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持有人视角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2022-05-18 02:03闫舒刘莹通信作者
医疗装备 2022年7期
关键词:持有人医疗器械监测

闫舒,刘莹(通信作者)

镇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江苏镇江 21200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是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关键监管手段[1],也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输入和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内容。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在评价管理办法》[2]明确突出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持续开展产品上市后安全研究的责任和义务。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也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体系,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履行监测主体责任。而《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20年)》[4]显示,2020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注册人上报报告占比仅为2.09%,说明注册人的实际工作与其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存在较大差距。为全面了解镇江市持有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现状,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管,镇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辖区内的83家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进行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持有人的角度提出建议,为持有人合规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供借鉴。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21年初,镇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镇江市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人就本企业的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填写调查问卷[5],共收到83家持有人填写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现状调查问卷》83份,全部为国产产品持有人(其中台湾地区产品持有人1家)。持有产品涉及Ⅲ类注册证18张、Ⅱ类注册证60张、Ⅰ类注册证53张。

1.2 方法

汇总上述资料,采用Microsoft Excel 软件从持有人机构与人员、制度建设以及监测能力等方面进行统计学处理。

2 镇江市持有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现状

2.1 机构与人员

83家持有人均明确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主要由质量、售后、技术、行政等部门负责,少数由多部门联合负责。83家持有人中共有从事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64名,兼职人员46名。

2.2 制度建设

83家持有人中,仅有1家未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制度文件,另有1家未建立和保持监测工作相关记录。

2.3 培训

83家持有人中,79家(95.18%)持有人定期开展关于不良事件相关的培训工作,4家(4.82%)持有人未开展相关培训。

2.4 监测信息系统登录维护情况

83家持有人中,59家(71.08%)由专人负责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24家(28.91%)由兼职人员负责;21家(25.3%)每月登录1次系统,19家(22.89%)1周登录1次,15家(18.07%)2~5 d登录1次,12家(14.46%)1个月登录1次,9家(10.84%)接到反馈时登录,7家(8.43%)每天登录1次;49家(59.04%)对系统中企业信息及产品注册证信息的更新立即进行维护,27家(32.53%)定期进行维护,另有7家(8.43%)接到通知后进行维护。

2.5 对反馈不良事件的调查评价情况

影响持有人对系统反馈不良事件的评价及时性的原因主要包括:未及时发现系统中有本企业相关不良事件,核实相关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困难,企业内部协调各部门进行技术原因分析步骤、流程等过于冗繁造成超时,调查、评价结果按照公司内部流程盖章审批时间过长等。不良事件评价完成情况见表1。

表1 不良事件评价完成情况

2.6 企业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情况

83家持有人中,23家(27.71%)会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本企业相关产品的不良事件。企业主动上报不良事件数量占系统中收到全国使用单位或者经营企业推送到本企业的不良事件数量的占比情况见表2。

表2 企业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占比情况

3 存在的问题

3.1 思想认识不足

在此次问卷调查及日常与持有人的沟通中了解到,影响持有人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担心不良事件上报会影响企业或者产品形象;另外,部分持有人片面地认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就是单纯地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反馈的不良事件进行系统内的回复和处理,缺乏企业需要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并主动收集上报不良事件的意识;部分持有人尚不清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概念和范围,不了解需要上报的不良事件的标准;甚至有少数持有人不清楚国家现行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模式,将报告的真实性核实和调查工作寄托在监测机构。以上情况并不是个例,均从侧面反映了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认识不足,以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到位,未能履行持有人的监测主体责任。

3.2 体系建设不完善

通过问卷调查及对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发现,大部分持有人虽然制订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制度和程序文件,但多是对法规内容的摘抄套用,未能将不良事件监测评价体系融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运行,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与产品相适应,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具体表现在:组织机构设立不合理、职责与权限含糊不清、未明确部门之间的联动关系、报告监测评价流程过于笼统、未涉及群体不良事件及再评价工作、未建立和保持不良事件监测相关记录等。

3.3 监测能力不足

对持有人在具体开展监测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的报告处置情况,发现以下共性问题:企业未建立产品使用安全信息收集渠道或收集渠道单一、对报告关联性评价的判断标准把握不准、不知如何开展相关报告的调查评价工作、对报告中涉及的项目不理解、未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撰写及预警信号的处置能力不足等。以上问题反映了大部分持有人的不良事件监测能力与相关法规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持有人的监测技术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 建议

4.1 认清形势,加强对法规的学习贯彻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6]提出进一步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事件制度,要求持有人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产品开展再评价。随着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逐渐暴露出企业重视程度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监管强制力不足等诸多问题。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将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法律层级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部门规章,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中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并规范和细化了工作要求,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提升了强制力、约束力和震慑力。为更好地指导持有人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旨在推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但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持有人对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认识不足以及监测能力不足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为,持有人对法规的学习不全面、不透彻,未能认识到国家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管的方针政策,未能真正领会法规要求的深层次内涵,未能把思想觉悟与监管思路统一到同一高度。因此,结合本研究的调查结果,建议持有人,特别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法人、负责人等领导决策层要认清形势,正确认识不良事件对产品、对企业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深入研读、理解法规内容并贯彻到实处,让企业的发展符合监管要求,紧跟行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临床的需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4.2 提高认识,注重监测体系建设实效

为规范和指导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7],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持有人监测体系不健全、不履行监测责任和义务、不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事件病例、未提交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本研究发现,目前多数医疗器械持有人已在企业内部明确了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并建立了相关报告、调查、分析制度,但实际运行中多采用少数兼职人员,企业内部监测制度和体系相对独立,未能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结合,责任不明确,流于形式。持有人应对照管理办法和检查要点要求,设立监测机构、明确监测责任,配备与企业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广泛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制定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用于规范企业科学开展调查评价、报告上报、应急处置、数据利用、记录保存等工作,对照检查要点查找不足,从机构与人员、文件管理、设计开发、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四方面建立健全监测体系,保证监测实效。

4.3 强化培训,提升监测评价处置能力

在现行法律法规背景下,持有人应明确自身的法律义务及职责,提高主动开展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风险管理意识,要主动履行不良事件监测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按期认真撰写、提交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开展重点品种监测,准确完整掌握产品的安全信息;加强风险应急管理,尤其重视死亡病例、群体性不良事件和聚集性信号的及时处置,强化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产品风险情况,通过修改说明书、增加警示标识、改进设计、开展宣传培训、进行临床研究等方式控制产品风险。总之,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但要熟悉企业产品,熟悉法律规章,有相关专业及从业背景,还应具备较强的学习和沟通调查能力,这就要求持有人通过重视和不断强化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的监测评价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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