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问题研究

2022-04-11 01:12邵帅
科学家 2022年3期

邵帅

摘要:职务犯罪对于社会运行的安全与稳定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是国家监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业已成为当前阶段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针对职务犯罪调查的审查起诉环节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于职务犯罪调查内容进行审查,帮助职务犯罪侦查成果更加准确,具备应有效力。本文依靠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不同阶段与审查起诉的衔接进行探究,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与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强化职务犯罪调查体系的建设,为职务犯罪调查机制的有效性提供重要的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调查;审查起诉;程序衔接

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良好衔接,能够有效地提升监察体系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督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不断上升,成为了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原有的监察体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面对这样现状,监察体制进行了多样性的改革,其中重点的领域就是犯罪调查以及审查起诉之间的良好衔接。但实践表明,当前阶段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以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立案阶段的程序衔接研究

立案是开展犯罪调查的重要基础。要做好立案管辖中的程序衔接,需要对监察机关涉及的立案管辖范围进行明确,以保证能够准确的开展职务犯罪调查。《监察法》从监察对象以及违法行为两个层面对于职务犯罪在监察层面进行定义,使得开展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能够在明确的监察体系下开展,为职务犯罪调查与后续开展的审查起诉环节相衔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通过这一法律体系,监察部门能够针对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开展相应的调查起诉工作。例如安全事故罪、受贿罪等犯罪行为,都可以直接由监察部门进行管辖。但是仍有少部分职务犯罪受到检察机关的管理,例如警察在执行犯罪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检察机关的管辖。职务犯罪调查范围的明确,职务犯罪调查与后续的审查起诉之间的有效衔接起到重要的作用。

对于职务犯罪的调查应当按照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然后交由具体的执法机关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不同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也逐渐明确。监察机关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外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移交给对应的司法机关。同样司法机关受理的涉及到自身管辖范围以外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移交给监察机关开展犯罪调查。以金融植物犯罪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比例不断上升。导致金融职务犯罪发生率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金融体制存在漏洞导致金融职务犯罪不断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但是相应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违法分子依靠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职务犯罪。其次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针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存在缺失,并且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无法对于金融体系产生良好的制约作用,导致金融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2]。金融职务犯罪涉及到的方面十分复杂,权钱交易、挪用公款等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调查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对于职务犯罪立案调查机构的明确,能够使金融职务犯罪调查更加明确,使得法律对金融行业起到更加积极的监督作用。

二、调查阶段的程序衔接研究

(一)强制措施的衔接

调查阶段是职务犯罪调查的重要过程,也是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相衔接十分重要的环节。调查阶段首先涉及强制措施。出于案件调查的需求,监察机关会针对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人物进行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对涉及到的物品进行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职务犯罪调查能够良好地开展。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进行的强制措施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基础上进行的。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其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强制措施的力度也有相应区分,通过取保候审直至逮捕,通过科学的设定强制措施的范围和力度,使得职务犯罪调查过程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确保不会影响到审查起诉流程的开展。

针对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强制措施的开展,也要重视与后续的审查起诉流程的衔接。可以通过完善强制措施的执行范围等,对于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规范,使其能够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做好准备。

(二)证据的衔接

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是调查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可以为审查起诉奠定坚实基础。证据衔接首先会涉及到证据有效性。证据类型包含各类物证、书证、口供等材料,这些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3]。开展职位犯罪调查行为需要充分注重可能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的证据的收集,通过对于各类实物证据以及言语证据的收集,确保能够为调查过程提供更加充足的事实依据,提升职务犯罪调查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有效性。其次是要重视证据的转化。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采集到的证据与进行刑事诉讼阶段所需的证据类型不一,需要将调查阶段的证据进行转化,使其能够满足司法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的要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案件具有时效性,调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在刑事诉讼阶段可能由于案件性質的转变导致证据有效性不足,影响审查起诉。另一方面是不同类型证据的稳定性不足,实物证据稳定性较强,但是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也会对审查起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重视证据的转化。通过对于证据有效性地考察以及证据的转化,使调查阶段的证据能够为审查起诉环节提供更加有效地帮助,促进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更好地衔接。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衔接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涉及到的程序衔接包含多个方面。首先是提前介入设计到的相关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监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调查中进行提前介入的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对于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提前介入的操作需求,要在双方明确的范围内进行,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其次是退回补充调查以及自行补充调查。对于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调查期限以及次数限制,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将案件进行退回补充调查的操作,会涉及到被调查人身份的改变,因此相应的留置措施等都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以确保程序正当性。因此,针对审查起诉阶段涉及到需要退回调查阶段重新起诉的案件,一般会建议监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以避免退回补充调查涉及到的繁琐流程。最后是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处理。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调查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审查起诉结果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对于审查起诉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必须保证流程的正当性,否则会影响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办理工作。检察机关针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人员通过非法方式收集被调查人证据材料的,需要排除并且提出纠正意见,从而保障职务犯罪调查更加合理,促进审查起诉结果的有效开展[4]。

除此之外,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后续的审查起诉并不会全部产生起诉结果。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于职务犯罪调查结果的审查,对案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此时需要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进行重新调查。如果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申请复议。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检察机构应当提出针对性的意见。通过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调查审理之间明确的流程处理,保障职务犯罪调查能够和审查起诉之间的有效衔接。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不断提升,因此针对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审查起诉的衔接成为我国司法建设中的重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涉及环节较多,需要对不同环节的程序衔接进行规范,从而促进职务犯罪调查和审查起诉能够更好衔接,对于职务犯罪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本文将职务犯罪调查分解为立案阶段、调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于不同阶段涉及到的一些关键步骤研究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流程的更好衔接,使得监察机构能够和司法机构能够在职务犯罪调查和起诉过程中更好合作,降低冲突,提升调查与后续起诉工作的连续性,从而使法治体系为惩治职务犯罪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孙晓红,梁国强. 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机制的构建——基于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9(3). DOI:10.3969/j.issn.1009-1203.2019.03.019.

[2]袁伟. 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防范机制探析[J].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DOI:10.3969/j.issn.1674-747X.2007.01.032.

[3]王沿琰,黄维智. 监察办案与审查起诉程序衔接问题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1). DOI:10.3969/j.issn.1004-3926.2018.11.013.

[4]程相鹏. 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程序之衔接[J]. 中国检察官,20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