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大势所趋

2022-05-10 02:02刘鸿志
法人 2022年4期
关键词:总则效力民法典

刘鸿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增加。现实中,夫妻双方多数以口头约定财产的划分,在产生争议时,容易发生财产分割不清、缺少依据等情形。为避免经济纠纷,一些夫妻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同时,婚内财产的分割也逐渐被更多人关注。如何有效管理夫妻财产,避免发生矛盾;如何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协议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等,已成为司法实务中夫妻财产保护的重要问题。对此,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制度,为夫妻财产法益保护提供新的救济途径。

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不断完善

曾几何时,先不论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且说夫妻双方的身份地位和社会地位,都很难在社会上被一视同仁。195。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夫妻双方的平等主体地位,配偶间的财产关系也被要求平等对待,这为夫妻财产制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石。1981年1月1日实施的第二部婚姻法中,新增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

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对之前婚姻法中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作了细化和补充,确认了夫妻双方财产所有权归属,如结婚前的彩礼所有权、离婚后配偶双方的财产分割等。而实践的复杂性促使法律进一步更新。2021年,民法典实施,新增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制度,是中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进步。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复杂情形

为了保持婚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中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属于“特殊规定”,原则上仍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因此,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情形,仅限于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情形,但是现实中远远比这两种情形更为复杂。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缺失、法定事由过少。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说是合同的一种。但在没有约定协议,也没有法定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法定分割事由远远不够。在此情形下,订立分割基本原则可以让法官在两种法定情形之外审查是否有必要分割共有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具体的程序支持。在主持婚内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分割意见,确定分割的范围,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处分权,如分割是否包括未诉请划分的财产;然后确定怎样分割,各种财产类型按照怎样的比例划分,如有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怎样划分,有现阶段拥有的和未来即将拥有的共同财产的划分等。

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应注意的問题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个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协议,一个是婚姻已破裂所签署的协议。区分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意义在于婚内财产协议不应有以离婚为财产、债务分割或生效要件的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如协议有以离婚为财产、债务处置或生效要件的条款,若一方将来在离婚的过程中反悔,该协议实际上对双方并没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婚姻的持久和稳定,而不是提前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情况。

不管是结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和签订合同相同,配偶双方应当在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订财产协议。法院认定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应当考虑:协议是否自愿签署,有无存在违反公平自愿原则的行为;配偶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是否精神正常,情绪稳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双方有无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等情况;协议有无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是否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等。

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条款设定,首先,协议能否直接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夫妻关系及夫妻财产存在复杂性,夫妻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可能还有涉外的;涉及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可能分布在全国不同城市或涉外。因此,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或是参照与民法典类似的规定,作为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处理,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双方的分割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都已做到完整的财产信息披露,并且应当设定一定的违约责任。最后,如若出现婚前夫妻双方经济水平相差悬殊的情况,协议应当充分考虑弱势方的合理要求,以及子女的基本生存需要,对弱势方根据其对家庭的贡献并且给予适当补偿。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完善路径

民法典对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不够具体,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完善思路。

(一)添加总则性规定。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上并没有总则性规定。增加总则性规定,有利于明确此协议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也有助于在实务中做到有法可依。可以借鉴现行立法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对总则性规定加以明确,譬如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基本原则,不同类型财产的基本分配方式,以及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等,让法律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帮助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实现最大效用。

(二)明确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产生何种效力,是参照一般合同产生债权效力,还是根据物权法产生一定的物权效力,还是两者均有;对内签订协议即生效,对外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还是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应当在总则性规定中予以明确,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判决标准,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维护签订协议的配偶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合理解决无形资产、虚拟资产分割问题。在婚内财产分割中,有形固定资产分割难度较小,无形资产分割难度相对较大,风险也相应增加。例如股票、比特币此类财产,分割前的收益如何划分,亏损如何承担,分割后又应该如何应对其在市场上的盈亏,这些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对于婚前的利息、未涉及炒作的股票,要归还给拥有方。而婚后升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付出后的结果,因此应纳入到共有财产当中进行分割。

(四)建立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夫妻双方约定下产生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但对于外部效力来说,是否可以对外产生一定公示效力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学理上有学者主张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善意第三人有权善意取得,这样对于已签订协议的双方十分不利。在实务中,更为普遍的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其财产权益。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并且运用登记对抗效力更为妥当,原因是登记对抗效力可以很好地解决协议的内部性和私密性程度较高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责编惠宁宁美编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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