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济南商会性质的嬗变

2022-05-16 15:00安春英
锦绣·上旬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商会民国济南

摘要:商会是一种新型的工商社团组织,对一个地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济南商会是济南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民国时期济南商会的发展过程中,济南商会的性质经历了由官督商办的商人社团到工商资产阶级工商业团体的转变。

关键词:民国;济南;商会

一、济南商会的成立

济南商会是在济南传统行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期的行会组织按籍贯和行业划分,排他性强,仅用于联络乡谊维护本行业以及同乡的利益,遵守同业规则进行市场垄断,极度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随着近代社会变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行会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商品倾销使工商业者感受到各行业单打独斗无法抵制外国资本主义的侵袭,工商业者希望打破行业壁垒,联合起来共同与外商竞争;另一方面,旧式的手工作坊逐渐被淘汰,资本主义工厂兴起,新式的工商资产阶级进入行会的管理层,这些行会上层管理者意识到,要想在与外国资本主义的商战中不落下风,必须组织起来成立能够统辖整个工商界的社团。

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后,为商会组织的正式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盛之区可设商务总会”,“商务稍次之地可设商务分会”。1905年据《章程》,济南商会公所正式改称山东济南商务总会,商会的董事由各商家选举产生,在各行会中推举一人为商会会董。清政府为加强对商会的掌控,由商务总局总办亲自兼管商会,商会重大功过奖惩也由商务总局总办代表官府督办,早期济南商会在“权归总办”体制下,便有了自己具有浓厚官督色彩的管理构成。

二、济南商会“官督商办”色彩的表现

济南商会具有浓厚的“官督”特色,但其本质上还是一个“商办”的商人社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济南商会是工商业者为抵御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积极拥护组成的,商人在其建立的过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商会成立之初便联合商讨“如何抵制外人、如何畅销土货、如何开通商智、如何扩充货源”,这表明了工商业者在商会成立时的初心。

第二,商会财产独立、经费自理,无需政府拨款。济南商会在开办之初,即在试办章程中明确规定:“兴事图功,先资经费,公所人员除各行业董事外,总董应馈薪俸,司事须酬额俸,以及租价,器皿,茶水等项,每月约需二百余金。开办之始,先由(商务)总局暂行筹垫,俟办有成效,应令入会各行业分上中下三等大众匀摊。”1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管理,基本达到收支平衡。在经费上商会是取之于商,用之于商,完全由商会自己掌握支配,与官府并不发生任何联系,其“商捐商办”的民间社团性质十分明显。

第三,商会的总办、总理、协理等领导层虽然有官方色彩,但基本上都是精通经济之人,且对商业贸易极为了解。如商务总会协理孟洛川,因赈灾有功被封官职,但其本身就是济南有名的绅商,在商会中代表地方工商业者的利益,为振兴实业、发展工商业不懈努力。

综上所述,初期的济南商会是一个“官督商办”的商人社团,是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和济南工商业者促进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下一拍即合的结果。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济南商会逐步走入了正轨。

三、民国初年济南商会的发展

民初,济南的工商业同清末相比有了较快的发展,资产阶级力量伴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

在济南经济繁荣的背景下,1911年在商埠2建立了山东济南商埠商务分会(以下简称商埠商会)。1914年,两商会按北京政府公布的《商会法》分别更名为山东济南总商会和山东济南商埠商会。商埠商会实行会董制。会员选举会董,再由会董选举会长、副会长。每届会董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民初时期,济南商会已不单指济南总商会这一团体,还有一些附属于商会的商务组织,主要有泺口商会、商业研究所、山东商务总会事务所和商学会等,其组织系统随着资产阶级实体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和拓宽。城埠两商会及其从属系统通过人事渗透、行政参预、经费补助、双向信息交流等多种渠道,对济南地方工商资产阶级有效的进行了组织系统的整合,形成了近代济南地区以城埠两商会为中心,商学会、山东商务总会事务所等商务组织为外围团体的资产阶级的地方性整合。其深层意识上经商的共同素质和繁荣工商业的共同意愿,使整个系统内部获致了一种默契和同一性。使之能打破旧的行业、地缘界限,以“商”为中介实现组织相互间的融合,这种基于自我认同而生发的向心凝聚力将商会系统中各实体牢牢联系在一起。

四、商会性质的嬗变

对济南商会性质的界定,应从其“社会属性”来考虑。济南商会从一开始便包含着民间和官方的二重因素,是政府和商民之间的纽带和中介,但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属性也在变化之中。清末济南商会建立之初带有一定官督色彩,民初之后商会在发展运作中逐渐呈现出明显的商人社团特色。其工商资产阶级团体性质随着地方资产阶级力量壮大而愈发明显:

第一,在行政管理上,民初济南总商会组成已完全脱离“准官僚”或“绅商”的参与,变成一个纯粹工商业者团体组织,从城埠两商会选举中可以看出商会的领导者皆由工商业人士担任。在领导结构上,清末济南商会实行“权归总办”,官方占据主导地位,领导层虽设总理一职,但总理只起联络传达作用,没有实际的决策权,而商董会议也只商讨议论,最后决策由“总办”作出。民初商会的领导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并在总商会章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商会设“会长一员,总揽会中一切事务。副会长一员,襄理会中一切事务。会董四十二人,凡会中一切应兴应革事宜均由会董公议行之,特别会董五员,凡关于提倡工商业进步及改良事项,均有建议之权,商会有所咨询,有答复之权。”这样不仅人事行政管理方面摆脱官府的干预,组织活动上更能代表工商界利益,且职责规范更为明确。

第二,商会有自己独立支配的经费和财产。民初济南商会的经费来源于入会商号交纳的会费和捐赠和商会处理债务纠纷的提成。它的开支也有明确的财务规定,“本会额支款项,每月由会计造具决算表册,由会长,副会长,会董查阅盖章存卷……本会活支款项,须先由会长、副会长认可盖章后方能开支,如有特殊大宗支款,须有全体会董定议开支。”3可见,商会的经费从筹措、开支到查核都由商会按照自己的财务制度独立处置。此外,商会还拥有一些附属单位的资产所有权或管理权,如“济南商会日报”“商事研究所”等。山东商务总会在1915年3月于上海举行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上提交意见书,对此予以说明,并特别强调:“商会之经费,均归商会自筹,政府既无补助,即与政府财政上毫无关系。“商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会经费之预算决算,须每年禀报该管行政长宫云云,应全行删去。如谓恐商会对于经费有浪费之处,自有会员监督,似不必禀报官府,多此一番周折也。”与会的各商会代表均赞成这一意见,并决定向农商部申诉。1915年农商部颁布的修正《商会法》,即按照商会的要求,将这一规定删除。农商部之所咀愿意接受商会的要求而将《商会法》这一条款删除,乃因为商会经费确系“商捐商办”与宫府无任何关系。这一事例,也体现民初济南商会作为独立商办民间社团的性质。

第三,民初济南商会的社会法律地位得到政府的确认。清末济南商务总会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山东地方商务局的控制,因此在实际法律地位上尚属“官督商办”性质。进入民国后,随着工商资产阶级力量的成长壮大,政治独立意识进一步增强,逐渐实现了名实相符的“商办法人社团”地位。商会有沟通众商的功能,因而也有代表商界的资格,能够作为社会的一个法人社团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第四,商会作为一个商办法人社团,具有特定的活动领域与方式。民国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对商会的职务详细规定了九条,包括参与商政,调查商情,协调商事纠纷,管理和提倡工商业,举办工商教育事业等等。济南商会依据商会章程和商会法的基本精神,在章程中规定了自己的职责和活动范围,基本不外乎“联商、保商、振商”等。而在从事各种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济南商会实际上远远突破了商部规定的條条框框,也越出了自拟章程最初设想的范围,在近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近代济南商会作为一个工商资产阶级利益组织,随着地方资产阶级力量的逐渐壮大而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趋向成熟,其本身的社会性质也是一个逐渐嬗变过程,从初期的明显官督商办特色到民国后形成独立的商办社团;具有地方特色的转化过程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济南经济结构的变迁。

注释:

①.庄维民:《近代鲁商史料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86页。

②.济南作为近代最大内陆开埠城市,它有一个特别规划的自开商埠区域,将济南城分为城区和商埠两部分。在商埠区域内的行政、规划、管理都自成一体,造成了济南在1931年之前一城两商会的独特情况。

③.《济南总商会章程》第六章。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山东史志资料》丛编,山东人民出版社。

[2]张玉法著:《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 山东省 1860-191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版.

[3]党明德、林吉玲主编:《济南百年城市发展史—开埠以来的济南》,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

[4]王音:《近代济南商会初探》,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

作者简介:安春英,女,山东省寿光市人,汉族,1996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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