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保护“伴侣动物”的设想

2022-05-13 23:45杨琪琦周杰
西部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宠物

杨琪琦 周杰

摘要:宠物被定义为“伴侣动物”,对人具有特殊存在意义,理应得到专门保护。我国在宠物保护方面缺失相关法律,侵害伴侣动物的行径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伴侣动物主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准确划分“宠物保护”与“动物保护”的边界有利于解决立法与社会习惯的矛盾。宠物入刑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不是稀罕事,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维护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的任务,立足于“伴侣动物”作为公民财产的一部分,刑法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及可能性。

关键词:宠物;伴侣动物;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7-0090-05

一、伴侣动物的定义

2021年7月12日,网名为“亚瑞蒂奥”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称一家名为“广州帮帮宠物托运”的宠物托运服务公司收取了空运的服务费,却将其宠物狗“Siri”从南京带回贵阳途中走了陆运,由于天气炎热,她亲眼目睹了辛苦养大的爱犬中暑死亡在后车厢的笼子里。托运事故发生后,该网友及时联系托运公司,却遭到负责人“踢皮球”推卸责任,无奈之下通过网络求助,希望用舆论压力来迫使该公司出面承担责任。这位网友的举动得到了很多普通民众和公众人物的支持,事件引起了网络热议。“广州帮帮宠物托运”公司的负责人一直不肯道歉,并且认为狗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而在现今法律框架内,此类事件想要通过诉讼维权存在一定的困难,网友“亚瑞蒂奥”最终不得已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一纠纷。

动物是自然界中除人和植物之外,具有能动生命特征的个体。根据人的主观意识和动物所处社会位置的不同,可以将动物大体分为两类: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即能够为人类驯服和支配,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家养动物原指鸡、鸭、鹅、猪等家禽家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一些原本作为家禽家畜的动物被赋予了新的定义,它们被人类驯化,进入人类的家庭,满足和安抚人类的情感,例如缓解孤独、寂寞、悲伤等情绪,成为人类家庭的一员,这类动物被通俗地称为宠物。这类动物长期在人类集体中生活,与人亲近,有些甚至能够与人交流,表现出喜怒哀乐。

宠物被定义为“伴侣动物”得到了学界的肯定。2009年《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所涉及的动物保护范围包括宠物动物,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将宠物动物定义为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们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也称陪伴动物或者伴侣动物。”该意见稿虽然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纳入立法议程,但说明伴侣动物保护问题已经受到了学界的认可和关注。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上海大学全球问题研究院执行院长郭长刚提交“呼吁我国立法保护伴侣动物”的提案,建议将家犬定义为“伴侣动物”,与“财产性”动物相区分[1]。

现实生活中,把宠物当成家人来对待,甚至在名称上赋予它们一定的“家庭地位”,是一些养宠家庭的常态。但不可否认的是,宠物与人又是完全不同的群体,因此,在它们遭到侵害时,很难按照对人的标准来维护它们的权益。这个时候,宠物受害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弥补?不仅仅在于宠物本身的金钱价值,还有用金钱无法弥补的精神、心理伤害该如何抚平?宠物主人随意遗弃宠物所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该向谁追责?

二、立法现状

(一)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伴侣动物”保护问题引起关注是现在养宠家庭愈发增多的客观需求,这是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人们追求生活乐趣的结果[2]。

在温饱难以解决的时代,动物对于人们而言是满足生存需要的肉质能量、毛皮等来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人们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尚且薄弱,有的地区过度捕杀野生动物,导致一些动物濒危甚至灭绝,生态平衡出现问题。1988年,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次年施行,该法将野生动物作为保护对象,主要目的在于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了该法之外,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其他法律,散见于《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国家和部门法规之中[3]。近些年来,为了规范宠物犬只管理,维护城市治安环境,部分省份颁布了譬如《某某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规[4]。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管理、约束动物,使得公民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与动物共生。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體平台的发展,近年来“伴侣动物”被侵害的事件被更多地展现在了公众面前。2021年10月司法部发布征集立法项目的公告,意图征集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推动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建议。动物保护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关注,不少民众通过多种渠道呼吁动物保护立法。

笔者认为,在这里需要厘清两个不同的概念:“动物保护”以及“宠物保护”。动物保护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包括全部自然界中的动物,而宠物保护仅针对于“伴侣动物”,两者涵盖的保护对象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2009年《动物保护法》与2010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未被国家立法机关纳入立法议程,以至于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这是存在客观特殊原因的。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习俗,尤其是生活饮食习惯存在着极大的差距,这就导致在动物保护的某些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加上由于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民众的思想道德、守法意识程度不一,对于新的动物保护立法很难形成统一的社会共识,一旦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问题,因此虽然动物保护问题已经显现,但有关立法还是要慎之又慎。

正如著名的“玉林荔枝狗肉节”引起的各种争议,围绕着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组织认为不应食狗肉以及玉林长期以来民间习俗的冲突,进而转化成局部的社会矛盾,某些爱狗人士打砸狗肉店和狗肉商贩发生肢体冲突等时有发生[5]。反对者的主张无非是“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狗具有灵性,我们不应该食狗肉”。在玉林等地食肉者的观念中,则是“我们只吃肉狗,就跟吃猪、牛、鸡一样”。这其实就是一个作为牲畜的动物是否应该被保护的问题。如果说因为狗具有情感就不应该食狗,猪、牛、羊这些哺乳动物都具有情感,是不是不应该食用?那用以满足人类生存基础的肉类来源该如何保障?狗具有灵性,是因为和人相处过程中,与人产生了依附关系,产生了依赖情感,甚至于学会了一些技能,能够为人所用,比如导盲犬、搜救犬、安抚犬等,这是对狗狗产生保护情感的来源。它们被视为“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帮助人们生活和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或者普通财产,更不是牲畜。对狗的种类做一个区分,即宠物、工作犬和牲畜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也能够缓解由于不食狗肉延伸的禁食肉类的矛盾冲突。

《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見稿涉及的动物保护范围包括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等,其涵盖对象广泛却与我国客观现实不符,法律可以存在一定的超前性但不能脱离现实。笔者认为,动物保护问题可以从目前最突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伴侣动物保护问题入手。

(二)国外“伴侣动物”保护立法

早在十八世纪,西方社会就对动物福利展开过讨论,维护动物福利的观念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被纳入西方文化的正义观念内,这就使得西方法律文化对于动物有着较为深入的关注[6]。禁止虐待动物,即使是屠宰的牲畜也应该禁止造成“不必要的痛苦”[7]。所谓动物福利指的是,动物享有的免受虐待和得到适当生活标准的福利,这自然包括伴侣动物[8]。不少国家对宠物的进行了立法保护,不少涉及刑事责任。

西班牙对《民法典》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重新定位了宠物在西班牙的法律地位。从2022年1月5日起,宠物成为合法的家庭成员,将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宠物被认定为“具有敏感性的生物”而不再是物品,不能对其造成痛苦和伤害。该《民法典》设定了当配偶离婚或分居时宠物的共同监护权,并规定宠物不应被扣押、抵押或遗弃。当发现丢失的宠物时,应交给主人或者其他负责照顾的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宠物被虐待或遗弃时,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日本是非常注重宠物保护的国家。在日本,养犬的家庭必须在门上贴“犬”字,并且实行“终生饲养”制度。早在1973年,日本就制定了《动物爱护及管理法》,关注生命伦理和动物福利。2019年6月12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动物爱护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动物虐待罪的处罚,对杀伤宠物的处罚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

韩国于2021年2月12日正式实行新修订的《动物保护法》,新法案规定,虐待动物致死者从原来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元以下罚款”。遗弃宠物者受到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刑事处分。

法国参议院在2021年11月18日近乎全票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故意杀害宠物不再是轻微违法的行为,将会构成犯罪。虐待动物者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罚款7.5万欧元,并且被造册登记禁止拥有宠物。

负责宠物盗窃案的英国政府特别工作组正在草拟《诱拐宠物法》,偷盗宠物者将涉嫌刑事犯罪,将最高面临5年监禁的处罚。

可以得见,保护“伴侣动物”在不少国家很受重视,并且不吝用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来规制不当养宠的行为。

三、对我国刑法给予“伴侣动物”保护的期待

(一)刑法对伴侣动物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提到了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保护,宠物毋庸置疑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一些名贵的猫、犬从市场上购入时价格不菲,在其成长过程中,养宠者付出的饲养、护理、治疗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现实生活中,“伴侣动物”被伤害时,虽时常以双方协商赔付金额了事,但是由于金额难以计算,赔偿的数额要远远小于“伴侣动物”的价值,伤害人大多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造成的伤害。有过这样的案例,将名贵的日本柴犬当成常见的肉犬偷走杀害并且烹煮吃掉,柴犬主人知道后情绪崩溃,最后也只能按照普通犬只的市场价格赔偿。这是宠物主人在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情况下的无奈之举,由于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将这类行为纳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伴侣动物”主人失去的远比受偿的多,最主要的是受到的心理伤害很难抚平。只要量刑设置合理,刑罚带有的严厉性能够警醒施害人,让其知晓自己的行为具有的危害性,才能够较好地给受害人以精神慰藉。

《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在宠物保护一章纳入刑事责任,将虐待、盗窃、遗弃宠物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考虑进刑法规制的范围,可见“伴侣动物”保护入刑是有必要的。在将来,如果“动物保护法”或者是“反虐待动物法”得到颁布实行,必然会包含刑事责任的内容,刑法必然需要与新的法律衔接。若我国没有成立独立且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而是将宠物保护、反虐待动物等行为补充到现有的法律之中,刑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刑法作为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应该纳进其规制的范围。

饲养动物能让人感受到快乐,摆脱独孤和阴郁,这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却是事实。2005年,美国动物保护组织在印第安纳州的彭德尔顿惩教所做了一个名为F.O.R.W.A.R.D的实验性项目。该项目实验的主要内容是把流浪动物收容所里面的猫带进惩教所,交给正在服刑的囚犯照顾。穷凶极恶的囚犯和小猫在一起会怎样,有人担心这些囚犯会虐待猫咪。但是实验开启后,动物保护组织发现,那些拥有照顾猫咪机会的犯人会清楚记得自己得到猫咪的时间。犯人们表示这是他们第一次主动关心某事,无条件地喜爱某物。饲养动物一定程度上能够治愈人心,让社会存在更多的善意和美好。同样地,虐待动物的人反映出来的暴力倾向不应该被忽视。美国预防虐待儿童与动物科研项目曾对100名杀人犯进行采访,发现他们大多数人在幼年时期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虐待过动物。该项目的一名专家表示,“对虐待动物着迷的儿童实际上已经走上了一条危险的道路,暴力倾向会从人的幼年时期延续到成人时期。”[9]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无法正确地辨别事物对错与否。通过虐待动物来博眼球,哗众取宠的行为通过互联网发酵后,会给青少年留下深刻印象,不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这是潜在的犯罪威胁。为了防止青少年养成漠视生命的性格和残暴的行为方式,需要对其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制止,而最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手段就是立法,这也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我国刑法保護伴侣动物立法设想

相较于一般的物而言,动物本就是特殊的,而“伴侣动物”由于其特殊的存在意义以及用途,不能像一般的家畜用价格去衡量它们的价值。因此,一旦要对“伴侣动物”在刑法上进行立法保护,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伴侣动物”究竟是作为公民的私人财产保护,规定在侵害财产罪,还是侵犯的是其他的客体,以其它名目进行保护,这个问题需要探讨。

在动物福利保护者的观点里,动物福利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刑法保护的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刑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只有人的利益才值得刑法保护,故只有人的利益才能称为法益。”[6]因此,伤害动物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显然不可能是动物免遭痛苦或者免遭伤害的利益。在这一法益观下,我国有司法人员提出立法建议,提出“侵害动物罪”,该罪类似于侮辱尸体罪侵犯了人类对死者的虔敬感情。侵害动物的行为伤害的是人类的善良情感,助长了残暴心理,违背人性和良知,因此保护的法益是人类对动物的怜悯感情,不是动物本身的法益[10]。但是,这不能完整地解释在没有刻意传播宣传伤害动物的事件下,人的善良情感是如何受到侵害。因此,把难以探寻和界定的人性共同情感和社会秩序认定为刑法上保护“伴侣动物”的客体,笔者认为并不恰当。

对伤害“伴侣动物”的认定需要根据行为的主体和结果不同进行区分。如果被遗弃的“伴侣动物”给社区治安管理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此种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可以归类于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遗弃动物的主人的责任。但是对于“伴侣动物”受到的伤害来自于外界,受害人是动物主人时就应该另行讨论。

刑法保护的是人的利益这一观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伴侣动物”之所以与人产生密切的联系,最直观也是最基础的在于它对人存在价值,这个价值可能是有形的(譬如金钱)也可能是无形的(譬如情感)。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伤害“伴侣动物”常见的盗窃、杀害、虐待行为,应当规定在侵害财产罪之中,因为“伴侣动物”需要被保护从本质上说还是因为其具有私人价值性。

将保护“伴侣动物”的相关规定放在侵害财产罪一篇,可以避免将动物权利“人格化”的争论。“伴侣动物”作为公民财产一部分,是财产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保护“伴侣动物”的客体在于保护公私财产。

在罪名上,笔者认为应该单独设立一条。以“盗窃、伤害、虐待、杀害他人伴侣动物,情节严重”为条干。考虑到若是分别规定在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情形之中,将导致立法步骤的冗杂,并且所为的行为方式在现有的侵害财产罪之中无法囊括,因此还是单独设立较为妥当一些。若情节严重,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即“伴侣动物”主人的身心是否遭受巨大的伤害、杀害或虐待“伴侣动物”的手法是否残忍、是否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在量刑上,可以参照侵害财产罪一章的其他罪名的量刑,还需要考虑到“伴侣动物”入刑保护的设想是建立在对施害人的惩戒、对被害人的安抚,以及震慑社会潜在的暴虐分子,应当设定一定的自由刑,但不宜过重,以拘役或者管制为主要,附加罚金刑。对于那些出于病态心理而虐待动物的行为人,心理问题难以用刑罚时间长短来解决,可以增设对犯罪人判处一定期限内禁止拥有动物的禁止性处罚以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养宠的限制性处罚。

“伴侣动物”受害案应归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的模式。若当事人双方能够私下达成合意解决,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重物轻人的现象,更具有现实意义。行使诉权的主体不应当限于“伴侣动物”主人,应该允许动物保护相关机构和组织行使诉讼权利,这可以促进我国动物保护组织的制度完善,提高社会成员关爱生命、保护动物的意识,有助于构建和谐、美好、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邬胜利.养犬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J].中国工作犬业,2020(7).

[2]钱叶芳.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宠物立法[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07-31(5).

[3]夏丽敏.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研究[J].特种经济动植物,2021(7).

[4]黄立林.大陆与台湾地区宠物动物保护法比对[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

[5]贾健.虐待动物入刑与刑法的人道意蕴[N].法制日报,2014-08-06.

[6]曹炜.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评价[J].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11).

[7]韩瑞丽.刑法如何关切动物的痛苦[J].中国检察官,2012(6).

[8]林森,李卓.论动物保护立法的伦理基础[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

[9]陈琳琳.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J].德州学院学报,2015(1).

[10]张开骏.侵害动物行为有必要刑法规制[N].检察日报.2015-08-24(3).

作者简介:杨琪琦(1997—),女,壮族,广西南宁人,单位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周杰(1992—),男,瑶族,广西桂林人,博士研究生,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数字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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