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行政法学分析

2022-05-15 19:33吴敬南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2年2期
关键词:服务型

摘要:我国市场化的改革,以及以民为本思想的推动,使传统强制性的政府工作形态难以满足大众的需要,也难以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建设以民为本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公共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更好的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保障各项行政服务实施质量,就需要行政法的约束和规范。为此,从行政法角度界定服务型政府,并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实施行政法学的方法,为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工作职能,促进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法学

引言

作为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各个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读服务型政府,认为政府部门以服务大众为目标,满足大众的现实需要,就是大众认可的服务型政府。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依靠行政法约束和完善政府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可行性,而如何进行服务型政府的行政定位,行政法如何基于服务型政府回应,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主要课题。

一、从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服务型政府

针对政府工作实施情况,以及民众需求的变化,我国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政策要求。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秉承着一条主线,即以公民权利为主体,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在这条主线的引导下,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确定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就是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这一目标的具体实现,迫切需要完善的制度内容进行约束,这为行政法学的运用提供方便,也对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一是公民为本位的思想,各级政府落实的各项工作,以及实施的行政行为需要以保护民众合法利益为前提,充分尊重大众的意见,满足大众的各方面需求,体现政府在行政执法上的民主性和人性化。二是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的约束和指导下开展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需要保障工作程序的有序性,并面向大众群体,展开公开透明化的处理,保障各项工作内容和行为的合理合法。三是以民意为导向,政府部门需要倾听大众意愿,对于大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要展开具体的考量。在符合工作章程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大众的要求,提升工作的有效性。

二、基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行政法学实施路径研究

(一)依据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法学理念,向实质法治跨越

服务型政府建设,改变了以往管制型政府所具备的强制、命令、单向输出等特点,更注重于为人民服务,倾听民声民意。因此,基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行政法学实施,也应当积极树立为人民服务,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向实质法治跨越,以切实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与合法权益,形成个体公正、整体公正、形式公正、实质公正的行政法学体系。首先,行政法学要积极树立与其他社会主体合作的行政理念,遵循服务型政府市场化、亲民化建设特点,顺应服务型政府有管制性“官本位”、“政府本位”思想向“以民为本”、“社会本位”转变这一发展趋势。由原来管制型政府权力本位理念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权力与权力平衡基础的本位理念,来切实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与合法权益。其次,为明确行政法学在服务型政府中的界限,为行政服务提供良好环境,应遵循公平性、连续性、适应性等规则,将服务型政府建设列入行政法学内容体系中,建立健全的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积极完善行政法学内容体系,以此来实事求是改善现行行政法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提高行政法律法规质量,从而促使行政法学向实质法治跨越。

(二)把握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完善行政法治体系

服务型政府建设战略的提出,充分体现着我国政府职能在转变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显示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获得增强,公共服务范围逐渐扩大。在这一发展背景下,传统的行政法学体系以无法满足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只有紧密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理性构建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指导的行政法制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行政法学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与优势,促进双方创新发展。首先,应把握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如初级目标为达到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等,涵盖医疗、劳动分配、社会保障等领域。然后,中级目标为你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努力搭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以及惠及全民的公共性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更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其次,为保证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行政法学应不断扩大范围,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支持。在具体实践中,行政法学部门不但应有所为,还需要能有所为。比如,紧密围绕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与“公民本位”建设理念,积极转变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确立相对人在行政法律中的主体地位,相对人不再是行政客体而是父母的享受者、行政的合作伙伴。要重塑行政法学主体概念,重构行政法律关系,给予相对人人格上的尊重,尽量保障相对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实现,构建体现服务与合作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以更好地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相适应、相依存。

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发展要求,我国各级部门展开具体的分析和研究。从行政法角度,在坚持以大众需求为主导,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先行建设法治政府,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可行性发展道路。在此背景下,需要对行政法相关行政权力与私人合法利益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从多个角度把握服务型政府的特征,不断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到行政法轨道中,强化服务型政府的法制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黄学贤.“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定位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37(01):60-72.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11207.007.

[2]赵威扬.论行政行为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内涵和外延变迁为视角[J].安徽警官職业学院学报,2021,20(06):17-21+31.

[3]张登科.行政法学在现阶段公共行政转型期面临的影响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18):22-23.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95.

作者简介:吴敬南(1973.1),男,汉族,福建安溪人,学历:研究生,职称:副教授,从事法治理论、行政程序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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