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略说

2022-04-06 12:24郑巨欣中国美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郑巨欣(中国美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引言

“物勒工名”出自《吕氏春秋·孟冬纪》。①关于 “物勒工名”的最早记载或以为出自编成于公元前620年《礼记·月令第六》,较公元前239年编成的《吕氏春秋》早381年,二者内容仅个别字相异,其余皆同。但前者主要依据的是《月令》文体的出现时间,实际编定却在两汉时期,晚于战国晚期编定的《吕氏春秋·孟冬纪》,故此以《吕氏春秋》为先。据字面的意思是工匠把姓名勒刻于造物之上,一般的理解是出于保证产品质量需求而实施的一种生产管理制度。实际上,“物勒工名”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的起源、意义与影响等,不是仅仅所谓的生产管理制度所能涵括。一者,工名有别,“工”的身份不一,其所反映的勒名动因相区别;二者,物各有用,材质不同,与之相应的勒名内容和形式亦异;三者,勒名即信,权利与责任分离,四者,物勒工名的内容除制造物品的工匠之名外,还包括行管理和省察之职的官吏之名,以及所造物品的数量、工艺、品名、材料、容量、编号等。以上种种差异的存在,提醒我们有必要从系统观的角度对“物勒工名”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最初的“工名”

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没有文字便不会有“物勒工名”,故而在讨论“物勒工名”之前,有必要回溯其历史。毋庸置疑,物勒工名的确立始于文字的发明与应用。为了说明这一点,在此我们将从文字发明到物勒工名的出现过程,简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文字的出现,确立了与姓名的对应关系;第二阶段是对文字信仰奠定了物勒工名的信仰体系;第三阶段是物勒工名作为一种责任方式的推广及应用。后一个阶段的发展,往往以前一个阶段的确立作为前提。殷代在龟甲或兽骨上契刻文字的方式,处在确立物勒工名信仰体系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勒刻文字与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无关,与文字作为语言符号的信仰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根据文化人类学的一般理论,生活在大自然的先民对周围的一切感到十分陌生,陌生造成恐惧,为了消除恐惧,他们往往会在自己生活的空间、所用器物上刻画符号,用熟悉的符号来寻求安全感。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其中的缘由,故将其视作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并加以崇拜。②详见[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1992年版中的第十一章至第十七章 “万物有灵”的相关内容。[1]考古发现大量原始陶器、骨器上的刻画符号表明,刻画符号的活动在原始社会非常普遍。受此情景推动所产生的原始万物有灵思维形式,用摩尔根的话来说,是人类发展水平尚处蒙昧阶段的产物。[2]

久而久之,先民们发现了蕴含在符号里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部分通过视觉形象识别,能够赋予其某种抽象含义,于是渐渐发展出了与审美及身份识别相关的文身符号、氏族图腾等,文字便是其中之一。“‘文’最初指代文身,‘字’指代幼名,‘书’指的是隐藏有符咒目的的咒文,‘契’指的是刻画符号的记录方式……由此可知,文字是以仪礼为背景的,在实践仪礼的过程中,通过字形的形式使之映像化,从而生成了文字。所谓象形,不是单纯地用绘画和摹写的方法表现意思。”[3]白川静对于文字的这一解释显然是可信的。

在中国,关于文字起源的古代解释,往往与盛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仓颉造字传说联系在一起。如《世本·作篇》载:“沮诵、仓颉作书。沮诵、仓颉为黄帝左右史。”又如《吕氏春秋·君守》载:“奚仲作车,仓颉作书。”不过,流传最为广泛且内容详尽的记载出自《春秋元命苞》,其曰:“仓帝史皇氏,名颉姓矦冈。龙颜侈哆,四目灵光,实有睿德,生而能书。及受河图录字,于是穷天地之变,仰观奎星圆曲之势,俯察龟文鸟羽山川,指掌而创文字,天为雨粟,鬼为夜哭,龙乃潜藏。治百有一十戴,都于阳武,终葬衙之利乡亭。”[3]

将文字的诞生描述成惊天动地的情景,一定与文字的文化作用关系巨大,而将文字的诞生与神话传说联系在一起,则是原始社会符号崇拜心理的延续。实际上现代人也同样认识到文字的重要性,故而将文字的发明视作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标志。区别于其他文明,除了用绘画和摹写的方法表达思想、隐藏符咒与仪礼之外,文字更是一种标准,可以用它来管理社会,衡量社会的进步程度,而不再只是停留在原始文化那样,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水平上。文明的发展不仅没有取代文化,其通过文字的广泛应用,使其非凡的文化作用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

最初形成的系统性文字的是甲骨文,一种商朝晚期王室用于占卜记事而契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其最先为殷代上层社会所掌握。殷人龟卜的方法,一般分为钻凿、燋灼、兆璺、书契四个步骤。书契环节由刻工完成,其文体款识往往为“某某卜某贞”。关于“贞”,《说文》释:“贞,卜问也。”“卜问”即问询于神,卜时命龟之辞,亦即贞辞。“贞”的上一个字,长期以来没有定说。有人说是官名,也有人说是地名或所贞之事,直到1929年12月12日河南安阳殷墟大连坑出土大龟四版,才由董作宾据此揭开了其中的秘密。他在《大龟四版考释》一文中说:

现在根据第4版,可以确定他是人名……又卜辞多“某某卜五贞”及“王卜贞”之例,可知贞卜命龟之辞,有时王亲为之,有时使臣为之,其为书贞卜的人名,则无足疑。贞卜而书命龟之人,此为一时风尚,也有一部分卜辞不记贞人的,也有全不记贞人的。①贞上一字是人名的确定。从前研究契文者对于贞上之一字,疑为官名者,有疑为地名者,有疑为所贞之事类者,现在根据《大龟四版考释》可以确定他是人名。[5]

董作宾认为,“贞”的上一个字是人名,即主持占卜并刻字于甲骨者。贞人就是占卜者,意同巫。《说文》曰:“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像人两褎舞形。与工同意。”[6]②参见(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以下 “工,巧饰也”亦见《说文解字注》。又曰:“工,巧饰也。象人有规矩也。与巫同意。”“巫”字的甲骨文写作 ,从二、从工,工即矩,“矩”之甲骨文作“ ”,像人手执工。《金文诂林》引张日昇语:“窃疑字像布策为筮之本字……筮为巫之道具犹规矩之于工匠。”[7]可见,巫即工,也就是说,贞人就是刻工,也即最早的物勒工名者。以收入《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中的两条卜辞为例:[8]

曰乙己卜賓贞三羊用于且乙。(一九)

此外,卜辞里也发现有非巫身份的“工”者。如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赞同卜辞“”字也是“工”的说法,并据此考定卜辞“工”“我工”“多工”不是官,而是受王室严密控制的工匠或工奴。他们有右、左(或右、中、左)编制,“百工”属于族,是殷代社会的平民。[10]需要注意的是,这类非巫身份的“工”者未必就是物勒工名者,因为殷代的工奴和平民往往不识字,且地位低下,绝无扮演巫者得以占卜刻辞的可能。对于卜辞中偶有发现被认为是非巫身份的工名,或有更多角度的解释。例如,出自小屯南地甲骨2148释文第一辞:“今曰雍己夕,其乎(呼)工?大吉”中的“ ”字,一般认为这是人名。据发掘报告释义, 执工作牺牲以祭雍己。[11]假设 作工名成立,应有两种可能:一是 扮演巫的角色并刻卜辞;二是 为巫所刻卜辞记事所提及的工名。如此一来,前者或可归于“物勒工名”的范畴,后者显然不能满足“物勒工名”的条件。

二、“工名”的发展

殷代以巫为工名所确立起来的“物勒工名”,总的来说是一种信仰系统,它奠定了后世物勒工名的思想基础。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渐渐明白天是不可触及的,所谓与天沟通实乃与人之间的沟通,只不过代表天的人不是活着的人,而是已经死去却灵魂不灭的人,也就是祖先。周代盛行祭祖之风,是因为周代人特别相信祖先会护佑子孙,只要心诚就能灵验。于是在不断适应与调整的过程中,物勒工名的信仰系统就由原来万物有灵的鬼神信仰转为逐渐明确的祖先信仰,勒刻之物也由龟甲或兽骨更新以青铜材料为主的器物。

在青铜器上勒刻的铭文最初只有一二字,多者三五字且无工名。后来,出现了徽记、祭辞、册命、训诰、记事、追孝、约剂、律令、符节诏令、媵辞、乐律等铭文形式,虽然有些包含工名,但身份多样。例如,“卫作父庚宝尊彝”的“卫”是私名;“母戊”“父甲”的“戊”和“甲”是祭祀对象的姓名;“小臣作父乙彝”的“小臣”是官名;“戈父己”的“戈”是族名;“子申父己”的“申”,是祭祀对象的直系亲属。这些“工名”是器物主或器物主造者,部分是青铜器的直接生产者。至于为何自铭其名,其原因诚如《礼记·祭统》所云:“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恶焉,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此孝子孝孙之心也。唯贤者能之。”郑玄注:“铭谓书之刻之,以识事者也。”[12]1606识事者,识通志,即记,指用来记事或用来记当事者的事迹的意思。

商周时代因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①(战国)左丘明《左传·成公十三年》,(晋)杜预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440页。[12]1911-1912所以大量生产青铜礼器、兵器,与此相应,在西周时出现了工商食官制度。据《国语·晋语四》载:“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13]工商食官是一种由官府发放口粮,提供俸禄来组织工匠从事生产劳动、商贾从事商业活动的专门管理方式。其“工”相当于《考工记》记载的工百。②《周礼·冬官·考工记》载:“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审曲面执,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14]其中的“商”即《周礼》所谓“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廪之”中的“贾人”。大凡为官府所用的工匠,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手艺较高的族姓工匠。除此之外,周代一些诸侯及权贵之家也自养工匠,如册命封赐的蔡簋铭“王若曰,蔡……司百工,出入姜氏令”[15]中的“百工”,即属于此类身份的工匠。

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工商食官制度逐渐解体,原来的百工与私营生产的工商群体又一起构成了新的百工群体。例如,《墨子·节用中》载:“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这里的“百工”相较于《考工记》中的“百工”,其身份更加复杂和多样,他们包括小手工业劳动者和私营手工业者,有如自由人的庶民或者服徭役者、士卒、奴隶、刑徒工等。百工身份的日趋复杂给生产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出于确保产品质量的考虑,“物勒工名”开始被应用于批量化产品生产当中。

战国中晚期,在以韩、赵、魏三国为代表的兵器生产中,率先实施了以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的物勒工名生产管理制度。以《三代吉金文存》收录的韩国青铜戈铭文为例,其内容为:“六年奠(郑)命(令)韩熙、右库工币(师)司马 、冶狄。”[16]其中,六年为造器的时间,即韩桓惠王六年(前267年),郑令韩熙是行政主管,右库工师司马是生产机构的主管,狄是制作兵器的工匠,这种由省者(即审查官,一般为行政主管)、主者(即生产主持者,一般为生产机构主管)、造者(即生产工人,一般为工头)以尊卑为序构成的铭文款识,黄盛璋称其为“三级监造”铭文模式。值得一提的是,黄称“省者”为监造者或不甚妥当。监造者,顾名思义应即生产制造的监督者。实际上,作为“省者”的行政主管一般并不会亲临工场去行监督制造这一具体事务,他的事职主要是,孟冬十月工场陈祭器时象征性的亲临现场审查器物的好坏,以及审查工场定期上报的簿册等。而行监督生产制造这一具体事务的,更有可能是主者,也即生产机构的主管及其属吏,因为他们是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少不了要经常下现场去监督生产。紧随青铜兵器之后,一些高档漆器的生产也开始仿效“三级监造”的物勒工名模式。例如,20世纪30年代发现于湖南长沙的一件战国晚期漆樽,其铭文内容为:“廿九年,大(太)后詹事丞向,右工帀(师)为,工大人台。长。”③商承祚原释读铭文为:“廿九年六日□月(作) (造),吏丞向,右工帀(师)象,工六人台。”之后,裘锡圭更正为:“廿九年,大(太)后□□,吏丞向,右工帀(师)象,工大人台”。(裘锡圭《从马王堆一号汉墓 “遣册”谈关于古隶的一些问题》,《考古》1974年第1期,第50页)1979年,李学勤目鉴实物,再次释读作:“廿九年,大(太)后□ (造),吏丞向,右工帀(师)为,工大人台。”(李学勤《论美澳收藏的几件商周文物》,《文物》1979年第12期,第76页。)1986年,李学勤在《文博》第5期再次发表更正铭文,此据《文博》第5期更新铭文摘录。关于此铭为秦国文字,而漆器却发现于楚地,按照裘锡圭:《从马王堆一号汉墓 “遣册”谈关于古隶的一些问题》(《考古》1974年第1期,第50页)中的解释是,因为宣太后本来是楚国人。[17]“廿九年”为造器时间,即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太后詹事丞向”即省者,“右工帀(师)为”即主者,“工大人台”即造者。“长”为朱书,其勒名方式别于前述铭文,可能因收纳储物关系而事后加写,如是,则不属于“工名”的范畴。

及至秦汉,地方各郡国自营以及中央专营等工场式的生产机构,一直沿用战国时期“三级监造”的物勒工名模式。郡国自营机构的省者,一般为封国的相、郡县的令(长)及丞……。从西汉中期开始,随着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国家在地方设置工官,由工官生产器物所采用的“工名”,扩展为包含生产与监造者姓名,以及“三级监造”以外的,如器物名称、容量等内容。西汉晚期至王莽时期,“工名”的内容更加详细。汉代以后至唐代,物勒工名仍是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东汉李尤曾作《金马书刀铭》记曰:“巧冶炼钢,金马托形。贡文错镂,兼勒工名。”[18]《新唐书·百官志》载:“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压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19]《唐律疏议》“工作不如法”条:“校解斗秤度不平、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疏曰“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20]

三、物勒工名的本义

公元前239年,时为秦王政宰相的吕不韦招徕天下名士,集为门客,在今陕西咸阳著书立说,完成了流传至今的著名典籍《吕氏春秋》。“物勒工名”一词即出自《吕氏春秋》中的《孟冬纪》:

是月也,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①参见(清)阮元校刊《十三经注疏·礼记》,无作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21]

吕不韦凭借其政治敏锐性,认为秦统一全国是迟早的事,而面临的真正困难是如何守住江山,所以《吕氏春秋》从根本上说,是一部为秦帝国谋划长治久安的政治方略书。《吕氏春秋》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并集中体现了吕不韦作为主持编撰者的思想。

一般认为,秦国变得强大是依靠了法家政治。秦孝公任用商鞅,通过变法使得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中后期的诸侯强国,故而吕不韦实施的“物勒工名”生产管理责任制,也常被认为是在遵循法家政治。其实不然。因为法家政治的特点是用成文法,主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威慑预先立法,以势立序,君王至庶民一并遵行,施法原则是诛行不诛心。而《吕氏春秋》则不同于法家思想,其所体现的是朴素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包含着明显的道家思想,故而其出发点与后来秦王政实施的政治主张、制度等皆不尽相符。

“物勒工名”的本义在上引《吕氏春秋·孟冬纪》中已有明确的表述:是月,即孟冬,也即冬季的第一个月。因为孟冬属水,水遇寒冷冰,以喻万物收敛,所以百工休业,由工师郊功,陈祭器。即由管理百工的负责人将工匠制作的器物集中陈列出来,供司职的主管检验产品的质量与生产的业绩。这种将生产作业与自然运行相关联的举措,便是源于《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基本逻辑是,人遵循地的规律特性,地效法于天,天以道作为运行的依据。那么工匠制作的“祭器”又遵循什么规定呢?即“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也即不作奇技淫巧来惑乱国君的心志,制作的产品要符合规定的款式标准,必须坚固而且细致。而“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显然是保证工匠们遵循以上规定的具体措施。首先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目的是使责任明确,要求工匠必须诚信,秉持作器应有的敬畏和谦卑态度,此属事前的保障;其次是“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目的是通过惩戒来保障产品质量,并要求必须弄清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绝后患,此属事后的弥补。显然,前者属以道德为准绳的治心,而后者则是以法规为准绳的治行。

由此可知,内心的觉知和外在的惩戒相结合是产品质量的有力保障这一道理,早已为战国时期的管理者们所深谙。而从《吕氏春秋》的总体思想来看,显然更偏重于前者,也即“治心”这一事前的保障。此与《周易·既济》中的“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乐府诗集·君子行》中的“君子防未然”,以及如今生产管理要求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相仿。因此, “物勒工名”的本义,或可以说是一项重在治心,兼顾治行,也即重在预防,同时厉行惩戒的一项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四、工名与人事

物勒工名不仅体现了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而且反映出勒刻工名的社会复杂性。诚如侯旭东所指出的:“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交往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地位的尊卑高下。春秋以后则出现了通过‘策名委质’。将隶属关系固定化的做法用以建立稳定的统属关系。后代出现的百官‘名籍’,与战国时产生的普遍户籍制度均有类似的作用与意义。基于此,百姓又以‘名’为媒介建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22]这个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知古代使用工名的意义颇有启发。

所有社会都存在等级差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战国末期,以荀子引《尚书》曰“维齐非齐”[23]为开端,秦代有“壹政”,②师古注曰:“一切者,权时之事,非经常也。犹如以刀切物,苟取整齐,不顾长短纵横,故言一切。”又,第393页,“秦据势胜之地,胜狙诈之兵,蚕食山东,壹切取胜。”师古曰:“壹切,解在平纪也。”此谓 “壹切取胜”,源于秦代 “壹政”,同《平帝纪》的 “一切”。[24]汉代贾谊强调借助等级、势力、衣服、号令以“明尊卑”。贾谊之后,董仲舒以“礼者,继天地、体阴阳,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以德多为象,万物以广博众多历年久者为象”[25]一以贯之。以汉代纪年漆器铭文中的各工种人名、各级官吏名以及相应的秩次、排列、称谓变化为例,可以说明“物勒工名”不仅体现了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同时还是有关工名地位尊卑高下的一种确认,甚至与当朝的政治动态息息相关。

工商食官制度瓦解后,诸侯王室为了维持产品生产质量,对于手工业者仍加以严格管控。如《左传》载僖公二十三年(前637年)狐突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26]策名委质指书名于策而献于所臣之人,策即登记入册,其不仅是古代确立君臣关系的依据,也是秦国在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③(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献公:“令民为户籍相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秦献公为户籍相伍,是秦国逐步强盛并最终统一的开端,《史记·秦始皇本纪》 中的这一记载,是目前所知汉语 “户籍”一词的最早出处。即将民户以五家为基层单位编著在册,使其相保,以便作为政府管理和征派徭役的依据,它同时也是我国户籍制度之滥觞。

汉承秦制,西汉武帝以后国家集权管理模式辐射到地方经济,在此背景下,国家工官制度,物勒工名制度更加趋于体系化。以西汉晚期的工官造纪年铭漆器为例,勒刻人名限于生产者与监造者。生产者按照工序依次勒刻素工、髹工、上工、涂工、画工、㳉工、清工、造工等工名,监造者则以尊卑为序,依次为护工卒史、长、丞、掾、守令史等官吏名。生产工序的后道以前道为基础,前道工序出现瑕疵,后道退回前道或加以修补后再进入下一道。整个过程由官吏负责监督,而漆器质量的评价与责任追究权归由漆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勒名者只承担制作的责任,与产品所有权无关。

地方工官蜀郡西工与广汉郡工官漆器铭文中的各种工名和各级官吏名,大约在河平年间有过一次较大的换位调整。即原来工名序列在官名序列之后,经过调整,变成为工名序列在前,机构名称也同时从原来的“蜀西工”“广汉”更新为“蜀郡西工”“广汉郡工官”。变更后两处工官与帝室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并成为主作乘舆漆器的机构,制造铭文亦相应由“……造”变成“……造……主”。其中部分人员的身份也有相应调整,如蜀郡西工始元二年时,铭文中的“护工卒史”居于“长”“丞”之后,调整后一律改在了“长”“丞”之前。护工卒史是由上级派遣监督生产机构的官吏,故而其位置调整为与委派机构有关。例如,始元二年蜀西工杯的主官依次为长、丞、护工卒史、守令史、啬夫、佐。调整后,如永始元年蜀郡西工乘舆饭盘的主官依次为护工卒史、长、(守)丞、掾、(守)令史。另外,还有一些连锁的变化,如始元二年的主官啬夫、佐,在永始元年后遭到裁撤,取而代之的是主官掾。其背后原因或与委派机构改由中央直属有关。

中央工官(右工、供工、考工)和地方工官(蜀郡西工、广汉郡工官)虽然都服务于帝室和宫廷,但是物勒工名的规则却显示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内外和尊卑区分。首先是官吏秩次的排位,地方工官漆器铭文的官吏名由尊至卑排序,中央工官则相反,是由卑到尊排序。其次,地方工官的生产管理分“造”“主”两级,主是监管官吏,而中央工官则在“主”之上再增加一级“省”。“主”在前,“省”在后,“主”指具体的管理,“省”指总体上的审查、巡视。例如,鸿嘉五年供工卮的主官为护、佐、啬夫、掾,省官为右丞、令。但是,主、省官吏设置也非一成不变。如河平元年盘有护工卒史而无掾,其余均无护工卒史,但绥和元年槫、杯、卮盖的主官仅是掾,省官为右丞、令,居摄三年也即初始元年杯的主官为令史、掾,省官无变化。再是中央工官的官吏名后往往添加一“臣”字,这是地方工官的官吏勒名中所没有的,显而易见这种勒名规则也是一种亲疏、尊卑高下的表达方式。

工名同时还体现出了工人的劳动分工与协作关系,以建平三年到居摄三年十二年间蜀郡西工造漆器为例,每一件漆器均由多名工人完成,并且工种不同,参与工人数也不相等,如髹工、上工、涂工、画工、㳉工人数较多,人多一定与劳动繁重有关。居摄三年乘舆果盘铭文的髹工、上工、画工姓名都是广,而丰又同时为素工、画工、涂工、㳉工的姓名。其虽然不排除存在同名不同人的可能,但一定也存在一人兼任不同工种,完成多道工序的可能。中央专营机构的漆器制作没有像地方国营机构那样细分工序,在工名中仅保留㳉工、黄涂工、画工这些偏重于装饰的工种的事职,省去了那些偏重漆器胎体制作的素工、髹工、上工、清工、造工等工种。

王莽仰慕古法,热衷于改制,推行新政,其更改官名、官制在漆器纪年铭文中也有及时的反映。如改“护工卒史”为“护工史”,改“长”为“宰”,改“郡守”为“尹”(大尹)等。地方工官在新莽时效仿中央工官加一级“掌”,“掌”即“省”。不过王莽刚愎自用,改制内容很多不切实际,所以注定以失败告终,但是包含在汉代纪年漆器铭文中的王莽改制内容却是一份珍贵且可靠的史料。

结论

综上,本文得出三点结论如下:

1.物勒工名的起源最初与生产管理制度无关,而是中国汉字文化的产物。中国的文字由原始社会的刻画符号演变而来,从开始就包含了强烈的原始信仰和先民的崇拜心理。殷代问卜者在甲骨上刻下自己的名字与神灵沟通,成为最初的物勒工名者。问卜的职业是巫,甲骨文写作“工”,但甲骨文的“工”字未必是物勒工名者。殷代物勒工名对文字的信仰奠定了后世物勒工名诚信体系的思想基础。

2.物勒工名的“工名”身份复杂,最初仅限于巫师阶层,后来扩大到王公以及工商食官的“百工”,再就是管理生产的官吏以及社会小手工业劳动者和私营手工业者,乃至自由人的庶民或者服徭役者、士卒、奴隶、刑徒工等,其身份的变化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同步。与此同时,“工名”身份变化还与劳动组织的兼职与分工以及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工名地位尊卑高下乃至与当朝的政治动态息息相关。

3.“物勒工名”作为一种产品加工的质量管理方式,可概括为两种模式:其一是延续法家政治推行的“三级监造”模式,秦汉时期的郡国自营青铜器、漆器生产乃至西汉中后期至东汉初期都在沿用并不断完善这一模式;其二是理想化的“以考其诚”模式,是为吕不韦《吕氏春秋》在总结战国晚期“三级监造”模式基础上提出的以德治心。尽管后者在应用中未必有直接的成效,但不可否认它是法家“刑罚尚严”的重要补充,且对现代生产管理也有一定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