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在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中的地位

2022-05-16 15:00刘治平
锦绣·上旬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哈耶克个人自由

摘要: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是英国著名自由主义学者,其学说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哈耶克从社会的微观角度出发,以个人主义作为方法论,构建起了自生自发秩序这一精密的社会秩序理论。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哈耶克构建自生自发秩序的逻辑起点是个人,而自由又与自生自发秩序有着紧密的关联;第二章则论证了个人为扩展秩序的再扩展提供了基础动力,通过对比中西方自生秩序元素的差异,阐释了“自由的个人”是扩展秩序再扩展的必需条件。

关键词:自由;个人;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

一、个人无知是自生自发秩序的逻辑起点

哈耶克的知识无知论在20世纪60年代奠基,是其庞大的自由主义王国的基石。他曾说,“知识只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有的个人知识的总和也不能构成一个整体”, 而且“个人所能明确掌握的知识只占帮助他达到目的所需知识的很小一部分。”1哈耶克以个人无知论为基点,论证了自由的必要性,进而推导出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蓝图。

1.1“必然无知”的必然性

个人无法掌握社会中存在的所有知识,社会中的知识也无法存在于同一有主体意识的个体中。其原因在于:首先,個人的智力是有限的,仅就自然科学而言,再聪明的个人也不可能掌握所有学科的顶尖知识。而且随着人们对新知识的不断发掘,人类所掌握的知识越丰富,个人所能够掌握的知识比例就越小,就越“无知”。其次,英国哲学家波兰尼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默会知识,即使个人通过短时间的教学学到了某一领域内的显性知识,但是默会的知识无法通过短期学习全面掌握。因此,对不熟悉领域内的知识,个人永远不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掌握,因此会必然的处于“无知”的状态。

哈耶克的“无知论”并不等同于“不可知论”。无知论并未否定人认识客观世界的可能性,而是指出个人所能掌握的知识相较于人类整体知识是极其微小的,而且这种趋势只会随着人类的不断探索而越来越加剧。

1.2必然的无知需要自由

哈耶克认为,无知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主张个人自由的根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依赖以为基础的诸多要素,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2而正是因为个体对大部分的知识是无知的,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做出“最合理的决断”,自由给个体以自己的知识和资源探索最优解的空间和可能。更重要的是,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可以通过价格等信息的传递,最大化的利用他人的知识,新的社会元素和交易形式才可能被创建,社会整体的资源才会被最大程度的调动和利用。

1.3自由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基石

同许多自由主义学者一样,哈耶克也是从消极方面来定义何为自由,是一种否定性自由观。哈耶克在洛克的基础上对自由进行了补充定义:“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迫的状态。”3

在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中,自由作为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作为保障自发秩序的手段和工具,自由的存在使得自发秩序内部的竞争和合作得以顺利进行,在个人寻求经济活动最优解的同时最大化调配社会资源,使得人类文明得以快速的发展。在自发秩序中,规则不是通过外部意志强加于个体的,而是长期在社会的运行中默会形成的,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自发秩序与自由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的,自由的社会是自发秩序运行的前提,自发秩序是自由得以实现的土壤。

哈耶克以个人的必然无知为逻辑起点,论证了无知的人需要自由,自由保障着自发秩序的运行,而自由的本体价值也通过自发秩序得以实现。

二、个人是扩展秩序再扩展的动力

自发秩序是社会自我建构的,其强制力来源于社会整体对自发秩序的认可,从而使得每一个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不得不遵奉它而行事。这就意味着随着自发秩序空间范围的扩大,秩序内部的每一个个体都为扩展秩序的再扩展提供了动力。在哈耶克的表述中,“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更侧重于指秩序的形成原因,而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则多在哈耶克思想的后期在论证秩序向外扩展的时候使用,是一个秩序的两个时期。

2.1扩展秩序的再扩展

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扩展秩序是不断向外扩展的,正是空间的不断增大才给了秩序以生命力。“只有当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遵循了那种能够产生整体秩序的规则时,他们对特定情势的回应就能产生整体秩序”4。虽然每一个个体的自发性实践的本意只是为了自我利益,但是哈耶克认为,这恰恰是自发秩序的“魔力所在”,它引导个体在追寻个人利益的同时遵守了秩序,并通过人与人的合作和交往将这种秩序不断地向外扩展,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秩序自我建构力。只要没有外来的强制力干预,这种建构力会自发的选择出对社会有益的秩序。

2.2扩展秩序需要“自由的个人”

哈耶克认为,这里的个人需要具备自由的特性。“具有自由,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从事社会生活,免受外部意志恣意的干涉”的个人才有机遇和动力投身于扩展秩序的运行中去。而如果跳出西方语境下的“秩序”,中国古代社会并非没有自发秩序的元素。在长期的农耕文明中,相似的风俗和传统也逐步确立。费孝通先生有过经典的表述:“人情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5

但是,在专制统治下的中国古代社会中,相对固化的社会结构限定了每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和保守性更是强化了对自由的限制。这种自发性的秩序无法演进为“自生自发秩序”,只能是在外部强权限制下的有限秩序。社会丧失了活力,就难以扩展成为社会性的秩序。因此,“自由的个人”是扩展秩序运行的基础,也是对外扩张其影响力和适用空间的根本动力,如果社会无法为公民提供自由,扩展秩序也就失去了足够的土壤和动力。

结语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涉及多个领域,选取个人为视角,有利于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当下回应民间,尊重个人权利、尊重私人产权,为经济建设和秩序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当然,对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我们要客观的看待,不能全盘的接受,辩证看待此理论,才能为我国建设新时代法治国家服务。

参考文献

[1] 哈耶克.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

[4]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5]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刘治平,(1997—),男,汉族,籍贯:山西省太原市,学历:本科,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职称:无,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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