承诺不要求子女赡养,可以反悔吗

2022-03-31 23:28杨学友
老友 2022年3期
关键词:赡养费承诺书生活费

杨学友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问题不断凸显,子女间相互推诿引发的赡养纠纷时常出现,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投下了阴影。我国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子女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任意免除,这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契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

案例:年过八旬的张大娘与老伴刘某共生育子女四人。刘某于2005年因病去世,因给刘某治病,张大娘欠下外债3万余元。早已成家的大女儿主动出钱帮母亲还清了所欠外债,还出钱帮助母亲修缮房屋,扶养弟弟、妹妹。为此,张大娘在2013年出具承诺书,载明晚年不再要求大女儿承担赡养义务。2020年2月,张大娘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虽然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但个人还需承担6000余元,这对张大娘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出院后,张大娘几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可是四个子女开始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照顧母亲的责任。为减轻子女负担,无奈的张大娘入住乡老年公寓,可四个子女就公寓住宿生活费的分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大娘遂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们支付其生活费、医疗费等赡养费用。

法院开庭审理时,大女儿提出:自己早年没少出钱帮助母亲及弟弟妹妹们生活,母亲还出具了承诺书,她的弟弟妹妹也都知道并认可,且她目前生活也不充裕,为儿子娶妻、购房还欠下10万元的外债。大女儿认为,既然母亲承诺在先,她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娘虽自愿出具书面承诺,但该承诺书的出具时间距今已逾9年,现张大娘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张大娘的大女儿作为亲生女儿,仍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对张大娘大女儿的辩称意见不予以支持。张大娘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其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四个被告给付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的赡养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张大娘生活费600元,每人一次性给付医疗费1500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有约定或承诺,亦不能随意免除。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承诺,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何况,张大娘作出承诺后,身体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子女的赡养费已经成为老人的“救命钱”,作为子女必须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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