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的基层探索

2022-05-30 10:48戴丽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9期

戴丽萍

摘 要:党建与检察业务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突出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党建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才能实现基层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理念落后、融合方式简单、党建制度落实不深入和人力资源不足等因素,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的现象尤为明显。基层检察机关必须正视自身不足,强化检察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领导的思想认识,采取有效的融合发展措施,推动落实各项制度和上级部署,着力打造党建人才和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盼。

关键词:党建业务融合 基层检察机关 检察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机关党建工作才能找准定位。要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1]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机关,将党建融入检察事业发展是第一要务。党建与检察业务应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只谈检察业务不重视党建引领,业务就失去方向;空谈党建忽略业务,党建就是无根之水。然而,当前基层检察工作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现象明显,片面党建不但没有促进业务发展,反而成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新负担;片面讲究业务则质效不稳定,甚至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归根结底,是党建与检察业务未能同频共振、双向融入。要想破解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的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剖析背后的原因症结,强调“双融合”和“双促进”,寻求适合基层检察机关党建业务融合发展的方法对策。

一、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意义

(一)不断强化党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基层工作有特殊性,基层检察机关是基层政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在基层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党建是强化党领导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是作为专业性极强的政治机关的根本要求,是基层检察工作的“根”与“魂”。只有将党建融入检察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时时刻刻体现党建效果,才能保证检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不断加强党建,将以往党建引领较弱的业务纳入党建大局,把党的意志直接融入到各项检察工作中,能解决以往党建覆盖不全、党建意识淡薄等问题,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职能。

(二)不断提高各项检察业务质效

党建业务融合发展是檢察事业的根本推力和前进方向,只有将“党旗插在业务一线”,解决党建弱化、虚化、空化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检察业务质效。以北海检察机关为例,此前党建工作存在不足,表现在业务上是各项数据指标在全区靠后。后从数据入手严抓业务,各项指标虽有提高,但只要力度稍有放松,数据马上下滑,表面上看是业务原因,实质上是基层党建引领不足的影响[2]。之后北海检察机关将党建嵌入全市各项检察业务,运用党建汇聚人力物力、启发智慧和集体创造力,着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从2022年起,北海检察机关各项业务质效均呈现大幅度提高。

(三)不断丰富基层检察机关党建的内涵

党建是生动的、是变化的,融入基层检察工作特点特色,能够使党建内涵更丰富。检察工作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通过将业务优势转化为党建优势、将业务成果转化为党建成果,能不断丰富基层检察机关党建的内涵,给党建工作输入活力。如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高各项核心业务数据指标的方式方法、在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色、在诉源治理矛盾化解中的好办法等,既是落实党的政策部署,给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平和社会环境,也是基层检察机关党建的创新和发展。

二、基层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融合中的问题

(一)党建与业务各弹各调明显

县区检察院党组没有深刻认识党建是最大政绩、最重要工作,没有将党建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割裂了党建与检察业务相辅相成的关系。基层检察院受客观环境和自身情况影响,既没有正确认识党建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引领作用,也没有正确认识业务对党建的反向促进作用,认为党建工作是务虚、额外工作,检察业务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做好了受表彰、做不好被批评。个别基层检察院搞党建是为了应付上级督查检查,搞材料搞台账很擅长,至于具体的效果则没有评估深究,“党的建设示范基地”没能真正深植于业务,注重标新立异,找“表面亮点”,党建与业务的融合仅停留在书面,相互之间不能协同发展。[3]

(二)党建和业务融合措施单一

党建和业务的融合需要具体有效的措施,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党建业务融合措施简单片面,效果不佳。主要表现为一提到党建业务融合,就叙说成效,不叙说过程;叙说结论,不叙说方法。归根结底,是融合措施单一、虚化,没能从基层、从实际出发总结提出有效具体的融合措施,只能照搬上级经验。以北海检察机关此前党建工作为例,党建和业务融合措施,停留在加强党建材料能力、会议台账能力,强行将检察业绩挂钩在党建成效上,而实践中如何结合实际开展融合、采取哪些措施推动业务反向作用于党建、运用哪些评价机制、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等,都没能深入研究。

(三)党建和业务融合人才缺乏

党建业务相融合的人才是基层检察事业发展的“星星之火”,能不断影响、培育检察队伍,最终锻造出一支政治性极强的检察铁军。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对融合人才的培养发展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抓好“人”关。日常党务教育培训频次不足,组织服务、文化建设、思想引导、协调沟通、开拓创新、自身修养六个能力提高较慢。前不能抓好班子领导关,“书记抓,抓书记”导向意识树立不够,“头雁”作用发挥受限;中不能抓好支部书记和部门领导关,人选培养选配把关不严,能力存在短板;后不能抓好党员关,党员干部不重视党建,只安排聘用人员负责党建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没有抓好“思想”关。支部书记、支部领导不想做、不认真做、讲究表面工作,欠缺主动担当精神,满足于按部就班、按图索骥,工作缺乏开创意识和精品意识,党建工作“吃老本”“模式化”[4],党建工作不入脑、不入心,业务工作欠缺指引,必然会导致腐败问题发生,最终制约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

三、基层检察机关党建业务“两张皮”原因剖析

(一)对党建业务融合的认识浅显

对党建业务融合的认识浅显在基层表现尤为明显。一是受业务指标压力影响,认为“抓检察核心业务是硬指标,抓机关党建是额外负担”,党建是不重要的工作,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没有将党建工作融进业务工作,压力传导不足。二是党的理论学习少,部分党员干部对检察机关党建内涵认识不到位,满足于落实基本的党建要求,如抄抄笔记、开开会,“三会一课”运用不足,发展党员重视不够,认为党建与党务是同一回事,将党的引领当成了工作外的负担,不愿意主动去做。三是领导班子引领不足,基层院的部分领导干部身份意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党建工作不用心,注重业务、不重党建,党建效果不强。[5]

(二)落实党建制度和上级部署僵化

在实现党建和业务融合方面,党建工作制度和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都作了部署提了要求,但这些部署要求是共性的、原则性的,基层要怎么做,需要结合实际,且落实机制需要创新。但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党建制度和上级部署时存在惰性,照搬照抄,缺乏地方特点特色,缺乏主动创新性。如:将党建定位于党务建设本身,没有挖掘各项检察业务发展、各项政策要求落实中对党建的需求及促进作用,没有检察特色和基层特色;落实“三会一课”“一岗双责”谈心谈话制度流于表面,甚至存在为应付检查炮制谈心谈话记录的情况,没能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落实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没能利用制度管人管事。欠缺考核评价制度,对党务评价硬指标较少,对党员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分析不够,党建与业务融合的受重视程度必然不高。

(三)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高

人是落实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键。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不重视、党性业务综合素质不过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具体党建工作的队伍配备、教育、锻炼不足,市级院长期缺乏专职副书记、基层院没有专职党建工作人员,整体上不够精干,对人员的招录、培训、使用、发展存在不足,党务工作人员更换频繁。二是通过党建锻造队伍的力度不足。在党建工作中,重视对台账材料的完善,锻造党性极强的检察人员重视程度不足,党务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浮于表面,培训效果不明显,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强。不重视队伍建设,不能做到党建业务双融合双提升,必然会反噬检察事业发展,以北海检察机关为例,2021年以来,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被处理,与机关党建长期“弱化”“虚化”“空化”和只重业务不重党建有很大关系。

四、基层检察机关实现党建业务融合发展的措施

(一)深化党建业务融合发展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必须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对党建业务相融合的认识。 一是采取行动学习、检察沙龙等各种具体有效的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加强党建业务融合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掌握检察机关党建业务融合的要求、内容和方式,明确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工作中讲政治、顾大局,追求高质量党建效果;重视业务工作对党建的充实和促进作用,不空谈党建,让党建工作有抓手,有依托。从根本上转变认识,深入践行最高检、上级院的党建要求,从“被动”党建,到“主动”党建,破解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党建顽疾问题,为检察事业高质量發展提供重要动力。二是掌握机关党建时代内涵,不能把“党建”当成“党务”,要把握党建核心,紧盯机关为什么抓、如何抓党建等问题,把党建工作真正融入到具体检察业务中,实现做好业务就是做好党建,真正将“党旗插在业务一线”,彰显检察担当价值。坚持做到党建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业务条线部门等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指导业务工作的神经中枢,执行党建与业务“双考核”,充分调动干警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三是从严抓实党建规定动作,把召开各类党建工作会议落实到制度中、落实到每年、每季度、每个月、每周的工作安排中,严格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刚性制度;全面落实党的监督制度,细化监督规范,营造“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坚决杜绝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再次发生。

(二)不断丰富党建业务融合方式

一是用好现有方法。根据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的部署,完成党建业务融合发展工作要求,充分运用好“三会一课”“一岗双责”,把基层干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用好现阶段的台账评价和数据指标,通过台账和数据要求,倒逼党建业务融合,同时注意对台账、数据的评估,科学全面评价,避免滥竽充数的情况,真正发挥数据指标导向引导作用。二是赋予党建和业务融合本地、本单位特色,将业务质效打造成党建品牌,将党建品牌具化为各项检察业务。挖掘本地特色和检察工作特点亮点,打造本地、本系统品牌,如北海检察机关可围绕保护向海经济开展党建业务融合,主动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大局,在海洋司法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同、加强海事审判监督等方面着手,打造“北部湾检察”“海上枫桥经验”等品牌;在检察业务特色上,刑事检察方面打造“党建+诉源治理”品牌,公益诉讼方面打造红树林和红色资源的“双红品牌”,通过创新打造建业务融合发展示范点。三是创新开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全面落实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相关政策时,创新开展党建业务融合工作,赋予党建业务新的定义。如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诉源治理等政策和制度时,站在党的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在基层末梢全面落实党的决策,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实现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

(三)锻造高质量检察队伍

抓好领导班子关键少数确保党建业务融合顺利推进,通过现阶段专项活动或机制提高基层检察队伍廉洁性,培育不同梯队、层面的检察人才,多措并举锻造高质量检察队伍。一是全面落实各项党建制度要求,在党组领导方面,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班子成员是具体管理责任人,必须要确保党组书记、党组能把党建业务融合放在首要位置,全力推进、加强党对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事业的领导;在机关支部方面,对表对标筑牢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党建工作具体落实,守好“中间关”,确保党建业务能推进、能下沉;在业务条线部门方面,严格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将党建业务融合融入具体办案,在落实办案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做到部门负责人抓党建业务全面工作,其他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做到“一部门一品牌”。二是通过现有制度及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学习中的新建制度,全面推进以制度促党建业务两融合双提升,抓好领导班子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这一机制,真正发挥好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基层支部的方式,实现上下一体、全面推进;完善检察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清单,优化党组织、检察长办公会、业务会、机关党建会、支部会和小组会会议流程,多讲党建、多推党建。三是培育不同梯队、不同层面的检察人才。制定并实施“人才孵化计划”[6],利用“清廉机关”建设、以案促改和行动学习促发展等契机,提升检察干警党性素质和业务本领,多压担子,建立健全检察干警兼任支部干部的考核管理制度,将党建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进退员额、检察官职级晋升的的考评内容,同时要注意队伍廉政作风教育,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教育、引导和处理不作为、不担当的人员,营造风清气正的检察环境,为有作为、有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提供良好的正向成长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536000]

[1] 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19年第12期。

[2] 参见杨劲松、顾海群、梁雪彬:《检察机关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实践与思考》,《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7期。

[3] 参见王帮磊、苏容海:《以党建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期。

[4] 参见刘亚、刘跃:《如何推进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方圆》2021年第20期。

[5] 参见朱倩儿:《机关党建标准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43期。

[6] 具体指北海检察机关根据人才断层形势,在2021年初提出运用赋能加压、行动学习等方式,定向培养多层次、多梯度的人才。截至2022年6月,共培养青年检察人才35名,有力促进各项核心业务数据指标综合排名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