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务领域中的危险接受理论

2022-04-21 19:09连周林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2年7期

摘要:被害人自愿进入行为人支配的危险中并遭受侵害的场合,存在如何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对行为人责任影响的问题。根据“二阶层式处理模型”理论,“行为人是否支配危险结果的发生”,决定行为人是否踏入归责的轨道;“被害人对利益不存在有效的自我决定”,严格限制对行为人归责的范围。“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中行为人支配危险结果发生,且被害人对生命利益不存在有效的自我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关键词:被害人危险接受;“二阶层式处理模型”;自我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中,被害人明确知道自我实施的行为或者参与他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存在可能侵害其法益的危险,但仍然甘愿冒险实施或参与。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但我国司法并未将此付诸实践,而是采取以行为人对利益侵害的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排除利益侵害的义务做出判决的处理办法。“法律的本质是为人们的交往构建规则”[1],为人们的行为做出指引。本文从现有理论中选取“二阶层式处理模型”理论,基于实务案例“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分析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司法实务化的应用。

二、新时代被害人教义学发展下对危险接受的处理方式

刑法教义学的任务是解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立足于行为人的视角对其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并通过惩治行为人达到保护被害人的直接目的。通过打击行为人实现保护被害人的路径是十分曲折的,而将被害人的形象加入刑法教义学中,能更直观简洁地维护被害人利益,也有助于构建从被害人视角对行为人归责的制度框架。

(一)危险接受套用被害人同意理论

被害人同意是指“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侵害其法益的行为。”[2]“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界开始了关于过失犯中被害人同意理论的对象是危险行为还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又或者是结果和行为必须同时必需的探讨。”[3]被害人危险接受脱胎于对被害人同意对象的争论。车浩教授认为确立被害人同意的对象,要着眼于犯罪的具体类型而做出区分。“在过失犯罪中,由于未遂的过失犯不具有处罚的可能性,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非一定导致实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同意对象。”[4]被害人同意具有阻却行为人违法性的效力。而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危险接受同属于自我决定权的表现形式。套用被害人同意理论的框架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套用被害人同意的理论框架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合。同意放弃利益是涉及“结果”层面的认识,而甘愿接受危险仅能达到“行为”层面的认识,这是截然不同的。在被害人同意的场合,被害人的同意是对最终侵害结果的同意,而非是对侵害利益的行为的同意。当被害人仅认识到利益可能被侵害的危险时,仅能表明对“行为”的同意。只有当被害人决定放弃利益并当危险现实化时,被害人同意的内容才真正得以实现。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场合,将被害人认识到危险的发生拟制为被害人同意侵害结果的发生,超出了事实的依据。

(二)“支配”与“有效自我决定”的二阶层式处理

坚持支配对归责的基础性、前提性的作用。在危险接受场合中,一般同时关注被害人与行为人,但当两者的行为均对危险结果现实化具有重要作用时,难以说明二者之间何者更加重要。为避免这一逻辑矛盾,转变为只关注行为人——以行为人是否支配危险结果的发生将危险接受做出两分。进而继续套用“自我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概念。

强调被害人自我决定的有效性。当被害人委托行为人代为处分其个人利益时,由于未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危险,行为人行为不符合客观归责的条件。“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伤害性,但是不具有为刑法所认可的可责性,不宜用刑罚规制。”[5]有效的被害人自我决定接受危险具有阻却行为人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效果。

“二阶层处理模式”有效地避免了将危险接受拟制为同意危险结果的超事实类推,同时还关注到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实现。但此理论仍有值得深入探讨之处,即:有效的自我决定应包含决定内容清楚与决定意志自由。当被害人自我决定处分其利益时,自我决定的内容应当是清楚的。被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应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认识,超出其可能认识范围的,不属于自我决定的内容。自我决定的意志必须是自由的。“被害人在自由、自愿情形下做出行为决意的主观状态,使它获得了以符合意义的方式去实现自我决定的自由。”[6]被害人基于自我决定权接受危险,具有阻却行为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而基于欺诈、胁迫所做出的被害人危险接受则不能成立,更不能要求被害人对此产生的利益侵害结果自我答责。被害人享有自我决定权是从被害人危险接受影响行为人归责的前提。“若否定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被害人的意志决定并不被重视,则被害人自己决定进入危险的行为即是无意义的。”[7]因此,理论适用应关注被害人意志决定的清楚和自由。

三、货拉拉坠亡事件中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适用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二阶层式模型”理論提供了一种基于被害人视角去认定行为人责任的渠道。一方面,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支配,决定行为人是否踏入归责的轨道,另一方面,被害人对利益不存在有效的自我决定,限制行为人归责的范围。二阶层式的处理方法相比于传统理论更直接透彻,故以此理论对“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进行司法适用研究。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不属于意外。刑法上的意外,是指行为虽然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该结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行为人周阳春四次无视被害人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在运输服务中态度恶劣,多次提出加钱,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探身出车窗,使车某某的人身安全陷入实质危险,且周阳春已经预见了车某某的这种人身危险。故而,本案不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也不属于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同意放弃法益,是对危险结果的承诺。本案中且不论对放弃生命承诺的有效性,被害人也没有表示对危险结果的同意,探身出窗自救仅能说明对危险行为的同意,也即是接受危险,而极力排除危险结果的发生。故而本案不属于被害人承诺,而属于被害人危险接受。

一个陷入死亡危险的冒险者并不是为了追求死亡而涉险,也没有人会认为从事高危职业的人就是在追求死亡。被害人冒险跳车是为了摆脱现实的困境而非追求死亡结果。在本案中,被害人明知探身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的行为风险而自愿陷入危险中,被害人的行为符合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构成条件。依照“二阶层式处理模型”理论,被害人危险接受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归责。首先,行为人在收到被害人的停车请求时,没有停车并继续驾车行驶。行为人的行为支配了最终坠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二阶层式处理模型”之“行为人支配了危险结果发生”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符合归责的基础要件。其次,被害人明知探身出窗的风险而甘愿冒险发生死亡结果,不存在有效的自我决定,满足“被害人对利益不存在有效自我决定”之消极要件。客观层面上,被害人意志并未受到他人控制、支配,保证了被害人决定的意志自由。但是,自我决定涉及的对象为生命利益,被害人对生命利益不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我决定。在本案中,被害人危险接受不能发生阻却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效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小结

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专注于行为人角度而忽视被害人对行为人归责的影响。以至于发生了相似案件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怪异现象。新时代法治思想全方位关注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在刑法教义学中引入被害人的角色,以“二阶层式处理模型”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是对被害人教义学的进一步贯彻和发展,也有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对行为人合理归责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王强军.实用主义刑法修正的进化论观察[J].政法论丛,2018(01):134-142.

[2]蔡桂生.构成要件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15:327.

[3][日]島田聪一郎.被害人的危险接受[A].刑事法评论[C].王若思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241.

[4]车浩.过失犯中的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J].政治与法律,2014(05):27-36.

[5]张子礼,杨春然.论犯罪化的原则[J].河北法学,2011,29(04):118-126.

[6][德]汉斯·韦尔策尔.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理论的新图景[M].陈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4.

[7]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6:261.

作者简介:连周林(1996.6-),男,汉族,籍贯:重庆万州人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