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与思考分析

2022-04-11 22:24牛婷
科学家 2022年3期
关键词:实现途径国企

牛婷

摘要:本文主要从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与思考分析进行阐述说明。在当前国家所倡导的全面从严治党发展下,从严治企全面改革,如何将职能进行改变,更换方式将监督工作职能做的更好,已经成为了当前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需要进行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实现途径

引言:在近几年的发展中,纪检监察组织已经逐渐转变了以往代替职能部门冲到一线搞监督的形式,注重将工作开展的重点放在加强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尤其是对监督职责的监督上,导致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与监督职责不断提升,使得纪检监察组织回归到执纪监督问责主业上,促进监督实际效果得到提升。

一、国企纪检检查组织全面认识到再监督的内涵

(一)再监督的含义

所指的就是纪检监察与同级党政组织对所属职能部门实施监察职能,并且再监察是纪检监察组织所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纪检监察组织再监督与以往相比,是监督职能回归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原有监督方式进行创新的过程,是促进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治理腐败能力的主要体现,并且是当前现代国有企业管理的主要手段。

(二)推进从严治党、治企,再监督的主要方式

在新形势的发展下,国有企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发展的主要目标,且从严治企应当与从严治党的发展目标一致。应当全面检验从严治党、治企是否落到实处,应当看主体是否全面参与,监督管理领域是否全面覆盖,整个监督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渗透,检查制度是否得到落实,以及风险管理是否严格。纪检监察组织,身为监察的部门,应当推动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工作全面落实,进一步发挥出再监督的作用,保证可以更好的实现从严治党治企目标。

(三)全面落实再监督要求,因此应当将再监督作为主要内容

当前对国有企业的再监督提出了职能、方式与作风三个转变之前,纪检组织大部分都是直接进行监督的,但是当前的纪检组织依照三个转变要求,对指导部门履行监察管理职能实现再监督,是不可替代的,由此可以全面保证纪检监察组织,真正回归到监督问责的工作当中,全面的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四)解决国企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再监督重要手段

当前国企的发展中,通过审计等多种渠道审查,收集的问题来看。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单位或者部门经常发生,并且在较长的时间之间,同样的问题也在多个企业与部门之间发展,出现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汇报,进一步导致没有积极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些情况都因为监察职能监督不到位导致的。因此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应当全面发挥出再监督的作用,进而有效促进与推动职能部门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根本上解决腐败等问题,有效降低各种风险。

二、再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全面找到再监督之中存在的问题,且问题主要发生在四个方面。首先,应当对再监督的定义做出充分认识。当前,国企的相关业务部门都已经习惯了纪检监察组织的监工,对自身的职能,也应当积极强化进行改善,尤其是在联合监察的各方面,对于已经被进行监察或者监察的对象做出思想方面的转变。整个监督与被监督在履行职能的期间,应当促进相关的责任提升。其次,应当促进再监督意识以及相关能力做到提升。当前国企当中的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从最初的一线监督转变成为幕后,各种情况的监督虽然同步进行,但是当前相关监督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养以及能力并不足。第三,应当将再监督组织确定好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当前国企再监督方面主要涉及到工作效率以及相关法律法律方面内容,并没有对企业当中的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做出规定,导致整个流程十分的不科学,因此应当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让再监督进行时有更多的依据。最后,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现有国企的各个职能部门当中,再监督方面存在很多的弊端,對于问题难以及时纠正。不仅如此,在同样的问题当中还会出现多次重复的现象,导致再监督的实际作用难以全面彰显。

三、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与思考分析

创建再监督与再检查机制。为了彰显出纪检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应当全面将再监督与再监察的各种机制进行合理的调整,创建出一整套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处理完善的机制。一方面来说,尽可能的将相同领域的工作问题全面解决,纪检干部一定不能受到人情以及亲情因素的影响,反之就会直接影响监督检查工作职能的成效。另一方面,应当时刻避免监察干部在同一领域进行长期工作,避免让他们有一定的关系圈成立,由此就会避免纪检工作人员因人际关系,情面等对工作造成的干扰。对于审计监督工作,相关的领导干部应当加强重视,在干部离任之前,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保证整个监督工作的制度全面面向所有员工公示,相关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在职期间的各种资金流动等,都应当保证透明化,促进干部阳光监督。

职能部门应当担任起主要责任制度。应当将全面实施再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包含职能部门以及不同等级的管理及业务处置权人员。在党政管理职能部门当中,承担起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可以正确的将监督管理职责完好的履行与企业实际发展中有一定的关系。尤其是在企业不断改革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快速发展但随伴随的是有各种各样的新情况出现,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关键工作的时候,如果对上级决策不满意,企业管理部门制度不完善,以及工作人员执行力度不达标的情况,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由此不仅管理人员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且企业也难以正常运行,上级干部不满意,由此产生的情况是企业的广大职工自身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并且国有资产难以实现预期中的保值增值。因此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担任起对企业负责的监督监察责任,纪检监察组织一定要对各职能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再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各部门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并且有很好的纪律保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途径,需要构建再监督与再检查机制,职能部门要担起主体责任,应当不断的进行探索实践等。

参考文献:

[1]赵桢.关于国企纪检机构履行再监督职能的路径分析[J].商业文化,2021(12):18-19.

[2]刘馨.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途径[J].现代企业,2020(08):112-113.

[3]王波.关于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与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3):1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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