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我国预付式消费治理研究

2022-04-26 13:34王睿楠
商场现代化 2022年6期
关键词:预付预付卡个人信用

王睿楠

摘 要:在信息时代的快节奏生活中,预付式交易因其便捷性和互惠性,是近些年被各家营运商普遍选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为顾客提供交易服务的同时,也对维护交易者利益提出了考验。这种不均衡因为基于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而越来越严重,如线上支付和虚拟电子会员卡,这让原有市场纪律在处理侵害预付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时难度越来越大。为了维护市场纪律,保护顾客权益的制度必须获得加强。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尽管市场在持续扩张和多元化,预付式交易也被很多营运商选用,但由于市场的商业服务特性和法律发展的滞后性,依然没有合理的法律规范来处理经常产生的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通常是原则性的,不具实际操作性,实际效果不佳。实际上,预付式交易并不是最近才发生的,但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推广,纠纷案件的发生概率也随之增加,在近三年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交易纠纷案件中,预付式交易纠纷案件有一定的抬头,尤其是在美容、健身、共享资源单车等生活服务项目领域。市场乱象的背后是双方地位不平衡、消费者一方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造成的,因此构建和谐的市场关系在当前就显得异常重要。

二、预付式消费涵义及其治理的意义

1.预付式消费含义

(1)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预付式消费,又称预付消费,是指消费者为购买特定的产品或服务,预先向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从企业获得一张会员卡(内部会员卡),根据会员卡(内部会员卡)按次或按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新的消费形式。许多消费者喜欢申请预付卡,因为不必每次都支付现金,而且享受预付消费的价格折扣,非常方便。然而,有时会发生一些预付商户携款潜逃和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例。预付式交易并不是预收款消费或预付卡交易,是指顾客提早向经营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获得预付卡凭据(包含纸质卡、电子鉴别卡和含有有关交易信息的虚拟卡凭据,以下统称为交易预付卡)。在某些条件下,顾客可以使用预付凭据,在收费限期内、在凭据额度内交易一定频次或等值的产品或服务,而并不是用现钱支付。它是一种基于公平和自行原则的特殊交易,是法律实际意义上的交易行为。

(2)预付式消费的特点

预付交易与一般交易有较大差别,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最关键的差别取决于订金的特性。 这意味着顾客在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之前就与之达成了协议,并提早向企业支付相对应的额度。订金不等同于定金。定金是一种对彼此都有管束力的贷款担保,以确保未来合同书的缔结或执行,而订金是对所需货品或服务的同等额度的一次性支付。

此外,它是有个人信用的。这种交易方式是基于顾客对企业的信赖,即企業的个人信用,最后合同书的全方位执行取决于企业的诚实守信和个人信用,而不像以前的银行信贷和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企业顾客可以得到对企业的长期性信赖。因而,全部风险性压力被迁移到了顾客身上,顾客单方面担负了经营人的毁约风险性。

2.预付式消费治理的意义

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无论是整个社会或是具体到市场活动中,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都必不可少,只有通过法律确定和保障市场主体都能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在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促进市场自由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完全对等的市场主体力量是不可能存在的,尤其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处于更为强势的地位。单用途预付式消费的发卡商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在发卡主体缺乏有效监控与制衡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行为。企业规模及经营能力各不相同、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发卡种类或形式多样且发卡金额较大,导致监管难度大、效率低、成效不明显。消费者交易风险有大有小,单用途预付式消费由于其消费“单一性”而无替代选择,极易产生交易风险。在预付式消费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一是消费者缺乏对预付卡资金的掌控。由于预付式消费信息不对称、失信成本低、风险单向性等客观问题,使得消费者无法有效管控预付资金安全管存、合理使用及退卡退费等环节,导致后续风险较大。二是消费者缺乏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意识与维权能力。消费者由于无法充分识别预付式消费的固有风险,难以辨别不法商家的“圈钱”陷阱,在产生预付式消费纠纷时,缺乏合法有效的维权手段和途径,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维护保障。因此,对于预付式消费者更为劣势的地位,需要通过加强法律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以这种特殊倾斜式的保护来均衡预付式消费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其实质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进一步促进消费提质扩容,形成强大区内市场,更好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在市场活动中,方式公正和本质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法律明确并确保市场参加者处在公平位置并拥有一样的支配权和责任来开展业务时,市场才能健康发展。殊不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参加者不太可能处在公平位置,尤其是在预付交易的状况下,营运商通常处在更强势的位置。在正常的交易方式下,顾客一般处在劣势位置,例如,企业本身有着大量的商品信息,而顾客无法达到相同的地步。 另外,在预付交易方式中,顾客处在更不好的位置。首先,企业通常是更强势的实体,有着关于产品或服务的全方位信息,而顾客是普通的自然人。他们得到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机遇较少,由于企业的宣传策划,他们通常无法做出客观的决定;其次,顾客通过订金,具体上是给企业以个人信用,作为企业个人信用的确保,合同书的最后执行彻底取决于企业。与一般顾客相比,预付的顾客不但丧失了预付额度的同期存款利息,并且还欠缺同时执行的抗辩权,这意味着假如企业没有执行合同书要求的责任,顾客不可以通过不执行支付责任来约束企业。因而预付型顾客处在更为劣势的位置,法律以更为倾斜的方法注重维护顾客在买卖过程中的知情权、个人隐私和公平买卖权,在预付型顾客的各方利益中均衡这种本质性公平就显得尤为重要,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的和睦发展。

三、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1.利用合同导致的问题

通常状况下,合同书是关联创建的,仅由顾客预付卡作为合同书的直接证据,而没有详尽、确立和规范化的合同书来明确彼此的支配权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17年公布的一项调研中强调,预付交易合同书在内容规范化和传播缔结层面存在的问题,称调研中52%的店家只做了口头协议书,25.3%的店家缔结了纸质合同书,22.7%的店家在预付卡后做了服务承诺。即使在北京这样的城市,顾客有权利要求签署书面形式交易合同书,但北京15个店家中有10个只与顾客达到口头上协议书,而成都93.3%的店家没有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在接受调研的五个关键商业服务部门中,按企业规模划分,58%的非连锁店和18%的连锁超市没有书面形式合同书,这说明合同书广泛不健全。在合同书关键点层面,高占比(60%)的店家有异议处理和违约责任。店家在合同书和预付卡上阐述卡号、商家联系电话和商家名字的频次较多,而特惠条文、有效期限、频率和频次、收费项目和标准、充值和应用则多为口头上阐述,而挂失和补办、退款和转账服务时间,书面形式推荐的占比相对性较小,口头上推荐的占比很高。假如顾客和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案件,或是顾客声称企业早已执行了责任,企业的责任与顾客的认知能力不同,或是企业没有执行其责任。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也通常无法得到合理的弥补,因为无法提供充足的直接证据来证实签署合同书时的服务承诺 。

2.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造成的问题

首先,顾客所掌握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大多数是由于店家的宣传策划,在顾客并未申请办理卡片的阶段,店家通常以宣传策划自己的利益为主导,包含蹭热点和虚假宣传,而顾客在申请办理卡片时早已提早向店家支付了全款,由于他们还不明确是不是会执行责任,此时店家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内容的风险彻底由顾客承担。其次,在刷卡消费过程中,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随着时间或其他要素的转变而转变的信息,如后进产品或服务被提价、不经通告被打折、服务内容更改等,都取决于企业的诚实守信。殊不知,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具备操作信息能力的企业,其自身的利润趋向一直影响着他们对顾客的反映,他们可以运用这种优势,尤其是当他们由于自身的转变而无法实行时,便会因各种缘故,或在不想实行时扣留信息,通常侵害了顾客的知情权,当企业故意扣留信息时,顾客就无法及时采用自救对策。例如,在Lemay案中,原告向被告方申请办理了一张预付美容卡,当她去美容院时,忽然被告知她的卡不可以应用,并被新的经营人告知该店早已搬迁。该案比较严重侵害了顾客的知情权,由于经营人在顾客不知情的状况下出让了店面,并且没有告知顾客与新经营人的交涉状况,也没有告知顾客为其做出的补偿。

3.利用支付新方式造成的问题

近些年,预付式交易方式与消费贷款相融合的问题造成了群众的普遍关心和探讨,根据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预付式交易舆情热点》,十大话题中有四个与消费贷款相关,分别是“租金贷风险多地爆发”、“天津培训贷连环坑”、“华尔街英语‘校园贷”、“整形贷”。与传统式的发卡方法不同,传统式的发卡方法对顾客的损害是隐蔽的,因而群众相对高度关心和慎重,而预付交易很有可能被认为是新的变化。

四、预付式消费存在问题的对策

1.严控预付式消费主体准入资格

目前,中国推行的是申请备案制度,营运商是预付交易的发售主体,自业务进行之日起30日内积极向商务部申请。可是,市场主体积极申请的实例非常少,很多企業和个体户还没有申请预付消费卡。预付交易的一个关键凭证是预付消费卡的存有,它连接着顾客和企业,证实顾客可以支付和接纳服务,而不必独立支付相对应的额度,同时也是企业选用预付交易方式的资质。殊不知,由于市场无处不在,又欠缺严格的管控制度,顾客在许多纠纷案件中对市场丧失了信赖,因为他们无法明确营运商是不是真的可以通过发售预付消费卡来妥当管理其预付资金并执行其责任。自然,为了不给小型企业产生压力、维护市场自由,核查水平应小于第三方专业发售企业,但在进行交易类预付卡发售业务前,务必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并递交相对应的资质证书。这样可以保证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因自身运营情况恶变而急缺周转资金的企业及个人信用比较负面的企业不可以发售顾客预付卡。

2.完善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职能

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一直以来都在积极地解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同时也是消费者可依赖的组织,因此在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应继续重视并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为使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更好地履职,在消费者保护协会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切实行使其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职能,应当赋予消费者协会更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者和咨询机构,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利同时兼具监督职能的社会团体。为有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可赋予协会受理消费者和发卡企业咨询投诉、参与处理行业和市场纠纷的权利,发挥辅助政府对商户和企业进行备案管理、资金存管、履约保险、市场监管等的作用。

3.强化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监管

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个人信用经济,其发展的基础是强化清晰度和扩张个人信用关联,尤其是预付交易,这是个人信用的主要表现。除了对利润的追求,市场主体欠缺诚实守信的一个更关键的原因是欠缺相对应的个人信用评定体制。因为没有专业的部门或组织来评定有关企业的个人信用度,顾客无从获知与他们打交道的经营者的个人信用度,在信息不一致的状况下给了他们侵害利益的机会。在创建行业协会制度的基础上,预付式交易领域自律组织应参考国外个人信用评定指标和经营者不诚实守信记录、起诉案子等指标,选用优秀技术,根据领域和商品创新评定方式,从运用推动视角考虑,以客户市场满意度为具体内容以明确适用的信用级别。个人信用评定将通过优秀的技术和创新的评定方式,创建领域和商品适用的个人信用评定模型,并制定预付消费领域的个人信用评定标准。有关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基础,政府应与个人信用评定部门和专业组织合作,协助他们成功完成信息共享资源,必须时刻从互联网技术企业和大数据企业搜集大数据,帮助开展个人信用评定。

4.改良资金安全监管制度

政府管控部门必须制定相对应的标准,涉及在银行等金融企业开设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经营者准入条件,及时记录每笔预付资金流入,并强制性要求发卡经营者在接到预付资金后在监管下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根据不同主体,明确资金交存占比,一是根据应交存资金占比高的小企业,如民营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二是根据有关的资质证书和个人信用情况; 三是根据要发售的交易预付卡的面值明确。

五、结论

至今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扰乱正常消费市场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在预付消费领域一直缺乏有效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平台和手段,往往导致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消费者的损失难以挽回。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难以满足监管需求,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展预付式消费监管执法工作显得尤为迫切。通过第三方预付式消费服务平台、预付式消费协同监管平台等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推广,有效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链条的新型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实现预付式消费治理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可以提升预付式消费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同时,通过大数据平台联结行业协会、第三方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参与预付式消费治理,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总体来看,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大势所趋,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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