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气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2022-05-13 17:49阮鹤云
克拉玛依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反垄断

摘 要: 燃气行业作为清洁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但近几年来,燃气领域涉嫌行政垄断案件的频发开始影响我国燃气市场的正常发展。尤其是涉及燃气管道、燃气销售环节的限定交易、招投标程序设定歧视标准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文件等行为加剧了燃气市场的垄断局面,阻碍了当前国有燃气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其原因即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固在我国反行政垄断的背景下应当明确燃气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燃气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下的矛盾冲突、扩大反垄断执法权限,从而解决当下燃气行业面临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关键词: 燃气行业;行政垄断;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2.02.09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阮鹤云.我国燃气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成因及对策[J].克拉玛依学刊,2022(2)57-64.

燃气行业作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一部分,其凭借前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垄断属性以及后期市场经济机制下产业政策的扶持和政府特许经营权许可的方式,在利益驱使下为谋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此赢得常态化的强势行业竞争地位。[1]国务院于2020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要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切实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对于我国燃气市场,意见中提到要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①可以看出,我国经过长期的自然垄断行业探索和市场化改革经验,对于关系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等重点领域势必将会提高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

一、我国燃气行业行政性垄断现状

现阶段,我国燃气行业在投资维护、运营管理、燃气输送环节已经逐渐放宽了市场的准入条件,然而燃气行业中燃气工程安装环节行政垄断程度依旧居高不下,难以形成开放性的市场化环境。本文将从市场化角度、政府管理以及燃气企业角度分析燃气行业运营环节中所反映的行政垄断现状。

(一)燃气行业市场化程度低

首先,燃气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大且回收周期长,所以对于想要进入燃气行业的民营企业来说,其自身的资本实力与企业设施条件可能无法满足该行业较高的准入门槛,同时即便是满足燃气行业的硬性要求,后期的安装维护成本、产品研发、运营管理也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这会使想要进入该行业的市场主体望而生畏。其次,在燃气行业发展之初,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就确定了燃气行业的公益性市场定位,形成了区域性的特许经营范围以及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权,通过政策扶持及相关文件培养具有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业进入市场。从目前城市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基本类型的占比情况来看,国有燃气企业与私营及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相比,市场份额仍旧位居第一,这就意味着具有高市场占有率的大型国企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市场渠道,掌握或管控着燃气行业一部分定价权、特许权及分配权。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甚至可以决定燃气企业的兴衰存亡,使市场无法形成合理化的燃气产业结构,导致市场贸易壁垒越来越高。[2]最后,由于我国燃气属于区域定价产品,上游主体的高度集中加之中游管网占据天然的管道运输资源配置能力,从而导致下游供气企业无法拥有议价权,再加上运输成本较高,无疑会降低下游企业的市场参与度。

(二)燃气行业主要由政府管理

由于燃气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且又是国家能源发展的重点行业,从而决定了其后的相关规划及发展必须由政府负责颁布及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例如,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燃气的行业性规定出现上到行政法规层次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下到部门规章级别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3]对于燃气行业的准入、退出、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安全规范、价格管控等均作出了相关规定。②另一方面,由于燃气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人群众多,所以与其相关联的部门也遍布工商、安监、质监、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多个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内容主要涉及燃气行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相关燃气器具是否符合质量及安全标准、是否有损害终端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是否有排挤同行业竞争的垄断行为等诸多方面。通过约束燃气行业投资者及相关燃气项目的建设者的市场行为,从而营造良好的燃气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利益。

(三)燃气企业准入门槛受限

随着燃气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民间资本力量逐渐涌入,私营企业在燃气领域也占据了一定份额。但是企业在人事分配、资源管理、企业绩效等方面仍旧缺少相关话语权,政府部门在燃气企业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仍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首先,燃氣企业经营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鉴于公用企业特许经营权的限制,很多企业无法拥有该行业门槛的相关资质,导致某区域供气单位独家经营的局面。狭窄化的市场空间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加强产业链的整合。若行政机关在行使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出现偏差,则会造成该区域范围内的垄断,进而燃气企业在权力伞的庇护下,丧失了谋求科技创新的动力与优胜劣汰的危机感,减弱了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燃气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同时企业也因此减弱或免除了与其它企业竞争而增加衰败的风险,更容易去获取权力寻租的空间。其次,燃气企业的安装利润被进一步压缩,以2019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为例,要求燃气企业压缩利润,管控成本。这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自身的唯利性相悖。③最后,燃气企业安装领域的成本逐渐增加。具体来看,安装领域的成本主要包括燃气用具等原材料、运输费用、制造费、人工费及后续的维修费。目前我国老旧小区居多、地下建筑繁杂,无疑会增加导致管道受损的机率,为了保证燃气管网运输通畅,对于燃气管道定期的维护是必要的环节,这也造成前期成本开支巨大、后期的管理费用因受行政庇佑导致出现单位费用超额支出现象。综上所述,从燃气企业的经营范围、安装利润和运营成本来看,都无形中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

二、我国燃气行业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一)行政垄断的危害大于经济垄断

与传统的经济型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危害后果更为明显。从主体来看,经济型垄断主要是各经营者之间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施行固定领域的独占优势的行为。[4]其主体是非完全授予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亦或是自然人,往往凭借的是天然的市场优势。行政垄断的主体衍生于《反垄断法》第8条以及第5章的规定,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外部主体的干预性较多。从产生根源来看,经济型垄断是源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自然选择,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常以先进的科学技术、雄厚的资金基础以及过硬的产品质量为优势,从而获取生产规模和资本力量的集中。行政垄断则是外生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并非内在的自身垄断力量,而其所依靠的则是行政主体控制的行政权力[5],其成长的过程中主观因素影响较多。从实施手段来看,经济型垄断主要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横向合并或经营者集中来达到规模化的市场经济效果。行政垄断一般以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对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排除或限制,往往表现为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方式,通过割据重点行业市场,将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与其它地区或行业相隔离,以此加强区域化的垄断壁垒,形成地区性和行业性的经济封锁。从垄断性质来看,经济型垄断是依托生产力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具有效率性、竞争性的现象,依据市场竞争规律而发展或消亡,使多数竞争者拥有持续性的市场准入门槛权利。行政性的垄断是在生产力不足、技术不够先进、基础建设薄弱的情况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抽象性、分散性,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获取市场生产要素,从而使少数竞争者才可享受社会资源配置,极易造成分散化的竞争格局[6]。由于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立是垄断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行政机关把特许经营权及相关的专利权通过授予指定的企业,从而打击了其他多数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权力,同时燃气行业许多基础建设的成本仍旧依靠政府财政支撑,反观其竞争对手就会发现其很难以相同或更低的成本提供同样水平的服务,所以燃气上游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不会存在目前还拥有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进行竞争的现象。

(二)行政垄断降低企业运行效率

首先,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燃气产业采取严格的政策管制,对于上游勘探开采环节、中游的管道设施建设及运输环节以及LNG(Liquefied Natural Gas)加气站服务环节均由大型国有石化企业单独承揽,使多元化的燃气资本进入存在障碍,燃气企业的发展呈现高度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对上中下游一系列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的进行捆绑式经营。这种厂网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要求燃气企业不仅要投入前期勘探开采的投资费用、还要负责管道项目的后期维护成本,管道建成后,还需要自身进行运营管理。这种厂网不分、网销不分、输配不分的运营管理体制,会直接导致燃气行业缺乏竞争、运营效率低下。

其次,行政垄断也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燃气企业传统式的垄断经营,使企业丧失了生存压力,无形之中对于燃气器具的更新升级、企业工作人员创新意识的培养、燃气企业服务技术的提升产生消极影响。以拥有5万多用户的某市燃气公司为例,从其在2018年期间接到的用户投诉情况来看,其中大部分用户对于燃气企业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响应速度以及缴费方式上产生了消极情绪。2019年在该市两会上,新闻媒体还针对民生诉求对于燃气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水、电、暖气等设施已经可以实现互联网支付的情况下,一些农村城镇地区在居民家用燃气的缴费方式仍旧以线下门店购买为主[7],可见行政垄断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跨行业技术流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企业生产效率低下。

最后,行政垄断易导致价格扭曲。以下游燃气器具安装为例,企业凭借垂直供应链的垄断优势,对于接驳安装等项目乱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2016年广东省某市下属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该文件含有分割销售市场、违约收取保证金等内容④,导致该市同等型号的燃气器具收费高于其他城市,这种利用行政权力获取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为导致企业运价结构紊乱、管理效率低下。

(三)行政垄断易滋生权力寻租空间

从公权力与私权利角度来看,燃气行业产生的行政垄断行为易创造权力寻租的空间。早在2015年某市燃气企业就出现国企领导人员以燃气企业名义与私营企业的老板串谋,借用职务之便帮助私营企业承揽相关工程,涉案罪名包括受贿、行贿、贪污,其它城市也相继出现负责人利用行政权力在天然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为私营企业谋取利益。④这恰恰证明燃气行业在缺少监管的条件下,人为性的干涉操控会导致行业秩序混乱且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国有企业的权威性。从私权利角度看,行政垄断最终受损的主体主要为基层从业者及消费者。燃气行业一旦涉嫌行政垄断,对于定价权、施工权、安全保障权都掌握于公权力者的手中。一旦出现监管漏洞,私权利在没有任何外在力量的保护下将会受到威胁,如2010年成都市天然气价格涨幅从之前的1.43元/平方米上调至1.89元/平方米,超过了当年国务院发改委制定的《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⑤,重庆、陜西等多数城市相继也开启燃气涨价热潮。[8]

三、我国燃气行业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一)政府与燃气企业职责划分不明确

从表面上看,燃气企业目前确实有私人资本力量的介入,同时大多数人会认为非国家行为参与我国燃气行业的运营似乎会削弱行政机关及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对这些国有控股燃气企业的垄断。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燃气行业从初生到成长再到今天形成的稳固产业链,如果没有公权力的大力支持,不可能形成现如今的规模经济。因此,尽管民间社会力量可能会对政府为燃气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是相比公权力的作用可能不太显著。首先,针对燃气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可以对重要公用事业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我国燃气上游领域及中游管道燃气也依旧实施政府定价,车用燃气则是逐渐调整为市场调节价格。[9]但这并不意味着燃气价格领域在逐渐放开,相反,由于我国地区化差异较为明显,一些地区仍旧没有放开燃气价格管制的大门,下游销售领域也会出现安装费统一定价现象。其次,国有控股燃气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职能,对于进口燃气管控以及进口燃气管道输送方面由国有燃气企业代为实施。[10]最后,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国有燃气控股企业由于明显偏部门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为行政垄断的介入提供了余地。综上,在燃气行业角色扮演方面,政府充当的是制度的设计者而非监督者。

(二)政策性扶持加剧了燃气企业的垄断地位

近年来,为完善我国宏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环保领域的政策将对燃气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总则第4条就明确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7年发改委发布《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资金方面要加强财政支持与投融资力度,对LNG动力船舶按规定享受有关专项补贴政策⑥;2019年各省政府也分别出台了相关产业政策,从江苏省政府发布的《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意见》来看,主要针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⑦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表示要提高全省天然气供销体系建设。其他地区也相继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以支持燃气行业的规模化发展。在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推行下,燃气行业增加了多个就业岗位、提高了当地政府财政收入,也起到了为地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政府在燃气行业发展前期更愿意选择产业政策而非竞争政策,这会使两大政策的协调性变差,后者兼容前者的可能性较大。我国大型燃气企业近几年不断扩展市场份额对其他中小燃气企业实施并购,都是《反垄断法》在执法中充分考虑产业政策需要的典型案件,也意味着减少了燃气行业的竞争力度,不利于竞争政策的施行,同时有些产业政策并不是完全具备合理性,若对于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11]竞争政策是否可以优先于产业政策从而打破该行业的垄断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范围有限

卢梭认为,公意意志应居于首位,政府意志其次,个人意志最后。但现实中顺序则相反,公共意志的程度是最低的,行政机关人员面对切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靠固化的权力争取更多的利益。故当权力愈来愈膨胀之时,权力的运行效果却不尽人意。所以,仅仅依靠上级机关的执法权会导致同船不同力的现象出现,从而降低执法效率。[12]我国《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相对的法律责任,但同时也限制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行权。对于大部分国有控股燃气行业,其本身就具有经营者与行政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即便是在我国推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情况下,仍旧很难完全脱离行政机关的管制,在保留原有的利益关系下,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如同手足兄弟般很难突破保护主义色彩,在对下级机关行使管制权力时也不具备独立于立法、司法机关的能力,会产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的抵抗情绪,从而尽可能维护其所属范围的燃气企业,阻碍反垄断执法进度,[13]因而,对于上级机关而言很難做到公正执法。其次,我国《反垄断法》第39条、44条、46-48条仅针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执法机构才具有调查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处理决定权,可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行政权力的介入时,无法充分掌控执法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最后,由于涉及权力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界定所涉企业到底是垄断行为还是政策性行为,加之由于基层执法人员没有调查与处罚权的保护,在行政权力的干预下显得力量薄弱、取证困难。出现不敢说、不敢查、不敢评的现象,即便是已经进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审查环节也可能因各种中间环节的阻碍而无法公开结案,长此以往无疑会助长这只“看的见的手”拓宽所涉市场范围,从而进一步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解决我国燃气行业行政垄断的对策

(一)明确燃气行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燃气行业出现行政垄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企不分,一方面国有燃气企业还存有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享有上游天然气公司的一部分行政职能;另一方面,政府与燃气企业在人事配置、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联系导致政府通过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维持燃气企业的垄断地位。[14]为实现燃气市场政企分离,要求政府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摒弃原有的干预方式,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如美国学者德鲁克所说,政府的职能须从应做什么转为能做什么,如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公共目标,属于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范围;但对于政府能做的领域,应当简政放权按市场规则去发展。换言之,凡是非政府单位可以做的好的领域,就不应存在行政权力的介入。[15]

首先,作为行政机关,其做出行政行为时,应着重采用基本中立的标准看待燃气市场的竞争状态,而非保护地方企业的主观性标准。燃气企业进入市场之前,政府部门要坚持一类企业一个部门负责,避免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越位管理,防止变相许可;燃气企业进入市场之时,可以放宽事前监管的力度,摒弃全盘肯定或否定的理念,对有资质、有实力、有发展的燃气企业鼓励其进入相关市场拓展业务,但对一些仍有问题的企业可设置一定的“观测期”,以方便对企业出现的危机与困难予以及时引导和处理。[16]

其次,作为燃气企业,也要加大企业改革力度。要求企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去行政化”,从企业管理系统为切入点,将行政化的治理方式转向经济型的治理模式,实现从企业治理到公司治理的蜕变。第一要件即管理人员去行政化,将国有燃气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相结合,通过多投资主体参与改组董事会,解决董事会授权不充分的现象,赋予其一定的经营决策权,充分调动资源配置的能动性;第二要件即资源配置去行政化,燃气企业要加强资源平台共享,将传统的LNG贸易与成熟的交易平台竞价机制相结合,实现买方与卖方的公平联动机制;第三要件即经营目标去行政化,这需要企业在经营目标的设定过程中停止对行政命令的依赖,回归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发展方向,但作为国家重点能源企业又需要兼顾公共利益,所以,需要对不同身份的经营者采取不同的激励机制。[17]例如,直接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高管其经营目标主要以公益化为主,可以采取与其身份相匹配的行政级别晋升的激励方式;而由市场自主选择的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薪酬与绩效考核为主的激励方案,使每个部门不同的人员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不违背企业发展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

(二)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发展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燃气行业中的协调发展,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市场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同方式,其本质在于燃气产业政策如何与公平竞争政策相协调。在燃气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把握好产业政策的实施限度,又要加快竞争以提高行业效率促进创新。

首先,尽可能减少政策对燃气产业发展的限制,让市场更多发挥决定作用。第一,对燃气产业的政策扶持应在时间上有所限制。当国家财政政策需要对燃气行业予以补贴或作出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明确何时开始至何时停止对燃气行业的补贴,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最低及最高限度的标准。[17]第二,为执行燃气行业的产业政策而采取的措施应按照既定的计划目标执行,包括逐步淘汰某些不合现实发展方向的执行计划。当燃气行业发展遇到瓶颈期时,要坚决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的产能,强化燃气管道质量检验监管,鼓励智能燃气数字化发展,解决市民燃气缴费难题,同时从“燃气供应商”升级为“燃气综合服务商”。第三,在对燃气行业实施产业政策时,政府应尽可能调动私营企业的积极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成立更为专业的燃气协会来执行该行业的产业政策,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尽可能减少各种依靠政府来选择的支柱型产业,避免用主观选择和判断来替代市场竞争机制。

其次,各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进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建立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一,各政府部门在公布关于燃气行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之前要严格遵守自我审查环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标准。例如,针对多种问题性文件,将其同类化内容抽象出具体概念加以细化纳入审查标准体系,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又便于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极大提高政府部门自我审查的效率。第二,各政府部门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的职能,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为辅,形成多方联动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质量。例如,加强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推荐反垄断专员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授课,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对多个部门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通过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解决。第三,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运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机构自荐、平等协商的方式选用一个或数个评估组织,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高校、科研单位、咨询单位进行综合性评估[18],以确保外部审查的客观性。

(三)扩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范围

目前,燃气行业相关的行政执法案例及司法案例中形成了上级机关执法为主,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为辅的局面。尽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但事关最终责任的法律处置权仍掌握在违法单位上级机关手中,其建议能否被该上级机关采纳并尊重,其机构的权威性能否被地方政府予以重视,均不取决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取决于权力部门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各地的执法标准也因权力部门的抉择而逐渐差异化。因此,打破燃气行业的行政垄断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专业执法机构来监管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此将权力关进真正的“笼子”里。

当下解决反垄断执法困境的第一要务便是整合地方执法资源、改变现有执法权结构、适当下放反垄断执法权限。由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天然的“本土人”,更了解当地的市场环境与行业发展情况,而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实施“软性执法”,客观地说,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相比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具有无可替代的地方执法优势。[19]但目前仅有中央及省级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他普通市县没有被授予执法资格,一定程度上需要改变现有的执法权结构,适当将执法权下放于竞争环境“真空”的地方城市。以副省级深圳市为例,从2021年4月起就着力争取反垄断执法授权试点的资格,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深圳市申请反垄断执法部分授权的行为为我国其他地区推进反垄断执法部分授权资格试点提供了模板和参照。故突破当下反垄断执法范围的固有省级模式,授予地方反垄断法机构灵活、自主的执法模式已经成为强化国内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必然趋势,[20]也可以建立反垄断执法数据库,针对行政垄断行为高发行业进行实时跟踪,专人专项负责,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

结  语

随着我国不断强化市场监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陆续公布燃气行业相关处罚案例,燃气作为公用企业之一,其实施行政垄断限制竞争的行为成为各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若要积极推行燃气行业合理合法的竞争秩序,就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企之间的关系、扩大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公平竞争企业的行为予以规制;当面临反垄断监管与特许经营权监管冲突时,也需要地方监管部门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条件下,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标准、不得超出其授权范围;同时,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同时推行的改革背景下,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统一运用于燃气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的配置决定性作用,也将是今后市场化改革中所面临的主题。

注释:

①参见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提到要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给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

②参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7-18条、第23条等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8、9条。

③参見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收费的指导意见》第3-4条,规定要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凡是与其相关的类似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④参见广东省发改委官网公布的《关于建议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函》:粤发改价监函[2018]3000号。

⑤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刑终1536号。

⑥参见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

⑦参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当前的主要任務就是加快天然气供销体系的建设,扩大沿海LNG接收站接受规模,完成储蓄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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