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的课程思政路径探究

2022-05-30 09:17黄彤
大学教育 2022年11期
关键词:隐性教育民法典课程思政

黄彤

[摘 要]《民法典》关涉的课程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但在实施课程思政过程中,在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结合上仍存有难点。以《民法典》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抓手,在民商法类课程中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路径有三,分别是在课程教学上把握好“讲什么”和“怎么讲”的关系、发挥类案检索下的大数据功能和建设一支具有课程思政意识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民法典》;课程思政;隐性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2)11-0190-03

《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民商法学科的统一立法基础,所关涉的课程有民法学、合同法、物权法、人格权法等,课程数目较多。《民法典》开篇立意,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民法典》关涉的课程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通过以上课程的课堂教学、课程建设等,任课教师能有效地在课程专业知识传授中引入课程思政的元素,并且将课程专业知识传授作为开展课程思政的主要路径选择。但其中存在课程思政显性教育有余而隐性教育不足、校外指导教师课程思政意识薄弱等问题。由此,在《民法典》背景下,需要对民商法类课程实施课程思政的路径进行重新思考与選择。

一、《民法典》背景下课程思政隐性教育的内涵

法学教育的定位应是“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一大批思想道德素质过硬的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的载体是课程。立德树人不仅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实施课程思政的核心所在。立德树人讲究的是“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具体到民商法类课程,其课程思政要点应是“知识传授”与“价值认同”之间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课程本身的专业知识、技能传授的显性教育与政治认同、文化自信、家国意识等价值观、人生观、思想观的隐性教育的有机融合。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意识形态领域的融合

法学教育要坚持正确的方向,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整个民法典的编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展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既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又是课程思政的具体元素,可将法学教育和思政教育两个领域的意识形态有机融合,让专业课程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入脑、入心。

在讲授专业课程知识点时,需要注重说明知识点背后隐含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目的等。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标的物有回收的义务。对该项义务的讲授不能仅局限于义务来源、义务性质、义务构成等层面,还要突出说明其是针对出卖人的一项新增义务,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存有危害生态环境的可能,根据绿色原则的内涵要求,出卖人理应对该标的物进行回收。说明在面对效益与环境的冲突时,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效益的舍弃,强调生态环境及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把对知识点的讲解与其价值取向有机地糅合。

(二)课程教学中的分阶段育人

与《民法典》相关的课程数目虽然较多,但作为民商法类课程均有一个共性:任意一门课程的知识结构都遵循总分规则,也就是先将本课程知识点通过提取最大化公因式设置总则,随后再根据课程各自特点设置分则。因此,这些课程可依此相对应、分阶段地设置不同的教学教育主题,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课程的显性教育教学活动和隐性教育教学活动,使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入既能因教学内容的不断细化而循序渐进、层次分明,又能因分阶段思政元素融入主题的不同达到整个课程德法兼修的效果。

民商事交易规则具有共性与统一性,《民法典》合同吸纳了不少我国缔约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款内容。教师在讲授民商法类课程时,既要帮助学生切实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客观辩证地向学生分析西方的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以合同法课程为例,在讲授总论时,要联系生活实际,以“婚姻即契约”这一观点作为引导问题,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人权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这一观点进行解析。通过对婚姻、合同(契约)、婚姻协议三者之间的差异分析,以立法对合同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价值取向为引导,让学生领会合同关系重在体现民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利益,而婚姻关系重在对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共同体的维系。由此让学生领会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在讲授分论时,要结合现实交易中合同的热点、难点问题,例如疫情能否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而导致买卖合同的变更或是解除?疫情下同为买卖合同,但因国家政策、立法规定的不同导致国内履行与涉外履行存在适用规则的冲突,对此又应如何协调等。多角度地引导学生联系国情、社情进行深入思考,提高学生的专业认知水平。

(三) 强化课程教师自身课程思政的意识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作为新时代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既肩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使命,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历史重任。202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指出:“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教师是关键。”而落实课程思政,强化课程教师课程思政意识是关键中的关键。民商法类课程教师在开展课程教学活动中,除了要谙熟《民法典》中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关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设计、课堂互动、课堂评估等显性教育的具体环节,更要有在这些具体环节中渗透式加入隐性教育的意识。要在课程知识传授中润物细无声地嵌入《民法典》中所蕴含的人文情怀、政治高度、价值引导,找准课程专业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联性、契合度,找准育人角度。课程教师对课程思政的建设应抱有能够做、乐于做的态度。

同时,民商法类课程教师在实施课程思政的过程中,不能将课程思政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将思政元素加入到课程教学中即可。应该避免对思政元素的生搬硬套,而是应以课程知识传授为基础,融入与课程知识蕴含相同的思政元素,自然而然地实现课程教学的优化,实现课程教学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有机结合。

二、《民法典》背景下课程思政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结合的难点

民商法类课程本身就带有较为浓厚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可以进行思政元素的融入,但在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结合上仍存有一定的难点。对这些难点的分析,有助于对应教学路径的选择。

(一)知识传授与价值教育的融合上存在难度

《民法典》的颁布,使原有的民商事立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更易将课堂教学时间花在对立法规定发生变化后的背景说明、成因分析、学理争议、实践做法等方面的讲解上,这样课程知识点讲授的时间会被占去大部分,从知识点引申出的价值认同、品德修养、人格养成等课堂教学时间也会相应变少。课堂教学上显性教育占比过大。

“知识选择”是课程建设的首要:既要系统,遵循一定的教学目标,由浅入深,形成体系;又要精炼,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对学科知识进行必要的提炼,形成思维方法。而如何进行知识选择是个“无止境”的任务。任课教师一直在探索如何将知识讲授、学习能力、思維方式三者进行合理的匹配。“课程思政”元素的加入使得课程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融合存在难度。

(二)获取学生的认同存在难度

当今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并不必然地因其进入高校学习而继续往前发展,会存在叛逆等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发展阶段。加之现在自媒体日益发达,大学生对知识的获取已不再局限于教师的讲授,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更能自主寻找答案。

民商法类课程与现今的市场交易紧密相连,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公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社会事件自然会引起学生的关注。教师在课堂上针对这些社会事件的讲解不一定能获得学生的认同,学生通过网络、身边的朋友圈等会对这些社会事件有不一样的解读。如何针对时代的特点获得专业学生的价值认同,已不能通过传统的德育教学完全实现。

(三)课堂内的思政元素在课堂外的延续存在难度

法学教育应既有知识教学,又有实践教学。通过设立校外实践基地、组建校外实务指导教师团队等方式,利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实习这一实践课程,将法学教育的实施有效地从课堂内的知识教学拓展到课堂外的实践教学。校外实践基地多为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指导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采用“学徒式”的指导方式居多,以经验、技巧等的传授为主,重在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

但是这种教学方式仅仅是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知识教学在实践环境中的拓展,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却缺乏了对思政元素的融入。校内课堂思政隐性教育与校外实践课堂思政隐性教育无法达到同向同行。

三、《民法典》背景下课程思政的路径选择

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法学教育应融入课程思政,特别是要在实现“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上下功夫。

(一)在课程教学上把握好“讲什么”和“怎么讲”的问题

《民法典》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为民商法类课程中课程思政的显性教育奠定了基础,在此前提下,这些课程在涉及课程思政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融合时,需要把握好“讲什么”和“怎么讲”的问题。切问近思、设置话题是个解决之道。课堂上结合所需要讲解的知识点,切入突出话题,将社会实际中的事件、现象与知识点具体相结合,切问近思,将各种冲突观点、价值观呈现给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自主地去评析、剖解,在“真”的基础上,让学生去追求“善”与“美”。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经过话语情境的优化,达到以情优教的隐性教育。通过设置性问题,达到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融合。

(二)发挥类案检索下的大数据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互联网+教育”。民商法课程在《民法典》背景下开展的课程思政建设,应将大数据技术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自主通过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进行类案检索。如果学生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可建议学生通过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的比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果学生检索到的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一致,确定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后,教师可借助此类案检索结果讲授“同案同判”与“同案异判”所关涉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取向、法治思维等内容,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涵相融合。借助大数据,对专业学生进行相应的价值引领,增强学生的认同感。

(三)建设一支具有课程思政意识的师资队伍

实施课程思政的关键在于组建具有课程思政意识的教师队伍。课程教师是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力量。民商法类课程的师资队伍由两类人员构成,一类是学校的课程专任教师,另一类是学校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首先,不论是针对校内专任教师还是校外指导教师,都应着重培育教师的课程思政意识,特别是校外指导教师。传道授业,不光光是触及学生的知识建构,还得深入讲授价值观。高校要充分利用座谈会、交流会、沙龙等形式,让校内专任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多交流、多沟通、多碰撞,在实施课程思政方面能有相同的认知。

其次,要加强课程教师的课程思政素养。课程思政元素包括理想信念、价值理念等内容。课程教师自身的课程思政素养很重要。校内专任教师可通过参加各种培训研修班或活动来提高自身的课程思政教学能力。校外指导教师可通过自身所处单位的意识形态主题会议等,来掌握课程思政最基本、核心的内容。课程教师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有的放矢、有效提升课程思政素养。

最后,提高课程教师的课程思政教学能力。不论是校内专任教师还是校外指导教师,都要提升知识传授和价值引导相结合的能力,懂得将课程思政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实现教书与育人在课程教学中的统一。要将《民法典》中的规定与日常生活、社会实际相关联,不回避社会现象、社会事件,师生一起交流讨论,通过线上与线下、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学生辨是非、明真相,发挥课程教师引路人的作用。

四、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典,奠定了《民法典》下民商法类课程课程思政的基础。课程教师宜以此为切入点,将立德树人融入课程教学中,让学生在对课程知识进行学习的同时,能懂得其中的权利观、价值观。课程教师应从课程显性教育和隐形教育入手,通过提高自身思政意识与素养,提升自身思政教学能力,增加学生的认同感,实现民商法类课程课程思政的功效。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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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玉海.关于“课程思政”的本质内涵与实现路径的探索[J].思想政治教育导刊,2019(10):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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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陆道坤.课程思政推行中若干核心问题及解决思路:基于专业课程思政的探讨[J].思想理论教育,2018(3):64-69.

[6] 赵继伟.关于“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辩证关系的思考[J].思想政治课研究,2018(5):51-55.

[责任编辑:苏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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