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的“养券”生财

2022-04-15 16:27陈晓梅
检察风云 2022年6期
关键词:丙类蔡明证券

陈晓梅

“养券”属于违规行为 (图/视觉中国)

目前我国的债券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证券交易所市场,另一种是银行间交易市场。相比而言,交易所交易和股票一样实行竞价交易,是公开透明的,但银行间的交易普遍缺乏透明度,成了滋生犯罪的灰色地带。

一般而言,证券公司的高管对学历、专业、从业年限要求较高,相关人事任命还需报送证监会批准,能做到证券公司高管称得上是业界翘楚。1964年出生的曲宏无疑是证券行业的幸运儿,他毕业于原北方交通大学,博士学位,2008年才40岁出头便成为国内知名证券公司高管。然而原本前途无量的他却在高光时刻把自己人生的一手好牌打烂,最终锒铛入狱……

2008年5月,曲宏被任命为国内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总裁助理(三年后任副总经理)。2009年1月,某证券设立固定收益业务部,主要从事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分别任命蔡明和毛润中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前者负责审批债券交易、债券投资、债券承销等各项业务并控制业务风险,后者负责债券后台交易、资金拆放业务。固定收益业务部甫一成立,某证券就对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曲宏被委以重任,担任固定收益业务部分管领导。某证券属于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乙类户,固定收益业务部主要职责是推进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业务。

曲宏、蔡明、毛润中三人都是某证券优秀人才,安排三人任职正是看中他们的专业能力。按说,三人如果能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本可以干出一番事业。然而出乎某证券高层意料的是,曲宏等三人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甚至置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于不顾,打起了合谋通过“养券”谋取个人“固定收益”的小算盘,最终葬送了各自的前途。

蔡明对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深有研究,早在固定收益业务部成立时,他就悟到了其中的生财之道。2009年初的一天,蔡明在办公室与曲宏、毛润中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称同行业有很多人在“代持养券”,这种业务风险低且收益巨大。听说很挣钱,曲宏和毛润中非常感兴趣,三人于是合谋成立一个丙类户公司,准备通过沉淀债券持有人利润的方式赚外快。

2009年8月27日,三人按计划行事,准备成立公司,并商定赚取的利润分别按曲宏49%、蔡明30%、毛润中21%的比例分配。几天后,毛润中到长春注册成立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由蔡明联系大连银行为投资公司开立债券交易丙类账户。

按照规定,曲宏等三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从事丙类户公司业务。三人由于不便直接出面,遂商定分别以各自亲属名义注册登记。由于毛潤中妻子王某没有工作,三人商定将王某登记为至中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宏、蔡明两人的亲属韩某某、艾某分别担任投资公司股东。事实上,投资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除了在债券交易时沉淀利润,并没有实际业务。

“养券”是指机构把债券长期委托他方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也称“回购养券”。从查处的相关案件来看,涉案人员的“养券”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本案中,三人想通过“养券”生财,首先要看准某个债券,然后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在交易之前找到代持机构,接着让某证券作为承销商从主承销商那里拿到该债券,由代持机构代持一段时间,等债券净价上涨后,就通过之前与代持机构签订的协议将该债券以较市场价低的价格转卖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接手后再在市场价基础上加价卖给事先联系好的下一家代持机构,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标的债券差价。

在“养券”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蔡明和毛润中担当债券交易的操盘手——蔡明主要负责选券、组织前台交易;毛润中主要负责联系代持机构、签署代持协议及后台的执行;曲宏则负责证券申购及代持协议的审核、下达交易指令。一旦债券有利差,便可通过投资公司沉淀利益,蔡明和毛润中向曲宏汇报,经曲宏同意后,蔡明和毛润中操作债券直到完成交易,赚到的钱汇入投资公司账户。

三人虽然是在帮投资公司干活,但却打着某证券的旗号。据蔡明事后供述:“我们在寻找代持机构的时候,所有的代持机构都是跟某证券签协议,也就是说代持养券只能建立在某证券平台上。”所以,三人私下“养券”其实都是以某证券的名义,赚取的利差原本应归某证券所有,但他们却私下截留了收益。

该案被起诉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曲宏、蔡明和毛润中分别利用担任某证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业务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时分管、负责或者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业务等职务上的便利,凭借某证券的资质、资金、信用以及交易平台,以控制交易要素、交易环节等手段,对某三项国债开展关联交易,将属于某证券的债券利益输送给投资公司等并非法占为己有,实际获利共计910.2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宏、蔡明、毛润中作为某证券的工作人员,职责是代表某证券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为公司赚取收益。三被告人在某证券分管、负责或者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工作期间,出资并实际控制某投资公司,开展包括债券交易在内的投资业务。三被告人系利用某证券的资金、资质、平台,以及金融信用等资源,对某证券出资购回的债券,以某证券的名义,通过设计交易流程、控制交易要素、交易环节等手段,在给某证券预留小额利益后,将大部分利益转移至投资公司并私分。在上述情况下,某证券相关债券交易利益是确定的、现实的,该部分利益实际属于某证券所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

2021年5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曲宏、蔡明、毛润中分别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3个月和3年3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20万元、90万元和9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代持养券”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个非常陌生的概念,这其实是一种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的操作。由于证监会、银保监会对投资机构持有债券总量有严格的限制,一些投资机构为了多买债券,就会通过让一些指标没用完的机构“代持养券”,以此绕开监管,但同时也为利用“养券”谋取私利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除了银行间债券交易不够公开透明、投资机构的违规操作导致此类犯罪多发,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类似投资公司这样的丙类户公司准入门槛过低。作为我国银行间市场结算的主体之一,丙类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有时注册只需几百万元,于是一些券商的高管就会依托轻易注册来的丙类户公司,通过私募债券参与银行间交易,并通过“代持养券”损公肥私。

本案提醒有关部门,既要严厉禁止“代持养券”,又要提高丙类户准入门槛,加强对丙类户经营的监管,以防止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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