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域下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探讨

2022-04-20 12:13郑燕平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图书馆

郑燕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图书馆;纸本图书;数字再版

摘 要:馆藏纸本图书的数字再版对于图书馆改善空间不足问题、提高资源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图书馆对馆藏纸本图书进行数字再版的权利,但严格限制数字资源的网络传播,导致出版机构不愿意参与相关工作。因此,文章基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图书馆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的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2)03-0094-03

1 纸本图书数字再版概述

纸本图书数字再版指利用数字化技术对纸本图书进行加工,制成数字作品,即电子图书,主要有数字化复制与数字出版两种模式。数字化复制模式是对纸本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并制作成电子图书的数字再版模式,该模式的制作成本较低,可保留纸本图书原有的特征,满足图书馆对版本保存的需求,但在读者查阅时难以实现自适应缩放,且无法复制其中的文字,不方便读者使用。数字出版模式是利用数字全息技术对纸本图书进行重新编辑,并出版专门的电子图书的数字再版模式,该模式的制作成本较高,既能够满足读者任意复制其中文字的需求,又能够实现自适应缩放,且保留纸本图书原有的特征,可满足图书馆对版本保存的需求。

2 知识产权视域下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分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数字再版的权利

201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仅允许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其收藏的作品,没有明确将“数字化”列入复制权范畴[1]。因此,学界一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对馆藏图书的数字化不属于合法复制范畴,图书馆不能以合理使用为由开展馆藏图书数字化工作。二是《著作权法》相关条例中以“等”作为托底,实际包含“数字化”,故图书馆对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属于合法复制行为。2020年11月,最新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数字化”列入复制权范畴,为图书馆开展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图书馆的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须满足以下两项前提条件:一是数字再版作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数字再版的目的仅限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2]。

2.2 网络传播受到严格限制

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作品的网络传播必须遵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于2013年1月修订发布的《条例》规定,图书馆通过网络向读者提供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作品,必须满足极为严苛的前提条件,即数字再版作品的原馆藏纸本图书必须是已损毁或濒临损毁的状态,以及丢失或失窃,且该纸本图书已不在市场上流通或只能以高于定价的价格采购[3]。但是,图书馆开展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的目的主要是减轻馆藏压力,选用的纸本图书往往是使用频率较低的图书,其品相一般都较好,而损毁、丢失或失窃的图书通常属于畅销图书,依然在市场上流通,并能以定价购买。因此,图书馆的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作品往往无法通过网络传播使用,且即便是满足《条例》规定的前提条件的数字再版作品,其传播范围仍被明确限定在图书馆馆舍范围内。

3 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完善策略

我国颁布和修订《著作权法》的目的是全面保障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4]。因此,图书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要保障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又要避免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过度限制而损害公众的利益[5]。

3.1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核机制

图书馆对馆藏纸本图书进行数字再版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国家版权局与教育部等多个部门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但仍有部分图书馆在数字化工作中仅考虑读者需求及图书价值,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6]。笔者认为,图书馆可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核机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流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合规审核,确保整个工作流程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立,越来越多的高校图书馆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其中部分馆员具有知识产权领域学科背景,可承担馆藏图书数字再版知识产权合规审核的重任。

3.2 限制借阅并发数,保障出版机构利益

出版机构多为自负盈亏,以追求利益为工作目的,如果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项目难以营利甚至会产生亏损,出版机构就不愿为其投入资源。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的营利能力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量上,市场需求量越大其营利能力越强。图书馆的馆藏纸本图书多为学术类图书,受众范围较小,且由于出版时间较早,除部分经典图书外,大部分馆藏纸本图书都已进入图书销售周期的末期,其数字再版作品的市场需求量极低。目前,大多数图书馆采用在线阅览的方式开展电子图书借阅服务,虽然限制读者的下载与打印行为,但同时被大量读者借阅大幅降低了电子图书的市场需求量,损害了出版机构的利益。因此,图书馆有必要对数字再版作品的借阅并发数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不得超过图书馆已购纸本图书与电子图书的数量之和,以切实保障出版机构的利益,促使其更加积极地参与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

3.3 完善《条例》规定,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已开始限制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虽然2020年新修订发布的《著作权法》赋予了图书馆开展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的权利,但发布于2013年的《条例》却严格限制了图书馆馆藏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造成了图书馆有心无力、出版机构有力无心的不利局面。

3.3.1 以图书出版时间为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可将图书出版时间作为图书馆馆藏图书数字化作品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由于图书馆馆藏图书的出版时间都是明确的,因此,以出版时间为数字化作品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明确的判定标准,且有利于调动出版机构和图书馆的积极性,推动图书馆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的持续开展。一方面,以出版时间为数字化作品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可使出版机构感受到一定的压力,如果出版機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出版相应的数字再版作品,图书馆就有权自行开展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并将数字再版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读者使用,以促使出版机构更加主动地参与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图书馆有权将达到一定年限且无法获取数字版本的馆藏纸本图书的数字再版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读者使用,故以图书出版时间为网络传播的前提,可使图书馆积极开展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工作。以图书出版时间为网络传播的前提条件既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数字资源服务的权利,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3.3.2 以网络IP地址限制网络传播范围。限制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范围可进一步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传播范围的限制应满足其基本服务需求,过小的传播范围会损害公众权益,而过大的传播范围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端设备的普及,读者更倾向于通过网络借阅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因此,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规模不断缩减,有些图书馆甚至已不再设立专门的电子阅览室。《条例》将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作品的网络传播范围限定在图书馆馆舍内,虽然符合其发布时的客观条件,但显然已不能满足当今人们的移动阅读需求。目前,高校图书馆都利用校园网IP地址限制其数字资源的网络传播范围,以满足校园网用户的数字资源需求。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读者阅读习惯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馆藏纸本图书数字再版作品网络传播范围的限制规定,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阅读需求。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EB/OL].[2022-01-12].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72b72cdb 759458d94c9b875350b1ab5.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国家法律文件)[EB/OL].[2022-01-12].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91%97%E4%BD%9C%E6%9D%83%E6%B3%95/34893?fr=aladdin.

[3]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EB/OL].[2022-01-12].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3.htm.

[4] 吉宇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J].图书情报工作,2011(9):27-30,39.

[5] 赵刚.《20世纪绝版图书数字化开发法令》述评及启示[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9(4):62-67.

[6] 關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EB/OL].[2022-01-12].http://www.isbn.org.cn/article/id-299.

(编校:冯耕)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图书馆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图书馆
知识产权2.0时代的特点、挑战及应对研究
气味图书馆
欢迎到图书馆做客
中国首提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去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