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南民族地区区域观念的演变研究

2022-05-13 17:13吴建双
西部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满清演变

摘要:清代由于统治者为少数民族,其民族地域观念不仅继承了传统民族关系思想的精华,而且创造出具有自己特色的西南民族地域观念。综观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区域观念的演变,发现清代以前西南民族地区地域观念,起初是一个逐渐变化的历史走向,而后在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态度和观念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认为中原和周边民族地区只是一种地域上的划分,而不是中外之分,强调中外一体,并由此在政策上也有了一系列的转变。清代西南地区区域观念的变化对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并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潜移默化下开始萌芽。

关键词:满清;西南民族地区;区域观念;演变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7-0014-04

引言

中国历代中原王朝在治理边疆和民族地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清朝统治者由于其满族的身份,对少数民族问题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因此尤为重视民族问题,将其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进行考察。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表现为由于地域观念的转变而不断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西南民族地区与内地交流融合的进程,既是政治、经济、文化与内地一体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塑造的重要途径。

一、清代以前的西南民族地区区域观念

中国古代一直有“华夷”之分,最初是以地理位置划分,春秋以前,按照地理位置、风俗习惯的差异将中原地带称之为“中国”,将四周边疆称为“蛮夷戎狄”[1]。后来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不同地域的人们开始不可避免地交流碰撞,而由于地域不同所形成的各异的风俗习惯就逐渐成为不同地区人群的标签,此时“地理”概念便逐渐具备了“文化”内涵。这种变化,体现了不同民族地区地域文化之间逐渐融合的过程。《荀子·正论》说:“故诸夏之国,同服同仪;蛮、夷、戎、狄之国,同服不同制。”[2]不同地区的地域文化差异主要是针对中原和周边民族地区而言,换言之,中原各个地区的风俗礼仪是一致的,而周边四方的民族之地由于远离都城,中原地区礼制教化对其难以施加影响,因此风俗礼制就各不相同。

随着周围少数民族的逐渐强大,西周至春秋中叶中原地区与四周民族地区政权开始了频繁的领土冲突,形成了“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的局面,“华夷”的观念亦开始在中原地区流传开来。《左传·闵公元年》在记载狄人伐邢,管仲请求齐侯出兵时说:“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虽然自平王东迁,周天子式微,各个诸侯国之间互相征伐,可一旦周边少数民族入侵,那么“诸夏意识”便成为显性的存在,华夏意识从此崛起。秦汉以降,儒家思想中传统的民族观念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对后世影响极大。

唐宋以来,随着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地区政治控制的加强与文人学者对西南边远地区地理之学的重视,深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察与记述者逐渐增多,通过文人学者的记录和传播,即使并未根本改变传统的华夷观念以及中原地区对文化的优越感,但也使得中原地区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有了新的认识。晚唐程晏《内夷檄》载:“四夷之民长有重译而至,慕中华之仁义忠信。虽身出异域,能驰心于华,吾不谓之夷矣。”[3]另一位学者陈黯则认为,只要是认同华夏的礼仪便是华夏,中国“民族”的概念与之前有了很大不同,区分民族差异不再是以地域和血缘作为标准,而是以文化认同、价值观作为界定中原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依据。

到了宋代,这种民族观念有了进一步发展,北宋文坛领袖苏轼所著的《王者不治夷狄论》[4]具有早期民族自治思想的雏形。南宋时期章如愚在其《群书考索》一书中說道:“陕右山南之地,夏商以前,蛮夷之域也,而姬周资之以兴王业;剑南岭表之地,姬周以前,蛮夷之域也,而秦汉辟之资以富强;海隅七闽之地,秦汉以前蛮夷之域也,而隋唐理之,遂隆美化;然则蛮荒之地,固有不必轻矣。”[5]他认为,中原华夏民族与周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习俗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迁可以相互转化。唐宋时期中原地区的士人学者或仕历或游历采风,开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记述。尽管此现象多体现在上层知识分子身上,但这种变化无疑也是值得关注的。

元代政权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统治者并不讳言自身与中原汉人文化上的差异,蒙元政权区别于前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以疏远甚至敌视的态度,开始给予一定的信任,甚至授以统治权柄。元廷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信任,对其有亲切感,而视原中原汉族特别是南宋政权治下人民为防范对象。元以前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热衷于传播中原儒家文化者,例如上文所提到的唐宋时期,主要是当时在这些地区仕任或谪居的士人。到了元代,中央政府开始在西南少数民族之地广泛推行儒学教育。

自明朝开始,统治者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并大量驻扎卫所军队,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了较为深入的统治。同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设立科举考场,这无疑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视。

二、清代西南民族地区区域观念的演变

到了清代,满族人入主中原,成为新的封建王朝统治者。由于其为少数民族,在当时儒家思想根深蒂固的形势之下,统治者解决自身的身份认同问题,树立正统的王朝形象就格外重要,因此清代统治者开始正视华夷之辨,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区域观念有了更明显的转变,开始强调“中外同观,周有殊别”的观念。他们认为中原和周边民族地区只是一种地域上的划分,而不是中外之分,强调中外一体。在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态度和观念上有了很大变化,其政策也有了一系列的转变。

(一)“熟苗”与“生苗”

《清史稿》载:“西南诸省,水复山重,草木蒙昧,云雾晦明,人生其间,丛丛虱虱,言语饮食,迥殊华风,曰苗、曰蛮,史册履记,顾略有区别。”[6]

由这段话可知,这个时期所谓的“苗”,并非单指现在所说苗族,而是包括粤、黔、楚、川、滇在内之西南地区的诸多少数民族。龚柴所著《苗民考》记载:“其已归王化者,谓之熟苗,与内地汉人大同小异;生苗则僻处山洞,据险为寨,言语不通,风俗迥异。”[7]

由此可见,在清代人眼中,“生苗”和“熟苗”的划分是以“同化政策背景下各西南少数民族接受‘王化的过程为依据”[8],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其接受官府管辖程度而定的。就与中原地区关系而言,所谓“生苗”者大多居住在较为偏远的西南山区,与中原地区言语互相不通,其生活习俗、衣冠文化等各异;熟苗居住在与中原接壤的地方或与汉人杂居,与中原地区接触比较多,生活习俗等逐渐与汉人接近。生苗则由于居住地偏僻,中央王朝不便直接统治,熟苗则被纳入户籍,受地方政府管辖,并和中原地区一样负担国家赋税和徭役,这体现出清政府积极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经营与开发,以达到尽量缩小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地区“编户齐民”之间差距之目的。

《贵州通志》载:“全黔多系熟苗,原与汉民无异,嗣后遇有为盗者,文武各官请照汉民为盗之常例。”由此可见,清政府在处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案件时,对待“生苗”和“熟苗”的标准是不同的。“熟苗”与内地汉人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而“生苗”则是根据本地区特有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随着清政府统治日久,所谓“生苗”有一个向“熟苗”逐渐转化的过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清廷规定:“安插至苗人中有剃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9]说明“生苗”和“熟苗”的区分是有一定灵活性的,并非单单以血缘或地域作为区分,而是根据衣冠文化的认同,如果风俗习惯与汉人相同,那么“生苗”也可转化为“熟苗”,在案件处理上法律地位是与中原地区民众相同的。

(二)施以教化

古人云:“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化”指“教化”,就是用传统的儒家思想教化原处于封闭状态的周边少数民族,通过加强对中原正统文化的认同,来促进其对中原政权的认同,以教化广被、郅治天下。顾炎武说:“一人编户,即为赤子,安问僮与民耶?且僮之奉贡赋,垂七十余年,夷尽变而夏矣。加意抚循,夷汉同风,是在司牧者哉。”[10]顾炎武认为,只要对少数民族施以教化,就能实现文化上的认同。少数民族也属于中原王朝的子民百姓,一样缴纳赋税,清朝统治者应予以关注并通过教化将其改造为与中原汉族地区一样的编民。《云南通志》这样记载:

皇上俯念滇人士人八载无闻,三科未举,准以明年癸亥八月特行乡试,仍照顺治十八年辛丑补庚子科之例,暂行广额俾才智之伦,兢赴功名之会。榛芜之境,早开棫朴之光,于以黼黻风示边缴,诚滇省今日之急务也[11]。

清朝以来,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兴办儒学开展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规模还是成效方面都是之前的朝代所远不能及的。除此之外,还大力发展义学、私塾等多种形式的私學,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在录取名额、待遇等政策上进行酌情照顾。

清人吴大勋认为清政府通过多年来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加强读书教育、组织科举考试,使之衣冠文物越来越接近中原王朝[12]。乾隆时期在云南为官的谢圣纶在奏章中说:“滇黔苗蛮,互有盛衰,其种类间有灭亡者;夷俗亦递有移异,遭逢盛世,渐染风华,与汉唐书及各裨史所纪南中诸蛮,已多互异。”[13]清代统治者认为,经过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年的教化颇具成效,其风尚习气与以往已经大有不同。清代南方少数民族众多,且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清政府通过编纂史书等方式,在民族地区宣扬“中外一家”“一视同仁”的民族理念,促使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相互认同,并最终认同于多民族统一的清王朝。

清廷对“汉”和“中国”两个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对外称清政府为“中国”。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政府官员与国外往来的文书中写有“归汉”一词,乾隆帝对此称呼非常不满,他说:“传谕外夷,立言自是有体,乃其中有数应归汉一语,实属舛谬。夫对远人颂述朝廷,或称天朝,或称中国,乃一定之理。”[14]乾隆皇帝认为,其他国家可以称清王朝为“天朝”或者称为“中国”,但绝对不能称为“汉”。因为在清政府眼中,大清王朝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多民族国家。清王朝要合法地代表“中国”,必须证明自己是中原之主,即继承中原传统文化并能从中找到自己合法性的依据[15]。

钱穆先生说:“民族文化正统的承续性,操在读书人的手里。”清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开科取士,使得士人与异族政权妥协[16]。持续近1300年的科举制度是隋唐以来最重要的制度文化,为帝制国家选拔人才,选拔下层寒门子弟入仕为官,提供了社会阶层流动、地域文化交融的重要途径。科举制度不单单是考试制度,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士人,它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是有联系的。科举取士是清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施以教化的重要手段,为了巩固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促进当地文化教育的发展,清政府在开科取士中一度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在这个方面清朝统治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自己的文化以适应新时代的变化,以及如何运用文化、观念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以及统治的正当性。因此,清朝统治者在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色与生活方式的同时,承认并延续了中原地区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制度,积极学习汉文化,加快“汉化”进程,从而以华夏正统自居。

(三)“汉奸”辩意

清朝自雍正时期实行改土归流之后,便有大量的内地无业流民迁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一些汉地流民欺负少数民族、煽动少数民族反叛清政府统治,有的甚至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云南通志》记载云贵总督蔡毓荣上疏曰:滇省汉土交错,最称难治。治滇省者,先治土人,土人安而滇人不足治矣……故从来以夷制夷,不惜予之职,使各假朝廷之名器,以慑部落而长子孙[17]。

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广西巡抚托庸在奏章中提到:“内地汉奸,往往欺凌勒诈苗民,以致激成事端。”这些奏折中所说的“汉奸”指的是通过非法途径侵占少数民族财产、欺凌勒诈少数民族的汉人[18],与近代以来所言的“汉奸”并非一个意思。在这个时期,“汉奸”一词在史书上频频出现,并且其使用范围是在西南地区,说明这个问题已经对当时社会产生较大影响,不容政府忽视。《清世宗实录》中记载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的诏书中就首先关注了“汉奸”主文在土司地区的危害:

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汉奸主文指使,或缘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积恶生奸,依势横行。此辈粗知文义,为之主文办事,助虐逞强,无所不至,诚可痛恨。[19]

在满清统治者眼中,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众淳朴愚直,受清政府抚驭便安分守己不会生事端,而汉人中有狡诈者,为“汉奸”。这些人欺凌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侵占他们的财产,抑或是在西南地区教唆作乱,对比之下,“汉奸”一词带有强烈的民族属性。

三、结语

中国古代帝制国家的民族区域观念与多民族国家认同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多民族国家认同对铸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是一个全方位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与强化的重要途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清代对西南地区区域观念的变化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虽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尚未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但在潜移默化下已开始萌芽。

中国国家“合法性最终来自天命的继承,而不在于偏安一隅”。所谓“继承”是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自秦汉以来,中原王朝除了创建强大的国家外,还有共同的文化。中国文化生命力之强大在于,即使面对更强大的对手,也总是在一方面学习一方面适应的同时,维系属于自己文化的恒定的价值观,以适应新的时代的变化。

清朝入主中原之际,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对清朝政府的认同甚至是低于当地土司的。清政府因势利导地采取了怀柔的政策,这不仅有利于拉近自身与西南各民族的距离,为以后治理西南地区进行感情铺垫,也为后来统一西南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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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雍正二年五月辛酉条[M]//清世宗实录:卷20.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作者简介:吴建双(1993—),女,满族,河北唐山人,单位为中共贵阳市委党校,研究方向为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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