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兑美元遇假币

2022-04-15 16:27施韵
检察风云 2022年6期
关键词:金某公诉人假币

施韵

总有人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贪图一点利益,让自己蒙受更大的损失。

本案被害人黄某,兑换外币绕开正规渠道——银行,听到朋友介绍“汇率优惠”,两眼放光,于是决定私下兑换美元,现金交易,孰料兑换的10万美元全是假币。得知自己上当受骗后,黄某才幡然悔悟。

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邢某从被告人金某处取得美元假币并运至上海市伺机出售,后通过李某及其余4人(均另行处理)层层介绍,联系到欲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被害人黄某。

2021年3月25日,邢某及李某攜带美元假币至约定的上海市嘉定某茶馆内,以略低于市场汇率的价格,将总面额10万美元的纸币出售给被害人黄某,黄某当场支付现金人民币55万余元,邢某、李某拿到钱款并分配后各自离开。同日稍晚,被告人金某将总面额约30万美元的纸币交给邢某伺机出售,并从邢某处收取人民币16.5万元。邢某将取得的美元纸币藏匿于李某住处或随身携带。

2021年4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金某、邢某及李某,并从金某所驾车辆内查获美元纸币5700余张、邢某所驾车辆内查获美元纸币1000余张、李某住处查获美元纸币1900张,合计面额86万余美元。经鉴别,上述查获的美元纸币及被害人黄某购得的美元纸币均为假币。

2021年8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对被告人金某、邢某提起公诉。

私兑美元案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焦点一:关于案件定性,是诈骗罪还是出售、运输假币罪?

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金某、邢某,伙同另案被告人李某,将美元假币出售于黄某。黄某是基于购买真美元的意图购买该批“美元”,并最终造成财产的损失,此时客观行为具有诈骗罪的外观。本案两名被告人基于出售假币的故意(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将美元假币交由另案被告人李某进行交易。李某以接近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将“假美元”出售给黄某,且李某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黄某提示所售卖“美元”为假币,致使黄某基于购买真美元的意识购买该批假币,李某的行为属于“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实行过限的行为,由于本案被告人金某、邢某没有参与诈骗(隐瞒真相)的意识,因此不需要对李某实施的诈骗行为负责,故金某、邢某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

焦点二:被告人金某、邢某之间是否区分主从犯?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金某仅作为假币的供应商,后续未参与贩卖,且牟利比邢某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低于邢某。公诉人认为:主从犯的区分,应从犯意的提起、行为的实施、结果的分配等多个维度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金某、邢某经事先商议,由金某提供美元假币,邢某负责找买家伺机交易,并与金某分配违法所得。其中金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交易过程中也始终通过邢某了解交易的情况,及时提供假币支持交易,并且最终获利方面也基本相当。从这些角度来看,金某、邢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焦点三:本案中查获的其他尚未出售的假币,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公诉人认为: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0条均规定,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外,在行为人住所或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故对另行查获的假币,均应计入犯罪数额中。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杠杆,与民生息息相关。本案中的美元假币可以认定为“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170条至173条语境下的“货币”一般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本案中涉及的美元假币均为2003版的纸币,对应的真币属于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此次“公诉现场”通过个案向社会进行了深刻的普法宣传,引导民众积极防范假币侵害,起到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虽然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是对本案两名被告人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公诉人的讯问围绕出售、运输犯罪认定的要件进行,庭审讯问效果比较好。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邢某实际上同时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出售、运输假币罪。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构成购买假币罪。但在本案中,被害人黄某仅以略低于流通汇率的标准兑换美元,从客观上看其行为虽属于违法交易,其主观上认为购买的是真币,不具有购买假币的犯罪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被害人有明知是假币仍继续购买的主观故意,故本案将黄某认定为被害人,而非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希望需要兑换外汇的公民到国家规定的银行进行兑换,不要为了贪图所谓的汇率优惠,通过非法途径进行交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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