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域下三次分配的伦理原则与伦理关系辨析

2022-04-19 05:04肖仲华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伦理

肖仲华

(广州商学院 经济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共同富裕是消除两极分化的普遍富裕。共同富裕的目标可通过分配制度和政策的合理安排来实现,而分配制度和政策的合理安排依赖正确与完善的伦理思想支撑。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包括财富的获得、持有和再分配三个方面或三个环节。所谓三次分配,即市场的第一次分配、政府的第二次分配和社会非政府部门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为市场的分配,是市场参与者获得要素报酬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政府通过财税政策来转移支付,扶贫济弱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非政府部门通过社会捐赠等慈善活动继续扶贫济弱的再次分配。三次分配与财富的获得、持有和再分配密切相关,既关系市场的经济伦理,也关系政治伦理和社会伦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的分配原则在特定发展阶段较好地解决了发展与分配的关系问题,但在共同富裕视域下,仍须全面阐释三次分配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平等、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诉求,进行经济和伦理层面的重新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探析避免分配伦理失范的合理路径。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存在的逻辑与伦理问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分配原则。在此之前,学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其中最具代表的是周为民、卢中原等人提出的“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社会主义平等观”[2]。

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对分配问题的最早研究与探讨,“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社会主义平等观”以及基于这个“平等观”发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顺应了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这一论断在分配制度上的实现路径。但是,“机会均等,效率优先”并不是完整意义的“平等观”,而是阐释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不是完整意义的“公平观”,而是阐释发展与分配的关系。这样的表述,尽管被学界普遍接受,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厘清作为分配伦理基石的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范畴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

其一,周为民等在论述其“社会主义平等观”时指出:“机会均等本身就是一条效率原则。与结果均等的公平要求不同,机会均等所强调的,首先不是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使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因而效率优先不过是机会均等要求的题中之义。”[3]这就是说,机会均等作为平等的一种方式,它本身就是效率原则的一部分,这种平等概念也只限于机会均等。至于结果均等作为一种平等,在这里被解释为“结果均等的公平”。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平等,在概念上有些模糊不清。

其二,周为民等指出:“既然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实质——机会均等本身就是一条效率原则,那么它的贯彻就意味着调整我们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所谓调整,首先是指在效率与公平这两大类目标中改变以往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目标序列,把效率目标放在首位。”[4]这里把效率与公平看作“两大类目标”。如果我们认同公平就是“贡献与分配正相关”,那么公平实际上就是效率的伦理基础,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类而不是两大类目标。

其三,周为民等指出:“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效率优先的平等观认为,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必须使那些能够最有效地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人或集团获得最大利益。”[5]这里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把效率优先的发展观以及“贡献与分配正相关”的公平观解释为“平等观”,这种对平等观与公平观、发展观与分配观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解释并不清晰。

在论述分配问题时,学者们通常混淆公平与平等,且将效率与公平对立。对于平等、公平和分配正义的实质,则语焉不详,笼统论述。当“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重回学界视野焦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阐释三次分配的逻辑关系和伦理原则上的不足就凸显出来,亟待重新进行梳理与辨析。

二、公平、平等和正义辨析

什么是正义?古今中外解释繁多,基于不同学科维度的阐释具有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与分配问题相关的正义思想和理论,被学界广泛采信的是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正义观。经济学关于“三次分配”的理论阐释也主要是基于约翰·罗尔斯正义观关于公平、平等和正义的基本阐释延伸。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6]罗尔斯将正义与社会分配问题联系起来,并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的正义”对正义进行“直觉主义”的解读:“社会的基本结构要设计得在保证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的意义上产生最大的善;其次是要平等地分配满足。”[7]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观不只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的满足”,还有“平等地分配满足”。因此,罗尔斯提出了关于正义实现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的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不平等的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8]。罗尔斯的话有些晦涩难懂,也正因如此,多年来学界对罗尔斯正义观的解读也一直晦涩难懂或者似是而非。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更直接解释为: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的满足”并且“平等地分配满足”就是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而实现这种正义必须坚守两个原则,一是平等,二是不平等。在这里,罗尔斯所指的“不平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公平原则。公平有两种汉语含义,一是无差别的均等,二是有差别的合理分配。有差别的合理分配是经济学和现代公平理论的公平含义,这种含义对应的英文是fairness,不是equality。Fairness是公平,equality是平等。鲁迅先生批判过的“费厄泼赖”(fair play)本义是指公平的游戏原则,即大家都按既定的公平游戏规则行事。罗尔斯所谓“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以此来安排“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就是要实现获得与付出成正相关关系的“不平等”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多劳多得”的公平原则。罗尔斯所谓“地位与职务”在今天其实是参与分配的劳动、技术以及资本等资源与要素,他强调的是所有要素参与分配都必须遵循这种“不平等”原则,即公平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观与当代行为科学公平理论的公平观相一致。当代行为科学家斯塔西·亚当斯(John Stacey Adams)开创的公平理论提出了一个公平公式,即自己所获报酬与所作投入的比值,与他人所获报酬与所作投入的比值,在感觉上应该相等。只有感觉相等,才会有公平感受,否则就会感觉不公[9]。这种对公平的感受可表达为如下公式:

①op:对自己所获报酬的感觉。ip:对自己所作投入的感觉。oc:对他人所获报酬的感觉。ic:对他人所作投入的感觉。

这个公平公式的含义就是人们对公平感受应该是“获得与付出成正比”。这种公式化的表达直接将罗尔斯所强调的获得与付出“成正相关”变成了“成正比”。

罗尔斯的公平分配原则是基于平等原则的。罗尔斯的平等原则是“平等地分配满足”,更强调“权利的平等”。所谓权利的平等是指平等的市场参与权利,包括“机会均等”,也包括参与分配的权利平等。分配权利的平等未必是结果的平均分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研究员菲利波·迪奥尼基(Filippo Dionigi)与杰里米·克莱多斯蒂(Jeremy Kleidosty)共同出版的《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评析》(An Analysis of John Rawls's 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对罗尔斯的思想和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和全面的分析。作者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强调“差异原则”。与此同时,也承认罗尔斯强调的“人在价值上天生平等”。“对罗尔斯来说,正义要求每个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同时也要平等地“享受基本生活水平,并有机会在社会中提升”[10]。罗尔斯强调的是在平等(equality)前提下追求“作为公平(fairness)的正义”。

罗尔斯基于对平等和公平概念的明确界定,提出了基于平等和公平并重的正义原则,我们可将其简化为一个直观的正义公式:正义=平等+公平[11],也就是分配正义=平等正义+公平正义。按罗尔斯的正义观,平等和公平缺一不可,分配正义是二者的统一。只有分配正义,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或者说,公平正义和平等正义是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基础。无论是依据罗尔斯的复杂定义,还是依据罗尔斯正义观归结出的简单正义公式,抑或依据斯塔西·亚当斯公平理论的公平公式,均可以得出公平不等于平等的结论。公平本质上是强调“多劳多得”,强调要素投入与收入所得呈正相关关系,强调有个性的差别;平等则强调无差别,在权利上的无差别,在机会或者结果上无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与平等是首先对立然后统一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关于分配正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有比较明确的阐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2]这其实正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思想的明确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本质上是一种公平分配思想,与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以及斯塔西·亚当斯的公平公式并无本质的不同,只不过罗尔斯的公平分配是付出与获得“正相关”,斯塔西·亚当斯强调的是付出与获得“成正比”,而马克思则强调付出与获得在价值上“完全相等”。

三、效率与公平、平等的关系

经济学讲效率问题主要是指市场的效率。效率最大化,就是指市场均衡状态下的效率状态,即“帕累托效率”。效率最大化既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是功利主义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满足”的状态。“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是指:对既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而言,假如从一种分配状态变化到另一种分配状态,在没有使任何人收入减少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收入增加,这种状态就是实现了“帕累托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斯坦利·L.布鲁(Stanley L.Blue)将其表述为:“自由市场的、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制度必然配置资源,分配收入,并且在消费者中分配消费品,以至于没有任何通过消费、交换或生产上的变化实现的资源再分配能够明显增加正在生产和交换的商品价值。”[13]可见“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既是效率原则,也是分配的公平原则。市场效率最大化的状态也是分配最公平的状态,而围绕“帕累托效率”进行的“帕累托改进”,是对分配的改进,也是对效率的提升。在这个意义上说,效率和公平相当于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效率即公平,公平即效率。因此,当阐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时候,应首先厘清效率与公平的基本概念以及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在强调“优先”和“兼顾”时,其实是在强调同一个东西,这与“社会主义平等观”之“平等”二字实际上没有什么关系。

平等(equality)与公平(fairness)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平为效率服务,但公平一定程度上也在制造着贫富差距。坚持公平原则不可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坚持平等原则才可能解决。公平强调个性化差异,无论是“多劳多得”还是收入与付出正相关,均允许分配结果存在差别。平等是强调无差别,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均强调无差别对待。公平与平等在伦理和价值诉求上首先是对立关系,然后才可能追求统一。正因为效率能解决公平问题,但不能解决平等问题,罗尔斯才强调分配正义必须有两个原则,既要公平,也要平等,而且平等尤其是权利和机会平等一定是公平的前提。“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14]罗尔斯强调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统一,平等原则排在第一,公平原则排在第二。

鉴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解释局限,建议重新阐释为“平等优先,兼顾公平和效率”,或者至少阐释为“公平和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平等不是平均主义,平等是参与权、分配权的平等,是机会平等,也是分配结果的相对均衡。没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市场的效率就是垄断的效率,其后果必然是“强者恒强”和极端的贫富差别,经济实践中“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效率”的理想状态就难以实现。

公平和效率靠市场无形的手,平等却是市场所不能实现的,需要政府有形的手来调节。因此,在解决分配问题上,必须是市场和政府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市场公平分配造成的贫富差别,要靠政府在平等原则下的再分配来弥补。公平和平等在价值诉求上的对立,通过分配和再分配来达成统一,这决定了市场与政府在分配问题上必然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四、共同富裕与三次分配

西方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的满足”与所谓“帕累托最优”的本质相同,都是市场的效率原则,也是分配的公平原则,通常也被称为“普遍富裕”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没有完全采信这种原则。罗尔斯强调平等优先于效率和公平,也就是说,所谓“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的满足”或所谓“帕累托最优”,如果没有平等尤其是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前提是实现不了的。

西方的“普遍富裕”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是存在区别的。如果说西方的“普遍富裕”是一部分人追求更富不能以损害既定收入水平为前提的“帕累托改进”为原则,那么“共同富裕”则是强调“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5]。功利主义的“普遍富裕”强调的是尽可能多的人实现富裕,但允许穷人永远存在。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固然认可“先富”与“后富”,也承认富裕程度存在差别,但最终是一个都不能穷。

无论是“普遍富裕”还是“共同富裕”,实现的路径都是分配和再分配,即“三次分配”——市场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初次分配,政府以平等为原则的二次分配,以及社会以平等和善为原则的第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是中国学者厉以宁在1997年最早提出的概念。“当我们谈到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的时候,往往把人们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这就是第二次分配。这时每个人所得到的是可支配收入,就是纳税以后的收入。在这方面,是不是还有第三次分配呢?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后,第三次分配是存在的,这就是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人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16]基于厉以宁的观点,郭建新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市场调节、政府调控、伦理调整”的三次分配思想[17]。按照三次分配的思想,初次分配是经济问题,二次分配是社会问题,第三次分配是伦理问题。这种观点看起来很合乎情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一个经济思想史的常识:一切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的背后其实都有价值诉求和伦理问题。同样的道理,三次分配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分配伦理和分配正义问题,经济伦理和社会伦理始终存在于一切经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

西方强调市场的公平分配,很少提及“三次分配”。这是因为西方功利主义坚信“帕累托最优”就是“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富裕”的状态,认为坚守市场的效率和公平原则就能实现其“普遍富裕”的目标。尽管西方理论上不涉及“三次分配”的概念,但现实的西方世界无不坚持“三次分配”的实践路线。市场的“帕累托最优”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是特殊而非一般的状态。在真实的经济社会里,市场通常表现为不均衡以及垄断和超级垄断的状态,其后果是必然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而非相反。不管市场的初次分配多么有效率并且公平,过分强调市场的初次分配,而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跟不上,同样会出现严重的社会贫富差距问题。

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政府要通过财税政策来转移支付,削高补低,以期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和财政政策,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补贴。与此同时,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教育和医疗保障水平。然而,政府的二次分配能否完全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能否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这仍然是一个问题。任何社会永远都会有特困人群,尤其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甚至是丧失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再好的福利也难以保障其生活质量,这就需要发动社会的力量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非政府的第三方力量,如慈善组织和个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资助和帮助特困人群,这就是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伦理原则依然是平等原则,每一个人,无论其身体条件如何,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这是人类应该有的平等思想。

第三次分配除平等的价值诉求以外,还追求道德的善。自古以来,强者扶贫济弱,富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市场参与机会和能力的老弱病残以及鳏寡孤独者进行周济和帮助,这是传统美德,是善的正义。从经济和社会伦理的角度看问题,初次分配是公平原则,二次分配是平等原则,第三次分配是平等原则也是善的原则。从分配方式看,初次分配是市场自发分配,二次分配是政府强制调节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自觉自愿的再次分配。分配方式的背后也有基本的伦理原则,即自发、强制、自愿三原则。三次分配是一个文明社会分配正义的必然要求和最终体现,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完善分配制度和分配伦理的现实要求。

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先后实践过平均分配、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把“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正式作为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19]。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正式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这是自1997年历以宁提出“三次分配”思想以来,国家正式开始对“三次分配”进行制度性安排。之所以到今天才将“三次分配”提上日程,这主要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终目标,但“共同富裕”的先决条件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有能力“先富带动后富”的时候,再强调“共同富裕”。如果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段性策略,当开始强调“共同富裕”的时候,就应对“三次分配”的分配逻辑和伦理关系进行较全面而系统的梳理。

五、如何避免出现分配伦理失范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分配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中,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经济增长和发展靠的是效率与公平,也正是因为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会有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在高速增长和发展的同时,分配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在厘清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概念,理顺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避免分配伦理失范,对解决分配失衡、促进共同富裕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实践价值。

(一)如何避免初次分配伦理失范

市场的初次分配是市场公平原则下的分配,收入多少固然与要素投入正相关,这也决定了初次分配必然制造收入差别,但这种差别必须符合机会平等前提下的公平原则,即所谓“多劳多得”的不平等原则。如果因为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等因素导致不同行业间、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人为制造了机会不平等的前提,其后果可能就是行业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程度出现要素投入与收入并不正相关也非“多劳多得”的分配失衡现象。

1.合理调整产业结构避免行业间分配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均衡是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不只是表现为工农业和第三产业之间发展的不均衡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也表现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服务业与实体企业之间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失衡。金融业收益率和收入分配过高,经济“脱实向虚”,这既是经济结构失衡的表现,同时也是初次分配失衡的表现。

2020年,中国500强企业创造的利润有46.51%来自金融企业,其中商业银行平均收入利润率高达20.91%,综合商贸企业平均收入利润率只有2.73%,商业银行人均创造利润高达71.44万元[21],而制造业平均收入利润率只有2.61%,更严重的是制造企业大面积出现负利润[22]。金融业的利润是从其他实体产业得来。如此高的利润说明,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很高,这在本质上反映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价格过高。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国家年度实际的价值创造,GDP增长率可简单理解为全社会平均年利润和收入的增长率。2020年,中国实际GDP年增速为2.3%,而中国各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高达4.35%,中国500强商业银行平均营收利润率高达20.91%[23]。这些数据同样说明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价格太高。国家一再强调的“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如果落实得好,最直观的标志就是金融机构的利润水平相对下降,而全社会企业平均利润率和居民收入相对上升,GDP增长率也相对上升。如果金融业的年度利润率降到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相当或更低,与GDP增长率相当或更低,这就意味着真正做到了“普惠金融”,也能够证明金融服务经济的使命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曾明确指出:“资本收益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长率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24]在皮凯蒂看来,这种不平等其实就是产业结构失衡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平等。这是一种产业发展上的机会不平等,其后果就是产业结构失衡,并最终导致初次分配有失公平,并因此加剧了后续收入调节的难度。

分析金融业的高利润、高收入情况,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分配问题不是简单的工资收入问题,而是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的问题。如何调整产业结构,使资源和要素在各行业和产业间合理分配,是解决初次分配失衡,避免初次分配伦理失范的必由路径之一。

2.合理安排产业政策避免城乡分配不公。除行业间的分配失衡外,还有城乡差别造成的分配失衡。2020年我国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以下简称城乡收入比)高达2.56,2021年上半年为2.61,有所下降[25]。全球大多数国家城乡收入比均低于1.6,城乡收入比超过2.0的国家只有3个[26],现今我国城乡收入比仍然超过2.6,这说明我国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的问题还较为严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可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别最小是1982—1985年的4年时间,只有这4年里城乡收入比低于2.0。这4年正是中国开展农村联产承包的最初几年。农村改革先于城市,搞活农村经济先于城市经济的政策导向促使城乡差别缩小。此后的1986—1992年,城乡收入比也一直未超过2.6,这主要是因为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农村就业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的时间段是2002—2013年,每一年的城乡收入比都在3.0以上,最高时达到了3.33[27]。

从历年来的城乡收入比数据看,城乡收入差别过大的原因固然有很多方面,但产业政策导向始终是主要原因。城乡收入比超过3.0的10年正值中国经济从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转向之际,资金密集型产业取代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了对农业人口进城务工产生必然的挤出效应[28]。我国经济依然处在转型和调结构的进程中,发展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是国际竞争的需要,但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都会对农业人口的就业产生挤出效应。要解决这一问题,除通过税收政策的转移支付来反哺农村外,更需要系统设计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从2013年开始,我国城乡收入比开始逐年下降,除扶贫政策外,乡村振兴战略也功不可没,这恰好证明了产业政策对解决城乡收入差别的重要影响。

除城乡收入差别外,还有地区收入差别。所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体现在收入分配上就是行业、城乡、地区之间的分配失衡问题。要避免第一次分配伦理失范,就必须在产业结构、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的合理规划等方面着手,通过解决资源和要素分配失衡问题来解决初次分配失衡的问题,避免出现初次分配伦理失范现象。

(二)如何避免二次分配伦理失范

财税政策是二次分配的支柱。二次分配是否合理,取决于税收政策是否合理。按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税基是增值税和所得税,但增值税份额远高于所得税。2020年中国企业增值税总额约5.7万亿元,而所得税仅约3.6万亿元[29]。增值税是流转税,只要开门做业务,出现商品流转行为就要纳税。这种税收的缺陷在于,对初创企业而言,在盈利艰难的情况下承受税负压力,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成长。现实中,能够盈利的成熟企业固然能贡献增值税,但所得税却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合理避税”,这导致所得税征收显得不够充分。所得税额低于流转税额决定了税基结构不合理,也体现出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税起征点也定得过低,递进税率也偏低,其后果就是增加低收入群体负担,而对高收入群体征税不足。尽管近年来的个税改革,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但明显的问题在于对高收入者的递进税率太低,对收入结构的影响并没有显现出来。这个情况,可以通过高、中、低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进行比较分析。

从2018年个税改革前后高、中、低收入群体占人口的比重变化情况来看,尽管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但并未对纳税群体各自的人口占比产生明显影响[30]。全社会高、中、低收入群体总体上处于相对固化状态,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人口占比变化不大,中等收入群体还略有减少。正常情况或者说改革的目标应该是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口占比应大幅增加,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的人口占比应大幅缩小,如此才能反映出个税改革在调节分配上的积极作用。现实状况是,收入分配差距的“马太效应”阻碍了橄榄形的收入分配格局,这就要求不止要提高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对高收入群体实行更高的个税递进税率。

除税收的问题外,导致二次分配失衡的原因还有财政转移支付与社会福利保障方面的问题。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不只是因为收入差别所导致的,收入之后的支出水平是决定居民有没有财富积累的重要因素。生活水平高低最终取决于家庭净财富值而不只是收入一个方面。提升社会福利保障水平,解决住房、教育、医疗等问题,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富存量,以保障居民既有能力消费,提升家庭财富净值,则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根本举措。

总之,解决二次分配失衡问题,避免二次分配伦理失范,既要进一步改革税制,又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福利保障水平。

(三)如何避免第三次分配伦理失范

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并不发达,更不完善,原因在于社会慈善意识培养滞后,同时政府对慈善事业管理也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学校教育中对社会慈善意识的培养缺位。虽然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仁爱思想,弘扬乐善好施的美德,今天的学校教育也十分注重引导年轻人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社会也一直在弘扬奉献精神,但学校教育体系缺乏培养社会慈善意识的机制设计,尤其是偏重理论说教,忽视引导孩子参与慈善活动,亲身体验和践行慈善行为的教育环节,这些实践教育环节的缺失使得年轻人不能切身体会慈善的价值与意义。

其次,慈善相关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官办慈善的传统意识仍较浓,难以调动社会积极性。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民间慈善的政策鼓励力度,但对慈善机构的审批和限制依然较严,给慈善机构的成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另一方面,由于慈善机构监管制度不完善,一些慈善机构变成了某些人避税的手段和工具,甚至成了某些人违法的工具。这些情况使第三次分配并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平等的伦理原则和善的正义原则也不能很好地得以体现。

加强慈善教育,改革和完善慈善制度、法律,调动民间爱心和慈善的积极性,是解决第三次分配失衡问题,避免第三次分配伦理失范的有效举措。

三次分配均存在失衡现象,其后果表现出来就是家庭净财富值基尼系数的不断上升。近年来我国在经济调结构和转型升级的同时,收入分配改革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有所下降,这体现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家庭净财富基尼系数仍然处在上升趋势之中,这说明分配问题不仅是收入分配问题,还应该包括家庭支出问题。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还应进一步系统考虑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关系居民家庭支出负担的问题。这要求经济改革尤其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有更系统的思路。

解决分配失衡问题的系统思路,首先要体现在理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逻辑关系,厘清三次分配的伦理原则。在此基础上,促使市场努力解决市场分配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政府努力让二次分配为解决社会平等问题作出贡献;社会努力让第三次分配为社会平等和善的正义贡献力量。只有这样,分配正义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践,“共同富裕”的目标才可能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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