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从业现状的调研报告

2022-04-11 00:56苏书科
科学家 2022年3期
关键词:调研报告

苏书科

摘要: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服务水平,落实动物诊疗许可和监管制度,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发现及个人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的机构设立、人员情况及从业情况等进行调研,为我市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动物诊疗机构;从业现状;调研报告

1、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98家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70家,宠物诊所28家),其中,有92家集中于城六区范围内,三县一市仅有6家。

2、存在的问题

2.1 机构设立不规范。

在检查的动物诊疗机构均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但有部分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也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不相同、法人不一致、登记的地点和实际从业地点不相符等情况。

2.2人员不规范

多数动物诊疗机构所公示的从业人员都是“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在相关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

还有实际从业人员与所公示的执业兽医人员数量不符、人员不符,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法人)又以所登记的执业兽医请假或出差等作为不在现场的理由,而检查中通过对其病历、处方笺等实际从业情况的检查,并未发现该执业兽医在此从业的痕迹,存在涉嫌借用或租用执业兽医资格证的情况。

2.3 从业不规范

2.3.1 病历和处方笺使用、保存不规范。部分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农业部《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对兽医处方笺的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保存都作了明确规定。检查中发现的许多处方笺与农业部印发的《兽医处方笺样式》不符,有的需在空白处填写诊疗机构名称;多数诊疗机构的病历和处方笺保存不足两年,或近两年的病历、处方笺保存不全;有的处方笺上的药品名称用非规范字母代替,执业兽医签名为印章式而非手签,也存在由执业兽医以外的人员开具处方或代签的情况。

2.3.2 存在将人用药品或假劣兽药用于动物情况。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但由于兽药品种不全,无法充分满足动物诊疗的需求,在日常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又确实需要,多数动物诊疗机构都存在使用人用药品或无相关批号进口药品代替规范兽药的情况。检查中,在多家动物诊疗机构的柜台、药房或其他一些隐蔽的地方发现大量的标有“国药准字”样的人用药品。还有一些机构使用全外文名称及说明的药品或检测试剂,经执法人员查验,该药品没有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及相应的中文说明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这些药品或检测试剂为假兽药。执法人员结合处方笺、病历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该机构涉嫌将人用药品或假劣兽药用于动物。

2.3.3 医疗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2019年,借鉴我市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规范化、网格化管理经验,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与市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协议,由专车定时清运的方式将动物医疗垃圾集中到统一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还存在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分,医疗废弃物随意丢弃等情况。

2.3.4 宠物诊疗收费无标准。笔者在检查诊疗机构的病历、处方笺时发现,很多猫犬的一些普通病症收费少则上百,多则上千元,远远超出人医费用。但宠物诊疗国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也常因为收费问题引发宠物纠纷。

2.4 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

2014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将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的相关职责下放至各县(市、区)。2020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智能,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的行政许可类相关职能又全部移交至行政审批局,有部分县区的兽医执业注册职能也一并移交至行政审批局。而动物诊疗许可情况没有统一的共享或查阅平台,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仅能在原有已知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数量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对于兽医执业注册情况,也没有详细信息可查。这给农业行政执法监管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可追溯性造成极大的困难。

3、监管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行业协作,畅通部门衔接。

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动任务落实为总要求,建立从许可、监管、检查到处罚的立体全方位行业监管体系,完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兽医执业注册等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对行业监管的部门之间无缝衔接,形成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3.2 加快兽药研发,适应市场需求

宠物市场在国内正在逐步升温,动物诊疗机构规模也随之扩大,可是专门生产宠物药品的厂家少,生产药品单一,不能充分满足动物诊疗用药需求。宠物专用药品的生产已不能适应宠物诊疗市场的需求,加大兽药品种研发投入,加快宠物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生产适销对路、质量安全的宠物药品已迫在眉睫。

同时,与肉蛋奶类动物用药相比,宠物用药在通过食物链等途径造成人体耐药性方面影响相对较弱,也不存在休药期等规定,因此,人用药品转宠物用药生产也是一种可选途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0号指出,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以加快推进宠物用兽药等注册工作,同时鼓励支持蜂、蚕、鸽子、赛马等少数动物用药研发工作,进一步合理利用现有药物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更好地满足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药需求。

3.3 加强痕迹化管理,加大执法针对性

痕迹化管理是规范从业行为的有力途径,也是有效固定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证据。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执法机关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过责令改正或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证据,就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因此,只有积极推行“痕迹化” 执法模式,建立日常监管台账,详细登记每次监督检查项目和处理情况,做到检查有计划、现场有笔录、发现问题有监督意见、处理事项有结果、检查记录有签字,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有文书等执法痕迹,对违法行为人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为行政处罚形成有力的佐证,以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提升执法效能。

面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违法行为的共性问题,执法机关应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针对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行成对动物诊疗机构类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其从业人员规范从业的认知和对相关法律准则的敬畏之心。

3.4 完善举报制度,全民监督动物诊疗

监管机关统一制作动物诊疗须知和举报制度,在动物诊疗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须知内容包括:查看是否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业兽医有无执业兽医资格:注射疫苗查看是否有獸药批准文号;注射疫苗后请索要宠物免疫证;就诊后索要病历本、诊断报告及收据;做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到宠物医院就诊等内容以及监督举报电话。一方面可为执法机关打击非法定物诊疗行为提供线索,另一方面可警示宠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从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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