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追责研究

2022-05-15 19:26谢立志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信用卡

谢立志

摘 要:近年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包括申请、审批环节缺乏监管以及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等。为了加强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规制,必须要强化法律追责,对其犯罪本质进行明确,从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为金融法治环境的优化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必须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追责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成立要件、犯罪类型、形态等的整体考察,将这种行为独立入罪,从而提升惩治效果。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追责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0-0155-03

在我国金融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众的理财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群体在不断扩大,各个阶层、各年龄段的人群都拥有使用信用卡的机会。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持卡人数最多的国家,在银行卡业务方案增长迅速,为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而银行信用卡业务快速扩张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风险,特别是在恶意透支行为的影响下,所引起的风险更为突出,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1]。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加强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规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同时加强法律追责,提升违法成本,降低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意愿,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所以说,在现阶段法治进程中,必须要适应新时期的各种变化,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予以法律追责,实现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的有效预防。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与责任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用卡进行透支,在发卡银行进行多次催收以后,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本金以及相关费用的归还。在对恶意透支行为进行认定的过程中,持卡人的主观目的是判定是否恶意透支的主要因素,只有在认定其确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后,才能判定为信用卡恶意透支。但是在判断持卡人主观意图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持卡人自身行为的干预,这就需要对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开展全面的判断[2]。比如说当持卡人在主观过失情况下,出现了超限透支及超额透支的情况,或者受到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导致持卡人无法进行本金与相关费用的按期归还,则需要将其归属到不当透支当中。但是如果在银行多次催收以后,持卡人为了逃避,出现变更联系方式及住所的行为,则需要将其归属到恶意透支的范畴,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责任

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责任认定需要从国际以及国内两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从国际上来看,发达国家通常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列入民事范畴,而德国则将其进行外延,将滥用信用卡的行为列入刑事范畴。德国联邦议会的法案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这一经济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即金钱刑后者3年以下监禁[3]。其次,从我国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追责来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提出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而在1997年进行刑法修改的时候,将其列入刑法规定当中,同时从立法层面出发,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此后,诸多法律法规都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惩戒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因

(一)客观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各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了实现自身成本的有效控制,增加信用卡的发行量,许多银行在进行信用卡申请以及审批环节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整个工作比较宽松,这就对信用卡的合理发行以及健康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4]。特别是在信用卡发行工作外包以后,只要客户资料通过审核,银行就会为推销员提供相应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营销员为了完成相应的指标,经常会存在填写虚假客户信息的情况,对于信用卡发放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例如在申办信用卡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持卡人填写年收入、职位等信息,为了获得更高的信用卡额度,使信用卡快速申办下来,营销人员往往会诱导持卡人虚假填报。而且在信用卡的审批过程中,银行的人力与物力投入比较有限,许多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只是根据持卡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准,而不对持卡人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查,草率批卡,无法对持卡人的实际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掌握。

(二)主观因素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费理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过银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多年的宣传普及,很多持卡人已经习惯于超前消费,因此对于信用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对于诸多持卡人来说,对于恶意透支的概念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甚至出现了将恶意透支与民间借贷混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持卡人只有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认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银行宣传不足的影响,但更多的是持卡人在主观认知上的缺陷,造成其无法承担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后所产生的风险。除此之外,部分持卡人在理财能力以及资信状况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特别是在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年轻群体当中,由于自身收入水平较低,但是对于时尚、舒适生活的追求强烈,出现了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情况,一旦其财务状况恶化,则会出现恶意透支的问题。甚至有一些持卡人不是单纯持有一家银行的信用卡,而是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或办过各种网贷,在超前消费等透支行为严重到自己無法承担的情况下,尽管明了恶意透支的行为,但是自身无能为力。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成立要件中的主体要件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合法持卡人指的是通过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同时在审核以后进行信用卡发放,合法持有信用卡的人群,对于没有经过申领手续而取得信用卡的群体并不成立[5]。其次,不是单位主体。在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主体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单位并不能成为其中的要素,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将单位列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范畴当中,容易出现“违法司法”的嫌疑。最后,骗领者并不构成恶意透支的犯罪。对于非法持有信用卡的人群来说,并不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主体,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的时候,只能针对合法持卡人,而不能针对非法持卡人开展催收活动。

(二)主观要件

在对主观要件进行分析中,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掌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明确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具体情形,从而对其法律追责提供必要依据。只要行为人具有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将其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形成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其次,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反正要求。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如果持卡人在超额、超期透支以后,当发卡银行在进行两次或以上催收之后,依旧不归还本金以及相关费用,则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能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从而达到排除其合理怀疑的目的,而是需要进行正当未及时归还理由的陈述,在法官内心确信以后就可以。

(三)客观要件

《刑法》第196条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超过规定期限以后,都会进行相应的法律追责,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并列,而是一种选择性。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客观要件主要为两方面,即超限透支、催收不还以及超额透支、催收不还。在进行具体分析中,需要针对超限、超额以及催收不还两个因素进行论述。超限与超额指的是持卡人出现透支限额以及透支期限的情况,在出现这两种情况以后,发卡银行可以采用催收的手段来追回本金与相关费用。催收不还则是在持卡人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行為以后,经过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依旧没有归还,则被视为恶意透支。

四、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对策

(一)强化信用卡审核

发卡银行在进行信用卡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申领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包括申领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资信调查等。在这些基础审核之外,需要针对申领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结合申领人的职业、住所以及收入等情况,提供信用额度不等的信用卡,同时需要交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针对存在资产担保的行为,必须要对个人资产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重复担保、假担保的情况,公司单位担保与个人担保,需要严格地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相应资产的抵押。同时,银行需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水平,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经验,制定内部调查制度,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为执法机构的各项工作提供帮助,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加强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追责。针对外包信用卡发卡业务的银行,要评估外包公司资质,对营销人员进行信用卡审核的培训,加强监管,避免营销人员为完成业绩而虚报申领人实际情况的问题。

(二)完善犯罪预防预警机制

通常来说,在法律工作当中,犯罪预防相较于犯罪惩罚更为重要,能够在较低的成本下,实现社会秩序的高效维护,同时也减少了各种犯罪对于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损害。预防预警机制不完善会出现被告人长期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建立健全犯罪预防与预警机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持续投入人力、财力以及物力,在系统维护下发挥出这一机制的作用。不管是从金融信贷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还是从法律体制健全来说,都需要在犯罪预防与预警机制建设方面投入更大的力度。国家相关部门在进行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借助自身在政策方面的优势,发挥出协调工作的便利性与连续性,引导犯罪预防与预警机制的构建,开展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早期干预,降低信用卡恶意透支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为了更好地完善犯罪预防预警机制,建议一方面强化理论研究,吸取先进发达国家在犯罪预防预警方面的经验,并做好本土化的改进与吸收。另一方面,建议国家以试点形式进行实践,通过一地的试点工作推行,纠正理论偏差。在获得有效的方法后,再进行全面的推广应用。

(三)合理把控刑罚尺度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刑罚的作用尤为重要,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同时还要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必须要做到多种社会价值之间的均衡,合理地把控刑罚尺度,这样才能将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但是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来说,刑罚使用的难度相对较高,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容易面临两种困境,如果予以较重的刑罚,会造成被告人处于长期羁押的状态,对于被告人回归社会以及改造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被告人没有收入来源,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银行的欠款也很难追回。但是如果判罚较轻,则很难将法律的震慑作用发挥出来,很难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制止,反而会助长被告人恶意透支的行为。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一种统筹兼顾的方式,合理地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裁量权,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进而做到社会利益的动态平衡。此外,针对信用卡透支犯罪,法官要在法律量刑刑罚之外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法,其目的就在于促使被告人尽快还清欠款。

结语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信用卡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而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出现,不仅造成了银行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进行追责,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成立要件,加强信用卡金融知识的宣传,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构建犯罪预防预警机制,合理把控刑罚力度,在加强犯罪处罚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赵运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4).

[2]  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9,(2):147-163.

[3]  田宏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实证分析[J].法学杂志,2018,(12):16-24.

[4]  易真.信用卡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18,(22):49-50.

[5]  丁国民,龙圣锦.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J].南方金融,2020,(1):94-100.

[责任编辑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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