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2022-05-13 23:45张益宁
西部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摘要:在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还不完善,存在非法证据的范围不明确、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的司法机关未有效行使职权,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程序不规范。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发挥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7-0069-04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刑事非法证据的概念

1.非法证据的含义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非法证据的定义。单纯从字面上看,非法证据的反义概念是合法证据。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合法证据倒推非法证据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八种合法证据,判断证据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证据的类型是否为上述八种证据之一;第二,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第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出示、鉴定等过程是否依法进行。对比合法证据,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未遵守法定程序或使用不法手段收集且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和刑事案件有关的非法证据。

2.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瑕疵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单单从字面看,瑕疵证据具有其独立性,既不能将其归属于合法证据,又不能将其归属于非法证据。这里的瑕疵,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其效力和内容上存在瑕疵,从狭义的角度可以理解为收集整理的手段或方式存在瑕疵。瑕疵证据虽然存在缺陷,但其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的补正来得到缓解和消除,因为这些瑕疵多是细节和程序的瑕疵。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瑕疵规定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以至于在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将收集整理过程中存在些许缺点的瑕疵证据排除在审判过程之外。因此,需要准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加以準确适用。

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进行区分:第一,瑕疵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客观事实,仅是形式上有些地方存在不合乎法律规范的情况,例如侦查人员对询问证据时间标注模糊或者忘记标明,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补正以恢复证据的使用价值,而非法证据不具备令人信赖的可能性,因此不具备证据应有的使用价值。第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一般会导致公民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瑕疵证据一般不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的问题。第三,瑕疵证据具有合理之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规范完善使其发挥合法证据的效力,而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不可能通过补正使其应用于刑事诉讼中。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的美国刑事诉讼中,但是该规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在很多刑事案件诉讼中,法庭以检方通过强制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陈述作为判决依据,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对美国当时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修改和补充使之明确化、具体化。不仅美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文明国家刑事诉讼领域确立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1]

二十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相继在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让审判中心主义在树立规则意识、增强证据意识、强化程序意识中不断彰显[2]。尽管我国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将该规则上升到立法层面,但是法学界对该规则给予高度重视,很多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展开研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相继出台了一批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刑事领域证据的地位明显上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健全,但在立法层面和实际操作上有不完备之处,仍需继续完善。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第一,顾名思义,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证据,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法证据没有具体准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非法手段获取、整理证据等行为,均应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制。第二,究竟何为非法方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简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非法方法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化和具体化。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上述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同样负有义务审查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将对非法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受理权和追究权授予了检察院,这是由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的[3]。

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是非法证据的范围狭窄。尽管打击犯罪行为和保障人权均是刑事诉讼希冀完成的目标,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多关注惩治犯罪,非法证据的范围继续扩张,会对打击犯罪造成阻碍。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实物证据指的是物证和书证。目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范围较为狭窄,司法人员利用不法手段甚至是暴力威胁方式提供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没有被涵盖其中,但这些类型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如不对其进行规制,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督体系不完善。排除非法证据不仅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使得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而且需要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从目前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扮演的是事后监督的角色,只有在侦查阶段发生刑讯逼供行为才能倒追源头排除非法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如果非法证据经历整个诉讼过程都未能排除,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严格监督证据获取的全过程,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要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尽量做到全程跟踪记录,了解案件事实,保护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

三是“毒树之果”的效力不明确。美国是“毒树之果”理论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将“毒树之果”的原理应用于刑事诉讼的国家。究竟何为“毒树之果”,单单从字面上理解,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毒树,另一个是毒树结出的果实,毒树即为刑事诉讼中通过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毒果即通过非法证据为线索而产生的证据,貌似通过合法的方法取得,但其属于毒果,仍然不能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阐述“毒树之果”理论,虽然一些规定符合“毒树之果”的立法精髓,但没有明确“毒树之果”的效力,这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持续推进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司法机关未有效行使职权。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过于注重惩罚犯罪的速度和效率,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带来了较大压力,导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后一机关更重视与前一机关的紧密配合,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审查,在有的案件中存在重口供轻事实的问题,影响着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如沈德咏在《我们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写道:“司法机关为了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放弃了彼此之间的权力制衡,为了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有的非法证据不会排除。”[4]

二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机制不完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规则需要完善的程序作保障方能发挥效力,当事人需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只有严格按照程序维权,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维护公民的权益。由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起步较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仍有疏漏之处,尚未达到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例如,我国赋予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5],但事实上,多方面因素导致被告人很难完全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有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生活中很难接触该规则,缺乏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导致排除非法证据只能依靠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参与不够,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介入侦查讯问环节,导致非法证据发现困难,很难做到源头治理,这影响着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权利受损时难以及时对其予以救济。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扩大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经过长时间的丰富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化和规范化,但是刑事非法证据范围亟待扩大。例如,目前我国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是疲劳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该认定为非法取证。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刑讯逼供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疲劳审讯成为传统刑讯方法的一个变种,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体情况,在审讯过程中以医学标准评判是否构成疲劳审讯,一旦犯罪嫌疑人达到疲劳状态,就及时终止审讯,以确保所得证据的客观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与非法证据形式不能完全对应。这种规定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立法原理,也有悖于基本的逻辑关系。一方面,我国立法技术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司法实践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应该对以不法手段获取的鉴定意见、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的效力结合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就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而言,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应就其范围做出扩张。刑事非法证据应满足以下条件:(1)证据本身与案件紧密相关,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证明效力;(2)刑事非法证据不拘泥于证据形式,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均可归属刑事非法证据;(3)刑事非法证据规则本质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司法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机制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应该规范自身行为,以合法方法收集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确保每一个案件经得起考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如果发现非法证据,应及时行使职权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之间应就相关阶段的职权行使形成有效衔接,在侦查阶段,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监督证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判阶段召开庭前会议等。无论案件处于何阶段,如果发现证据效力存在瑕疵,应及时与证据主张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就证據予以补正;倘使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需要排除证据适用,视其对案件影响做出相应裁决。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所做的决定不一定都是十分合理的,那么对于其不正确的决定,就应该允许他人纠正[6]。这能促进依法惩罚犯罪,避免出现错案,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

(三)尝试确定“毒树之果”原则

“毒树之果”原则在美国最早应用于刑事诉讼中,因为美国奉行三权分立,与追求实体正义相比,更加关注程序上的争议性,注重严格规范侦查机关的行为,“毒树之果”原则的建立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激烈的讨论。

在立法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才能逐步走向成熟。“毒树之果”原则源起于美国,而我国法律实践不依靠判例,只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二者有本质区别,所以我们对该原则不能全盘照搬照抄,应该借鉴吸收其优秀的部分,用以完善有关立法体制。

在执法方面,“根据大陆法系国家过去的司法实践经验,只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并具有基本的证明力,非法证据就能够被采纳并用于案件中。”[7]我国应尝试确立“毒树之果”原则,规范侦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杜绝非法取证现象出现,提高办案水平和证据收集能力,确保定案证据充分,让每个案例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在司法方面,为了平衡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我国应该改进庭前会议。英美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目前在我国的适用还不成熟,应该对其加以完善,使之适应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应该围绕排除刑事非法证据召开,其控方应尽展示义务,将收到的关键证据给予辩方知悉查阅,证据明显非法的应在庭前排除。”我国应该在审前会议上逐步促进庭前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避免徇私枉法,以确保程序公正。

(四)发挥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需要发展与完善,以适应刑事诉讼领域深刻变革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作用会受到削弱,实物证据会成为侦察机关的关注重点。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增加了侦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适应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侦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用科技丰富传统调查取证的手段,提升证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建立由供到证转化为由证到供的新型侦查模式,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提高证据的精准化、规范化。在一些基层司法机关,现代化的侦查技术还未达到大规模的普及,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依赖性程度比较高。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帮助,提升侦查能力,排除非法证据,进而减少错案的发生。

四、结语

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还不完善,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集思广益,立足于司法实践需要,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修订。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整个社会都应该为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献策献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牛雪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

[2]钱岩.非法证据排除:破除“口供至上”思维转变“打击犯罪”观念[N].人民法院报,2018-08-22(5).

[3]廖志润.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覽,2017(24).

[4]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3-05-06(2).

[5]宋建国,彭辉.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困境及对策研究[J].河北法学,2017(11).

[6]刘璐.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8.

[7]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张益宁(1997—),男,汉族,黑龙江绥化人,单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
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示意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探析
论庭审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
关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私人不法取得之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及时性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