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诚信建设解析

2022-05-24 12:54潘拥军
银行家 2022年5期
关键词:诚信金融建设

潘拥军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们在追求美好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离不开诚信建设。党中央高度重视与关注诚信建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在不同场合对诚信的重要性作出阐述和精辟论断。诚信,已然被摆在一个突出的高度之上。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制,加强失信惩戒”,立足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长效化。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社会”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抓手。守信是良性社会化的重要基石。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更是守信经济。金融市场更是如此,作为包容大量各类资金融通的巨大市场,更离不开坚实的诚信体系支持。故有必要就当前金融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形成稳妥完善的路径对策设计。

当前金融诚信建设现状

随着社会诚信建设不断深入,金融行业的诚信发展也越来越受重视。相关部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对违反诚信以及恶意失信的行为实施了坚决的打击,避免了一些潜在金融风险敞口的暴露,维护了交易畅通和金融安全。

针对诚信领域的金融监管的范围不断增大、力度不断增强。随着人们对金融行业认知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外存在大量所谓的不受监管的“自由港”或“灰色地带”。同时,相关部门对金融诚信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对金融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也提出了与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相适应的诚信要求。

不断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群体的保护。一是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方面,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适当性制度,有效保障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二是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完善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制度,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了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三是在保障机制方面,提升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建立了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和金融消费者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诚信法律制度在金融领域不断扩充、夯实。我国民法等基础性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诚信要求也已纳入基本原则衡量,如2020年发布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金融法律都有相应明确指向的诚信条款。例如,2015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015年修正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更是新增了诚信档案等规定,等等。

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诚信领域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IT人员、数字化转型、线上组织架构等布局越来越成熟,5G技术前沿应用研究已然走在世界前列。与技术水平相匹配的金融诚信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诚信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也将越来越进行深层次完善。

金融诚信建设存在的挑战

金融诚信建设面临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诚信建设呈现碎片化。一是诚信建设有待体系化、规范化。金融行业发展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诚信建设也从个人道德向行业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等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加深了诚信建设的碎片化。所以金融业诚信建设要完成碎片化向体系化的转变。比如,何处需要新增诚信约束,何处需要强化诚信约束,何处需要改变诚信约束形式,等等。二是诚信建设步骤也有待清晰化、规范化。金融诚信建设尚未形成完善的规范化的实践蓝图,未来须从行业内各方面有步骤、有节奏地加大推进诚信建设具体事项,如建章立制、奖惩结合、规范管理、多策并举等。

诚信建设法制化有待进一步发展。一是道德的软约束难以强化诚信建设约束力。单一、纯粹的道德软约束很难扭转个别金融企业在巨大利益诱惑的失范行为。二是从道德诚信迈向法律诚信也面临一定冲突。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更多关注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仅靠商业道德约束失信金融机构,收效甚微。而当前法律尚未完全覆盖金融业诚信的方方面面,这既有法律自身发展规律原因,也有部分法律法规形成基础原因。

诚信建设约束力相对薄弱。一是金融诚信建设体系并未形成全面覆盖约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直接涉及到诚信建设的部分,理应强化诚信建设。二是诚信建设约束力度有待加强。个别诚信条款的执行、惩罚力度不够,失信者承担的代价远不及其不当得利。三是诚信建设约束力制度化不够。短期的、临时的、片面的诚信建设约束力,现实中很难对抗各种各样的失信行为,易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监管措施成为“一纸空文”等窘境。

诚信建设尚未构成广泛文化体系。一是部分金融机构诚信文化相对薄弱。对员工的诚信管理持“走形式”“应付了事”态度,不愿对问题进行精确解剖、精准排雷。二是欠缺与之配套的考核机制。当前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更多将员工的业绩和能力作为核心考核目标以及衡量升职的重要因素,而往往忽视对员工是否诚信的关注。

金融诚信建设中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形成各种人为的、不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一是人为过滤重要信息。商业化畸变形成过度利益化倾向,使得金融服务提供方有意或无意地过滤关键信息,诱导受众接受不平等、不公平的条款与業务模式。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单方面强行要求金融消费者在不熟悉内容的情况下签字,被动接受合同义务。二是专业化的信息不对称易形成决策的优势地位。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模式、金融营销手段,与欠缺信息或专业能力、理解能力严重不足的金融消费者群体之间形成巨大冲突,造成金融消费者易做出非理性决策。三是对弱势群体进行金融知识的恶意运用。为达成其不道德甚至悖于法律的目的,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大量晦涩的金融术语、复杂的交易过程、吹嘘过高的收益回报等欺诈老弱幼群体,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金融机构失信付出成本较低。一是巨大的商业利益与较小的失信惩戒代价形成悬殊反差。这种反差,会诱导一些不法机构出于谋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违背商业基本道德准则铤而走险。正如《资本论》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險。”二是传统的约束体系正在发生变化。道德、文化等软约束在受到社会上盲目追求资本的恶劣风气影响后,极易发生较为严重的认知偏差。例如,向明知不宜购买的人群兜售相关金融产品。三是部分失信惩戒法律规范有待及时修订。随着社会财富增加、价值观多元化、货币贬值加快、传统文化约束影响渐弱等诸多因素共同发生作用,一些失信惩戒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依存的基础发生变化,而必要的修订则更是迫在眉睫。四是部分金融机构未形成严格的内部惩戒机制。一些机构为过度追求各种盈利指标,而忽视或淡化企业内部失信惩戒文化、机制建设,未能把失信的火苗及时掐灭。

对诚信在金融业务中的作用理解不深刻。一是金融业长远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基础。信用是金融的基石,也是金融能够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二是失信行为埋藏难以察觉的风险火药桶。诚信缺失很容易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甚至风险蔓延,引发系统性风险。三是倡导诚信本身也是对金融业务、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的支持。比如,征信业务蓬勃发展会为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更多数据、内容等支持,强化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与高效率。

道德诚信向法律诚信转变仍在进程中。一是法律诚信全方位发展仍须不断成熟。一些有关传统道德诚信的内容,在转化为法律约束的过程中仍有待改进,故现实转化中会出现现行法律所未涉及到的部分。二是诚信应当内化在金融企业的日常合规之中。一些金融企业欠缺定性、定量的衡量指标约束,不能从业务的源头把控不诚信带来的风险。

完善金融诚信建设的主要路径对策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在金融领域引导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坚决贯彻党中央对诚信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重要部署。在当前面临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时期,有必要把金融诚信建设作为金融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一是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央、地方其他相关部门对金融诚信提出相应规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作为金融管理部门对行业金融诚信具有直接管理职责,其所参与制定发布的相应法律规范及政策文件对行业诚信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央、地方其他相关部门对所下辖或管理的业务事项,也会涉及到相关金融企业或金融行业的具体内容,故也会提出相应的诚信方面的规范要求。二是各类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金融诚信一线的重要指导作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金融企业覆盖面甚广,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金融机构要对企业布局、业务产品创新、业务发展、日常经营、业务合规等方面加强诚信要求,离不开金融机构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体量大、分支机构多、业务庞大、社会影响大等,更应当将诚信建设置于重要高度。

倡导完善行业规范,消除不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一是规范行业规则,避免一些机构打着“惯例和交易习惯”的幌子强行给金融消费者设置不合理、不平等、不公平的业务条款。行业管理和交易习惯关系到整个市场交易的风气,有必要结合市场道德与法律规范予以完善。二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避免企业利用不合理地位和竞争优势损害相对方利益。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要坚决依法打击因资本野蛮生长而引发的诚信问题。持续加大规范金融行业诚信要求,严厉惩处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违背诚信的重大事件。三是实施倾斜政策,加大对老、弱、幼等弱势群体的金融帮扶。鼓励和规范金融机构对老、弱、幼群体的服务,提倡积极开展老年人窗口和业务指导模式,关注老、弱、幼等群体在金融领域短板不足部分,从金融知识学习、政策关注、业务引导、案件查处等多维度、多层次对金融领域诚信进行规范要求。

构建完善诚信法治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一是加强立法修法,健全诚信相关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因此,我们有必要有规划、有步骤地将金融领域诚信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和完善基本的诚信相关法律制度,推行基本的法治文化,保障诚信相关领域有法可依。二是加大失信惩戒,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对发布时间久远,以及与当前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太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中的诚信条款,要加强论证、有依据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相应指向事项进行攻坚克难,做到强化失信惩戒力度、重要事项均有法可依。

灵活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诚信信息在行业的应用。一是充分发挥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大数据在消除信息不对称领域具有突出重要作用,故有必要结合这些新技术完善诚信领域相关应用。二是引导新技术在征信等重要行业发挥作用。鼓励新技术应用在征信等重要行业领域,将行业发展与诚信规范紧密结合,积极推动诚信相关行业发展。三是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应用新型诚信典型示范。树立优秀诚信企业典型,加强领头示范作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示范效应。

完善企业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纳入金融行业重点考核指标。一是强化金融行业诚信监管要求。对金融行业重要诚信事项纳入重点监管指标,规范金融行业诚信发展路径。二是鼓励企业、行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健全的诚信文化,有利于形成企业良好商誉和行业良好规范。三是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发展。不断促进金融行业诚信文化发展,并扩展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体系,最终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文化水平。

结语

“人无信不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诚信,是一种品格,也是一种责任。历经建党百年,我国金融业取得了全球瞩目的成就。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金融业必将发挥更大作用。诚信,是促进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催化剂。金融诚信建设,既能提升行业整体诚信水平,又能维护金融稳定和保证金融可持续发展,最大范围、最大程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金融业将更加把诚信建设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之中,形成先进性、前瞻性、科学性的金融诚信发展方向,狠抓实干、合力攻坚、做好表率,为扩大金融国际影响力、深化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贡献最大力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

中国银保监会博士后工作站)

责任编辑:孙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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