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楼欲加高,邻居不答应

2022-05-29 07:58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22年5期
关键词:张雷门楼马鞍山

马鞍山一年近7旬的老人李明(化名)修建自家门楼,但是在修建过程中,被邻居张雷(化名)多次阻拦,张雷认为李明修建的门楼高过了自家门楼,阻挡了运势。双方僵持不下,李明最终将张雷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妨碍的侵权行为。经过两轮的官司,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李明与张雷是邻居,李明在房屋修缮翻建过程中,就雨水的流向及房屋的高度,与张雷夫妇多次发生争执。张雷夫妇认为按习俗李明家的门楼不能高于其房屋,于是阻挠李明施工,造成李明停止施工。李明还多次以张雷夫妇闹事为由报警,但是事情一直没能解决。为此,李明将张雷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9000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张雷夫妇阻挠李明方施工的侵权行为,造成李明工人工資损失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李明提供的证据不能够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待李明补充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鞍山中院二审认为,我国民间有句俗语,“门楼低矮穷不走,院门高大富自来”。在中国农村,老百姓对门楼高矮比较讲究,认为门楼高矮对家庭的兴旺发达和儿孙幸福有很大影响。村民在建房时均注意避免与他人门楼平行,尽量错开,以免引起高矮之争。经法院勘察发现,李明家在建门楼一侧墙面与张雷夫妇家的门楼墙面完全贴合且处于同一水平线,李明家在建的门楼顶部,在未上瓦之前与张雷家门楼的顶部相持平。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第一次破坏李明家门楼建筑是在夜间,将高出其门楼的一层砖及混凝土等抛洒下。第二次是李明正在施工的一个上午,因被告阻碍,施工人员无法继续施工,只能停工离开。因双方均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损失金额为1000元。

考虑到李明明知在农村对门楼高矮有讲究,在建设自家门楼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在建门楼会高出张雷家门楼,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50%的损失。因此,二审判决,张雷夫妇因阻挠施工造成李明损失,承担50%的损失责任,赔偿李明损失500元。

另外,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李明应本着尊重本地习俗的原则,修改施工方案,避免矛盾再次发生。( 据《安徽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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