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的破解路径

2022-04-13 01:39金莹
民族文汇 2022年9期
关键词:情事僵局民法典

摘 要:《民法典》第580条在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下新增一款,赋予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为合同僵局的解决提供了立法机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一般只有守约方享有,新增条款是否意味着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引起广泛讨论。破解合同僵局有不同的方案选择,本篇主要围绕合同僵局的本质,以期寻求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的最优路径。

关键字:合同僵局;合同解除权;《民法典》;司法解除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直接援引当时《合同法》第94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法定解除权和情事变更的规则,而是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履行费用过高”这一规定,支持了新宇公司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这一典型案例的出现,为相似长期性租赁、买卖合同案提供了审判指引。在《民法典》出台之前,2019通过的《九民纪要》第48条进一步为解决合同僵局,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提供了裁判思路,但这该条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之后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规定,但并未提及“解除”二字,也没有采用“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之类的提法,由此引发了学界对该条是何性质的讨论。

二、合同僵局概述

(一)何为合同僵局

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在合同交易中,合同僵局常常表现为违约方因履约不经济或不合理为由违反合同约定并要求解约,而守约方为了自身利益拒绝解约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时所造成的一方不愿意维持合同关系,另一方坚持逼迫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形。由此可见,合同僵局是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两种意愿发生冲突的结果。因此,如不打破合同僵局,合同双方僵持不下容易形成内耗,对合同双方而言都将遭受重大的效率损失,有违双方合作初衷。

(二)打破合同僵局的路径选择

1.情事变更规则不足以应对合同僵局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终止以前,发生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以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的不公平,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从法律规范来看,合同出现无法履行的事由不能是商业风险,且双方无法预见,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适用情事变更规则的前提。但就合同僵局而言,是由一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且形成僵局的原因可能是商业风险,双方对此也有一定的预见性。更重要的是,发生情事变更合同属于履行不能,而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只是繼续履行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造成双方利益失衡。综上所述,情事变更的形成具有不可归责性,合同的解除不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的成立要件,因此无法涵盖全部合同僵局情形。

2.无法依靠法定解除规则

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讨论由来已久,学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说认为法律未将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限于守约方,那么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并且,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守约方又迟迟不肯行使权利,此时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有利于双方尽早的从病态的合同关系中挣脱出来,以此建立新的交易关系,此举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否定说认为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违约方当然不享有。笔者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即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如将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扩大到违约方,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破坏合同各方建立的信赖关系,诱导违约方恶意解约,使其非法获利,与解除权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另一方面,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严守原则的一种补救措施,但在合同违约方本身即处于违约的情况下仍旧给予其一种不加任何约束的合同解除权,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3.效率违约理论的适用困境

效率违约理论源自英美法系,是在霍姆斯“合同选择理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与英美法系相比,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确立了诚实守信原则,并且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始终,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道德价值的重视。由此带来的适用困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单纯以个案作为评判标准,“效率”的违约的确符合当事人对更高收益的追求,但放眼于整个社会,不合理的运用“效率违约”理论而故意违约极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与我国合同编所确立的道德价值相违背。另一方面,法官难以判断商事交易中隐性收益,无法期待个案中准确判断效率违约是否有效率。因此,仅仅考虑经济价值本位不能成为违约方为打破合同僵局请求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

4.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的可行性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历经几次审议修改最终得以确认,该条对一直争论不下的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问题做出了回应,为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提供了契机。民法典引入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制度是基于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缓和,并非鼓励或提倡当事人任意解约、背弃契约严守原则,而恰恰旨在规范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第580条第2款实质上是引入司法解除制度,。合同最终是否解除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并不取决于违约方的单方意志,其性质属于形成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就实体而言,合同僵局是否形成需要由法院进行判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符合法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况之一,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成立合同僵局的情形。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穷尽所有民法规则后仍无法救济,需要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时,才能从实质意义的角度认定构成合同僵局。程序方面要求违约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合同最终能否被解除需要司法机关就个案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此时会产生裁判解除合同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两种情况,合同解除并非必然。第580条第2款没有提及“解除”,相反的表述为“终止”,应该明确,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一致,如合同最终被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对《民法典》第580条的再思考

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是专门为破解合同僵局而设立的规则,相比《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80条没有对适用前提做出严格规定,条文更加简洁,欠缺了针对违约方非为恶意的条件,没有对违约方是否善意或恶意做出明确规定。由此是否会增加违约方故意违约、滥用权利的风险,造成违约方司法解除规则的乱用现象,有待商榷。

其次,《民法典》第580第1款与第2款从体系上来看应该理解为包含关系,即权利人想要解除合同,在满足第1款规定的三个要件之一外,还要满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就会存在覆盖不全的问题,例如在履行费用过高时,但又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此时只能拒绝履行,而不能申请解除。同时,张素华教授指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在性质上属于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方式,而非违约责任方式,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置于违约责任章节,出现了条文性质界定不明的问题。但同时他也认为,该条无论置于哪一章节,其终归是在合同篇总则之中,并不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笔者也认为,针对该规则内涵外延尚不完全确定,条文结构等方面的技术问题都可以通过细化的规则加以解释和完善,并不影响其解决实际问题。

四、结论

合同僵局的解决有利于矫正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协议,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就于路径的选择,适用情事变更规则无法覆盖合同僵局的全部类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悖于合同严守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引入司法解除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形成诉权,为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设置了一定的条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个案判断,防止了违约方权利的滥用。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其在实施过程中仍有问题有待解决,以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J].法学评论,2020(01).

[2] 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J].法学,2019(07).

[3] 陈斯,于海砚.合同僵局的司法破解——基于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分析[J].地方立法研究,2020(05).

[4] 张素华,杨孝通.也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J].河北法学,2020(09).

[5] 路成华,谷昔伟.交易僵局中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的证立及限度——基于租赁合同典型案例的分析[J].法律适用,2020(10).

基金项目:本文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學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审判方向)一般基金项目: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请求解约案例研究(编号:20202SYB004)”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金莹(1997-),女,云南曲靖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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