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视角下知识付费行业的侵权行为分析

2022-05-23 20:43肖叶飞
编辑之友 2022年5期
关键词:知识付费著作权

【摘要】知识付费是知识创造者把知识变成产品与服务,满足用户在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需求的一种经济形态。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分为两种类型,知识付费作品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知识付费行业中的用户、知识创作者与平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侵权行为需要厘清侵权主体、客体以及侵权责任,完善知识付费版权保护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付费 著作权 付费平台 付费问答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2)5-077-06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5.012

近年来,知识付费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底,行业产值预计达到600多亿,用户规模近5亿。知识付费是知识生产者将知识、信息、技能等通过策划、加工、生产、包装等手段,变成产品与服务,通过知识付费平台满足用户的知识信息需求。知识付费行业融合了图书出版、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行业的特征,其快速发展取决于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匹配。需求侧方面,中产阶级的知识焦虑与本领恐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移动支付的方便快捷等,激发了旺盛的需求市场;供给侧方面,正如美国作家克莱·舍基在著作《认知盈余》中提出的“认知盈余”,受过高等教育的精英分子,有大量的知识盈余,有空余时间,有分享的意愿和便捷的平台,这一切成为巨大的供给能量。[1]

知识付费平台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内容形态来分,知识付费平台可分为付费问答平台、大众化知识付费平台、垂直化知识付费平台、在线教育付费平台、社群阅读知识付费平台和工具型知识付费平台等不同类型。按照商业模式不同,知识付费平台包括问答型平台、流量电商型平台、社区型平台、SaaS工具平台等四种类型。问答型平台以付费问答实现内容生产与知识变现,例如知乎、百度问答等;流量电商型平台拥有自己的用户,邀请专家开讲与内容生产,平台分成,例如喜马拉雅、网易云课堂等;社区型平台是基于社区互动的方式进行内容生产与知识付费,铁杆粉丝构成高品质社群,例如知识星球等;工具型平台为用户打造属于自己的知识付费平台,提供专门的知识付费的小程序解决方案,在店铺内实现内容变现与知识付费,例如小鹅通、美阅教育等。

同时,知识付费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不容忽视,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客体的知识付费作品被他人侵权;另一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付费业务开展过程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即侵权主体来自知识付费行业,包括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方。探讨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侵权现象,有利于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促进知识付费行业健康发展。

一、作为客体的知识付费作品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知識付费产品形态包括音频产品、视频产品、图文产品、在线问答等,可以说,大部分知识付费产品都可以称为作品。

1.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或社交媒体盗版低价出售知识付费作品,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以知识付费的“散户”为主,注册购买知识付费产品,截屏截图、录音录像或下载知识付费产品,通过社交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低价售卖,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例如,知识服务商和运营商罗辑思维打造的《李翔商业内参》被电子商务网站低价售卖。蜻蜓FM获得《蒋勋细说红楼梦》独家版权,被电子商务网站几元钱低价售卖。2016年,知乎平台已联合淘宝、闲鱼查处200多次知识侵权行为。[2]消费者低价售卖知识付费商品,这种侵犯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罪,两者的区分标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美术等作品”,量刑的轻重需要考虑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2018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购买《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等翻录的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上传云盘,通过支付宝与微信等渠道收费,公安机关通过电子证据取证,涉案盗版音频作品共计四万余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3]

2. 消费者将知识付费作品在社交媒体、网络社群无偿分享,侵犯了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用户分享的作品有社交问答、音视频作品、网络课程等类型,分享渠道包括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朋友圈等。虽消费者没有获利,但也侵犯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传播成本极低、监控查证极难、破坏性极大等特点。例如,2016年7月,“知乎大神”未经授权在个人微博平台向数百万粉丝传播付费作品,遭到知识付费平台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里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大众。如果是特别小的圈子,例如家庭成员或学生,仅供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标明来源与出处,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构成侵权。

3. 消费者传播知乎问答、微博问答等知识付费平台的答案,这种行为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

问答平台是C2C的传播模式,包括知识分享讨论型、招标悬赏型、积分型等。知识分享讨论型根据人们的兴趣爱好分成不同群体,用户通过积极回答问题获得同行认可;招标悬赏型通过现金悬赏的模式获取问题的答案;积分型通过积分激励获得用户的答案,拥有更多积分的用户可以提出问题,获得更好的答案。知识付费答案与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在线课程等相比,不能构成知识体系,具有碎片化、个性化的特色。付费平台答案是否认定为作品?主要以独创性、一定形式与智力成果三个要素来衡量,满足三点要求就是作品,一般性的理论、知识、信息不能认定为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的文件、单纯的事实消息、通用数表等均不能构成作品。如果答案认定为作品,答案的作者与平台谁拥有答案的版权?这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而确定,一般来说,作者拥有所有权,平台拥有使用权,平台依靠答案来维持运营。北京友谊医院营养师顾某开了微博问答,向他提问需要支付198元,有网友通过支付1元钱围观获取答案并恶意泄露,侵犯了著作权。

4. 消费者将知识付费平台的答案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侵犯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

如果知识付费的答案认定为作品,答案的提供者或平台就拥有作品的改编权。新《著作权法》界定改编权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201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知识付费侵权案件,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判决被告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以及一万余元的合理开支。[4]原告在知乎回答问题中有一段文字“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具有独创性,点赞量与评论数均很高。“小情书LOVOTE”微博账号上传了一个短视频,名为《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视频中的人物、场景、情节及结果等故事元素与知乎回答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片头有导演与演员,根据“实质性相似”这个侵权关键要素,法院认定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

二、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主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等,在知识付费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答主、朗读者、讲课者等知识创作者以及知识付费平台等主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多项权利。

1. 知识问答类的答主抄袭内容来回答提问,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一些知识付费大V、知识网红、意见领袖、明星在回答提问的时候,未经他人许可或未标明来源,抄袭他人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就如学者在发表的论文中大面积抄袭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例如,微博大V“白衣山猫”在微博问答中涉嫌抄袭,其答案转载台湾医生的文章,甚至抄袭专业团队研究的答案,答案并非答主原创。当然,如果抄袭的答案不是作品,只是一般性的知识与信息,则不构成侵权著作权,只是不道德的抄袭行为。

2. 知识付费平台听书节目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知识付费行业中有大量的音频听书付费节目,例如,十点读书、有书、薄荷阅读、柠檬听书等平台的听书节目。有声书的制作涉及作品的表演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如果创作者没有经过授权或许可对文字作品进行了朗诵表演和在线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016年,喜马拉雅因私自传播《斗罗大陆》有声读物被判侵权。2018年,知名作家曾鹏宇在微博上控诉,喜马拉雅平台未经许可把自己的作品《世上有颗后悔药》改编为有声书,并可以免费下载,侵犯其著作权。

3. 知识付费平台讲书类节目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讲书类节目与听书类节目不同,是否侵权视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介绍与评论某一作品的主要观点与思想,属于合理使用。新《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第二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逐段逐章地精读原书,则构成对作品的表演。如果把原作品进行压缩再讲解,则属于改编。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文学作品改编为儿童文学作品等属于改编行为,改编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新《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讲书类节目的创作者基于原作品创作新的讲书作品也不例外,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新创作的讲书作品享有属于原作品邻接权中的表演权。例如,2018年6月,用户向妙读APP平台上传节目《七堂极简物理课》,博集天卷《七堂极简物理课》一书的营销编辑投诉称平台侵犯了著作权,课堂讲稿与原版高度重合,无内容创新,实则删减版。[5]“实质性相似”与“市场替代性”是判断是否侵权的两个标准。

4. 知识付费音视频平台接入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侵犯了作品的广播权

广播权就是“以无线方式或者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在知识付费产业中,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将传统广播电视的直播流接入付费平台,侵犯了传统广播电视台的著作权,损害了广电媒体的经济利益。新《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5. 知识付费平台播放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知识付费产品的形式是音视频作品,有大量的背景音乐,或者知识付费以在线直播形态进行,经常播放音乐,这容易构成侵权。直播行业的侵犯著作权值得知识付费行业深思,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网络主播冯某在直播时未经授权播放了歌曲《恋人心》《女人是老虎》。[6]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播放音乐作品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行为,但网络直播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平台,他们之间约定了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匹配原则,斗鱼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主客体与侵权责任

知识付费行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主体包括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方,侵权客体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等。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之中,侵权主体不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方

消费者侵犯著作权。一些消费者作为知识付费的用户,先购买知识付费产品,然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社交媒体分享作品或售卖盗版作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打击了知识创作者的热情,损害了知识创作者的利益,阻碍了知识付费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作品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创作者侵犯著作权。知识付费平台的创作者包括UGC(用户生产内容)与PGC(專业生产内容)。问答类知识付费以用户生产内容为主,专业垂直类的知识付费以专业团队生产内容为主。在听书、讲书等知识付费节目中,知识创作者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网络问答、在线教育等知识付费中,网络大V、知识网红、意见领袖等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

运营性平台侵犯著作权。平台侵犯著作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运营性质的平台与知识创造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二是作为工具性质的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审核不力,造成侵权行为发生。如果是运营性质的平台,平台方与知识创造者共同提供知识服务,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是利益共同体,需要承担更高的侵权责任,不能简单适用“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要根据是否实质参与侵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获得商业利益等多重标准而判定是否侵权。运营性平台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内容,参加知识的生产与运营,其涉及职务作品权利归属问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二是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是作者享有署名权。新《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双方应该通过合同明确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如果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依然享有作品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与作品的完整权,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分离。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侵权行为发生时,运营性平台承担更大的责任。

工具性平台侵犯著作权。这类平台采取B2B知识生产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服务。例如,小鹅通、千聊等平台从工具、流量、人才等多方面为知识付费平台提供营销方案,短书、知识星球等平台提供直播课堂、在线出版、企业内训等知识付费技术服务。根据“避风港”原则,作为工具性质的平台,仅仅提供技术服务,没有实质参与侵权行为,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应免除责任。反过来说,如果不知道平台有侵权作品,而且没有收到侵权行为的通知,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例如,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件中,北京海淀法院认为,新浪微博不知道作者上传的短视频是根据知乎问答改变的侵权作品,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即可。同样道理,电子商务平台,发现盗版的知识付费作品及时通知商家下架产品,则无须承担责任。

2. 知识付费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精神权利。例如,在知識付费问答中,如果偷听者未经同意擅自分享答案则构成了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即“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未标明作者的名字则侵犯了作品的署名权。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对作品进行篡改、歪曲或拼凑则侵犯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等十余类财产权利。知识付费行业是盈利性行业,极易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且知识付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的边际成本很低,而获取的回报却很高。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知识付费作品通过社交网络、电商网站等分享或售卖,侵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未经许可,根据知识付费的文字作品改编并摄制为音视频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则属于侵犯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用户经过朗诵、演奏、剧本演出等形式表演作品,则侵犯作品的表演权。

3. 知识付费行业中传播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责任

知识付费平台中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是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平台运营商。一般来说,消费者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作品的流通领域,知识创作者侵权多发生在作品的生产领域,如果侵犯著作权证据确凿,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随着知识付费行业的发展,知识创作主体的多元化、付费内容的垂直细分化、消费者的零散化以及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带来了挑战。知识付费平台运营商在侵权案件中是否侵权?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根据平台的不同属性而定,主要判断依据是运营性平台或工具性平台是否实质参与侵权。

知识付费运营商在侵权案件中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如果知识付费平台运营商直接上传了侵权作品到网络服务器,则是直接侵权。如果仅仅是为侵权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或平台服务等,则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其中网络储存、搜索、链接、自动接入四类运营商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当知识付费运营商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引诱、教唆、参与或者实质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包括“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两种类型。例如,博联社创始人马晓霖表示,喜马拉雅平台推出《马晓霖看中东》音频版,未经授权构成直接侵权,经交涉后下架。诗词大会评委、百家讲坛王立群教授讲课的音视频作品被用户上传知识付费平台,平台参与售卖并获得利益的分成,构成间接侵权。

知识付费运营商在侵权案件中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如果运营商明知用户上传了大量的侵权作品,为了获取利益,希望此行为发生,则是直接故意。如果明知存在侵权而放任此行为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运营商预见到侵权行为的发生,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则是过失行为。分答、知乎、微博问答等问答类知识付费平台,得到、喜马拉雅、豆瓣时间等大众化知识付费平台,百度文库等文档付费平台,微信、简书等内容打赏类平台,用户生产与上传的内容较多,侵权风险较大,运营商的监管责任越大。2012年,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公司案集中宣判,法院支持了韩寒等作家的合理诉讼请求,百度文库作为专门功能性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借口逃避监管的责任,平台方侵犯作家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是故意行为。

知识付费运营商是否可以凭借“技术中立”原则免除责任?如果运营商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持,未涉及主观因素,则适合“技术中立”原则。2013年,国务院修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储存、搜索、链接、自动接入等四类运营商在一定条件下适合“技术中立”原则。相反,如果知识付费平台实质参与侵权,并与侵权用户有意思联络,参与利益分成,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作为,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知识付费听书平台或在线教育平台,明知或应知大量侵权作品在平台传播,为了分享商业利益,希望或放任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则是故意侵权行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法案)在1998年首次提出“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运营商接到第三方侵权行为的通知,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或侵权链接,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护身符”造成了平台方对于内容审核与用户违规惩戒的忽视,美国进一步引入了“红旗标准”原则。如果侵权作品像一面红旗一样高高飘扬,平台服务商视而不见,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原则提高了平台运营商的“注意”义务,他们需要加强审查平台上用户上传的明显的侵权作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平台运营商在获利的同时,理应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审查与监管,对其他权利人著作权予以尊重与保护。例如,路遥的小说《平凡的世界》未经许可被制成有声读物在荔枝平台传播。2020年4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平台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7]

四、知识付费行业中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知识付费涉及内容生产与产品传播,平台将知识生产者与消费者连接在一起,极易造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付费行业的著作权保护,促进知识付费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

1. 加强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的确权与审核工作,为保护著作权奠定基础

对于原创的知识付费作品,平台方要加快向版权局登记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同时注重著作权的权属公示,减少权属争议,保障知识付费作品的著作权,便于举证维权。对于非原创作品,平台方要加强权属审查,包括授权方或转让方的相关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以避免版权权属存在问题的作品在平台传播。例如,得到与喜马拉雅等知识付费平台,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才可以在平台进行传播,应加强审核工作。

2. 平台方通过内容监察、用户投诉、技术审查等手段发现侵权作品,形成著作权的传播、审查、监测以及投诉受理一整套的版权管理体系

区块链技术能夠对作品进行标记,证明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追踪交易过程。例如,淘淘课知识店铺有一个版权溯源功能,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内容进行标记,作品取得一张永久有效的电子身份证,转载过程中可以证实内容原创作者,便于维权。知乎与淘宝、微信、QQ等平台方建立绿色投诉通道,定期筛查上传的作品,尽到相应的注意以及审查义务,根据“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对侵权作品实行第一时间下架处理。2016年,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维权云平台上线,全部的未授权的转载数据均可以通过该平台的电子取证模块自动取证,取证材料具有完整证据效力,实现版权平台自动化的确权、监测、取证,节约了时间和人力。

3. 建立全国性知识付费版权联盟,将知识付费平台的作品打通共享

我国已经建立了涵盖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著作权行业协会组织,资源共享,整合营销,行业协会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许可和权利保护,与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作品的授权使用或参与版权诉讼等活动。2005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向版权使用者收取相关使用费用并向权利人分配。自从2011年作家起诉百度以后,作家维权联盟、数字音乐维权联盟依次成立,作为著作权人与侵权者的中间人,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4. 实现版权许可自助化,加快著作权作品的流通与使用

通过“数字版权唯一标志符”(DCI)、“版权印”等公共版权许可服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提升版权许可率和作品利用率。[8]例如,一些平台设置“允许付费转载”的付费授权功能,明确版权授权时间、范围、使用方式等,便于著作权的授权与许可。

5. 加强新《著作权法》的宣传,提高消费者与平台运营商的版权意识

开展版权登记、版权保护、版权司法等宣传活动,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付费作品的登记与保护,优化版权治理。同时,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侵犯行为的执法,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知识付费是基于内容分享与社群传播的知识服务经济,随着中产阶级的增加与知识焦虑的涌现,知识付费将保持旺盛的需求。知识生产者的专业化内容服务与著作权的保护是知识付费产业良性发展的两个前提。对于消费者、知识创作者与知识付费运营商等不同主体来说,需要提升保护著作权的意识,熟知《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侵权责任与免责条件,从而建立良好的产业生态。

参考文献:

[1] 克莱·舍基. 认知盈余:自由时间的力量[M]. 胡泳,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3.

[2] 胡洁人,卫薇. 知识付费的法律之困[J]. 检察风云,2018(5):16-18.

[3] 张敏,张馨月. 出售盗版音频作品侵犯著作权[N]. 浦东时报,2020-07-03(005).

[4] 赵春艳,尹斐.“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  拍摄公司和拍摄者被判赔六万元[N].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07-07(006).

[5] 闫妍. 从“妙读APP”抄袭事件看网络内容版权纠纷[J]. 传媒论坛,2019(3):90-92.

[6]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直播平台案[EB/OL].[2019-02-15]. 搜狐网,https://www. sohu. com/a/294861771_120046359.

[7] 荔枝FM擅播《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法院判赔50余万元[EB/OL].[2020-04-16]. 澎湃在线,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6996109.

[8] 于文. 知识服务转型中的版权制度调适[J]. 编辑之友,2018(5):17-21.

作者信息:肖叶飞(1975— ),男,安徽潜山人,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传媒经营与管理、传媒与法、广播电视。

Analysis of  Infringement Act in Payment for Knowledge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XIAO Ye-fei(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0, China)

Abstract: Payment for knowledge is an economic form in which knowledge creators transform knowledge into products and services to meet the needs of users for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The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Payment for knowledge industry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the infringement on copyright of "Payment for knowledge" works, and the infringement on others' copyright by users, knowledge creators and platforms in the industry.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subject, object and liability of Payment for knowledge infringement, improve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Payment for knowledge copyright,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Key words: payment for knowledge; copyright; payment platform; pay for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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