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为贵: 古代家族财产纠纷解决要义

2022-05-06 05:51翟家骏
团结 2022年2期
关键词:大业兄弟俩审判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社会,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纠葛,如果仅仅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做出裁决,既不会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也不会修复因争夺财产而破裂的亲情关系,一旦处理不慎,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和睦的亲属关系,甚至成为社会安定的严重隐患。妥善解决这类案件,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因此,不仅仅是一般案件的司法审判,尤其是对于家族财产纠纷,法官更应发挥司法经验与自身智慧,仔细考量案件中的情理和道德因素。

明代的官员吴讷说过:“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宜宽而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第下其里中开谕之,斯得体矣。”用现代的话讲就是亲族之讼需要长时间的调解,要给双方当事人“冷静期”,这样使当事人能够考虑到亲族情谊并进行思前想后的利害分析,使案件还有回旋的余地。下面我们来看看清代的几件家族财产纠纷案例,通过具体案件透视先人们的司法智慧。

蓝鼎元是清代雍正年间的一名地方官员,据《鹿洲公案》记载,他在处理一件因兄弟之间争夺遗产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的过程时,集中体现了“追求和谐、息事宁人”的儒家化审判理念。案件当事人双方是亲兄弟,哥哥叫陈阿明,弟弟叫陈阿定,他们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七亩土地,兄弟俩为争夺土地所有权而争讼到蓝鼎元处,哥哥陈阿明有父亲在世时的分家协议,上面写到父亲百年之后,此田给付长孙,弟弟陈阿定则持父亲的临终遗书,上面写到由次子阿定继承田产。对于这种纠纷,若双方均据理力争,寻常的法官无非是指责兄弟不睦然后判定兄弟二人均分田产即可,然而蓝鼎元却打算彻底从根源上解决案件,使兄弟俩和好如初。他以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方法实现了这个审判目的。蓝鼎元的审判策略先是恫吓威胁然后是推行教化,蓝鼎元认为兄弟两人本是一脉所出,同根相生,何得争讼?下令衙役将两兄弟用一根铁链连在一起,然后让人暗中观察两人的反应,一开始时,兄弟俩都是满脸怒色,愤恨不平,彼此互不相理,背对而坐,过了一两天,兄弟俩渐渐面对面坐下了,又隔数日,兄弟俩互相叹息并渐渐交谈起来,后来又在一起吃饭。蓝鼎元知道他们二人已有悔改之意,这时就把两人带到公堂之上,兄弟俩提到骨肉亲情时痛哭流涕,争着要把田产让给对方,并对天发誓以后一定重归于好。按理说,案件处理到此为止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但蓝鼎元考虑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案件的背后还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矛盾,蓝鼎元对兄弟俩说即使两人真心悔悟,但恐怕妯娌不和,他们的妻子不会同意,于是让兄弟俩暂且回家与妻子商量,然后再来结案。几天之后,兄弟二人各携妻子与儿子并邀请族长一起到公堂,请求把该七亩土地作为家族的祭田,由两人轮流耕种,收成用来祭祀祖业,兄弟礼让,争讼和息而终。在此案中,蓝鼎元就秉持“和为贵”的司法标准,在审判中注重调解、息事宁人,维护了乡村社会稳定的人际关系和家庭亲族内部正常的生活秩序。

家族争产案件处理的过程充满了情理说教的色彩,但案件结果也与当时的法律并不违背,最终实现了实质性的正义,双方当事人也心甘情愿服从审理结果。《折狱龟鉴补》一书记载了清代一名基层官员翁运标处理两件兄弟争田产案件的经过与结果。翁运标任湖南武陵知县时,有兄弟俩争夺田产,翁知县亲自到争夺的田产处进行勘察,他坐在田间地头,忽然独自掩面而泣,争闹的两兄弟问他原因,他回答说:“我家兄弟俩人当初相依为命,情同手足。现在我来武陵任职,不能常常见到兄长了。今天看到你们,不由得想起我的兄长,所以悲伤得掉眼泪。”打官司的兄弟俩见状也唏嘘不已备受感动,于是各自谦让那份田产。最后,翁运标把田产平均分给兄弟俩,每人各得一半的田产。还有另一件兄弟争产案件,兄长是个养子,父親过世后在分家产时兄长分得一块贫瘠的土地,还被勒令搬出去另住。兄长愤愤不平,写了状纸向县衙告状,状子中有“亡父嗜酒如命,因此病发身死”等语,这在现代人看来很平常,但被翁知县认为这是公开亲人过错的不孝行为,因此大为恼火下令对其施用笞刑,但不过最终还是裁断令他的弟弟让出一块肥沃的田地给他。

《清史稿》中也有类似的案件。邵大业是乾隆时黄陂的知县,一次,有两兄弟为争家产的事打官司,邵大业采取了“以情解纷”的息讼办法。兄弟俩都已头发斑白,已是垂暮之年,而且相貌相像。邵大业就叫他俩照照镜子,问道:“你俩相貌相像吧?”兄弟俩一齐回答说像。然后邵大业像谈家常似地对兄弟俩说:“可惜我的兄弟去世了,不可能像你俩这样,头发斑白了还能相依为命。”兄弟俩听了,很受感动,当庭撤诉,释怨而去。邵大业的劝解平凡而又感人,其社会效果超过了简单的依法判决。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古代法官在化解家产争讼中往往秉持一种务实、通变、能动与衡平的司法理念与风格,也就是说他们能够打破僵硬、机械的教条,不死抠法律条文。能够务实灵活地根据具体的案情事实,综合考虑社会风俗习惯和民意民情,以利益衡平的精神,通过“以和为贵”、“崇尚和谐”、“注重教化”的司法思想和灵活制宜、调解息讼的判案技艺,来实现对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这对于当今社会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或继承案件的审理来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翟家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责编 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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