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屏障

2022-05-06 03:03马荣
唯实 2022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

马荣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总结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的重大成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和实施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保障。不久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江苏省首例适用该法判决的案件。案件的背后,折射出数字时代伴随科技红利、信息便利而生的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或面临威胁的困境。如何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需要从法律和实践中寻找答案。

机遇与挑战:个人信息应用现状提出的时代命题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加速,个人信息资源的深层开发和基于数字化、网络化的全方位多功能信息资源服务的开展,已成为关系社会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但实践中显现的应用泛滥到应对缺位的困局,也成为伴随而生的时代命题。

产业发展触碰的灰色地带。近年来,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新平台蓬勃兴起,网上购物、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非接触经济”全面提速,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上半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三新”经济增加值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08%,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整个新经济的商业体系都建立在数据之上,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个人信息。围绕个人信息这一“富矿”,以“创新”为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试探比比皆是:一些平台利用用户行为数据产生的“用户画像”发送“精准广告”,进行“大数据杀熟”;一些应用程序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如过度索取权限、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私自向第三方共享用户信息以及无法注销账号等;互联网广告和消费金融等行业的野蛮发展,刺激了庞大的信息不规范获取行为,数据交易、爬虫爬取、第三方嵌入软件包、数据黑产等都可能成为数据的来源,也滋生了庞大的刷量交易。可以说,部分产业由小到大发展壮大的过程,并不都符合公序良俗,也夹杂着对公众个人信息权益漠视和损害的过程。

技术创新引发的潜在隐患。伴随着新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创新与安全稳定的辩证关系,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比如当公众积极拥抱人脸识别技术、享受“刷脸”带来便利的同时,包括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在内的一部分民众却意识到面部特征、指纹、虹膜、声音、步态等个人生物识别技术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潜在侵害,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成立的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的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被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再如,随着测序成本的降低,面向普通大众的诸如亲子鉴定、遗传病DNA体检等消费级基因检测种类越来越多,一边是精准科技打开的未来医疗世界之门,一边却是海量数据带来的隐私安全“黑洞”。我国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虽然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但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官方或行业协会的指导文件进行细化规定,尤其消费级基因检测领域,国内的监管始终处于缺位状态。

公共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出于公共利益维护和公共管理之需要,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有时不可避免,最典型的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海量个人信息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极大便利。然而我们见到的现实是:一方面,有些地方未能充分重视大数据对疫情防控的重要作用,仍然用“一刀切”的陈旧治理手段来盲目控制,欠缺精准的防疫措施导致疫情的不当扩散;另一方面,则是存在個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使用的隐忧。即便《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均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央有关部门也发出通知,要求在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但防控工作中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迹象仍然存在,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采集主体繁多杂乱,重采集、轻管理的问题相当突出。疫情缓解后,因疫情防控需要采集的信息如何退出或删除,至今还没有清晰规划。突发的疫情,放大了如何平衡公共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之问。

审视及思考:个人信息保护的“尺”和“度”

个人信息看似关乎个人,实则千头万绪,极其复杂,要解决个人信息应用提出的时代命题,最关键的是要放宽视野,准确把握其中的“尺”与“度”。

“尺”:从个体视角到社会视角。个人信息既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又天然具有社会公共属性。从产生方式看,个人信息可分为自然信息与社会信息。自然信息指存于自然人个体,在进入社会前就存在的信息,如基因、血型、性别等。社会信息指生成于社会,与他人交互而产生的信息,如上网时留下的浏览记录,网购时留下的交易记录等。从功能看,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是社会识别和了解个体并以此开展活动的根据。大数据时代,丰富而具体的信息样本,是宝贵的资本和资源,对个人信息合理的开发利用可以惠及公众,如企业可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贴心的商品,政府可以为公众供给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从影响上看,个人信息权益相较生命权、健康权貌似重要性较低,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前文所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公共管理等过程中如若造成个人信息权益之侵害,往往波及范围广、隐蔽时间长,形成辐射性和散发性危害,不加规制,受侵害的规模会呈几何级倍增。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私益,更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是数字时代社会最前沿领域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验。要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统一,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良性发展、科技创新、公共管理等多元化诉求,以安全为导向、以场景为基础,划定安全风险边界,才能奠定行稳致远的治理基石。要政府、市场和技术协同发力,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借助市场的力量,探索建立安全市场的第三方制衡机制,运用技术手段,为个人信息保护架起坚实科技屏障,才能构筑个人信息安全的立体防护网。

“度”:从回首来时到放眼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屏障,根本上还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发展的眼光,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兼顾当下与未来给出依法治理的中国方案。回首来时,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刑法保护为主到公法、私法保护并重的发展历程。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所确立的对权利人“最小伤害”“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合理使用”“合理目的”等原则,对先前相关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使用“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进行了扩展和补强。与之前颁布的《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商法》《网络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最高法院人脸识别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一起构建起一套相对完整的中国新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体系。放眼未来,在实践中仍需要直面以下情形:制度建设方面还需细化以增强法律条文实施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协调好监管机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各部门的职责关系,形成合力;构筑强有力的执法威慑,有效遏制违法违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解决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关注与普遍缺乏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矛盾;解决成文法滞后性特征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新问题;等等。

宏观到微观:弥补纸面应然到

司法实然“最后一公里”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要直面挑战,积极履职,弥合应然到实然的“最后一公里”,让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从宏观的纸面权利宣誓与义务要求,落实到微观的具体个案和举措,成为让人民群众看得到、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真正的安全感,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当好保护者和宣传者。依法审理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过度采集公民生物特征信息、个人隐私安全等各类涉个人信息案件,开启民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全方位诉讼保护模式;积极支持、妥善审理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或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提起的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缓和私益诉讼维权可能面临的侵犯主体及责任认定难、取证和举证难度大等困境,打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组合拳;聚焦人民群众、企业等普遍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依托“法治大讲堂”,以“法官说法”“云课堂”、微电影等多种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析相关风险防范,做好法治宣传。

当好沟通者和协作者。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市域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司法推动作用,与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打造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各司其职、相互衔接、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合力,不断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和成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市网信办联合出台《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重点,明确着重关注的四类个人信息及四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涉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赔偿资金管理及日常沟通联络制度。

当好观察者和推动者。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从纠纷中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最新动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结合走访调研、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需求,积极发送司法建议,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鼓励产业、技术等发展的平衡,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推动行业自律和公共管理的完善。将“个案化解”升级到“类案化解”,积极探索示范判决机制,选取个人信息保护中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引导产业发展、技术运用、公共管理与风险防范、伦理道德、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新类型、疑难复杂等案件发现及培育,精心打造典型案例,为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展贡獻司法智慧。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责任编辑: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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