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不达标须自行离职”,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2022-04-25 22:18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2年4期
关键词:调岗赔偿金胜任

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的一名市民。2021年7月6日,我通过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我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绩效合格标准。2021年11月13日,应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我与公司签署了《员工绩效改进计划》,约定在随后三个月的观察期内,如仍未能完成绩效目标,须自行离职。

后由于种种原因,观察期满后,我仍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目标。2022年2月21日,公司要求我离职,我按流程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公司却以我“自行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  张盛

答疑

根据张盛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张盛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范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盛所签的《员工绩效改进计划》,实际上规定了张盛若不胜任工作,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该约定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理应支付劳动赔偿金。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应如何处理呢?

首先是进行培训或合理调岗。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安排。

但進行员工调岗要注意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2.用人单位选择的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3.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罚依据。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培训的形式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调岗的时候,应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中要明确调岗的事由为不胜任工作,并让员工签收。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过调岗或者员工培训后员工仍无法胜任工作的话,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适用不胜任工作条款解雇员工时,仍须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三十天进行书面通知,还须加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张盛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尝试与公司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未能达成一致,张盛可以收集劳动合同、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张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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