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三重意蕴

2022-05-30 10:48朱晓楠戚如强
党政干部学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

朱晓楠 戚如强

[摘  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具有重要的理论内涵,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是两者相结合的目的性与规律性,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必要及可能;其二是两者相结合的党性与人民性,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源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人民情怀、使命担当的家国情怀和命运与共的人类情怀;其三是两者相结合的价值性与规范性,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同时具备理想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2)11-0031-05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作为中国共产党破解时代问题的理论创新,具备丰富的哲学底蕴和长久的研究价值。必须深刻理解两者相结合的理论内涵,其主要表现为两者相结合的目的性与规律性、党性与人民性以及价值性与规范性的统一。此三重意蕴折射出两者相结合的共融共生性与内在亲和性,对中国社会以及文化发展具有深刻的启迪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目的性与规律性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既与历史发展的正确方向相一致,又与人类进步的方向相一致,两者相结合的目的性与规律性揭示了两者相结合的必要及可能。

(一)目的性:两者相结合之必然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1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正是对时代之问和人民之问的回应,这不仅是历史发展之必然,也是人类进步之要求,二者的结合既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扎根于中国大地并得到人们的情感认同,也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自身的价值再创造。

其一,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有利于马克思主义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态度和运思方式扎根于中国大地并得到广泛传播。列宁指出:“最高限度的马克思主义=最高限度的通俗和简单明了。”[2]467-468从这个意义上来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就是要求马克思主义要以最高限度的通俗来扎根于中国大地,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以简单明了的特性被人民群众所掌握,进而成为最高限度的马克思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化与大众化。要实现这一最高限度,就需要马克思主义具有一种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成为进入人民大众日常生活的哲学。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历史延续着的文化生命体,无论是其内在的文化意识或是外在的礼仪风俗,都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生命体征,作为一种渗透入骨髓的文化样态潜隐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想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就需要借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力量,将其内容上的普遍原理转化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个性原则,将其形式上的欧洲表述转化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语言习惯。因此,两者相结合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有机地融入到中华文明的系统之中,实现自身的中国化与时代化,从而借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形”与“神”扎根于中国大地并获得一种道义和人心基础。

其二,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武器和反思力量,在理性的分析与批判中使自身理论实质、理论特点和发展规律得以继承和发展,进而使自身资源能够结合时代要求,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与交流日益紧密,在文化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将现代化简单地等同于西方化的现象,以致人们产生了对传统文化的不自觉和不自信状态。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借助一种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力量来对自身进行新的诠释和改造,从而使优秀的传统文化转化为新时代的新文化,成为今人行为的规范性指导。两者相结合,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制高点来审视自身,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追求開启民族文化自觉的新时代,充分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永恒魅力和世界意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使其自身既能够立足本国且面向世界,又能够为全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

(二)规律性:两者相结合之可能

毛泽东指出:“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3]8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主体、内容、认知方式以及价值践履上具备结合的相融相通性,这使得两者在合乎规律的基础上具有了彼此结合的可能性。

其一,两者聚焦相同主体。马克思主义聚焦于人类视域,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关注人的生存、发展和解放,是关于人类社会以及人类思维发展规律的学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种关于我们的生命、关于人类文明的生命和前途的思考。两者都聚焦于“人类”这一主体性视域,都强调从人的生命尺度来看待历史,以实现人的存在与本质的内在统一,这无疑内蕴着两者融会贯通的人文关怀与文化基础。

其二,两者具有相同内容。马克思主义消灭阶级达到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理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胸怀天下、大公无私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人民品性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世界历史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相反相生、和而不同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建设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清廉从政、勤勉奉公的思想等的通和一致,使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契合之关系,有利于马克思主义真正被中国文化所接纳和认同,内在地说明了两者相结合的可能性。

其三,两者具有共同认知。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性思想在共时性意义上阐述了“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39,从现实的社会关系总和中揭示人的存在和本质。在历时性意义上马克思揭示了社会生活现象的历史性特征,展开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现象的批判,最终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此表明社会历史阶段的更替。马克思的总体性思想,将人视为历史性的生成过程,以及社会关系中的一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范式相互贯通。因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寄情万物、天人合一,能够贯穿现在、过去和未来,破除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超越对象性思维,以一种体悟的方式历史性地规定中国人看待世界的廓然胸怀。两者相结合可以使我们集抽象思辨与浪漫想象、清醒理智与温情脉脉于一体,既具备理性的感性力量,又具备感性的理性精神,在两者的交融统一中实现对主客二分的超越,凸显中国人的哲学思维和精神境界。

其四,两者承担相同责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为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价值辩护,承担着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之工作。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本质上来讲,则支撑着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为传统美德、礼仪规范、风俗制度进行合理的价值辩护。两者承担着相似的职责与使命,同样具备一种经世致用的社会责任感,这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了跨越时空和跨越国度的内在价值的互融与共通的可能。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党性与人民性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研究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和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中心,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符合党性也符合人民性。其具体表现为以满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凸显人民至上的人民情怀,以表达党和人民群众谋求民族复兴的社会愿景凸显使命担当的家国情怀,以展望党和人民群众的大同理想凸显命运与共的人类情怀。

(一)人民情怀:两者相结合源于党和人民的利益诉求

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187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我们党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其核心价值亦是满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性中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对于人民性的矢志追求。中国共产党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物质生活和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的追求,与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正相符合,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

其一,两者相结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精神生活的诉求。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必要性与内在合理性已经得到了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自我选择,其作为一种价值认同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我们内心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人的一套文化心理结构,以培根铸魂、启智润心为目的,进而达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效果,影响着全体民众的文化心理。两者相结合正是我们内心信仰与文化的融合,使人民群众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品位、更有境界的人生,满足党与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诉求。

其二,两者相结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物质利益的诉求。“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9,两者相结合的精神文化力量在党和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中将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它以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共同体特质为基础,使人民群众在这一结合的过程中得到切实的物质利益,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要。

(二)家国情怀:两者相结合源于党和人民的复兴事业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源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事业追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亦取决于文化的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现代性的来临准备许多有益的、有建设性的文化理念和资源策略,以儒家文化为例,其以探求治国安邦、长治久安为目的,以满足现代社会对构建共同价值观、巩固国家凝聚力和建设精神文明的需要为要求,进而助推现代社会趋向于文化上平衡、结构上合理、伦理上合宜的状态,正如有学者指出,“百年来追求救国救民、追求民族复兴的人,往往都在其人生中践行了儒家倡导的精神价值”[5]64,这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复兴中国文明、指明未来中国发展方向的纵深视野。因此,两者相结合正是源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立场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忧国忧民情怀,源于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社会责任感,源于党和人民维护中华民族的神圣使命。

(三)人类情怀:两者相结合源于党和人民的大同理想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凸显了一种人类关怀和理想情怀,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人类前途命运的高度负责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社会主义来到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大同来认知的”[6],两者相结合,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党和人民对人类社会的大同理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共产主义天然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理想具有某种亲和性与一致性。共产主义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而确立起来的对人类未来的科学筹划,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社会愿景,是马克思主义崇高的社会理想,而大同社会亦是中国先知先觉者对理想社会的探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人类现代性提供的最具解释力的价值理念。两者相结合正是源于党和人民同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谋发展的积极倡议,源于党和人民实现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世界愿景,源于党和人民践行“为世界谋大同”的理想。这一结合,既是中国共产党胸怀天下的表征,也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的美好夙愿,更是面向未来的正确抉择、人类心灵所向往的境界。

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价值性与规范性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就其核心要义而言,体现着真善美的内在价值机理,与道德理想相契合;从形式上而言,两者相结合以现实为规范,以社会实践为基础,从而达到与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因此,两者的相结合同时具备理想与现实的双重支撑,引领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内在价值:两者相结合契合道德理想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城邦人民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7]138,这种公平、正义、良善的美德从价值论的意义而言体现着人类最纯粹的道德理想,即法律最基本的价值特质与社会诉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便是在寻求一种道义与公正、自由与责任、美德与善行,在价值指向上契合着法的内在精神价值,即契合道德理想。马克思主义要消灭资本主义,是因为资本主义没有公平正义可言,所要达到的共产主义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理想的科学表达。马克思主义要实现的真正自由是充满责任的自由,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责任高于自由的伦理精神相一致。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亦是继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根本指导思想。两者相结合是公平与正义、自由与责任、美德与善行相統一的双重肯定,而这正是法理精髓所崇奉的道德原则之体现。基于此,两者相结合因契合法的价值体系与道德之维而具有了更高层次的合法性。

(二)外在规范:两者相结合遵循历史现实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始终遵循着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客观现实规律,并呼应着时代发展的内在需求,使自身的价值理念具备现实形式上的合理性特征。

其一,在内容把握上,两者相结合遵循了时代性。两者相结合,是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以时代问题为导向获得的新认识、形成的新成果。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我们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即与我国的社会现实国情相结合,也就是从鲜活的社会实践出发,提出正确的理论与决策并用于指导革命和建设,以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到新时代以来,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大势所趋,历史文化国情成为中国国情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基于对世情、国情、党情的科学论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既与我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又与历史文化传统和时代要求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其二,在范围限定上,两者相结合遵循了明确性。两者相结合,在概念和范围限定上始终具有明确的界定。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强调的是“基本原理”,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是其普遍真理性与其他经验主义、教条主义、个别结论相区别之所在,凸显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内涵、理论体系、精神实质及其内在统一性。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逻辑体系中,我们强调的是其核心精髓即“优秀文化”。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既是“历时态的”,具有历史的具体形态,又是“共时态”的,具有跨越时空甚至跨越国度的永恒价值:其中必然蕴含着赓续民族精神命脉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强大精神支撑。两者相结合,以其“基本原理”和“优秀文化”作为明确限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新时代的进一步拓展与飞跃。

(三)现实形态:两者相结合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激荡和共进同行,最终必然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发展完善,以确保道德理想外化社会现实关怀的实际效果。因此,两者相结合,以真善美契合内在价值,以顺应国情遵循外在规范,其最终目的是引领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充分彰显了两者相结合的科学价值和实践伟力。

其一,在目标锚定上,两者相结合具有唯一性,即整合与引领社会思潮,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进行合义性论证。两者相结合,并不是两个主体间的随意建构和机械整合,而是同一种民族精神命脉的延续,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共同生命体,是我们党基于共同的价值理念而形成的文化凝聚力和生命力,是我们自觉抵制外部腐朽思想的文化侵蚀,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谋划。

其二,在主体塑造上,两者相结合具有引领性,即两者的结合能够激发社会与个体的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所有主体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主要体现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以及道德伦理规范、政府带头尊重法律以履行自身职责、社会组织协调维护各成员利益以增强社会整合功能。两者相结合,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也是坚持文化自信的需要,更是实现人民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应然性意义上,完全可以激发社会和个体的责任意识,使其自发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既需要社会提供两者相结合的良好环境和实践基础,也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者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同心协力,更需要每个道德主体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进行新的文化创造,实现新的文化进步。

其三,在功能发挥上,两者相结合具有导向性,即两者的结合能够形成抑恶扬善的伦理价值。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都应运而生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目的是致力于社会的有序和谐,最终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中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规范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伦理道德是社会前进的动力源泉,只有在两者的要求相一致时,才能使社会获得长足发展,从而对公民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使其既完成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又将追求崇高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在完成自我和超越自我中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两者的结合所体现的鲜明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趋荣避辱的心理、抑恶扬善的价值伦理,使人与人之间和谐友爱,社会秩序整体稳定,有利于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列宁全集(3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陈来.儒家文化与民族复兴[M].北京:中华书局,2020.

[6]何中华.马克思与孔夫子:一个历史的相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學[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责任编辑  丛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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