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知孩子非亲生,能否撤销离婚协议?

2022-04-03 14:44王秀全王丹丹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唐军协议书亲生

王秀全 王丹丹

大学毕业后,在父母的安排下,李曦进入一家影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她认识了唐军,两人互生爱慕,发展为恋人,并于2012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结婚后,唐军父母一直和小两口生活在一起。老人的生活习惯和李曦差异很大,矛盾也与日俱增。李曦觉得公公婆婆对自己百般刁难,老两口则觉得儿媳对自己十分不尊重。双方互相看不惯,小摩擦不断。

后来,关于生孩子这件事的分歧让双方关系彻底跌入谷底。在一次体检中,唐军被查出患上了梗阻性无精子症。唐军的父母非常想抱孙子,得知此事后,多次提出让小两口人工授精。考虑到事业正处于上升期,而且业务应酬很多,李曦没有答应。

老两口对李曦很失望,生活中的小事可以不计较,但生孩子这件事没的商量。他们觉得,李曦口口声声说工作长工作短,其实说白了就是自私,一点儿也不爱自己儿子。为此,他们没少和李曦吵,更没少在唐军耳边叨叨,表示实在不行就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李曦与唐军的关系也日趋紧张。

一次同学聚会,李曦遇到了初恋张某。想想家里的一地鸡毛,再看看昔日的初恋情人还是那么帅气潇洒,李曦忍不住越了界。两人交往不久,李曦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掩盖婚外情,李曦决定同意人工授精的方案。

就这样,2018年1月,李曦順利“怀孕”,并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唐军。唐军和父母兴奋不已,家里的战火也就此熄灭。然而,真正灼人的火却在李曦心中越烧越旺。

唐军主动承认错误,表示不该因为生孩子这件事破坏夫妻感情,之后会加倍对她好。公婆也表示,老年人思想太传统,以前说了不该说的话,做了不该做的事,请李曦多担待。他们对自己越好,李曦就越忧虑,担心自己的谎言被揭穿,难以收场。

为了避免夜长梦多,李曦决定长痛不如短痛,主动向唐军说了离婚的想法。刚开始,唐军以为李曦在闹着玩,也没当回事儿。谁知,李曦却三番两次地提及,而且态度很坚决。

这时,唐军意识到,或许,从自己和父母逼着李曦人工授精那一刻起,两个人的感情就已经无法挽回了。于是,他同意了李曦的离婚请求。考虑到李曦肚子里的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为让孩子出生后能有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唐军决定将自己名下价值较高的朝阳区房屋约定给李曦所有,把李曦名下价值较低的石景山区房屋归自己所有。

2018年6月,唐军与李曦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约定如下: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北京市石景山区XX号院XX室归男方所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X号院XX室归女方所有。

2.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60万元。

和唐军协议离婚后不到半个月,李曦就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9月底,李曦生下一子,取名张小某。

想到离婚后发生的事,再加上孩子的月份问题,唐军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2019年1月,唐军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曦一直称张小某为自己与唐军在婚内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而并非与特定第三人生育。

然而,2019年10月第二次开庭时(此时,法院已经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李曦开始承认张小某的亲生父亲为现任丈夫。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曦向唐军隐瞒了与他人通奸怀孕的事实,构成欺诈。最终,法院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及女方的过错,判决:

1.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2.北京市石景山区XX号院XX室归李曦所有;北京市朝阳区XX号院XX室归唐军所有;

3.李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唐军人民币50万元。

法律点一: 腹中胎儿非亲生,离婚时未告知男方,算不算欺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一般来讲,《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明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考虑到怀孕并生育子女是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也属于离婚协商财产归属的重大考虑因素之一。

本案中,李曦隐瞒了自己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怀孕的事实,使得唐军误以为其腹中胎儿为两人人工授精所得的子女,导致在离婚时,唐军考虑到子女抚养等因素,在财产分割中作出了让步,因此,李曦的行为构成欺诈。

唐军有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点二: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无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的,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在之前的庭审中,李曦一直称张小某为婚内人工授精所生,而并非与特定第三人生育,直到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她才承认张小某的亲生父亲为现任丈夫,因此,可以认为唐军是在2019年10月才知道李曦存在欺诈的事实,他应当在2020年10月前向法院提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点三:为何都是婚内与第三人生子,法院在裁判时竟有如此大的差距?

本案中,在亲子鉴定启动前,唐军才确切知道张小某并非其亲生子女,因此法院认定李曦存在欺诈。

无独有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同样以女方在婚内出轨第三人并怀孕生子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但最终,法院却认定女方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女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男方在离婚前已经知道女方有男友,且腹中胎儿亲生父亲为男友的事实。例如女方传给男方的自己与男友的照片、男女双方关于讨论女方与男友怀孕过程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男方已经知晓对女方孕育之子并非其亲生的事实,认为女方不构成欺诈。

法律点四:如果男方在婚内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离婚时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所以,男方有权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男方因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婚内支付的抚养费。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军抚养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张小某,也就是说,他履行了本不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那么,在离婚时,唐军可以要求李曦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并要求李曦返还婚内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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