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的实施状况与修订

2022-05-27 10:05朱雅楠刘佳佳齐培潇
科普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修订

朱雅楠 刘佳佳 齐培潇

[摘   要] 采用文献研究法,从《科普法》的实施对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的社会价值和取得的具体成效等方面对《科普法》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总结,以期深入了解《科普法》的实施状况,明确《科普法》对我国科普发展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新形势的出现,《科普法》逐渐显现出滞后性,其修订成为近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修法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明确《科普法》修订的必要性以及如何修法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对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科普法》   科普工作   科普事业   修订

[中图分类号] D922.17;N4 [文献标识码] A [ DOI ] 10.19293/j.cnki.1673-8357.2022.0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于2002年正式颁布,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也是现今唯一一部科普专门法,自颁布以来一直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并产出了很多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为了解《科普法》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科普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参考。因此,有必要对《科普法》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科普法》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及修订的有关问题,以便促进《科普法》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我国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1对《科普法》研究的总体态势

根据中国知网学术文献研究统计,分别以主题和关键词“《科普法》”进行检索,发现首篇以“《科普法》”作为关键词的文献发表于2002年7月,截至2022年2月,以“《科普法》”作为主题词的文献共有668篇。

从已有文献的研究主题看,学者们主要探讨了《科普法》出台的背景与过程、《科普法》的贯彻落实、《科普法》的文本解读、《科普法》与科普事业发展的关系、《科普法》的实施效果、《科普法》的修订等问题。其中,有关《科普法》的实施效果、实施路径以及修订等方面的研究比较多,其他主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这表明《科普法》的关键在于实践层面的落实。

从发表文献数量的年度分布看,《科普法》颁布之初和重大纪念年份文献发表数量较多,其他非特殊年份发文数量相对偏少。按照论文发表数量的年度进行排序,以“《科普法》”为主题的文献在2003年发表数量最多,达到104篇,内容大多以纪念《科普法》颁布一周年为主,主要从不同方面大力肯定了《科普法》对科普工作的里程碑意义;其次为2002年和2004年,发文数量均达到了73篇。其中,2002年的文章主要是对《科普法》的文本解读和价值探索,2004年的文章大多是围绕《科普法》的贯彻落实展开;再次是2012年和2007年,即《科普法》颁布10周年和5周年,发文数量分别为59篇和50篇,大多是对《科普法》颁布10周年和5周年以来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性分析,且以正向评价为主。这些年份的发文量和讨论主题表明,《科普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科普工作和科普事业意义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发文数量最多的5个年份都集中在2012年及之前,2012年之后相关文章的数量明显减少,虽然发文量有所浮动,但数量远低于《科普法》颁布的前10年。另外,从近10年的研究主题来看,最为突出的主题是“《科普法》修订”,发文时间集中在近两三年。近10年关于《科普法》的相关研究逐渐减少,且多集中于修法的探讨,这表明《科普法》在某些方面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科普需求。

2《科普法》的实施

实施效果是发挥法律保障作用的根本前提,对《科普法》的认知不能仅仅停留在纯粹的理论层面,明确保障《科普法》有效实施的对策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在实践层面深化对《科普法》的认知。

2.1《科普法》顺利实施的有效对策

贯彻实施《科普法》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为使《科普法》的作用切实得到發挥,学者们重点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立科普联合机制、发挥科普宣传作用、注重科普群体与方式的特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一,《科普法》的落实需要大力发挥政府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首先,各级政府要在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加大科普经费的投入,并确保经费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其次,建立一支由科普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组成的坚实科普人才队伍,为科普实践的开展奠定扎实的人才基础;最后,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中,提升科普设施建设的数量和质量[1]。

第二,贯彻落实《科普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联合机制。首先,在明确科协具有科普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建立科普社会化组织,调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共同推进科普工作[1];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普工作与市场相结合,例如科普娱乐、科普旅游、科普文化等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2];最后,要把《科普法》与《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结合起来,形成法律调控和政策引导的双向科普合力[3]。

第三,科普宣传能够提高公众对实施《科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为《科普法》的顺利实施奠定思想基础。首先,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与杂志等大众传媒在科普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应提高科普宣传水平,坚持联动科普,群众宣传与领导宣传相结合、科普宣传与科普实践相结合[4];最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更新科普宣传的形式与手段,利用网络媒体进行科普宣传与创作,使互联网成为新时期科普宣传的主阵地[5]。

第四,不同群体多样化的科普需求要求《科普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科普群体与方式的特定化。要灵活采用多样化的内容、手段与方式进行科普,实施“因材科普”,使科普工作适应科普对象的不同需求[6]。另外,应该不断改变与完善科普方式,可以通过科技界与媒体的互动与交流,使科普活动由公众被动接受逐渐转变为群众积极参与[2]。

以上实施路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普法》、提高科普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普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提供了有效的对策与措施。

2.2《科普法》的实施存在一定薄弱之处

《科普法》在实施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利于科技界与广大公众在短时间内对科普工作的薄弱之处有清晰的认知。

第一,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落实《科普法》必须摒弃仅仅强调实用性和工具性的传统观念,树立尊重科学、重视科普工作的正确理念。但我国科普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以及对科学精神的重视不够等理念问题,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导致科普经费和资源投入严重不足[7]。另外,过去的科普仅仅注重普及和科学知识相关的实用技术,忽视了对科学思想、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的培育与弘扬[3]。必须改变不利于推进科普工作的错误理念,为科普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在多方面存在不协调与不平衡问题。一方面,地区间、城乡间与部门间的发展不平衡。具体来说,东部地区的科普投入和科普资源量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科协、教育和农业部门的科普人员远远多于文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农村地区在科普人员与科普设施等方面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是制约科普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8]。另一方面,公益性科普与社会性科普并未得到同等重视,导致二者在发展中极不平衡[9]。科普是全民科普,并非仅仅是对重点地区与重点人群的科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科普事业发展不平衡必定会影响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的提升,在今后的科普工作中必须注重不同人群和地区间科普资源的投入平衡。

第三,科普经费是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普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很多地区虽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没有足够力量兑现,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科普经费投入不足且渠道单一,人均科普经费不高,这对科普基础设施的数量、科普资源的总量以及优质科普资源的开发力度等均有不利影响[10]。

第四,科普工作者的数量与素质是确保《科普法》深入落实的中坚力量。但我国科普人员依然存在一定的缺口且人才质量参差不齐,各地区与各部门科普工作者数量有限,高素质科普专业人才和兼职人才更是缺乏,科普创作、研究、策划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受到了严重制约[10]。今后科普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科普专业人才的培养。

可见,《科普法》的落实距离科普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与法治化还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公众的科普需求和社会精神文明发展需要。今后的科普实践必须对以上问题加以改进,力求体现《科普法》的立法宗旨,实现立法目的。

3《科普法》实施的价值与成效

科普工作的价值和成效是反映《科普法》执行情况的重要标准与依据,直接关乎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的提升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本研究从《科普法》颁布的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两方面进行了总结,以期深入明确《科普法》对我国科普发展的意义。

3.1《科普法》颁布以来影响深远

《科普法》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关于科普的专门法律,自颁布之初,大部分学者就深刻意识到《科普法》在引导部门和地方科普法治化建设的发展、推动相关科普政策与文件的出台以及促进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一,《科普法》使科普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极大推进了我国科普法治化与制度化建设的进程。《科普法》的立法理念与法律条款是各部门和地方科普法治建设的根本依据与重要借鉴,不但促进了地方科普法规的出台,也有助于相关部门明确和细化科普工作,有利于加快科普立法的步伐,完善我国科技法律体系[11]。

第二,《科普法》的颁布带动了相关科普政策与文件的出台,促进了科普政策在数量、内容和种类上不断丰富。首先,《科普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科学素质纲要》的制定和出臺,二者紧密结合,共同推进了我国科普工作与科普事业的发展[12]。其次,《科普法》的颁布促进了科普配套政策的落实,如《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等[13]。

第三,学者们深刻意识到《科普法》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效落实《科普法》能够使劳动者的科学素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从而提高生产力,这是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14];另一方面,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作为科普的重要内容,是先进文化的核心,对其进行普及,能够促进民众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自觉抵制迷信与伪科学[15],这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3.2《科普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

对《科普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价与分析是学界对《科普法》研究的重要维度。从前述总体研究态势中可以看出,《科普法》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的文献主要集中在2002—2012年之间的重大纪念年份。由此,本研究主要以这些年度的文献为主,明确《科普法》颁布以来所取得的历史功绩。

第一,《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科普基础设施的建设。科技类博物馆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质量逐步提升;基层科普设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流动科普设施数量逐年增多、载体日益丰富;科普网站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网络科普资源不断丰富;科普教育基地数量急剧增长、功能不断完善[16]。

第二,《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科普保障建设能力的提升。科普人员储备逐渐充沛、科普经费投入持续增加,科普活动的内容日益丰富、科普形式不断创新。

第三,《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科普工作机制的改进。科普工作是以科协为主要社会力量,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科普法》的颁布实施将科学教育、科学普及等各个部门与社会各种力量有机整合,形成各个部门和机构相互合作与协调的社会化科普运行模式,实现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规模科普[10]。

第四,《科普法》的立法宗旨与主要目的是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从全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科普法》颁布之前的2001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4%,到2010年达到3.27%,2020年提升到10.56%[17-18]。这表明《科普法》在公民科学素质的大幅提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在《科普法》的保障和指导下,我国科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科普事业迈上了新台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科普法》的积极影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界对其进行了实践意义的整体评估和经验总结,但很少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量化评估与分析。另外,《科普法》颁布距今已近20年,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看,对其效果的评价多集中在其颁布1周年、5周年与10周年之际,对于近10年来实施成效的评估比较缺乏。尤其是这十年期间为适应时代的发展颁布了很多新的科技政策,却很少有学者将《科普法》与科技政策合力作用下产生的综合效力进行整体评估。今后对《科普法》的执行情况调研与评估分析应该多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为《科普法》的完善和科普工作的改进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

4《科普法》的修订

《科普法》颁布实施已近20年,随着时代的发展,某些理念、原则与法条在科普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滞后性,无法很好地应对新时代科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近两三年来,学者们大量探索新时代条件下符合科普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新科普措施。这些探讨有助于明确《科普法》面临的时代挑战与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促使《科普法》与时俱进,切实提升实施效能。

4.1《科普法》修订的依据和必要性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科技政策的出台使我国科普工作面临新要求、新挑战,现行《科普法》逐渐落后于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无法满足新科技战略的需要。为了使新时代科普工作发展的需要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普法治体系目标相一致,学者们深入探讨分析了《科普法》修订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科普法》文本自身的某些问题和欠缺导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难与阻碍。一是某些核心概念界定不清,例如对科普、科学、伪科学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对公益性科普事业与经营性科普产业并未进行清晰界定。二是某些法律条款太过笼统,主要表现为对科普基金制度、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经费的增长、科普产业发展的制度规划、科普人员与组织的奖惩机制、科普事业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等诸多方面只进行了原则性概括,并未规定具体实施细则与落实办法,缺乏实际的调控力和可操作性,如果有关部门再制定具体条例或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三是某些科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体系的规定等过于笼统,意味着责任主体即使没有履行相关的科普义务,也不会有惩罚措施[11]。四是《科普法》的大部分法条缺乏硬性约束,一方面,“应当”的表述过多,硬性约束不够[9];另一方面,并未制定可操作的、规范的监测体系,无法对科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责[19]。五是《科普法》在制定之时,并未涵盖一些尚未出现的社会事态,再加之科普的相关概念在逐渐变化,《科普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亟须对《科普法》进行修订[20]。

近年来,为顺应科技发展的规律,国家颁布与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翼理论”,为新时代科普工作与科普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促进了我国科普事业全面战略升级。但由于我国缺乏落实“两翼理论”的指导性文件与具体的落实行动,加之科技创新主体在同时重视科技创新与承担科普责任中面临着一定困难,导致实际科普工作中并未将“两翼理论”加以贯彻落实[18]。另外,《科普法》颁布近20年来从未修订,而与《科普法》相关的其他科技法近年来陆续做了修订,这为《科普法》的修订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参考和借鉴[20]。

随着信息化与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新媒体成为科普的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科普方式,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首先,伪科学与虚假信息在网络媒体的助攻下大肆传播,科学普及的正确性和严肃性无法保障,科普法治化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对科普内容进行约束与规范成为当前科普法治化的重点任务[21]。其次,现行《科普法》无法很好地应对网络科普引发的权利与义务的急剧改变以及新型科普方式所带来的理念转变[18]。新的时代背景使《科普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近年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相关科技政策的颁布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新形势下科普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对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加以保障成为当前科普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之一。同时,科学普及成为多主体关注的重点领域,如何支持多元主体在不同领域参与科普工作成为科普法治化建设的关键[21]。此外,部门和地方科普法制在新科技形势下也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要求对《科普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发挥《科普法》对部门和地方科普法制的規范指导作用[20]。这三大趋势是《科普法》修订的现实依据。

可见,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使科普工作遇到了一系列新问题与新挑战,这要求《科普法》应承担新的使命。由此,对《科普法》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科普形式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战略的需要和社会生产实践的进步。

4.2《科普法》修订的建议和措施

学者们已经认识到进入新时代后《科普法》面临的挑战,并洞悉《科普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修订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在此基础上对《科普法》的修订进行了大量探索与讨论,以使《科普法》能够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

第一,《科普法》的修订要结合新的科技政策,体现新的时代特点。尤其是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翼理论”,这一理论只有通过完善的法治建设才能保障其顺利落实,在《科普法》的修订中必须要对此有所体现[19]。《科普法》的修订只有与新的科技政策相互结合,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丰富、多元的精神需求,适应新时代的科普需求。

第二,科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和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仅靠这一部法律无法对科普工作加以全面规范,应尽快出台《科普法》相应的下位法和配套立法。例如,制定国家科学技术馆和博物馆建设等方面的法规,使《科普法》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科普相关的法律加强合作。另外,制定相关的法规以支持《科普法》深入落实,统筹和协调与科普相关的具体措施[22]。《科普法》和相关科普政策相互衔接与契合,能够有力推动不同科普领域和主体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第三,制定《科普法》实施细则,避免某些条款落实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首先,明确科普权利与义务,尤其对重点科普主体的义务进行强制性规定,并规范科普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23]。其次,完善责任体系,增加和细化与科普法律责任体系有关的规定,对应该承担科普法律义务但没有尽到应有义务的主体,增加必要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从根本上建立科普法律的强制性[24]。最后,细化制度安排,《科普法》中有关国家投入、政策准入、税收减免、激励机制等方面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制度和细则[9]。

第四,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普的某些理念逐渐落后于现实,应以服务现实的态度更新相关的科普理念。首先,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翼理论”,立足广义的科普观或科普创作观,形成“大科普”观下的新科普发展理念[25]。其次,要改变以往科普工作中“重知识、轻思想”“重技术、轻精神”的做法,在实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向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转变[3]。最后,科普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公众参与科学事务、获取科普信息、享受科普发展的权利[18]。

学者们关于《科普法》的修订建议和对策,为修法提供了有效借鉴与参考,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科普法》能与时俱进,在新时代能够指导我国科普工作,适应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5结语

学者们对《科普法》的实施状况和效果从多个维度与层面进行了广泛研究,明确了《科普法》对我国科普发展的具体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科普法》修订的必要性,提出了大量的修订意见与建议,这些研究为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目前关于《科普法》执行情况的实证分析较为缺乏,今后需要以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的方式对《科普法》的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和分析,并设置监测评估机制,以此作为实施情况的重要反馈机制,为《科普法》的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和依据,使《科普法》在新时代下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与变化,促进我国科普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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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   燕    李   莹)

收稿日期:2022-03-20

基金项目:中国科普研究所项目“《科普法》执行情况评估与分析”(21EZR030)、“《科普法》修订的相关问题研究”(2201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科学精神与工匠精神融合及实践创新研究”(21ZDA019)。

*作者简介:朱雅楠,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与文本研究,E-mail:145658057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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