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证人曹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打击和惩戒其不遵守诚实信用行为。据悉,吉安中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苏州某科技公司(甲方)认为其与原告江西某通信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乙方授权代表处“曹某某”签名非本人签名,并请求鉴定。审理期间,曹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在签署、宣读保证书,知晓证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曹某某仍否認签名系其本人签署。后经鉴定,签名为曹某某本人所写。(摘自《法治日报》4.13)
文萃报·周五版2022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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