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核心价值与创新动能的双重检视

2022-05-30 14:54张益丰史润
关键词: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张益丰 史润

摘要:订单农业作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重要经营模式,对其核心价值与创新动能进行深入探析意义重大。通过静态混合博弈均衡及多案例比较分析方法,凝练出三个重要结论:(1)订单农业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订单农业的创新首先表现在缔约双方是农业龙头企业与规模化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则通过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实现融合发展来参与订单生产;(2)订单农业的创新还表现在将简单的商品交易契约内化为生产流程中系统的生产阶段性服务契约,订单提供者以社会化服务供应为代价,促使订单承接方让渡/共享生产的管理权限;(3)提供农业生产全流程社会化服务有助于订单履约环境的优化。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来保障订单农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创新型订单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品交易契约;社会化服务;履约环境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2)05-0108-1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创新发展进程中以订单农业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实践模式成为探索农业经营主体间协作,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径。订单农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协议与合约为纽带,将农业产业链前后端的不同节点有机串联,促进订单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与信息传递,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实现科学化、系统化與专业化。但是在订单农业实施过程中也遭遇到由于契约不完备性、履约对象异质性造成的农产品质量不稳定、履约过程道德风险无法有效化解等问题[1],订单农业发展陷入到了两难境界。有些研究者甚至认为订单农业模式应该淡出农业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的理论研究才是主流方向[2]。

随着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订单农业创新发展这一理念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中,理论界开始探索以订单农业为产业引领,形成诸如订单农业交易对象优化、订单农业与期货保险相结合、社会化服务供应与订单农业结合等创新形式,在帮助广大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目前在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过程中,需要直面三个关键问题:首先,订单农业中参与主体如何优化?在订单农业构建的产业化进程中小农户如何有效参与?其次,订单农业履约过程需要进行再重新认识与界定吗?最后,农业社会化服务能改善订单的履约环境吗?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对订单农业的创新发展提供积极的理论支撑作用,找到应对方案就能使传统订单农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综述与梳理,结合现实问题提出研究假设,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案例比较研究与理论模型分析对理论假设进行双重验证,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期对订单农业的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料。

一、订单农业的价值取向与演化规律

农户与企业在农业生产之前签订产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从事生产,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的一种农业协同经营模式被称为订单农业(contract farming),也被称为“公司+农户”产业模式[3-4]。随着订单模式的完善,发达国家农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并且占据了当今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有利地位[5]。然而, 该模式在发展中也暴露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衔接机制不紧密、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难以形成严格意义上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相容的制度保证[6]。针对订单农业实施的主体、优化路径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成为研究的热点[7]。

(一)订单农业的主体选择

周立群等指出只要发挥专用性投资和市场机制在契约履行过程中的保障作用,订单农业这种商品契约就能够稳定存在[8]。与订单合同有关的交易成本及合同遵守的可能性因地域、农民类型和合同对应商品而异[9]。尹云松等的观点是商品契约的稳定性首要因素来自于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强则商品契约稳定,资产专用性弱时农户类型对于商品契约的影响重要性就显现出来[10]。人们逐渐认识到订单农业的顺利实施来自于合约信任机制的建立[11],建立信任关系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效率尤其重要[12]。万俊毅通过对温氏农业的发展进路进行分析后发现,借助声誉机制和有效沟通等关系治理机制,能在有效降低企业与农户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合约履行率[13]。

有研究指出订单农业之所以履约环境不稳定,其问题的根源在于利益相关者之间权益分配不均衡[14]。提升契约治理效率的关键在于让当事人有选择契约完成模式及自愿调整责任权利关系的权利与可能性,构建产业中介组织(如合作社)是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的有效机制[15]。2010年后的研究开始强调农业产业中间层(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强调要素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互动关系[16],研究“企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模式在控制不完全契约和敲竹杠问题的作用[17]。

如何构建订单双方的信任机制,也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有研究认为交易双方通过拥有专用性资产(甚至应该是功能互补的专用性资产)来实现相互节制与双向锁定,才能维系交易双方的多边合作关系[18-19]。米运生等进一步认为农户通过抵押品互换、资本回报等方式形成利益共享,从而保证订单农业合同顺利履约[20]。更有研究提出一个有创造性的假设,强调农业中介组织与隐形契约在强化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关系中的稳定作用[21]。

但是相关研究对于订单农业承接方究竟应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亦或是农户,以及农户在订单农业中承担功能并未明晰[22]。订单农业如何突破契约不完全的约束,实现契约的稳定,明晰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即明确农业经营主体将代替农户成为订单农业承接方,还是单纯起到中介作用),将成为订单农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遗憾的是前人的研究并未明确界定。

(二)订单农业的优化路径

众多研究表明,资产专用性是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但在订单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是治理结构差异性的产生与交易成本高的关键因素[23]。农业交易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交易费用计量困难与资产专用性加剧了契约复杂程度[24],解决契约纠纷也随之变得复杂而艰难[10]。作为一种关系型治理模式的契约自我实施,只能通过以交易者专用性投资损失为标的物,以终止交易关系来对违约者实施惩罚,或者通过信息传递造成违约者市场声誉贬值方式来完成[25],因此声誉机制就成为维系订单合约的重要手段[26]。一种订单农业的优化改进路径是在“企业+农户”之间增加作为中介组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与市场参与能力,来降低商品交易契约的交易成本,提升履约率[17]。另一种思路是将商品交易契约转化为要素契约,通过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将农业生产完全纳入企业生产范畴,从而有效以较低交易成本提升农产品生产质量[27]。

刘东等指出拥有关键性资源的企业通过管理输出或者指令计划来与交易对象实施关系型契约,将有助于订单履约率的提升[28]。研究者将这种包含着经营管理决策交易的契约组合称之为“超市场契约”,是一种商品交易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中间态[6]。通过提供管理决策、生产技术及生产服务使得订单接受方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干中学”提升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从而更好地按照发包企业的技术要求生产零部件成为订单农业发展的新方向。这一思路为传统订单农业的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需要厘清借助“超市场契约”促进生产方遵循订单提供方的指导计划,也就是具体的实施路径,这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三)订单农业主体间的利益融合

Singh通过对印度旁遮普邦土豆订单农业的研究后发现,订单农业提高农业收入并增加了农户的就业机会[29]。合同农业经常与劳动密集型作物、技术或标准的引进相联系,这可能导致劳动力需求与当地工资水平的增加[30]。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农业部门的高化学投入与社会分化等问题长期存在,农民发展会遇到诸如自主权丧失、生产风险增加和负债高企等问题[29]。实证数据表明参与订单农业的农户要比没有参与的农户收入显著提升[31]。

事实上,農民只有在达到预期收益的情况下才会参与订单农业;同样当预期收益超过其他选择时,例如在现货市场购买或在一体化经营,企业才选择订单农业模式[32],因此相关研究存在内生关联。更进一步的研究认为参与合同和农业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成立。最新的实证研究显示收入的溢出效应并未在订单农业与农民增收之间形成必要的联系[5,9]。

(四)评述与假设的形成

Ton等认为企业与农户之间订单的维系在缺乏中介组织为农户与企业牵线搭桥的情况下,订单的维系完全依靠价格溢价,而这种溢价极其不稳定[33]。有研究认为构建产业中介组织(如将合作社纳入到交易中)将会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15]。但是合作社究竟应该成为订单农业的主导还是中介,普通小农如何通过参与订单农业实现能力提升,依然无法形成定论。尽管徐忠爱提出构建关系型契约中的特殊形态“超市场契约”,促进拥有关键资源的企业以管理输出和命令指挥形式参与订单方行动集[34],但是这一过程的机理研究、实施方法并未明晰,社会化服务能否担负起这一职能吗?如何保障小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企业在订单农业中实现利益相容就成为研究必须解决的难点与重点。

正是基于对上述文献梳理和总结,笔者认为订单农业的创新发展势必在参与主体选择、履约过程的分解与整合、利益衔接机制的完善这三个维度取得突破,因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基本假设,试图通过案例分析与机制研究进行证明。

假设1:新型订单农业的参与主体是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通过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实现融合发展来参与订单农业。

订单提供方不再与小农户签订订单合同,而是选择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组织)就农业生产签订协议,这样既能有效解决订单提供方与小农户签约面临的履约难、生产过程中“搭便车”等问题,也避免了小农户市场地位低容易被“发包方”盘剥等问题。同时,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对小农户实施生产流程规范与质量监管,提升了订单标的物的质量。

假设2:创新型订单农业将单一的商品交易契约转化为生产流程中生产阶段性服务契约,以生产服务供应为代价,实现生产流程可控,从而维持订单稳定所谓的创新型订单农业主要指附加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订单农业,即通过全程社会化服务的提供/接受,订单履约参与各方均能实现发展激励相容。 。

订单提供方在设计订单时附加社会化服务供应,除了合同规定的农产品交付质量标准外,还通过社会化服务的提供来获得订单承接方生产过程的部分控制权,通过流程服务与监管提高农产品合格几率。订单承接方按照订单要求,交付约定数量的农产品同时还通过接受提供方给予的生产性服务,让渡部分管理权限,使得订单生产流程严格遵循生产工艺要求,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同时承接方也因为接受了社会化服务,在生产提供的能力、技术储备、硬件设施方面得到改善,为生产经营和更好地履约创造条件。

假设3: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供给将优化订单农业履约环境。

订单农业履约环境的优化取决于订单双方三个层面上取得利益相容。订单双方之间第一层利益相容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社会化服务供给规模化与生产过程的系统化、科学化、市场化,来实现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优化,从而使得创新型的订单农业发展的履约宏观环境得以优化。第二层利益相容在于订单提供者提供先进与统一的种植(养殖)技术培训与生产流程管理,订单承接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循订单企业的工艺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嵌入到农产品供应链网络中,使得订单签约双方履约环境进一步优化。第三层的利益相容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通过组织网络将来自订单提供者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及流程管理等内容传递给一线生产者,生产者按照订单要求进行规范生产,小农户的资本深化能力与资产专有性程度得以提升,订单签约双方履约微观环境得以优化。

二、多案例比较

(一)案例选择

本文选取的案例来自农业大省的山东省,包括经济发达地区的青岛市莱西市鹏远康华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后文简称“青岛鹏远”)、经济发展中等地区的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锦绣千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后文简称“锦绣千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枣庄市薛城区褚刚家庭农场(后文简称“褚刚农场”)。作者于2018年6月、2019年7月、9月分别在山东省青岛莱西市、东营广饶县以及枣庄区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在订单农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调研获得的第一手调研资料。案例1针对企业负责人1人、会计1人、普通农户3人;案例2针对合作社理事长、监事、会计各1人,普通社员4人;案例3针对家庭农场主1人,参与农户2人进行半结构访谈。上述案例中我们还对未参与订单农业的周边普通农户各2人进行无结构访谈,同时也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源获取上述案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背景资料,实现三角互证[35]。

(二)创新型订单农业的流程分析

青岛鹏远的有色蔬果订单交易之所以将交易对象由周边从事紫甘蓝、胡萝卜与甜菜种植的小农户转变为宁夏地区的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原因是周边农户的种植规模弱小,武备镇辖区内户均种植面积小于4亩,当地优势产业为鲜食葡萄种植,愿意规模化种植紫甘蓝、甜菜的农户较少。企业很难在当地组织起有色蔬菜的规模化种植与收购。订单执行过程中出现部分农户以次充好,甚至不按规定的种苗标准种植,交付时企图蒙混过关,造成公司订单履约质量较差。

2018年开始,青岛鹏远不再与当地小规模种植户签订种植订单,而选择与宁夏中卫当地的合作社签订长期种植采购协议,订单承接方的种植规模均超过1 000亩,收购对象的稳定降低了订单违约率。公司一方面采用套种合同约束合作社的种植行为订单承接方签订一种农产品的种植订单(如紫甘蓝)同时需签订其他蔬菜(如甜菜、胡萝卜)的种植合同,一旦种植订单承接方某个种植项目违约,订单提供方将中止所有订单交易。 ,降低订单交易频率,稳定了合作社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公司为合作社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来实施过程监管,有效保证了农产品质量与订单的履约。

具体服务分4个方面:(1)根据当地天气、土壤与水文条件,公司为合作社提供科学的种植方案;(2)根据当地收获量预期,公司负责运输调度服务,保障农作物订单及时履约与交付;(3)公司与合作社共同出资购买专业化农业机械,控制合作社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风险,使得订单农业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36];(4)发展公司良种基地,公司对莱西武备镇原本从事有色蔬菜种植的农户进行筛选,引导那些种植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与守信的农户从事有色蔬菜种苗培育,将其打造成公司的优质种苗培育基地,通过控制优质种苗来规范规模化合作社种苗的使用,形成供应链前端技术和产业优势。

案例2中广饶县李鹊镇是当地规模最大的小麦种植区,锦绣千村在承接改性淀粉特种小麦种植前,主营业务集中在提供合作社内部生产服务层面(为社员提供测土配方服务、生资供应与粮食烘干存储服务)。但长期以来普通种植户由于种植规模小、小麦种植收益低、外出务工等原因,种植户对合作社的认同感不高,合作社收益较差。2015年拜尔与葛兰素等外资化工企业经过考察发现李鹊镇周边的土壤条件适合改性淀粉小麦的种植,故企业选择与当地资质最好的合作社(锦绣千村)合作 该合作社共有核心社员47人,种植规模相对平均,核心社员种植面积平均100亩左右,最大达600亩,最小的有65亩,其他社员300户,合作社在李鹊镇的种植总面积达6 000余亩。,开始规模化经营生产高质量的小麦。外企通过“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生资、统一收购”,对合作社生产流程进行规范;企业向合作社派驻技术人员,定期在合作社内部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外企向合作社提供150万元资金,改造和新建3座高标准谷物烘干塔,使合作社的生产及存储能力大幅度提升。合作社作为服务承接方,为社员提供生产流程服务。如提供给社员免费种子、低于市场价的化肥(尿素/复合肥均能做到每袋低于市场价10元),以及免费为社员提供储粮空间、免费烘干服务等。社员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经营,间接承接订单业务,接受来自外企与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衔接更紧密。

案例3中褚刚农场拥有种植面积1 060亩,农场主褚刚刻苦钻研农艺技术,是周营镇最早引入自走式灌溉机与无人机设备的农民。现在褚刚农场拥有农业耕地、播种、植保无人机、喷灌设备和收割设备20余台,该家庭农场的经营能力要高于其他周边农户(以玉米为例要比普通农户每亩地增产50~100公斤)。2015年农场主褚刚在山东济南的农产品博览会上了解到茅台酒厂在济宁兖州市建有高粱加工基地,急需在鲁西南地区发展优质种植基地来规模化种植酿造用矮化高粱。2016年褚刚农场与茅台酒厂签订种植订单,开始试种矮化高粱。经过几年的摸索,褚刚农场与茅台酒厂建立起互信关系,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专用的矮化高粱良种与统一的生资产品(化肥、农药等),褚刚农场的种植成本得以降低(每亩种植成本可节约100元)。2019年茅台酒厂在褚刚农场2 000平方米晒场上投资300万元建成2个烘干塔(日烘干能力500吨以上),专供褚刚家庭农场使用茅台酒厂投资建成烘干塔基于以下考虑,尽管烘干塔前期投资较大,但高粱收割后水分较大(含水量2%左右),当地直接烘干后运输到兖州可每斤节约储运成本0.1元,一年收储季酒厂可收回投资成本。 。褚刚农场2018年后联合周边5家家庭农场与17户较大规模的种植户成立洪运农机合作社,合作社统一种植茅台酒厂的矮化高粱,按照统一供种、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机服务、统一储运销售的原则进行订单生产,其中褚刚农场免费为社员提供高粱烘干,合作社成员收益因为加入合作社获得提升(每亩种植利润提高400元)。

订单实施过程中,三个企业均通过提供生产性服务(软件、硬件投入)获得实时质量监管农业生产的权利,通过服务来向生产端进行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达到稳定农产品品质的目标。承接方(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承接服务提升生产效能,并且將服务向普通农户进行溢出,创新型订单农业实现了多方共赢。

(三)订单农业实施的核心要务

订单农业的顺利实施不仅依靠合约条款约束,更通过组织关系治理来形成交易双方的互信,通过社会化服务强化订单签订方的利益联结,从而稳定交易关系。首先是交易对象的选取,企业筛选有资质的交易对象进行订单交易,通过一系列手段稳定交易对象、降低交易频率、控制专用性资产投资风险,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出于上述原因,农业龙头企业更愿意与有规模、有资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通过签订“超市场契约”进行委托生产。订单提供者选择合宜的交易对象,通过与履约资本高的交易对象建立合作,提高订单承接方的违约成本。正如克莱因指出的那样,交易者的履约资本越高,其实施敲竹杠的可能性就越小。规模化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与普通小农户比较,更注重商誉,其履约成本高,更能有效完成订单合同[37]。

在案例3中褚刚农场逐步与茅台酒厂建立互信关系,从刚开始200亩的矮化高粱种植规模到2019年农场全部种植矮化高粱用了4年时间,发动周边5家家庭农场与17户较大规模的种植户共同种植,形成地区种植产业集聚,农场的经济效益大幅度提升。同时以褚刚农场为核心的合作社拥有的农机设备等均能用于合作社内部使用,提高了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力。订单交易对象由传统的农户转为具有一定规模与资质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一方面通过长期合作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具有一定规模与资质的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相较于小农户而言,更注重自身信誉的维护,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出于自身长期发展需求对社员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其次“超市场契约”伴随着生产过程而产生,并渗透进整个生产流程[28]。龙头企业并非一次性向订单承接方采购农产品,而是在生产过程中对承接方生产中“产前-产中-产后”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生产者的行为符合订单提供方的要求。笔者认为上述契约不再是单纯的一次性交易,而是一系列生产过程中多重交易契约构成的“一揽子”契约。“超市场契约”通过系列精巧的过程控制和阶段性纠偏行动来预防可能出现的违约,既突出了市场交易行为的激励作用,又保留企业内部权威治理,使得整个供应链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诉求,供应链体系得以优化。在订单农业实现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超市场契约”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供应提升了承接者的技术能力、流程管理能力,使得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均达到质量要求。

案例1中青岛鹏远为合作社的生产过程进行规划,案例2中外资企业为锦绣千村合作社提供种苗、农资,派驻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进行指导与流程监督,与合作社共同投资设备,以及案例3中酒厂为褚刚农场提供种苗与农资,为农场免费建烘干设备等,均体现出企业通过社会化服务对“发包”过程进行分阶段干预,使得交易对象物测度困难环节提前得以协调解决,降低订单合约的交易成本。

综上,通过全程社会化服务,将简单的商品交易契约分解为生产流程中阶段性的合约执行过程监管,阶段性合约执行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的质量,增加了订单交易对象的确定性。订单提供方通过全流程的服务投入和流程监管增加了交易双方互动频率并降低协调成本,订单提供方也通过服务投入降低订单执行方专业性资产投资风险,交易参与双方均能释放出合作的“置信承诺”,进而巩固订单交易关系。最后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承接社会化服务,并将服务向普通社员/关联农户实现内部有效转移,在有效缓解订单执行过程中“委托-代理”困境的同时,提高了社员/农户按工艺要求规范操作的执行能力。

因此,笔者认为订单农业实现创新的核心要务是通过将简单商品交易契约内化为生产流程中阶段性的过程监管,而实施过程监管的代价是为订单承接方提供有效的生产性服务。用服务投入来换取过程监管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提供优质的社会化服务可以强化双方的利益联结,成為订单农业稳定的保障。通过核心要务的实施,强化双方的利益分配、利益制衡与利益约束,实现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社员(农户)均能享受创新型订单带来的合约稳定、收益增长与能力提升,订单农业双方的利益联结机制见表3。

三、数理模型分析

(一)传统订单农业履约过程分析

(二)创新型订单农业履约过程分析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与静态混合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订单农业的提供者农业龙头企业选择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订单,是订单农业实施创新发展的先决条件。小农户经营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实现融合发展来参与适度规模化农业生产也会成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选。(2)订单农业的创新实现要务是将简单的商品交易契约内化为生产流程中一系列生产阶段性要素契约,订单提供者通过社会化服务供应为代价约束订单接受者分享其生产的主动权/管理权。(3)提供农业生产的全流程社会化服务有助于优化订单履约环境,促进订单农业参与者实现互利共赢。

基于研究的结论,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鼓励具备资质和适度规模化发展潜力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承接具备附加配套服务的订单农业。企业通过全程社会化服务供给,将传统订单农业改造成“商品交易+生产服务供应”的创新型订单农业模式,充分发挥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规模优势与组织优势,通过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附加服务条款的订单合约,提高农业生产过程的科学化、系统化程度,促进农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2)激励农业企业开展附加流程服务协议的订单项目。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多阶段、连贯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如优质种苗、生资供应、生产流程培训、担保贷款等服务项目),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中枢与载体,通过增强农业生产环节过程的监督密度,促进先进的种植与管理理念的同时提高一线生产者的技术能力。(3)优化订单农业履约环境,通过制度设计建立订单双方的互信机制。订单双方对农业生产流程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化服务可能是最佳途径,一方面鼓励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供应,另一方面激励合作社/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应端与转化端,通过共同投资、项目制等形式围绕农业订单形成稳定的战略“联盟”,将成为未来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形态。

综上,订单农业需要在参与主体、服务功能与形式、履约环境优化等层面实现创新发展,通过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参与,提升其社会化服务载体的作用。通过订单农业参与者自主参与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规制来排除各种干扰订单农业实施的不利因素,这些措施的落实必将使订单农业这一农业经营模式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得以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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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oretical Study on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and

Core Value Review of Contract FarmingZHANG Yifeng SHI Run

(1.Rural Policy Research Center,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210037,China)Abstract:As an important form of organization that effectively connects small-scale farmers with modern agriculture,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innovative practice on contract farming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The perspectives of the theoretical literature and the evidence of a mixed static analysis of game equilibrium and a multi-case comparative analysis approach,the hypotheses proposed in the study are proved.The article draws three important conclusions:(1)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f innovative contract farming should be agribusinesses and large-scale farmer cooperatives/family farms.If small-scale farmers and rural cooperatives,family farms want to take part in moderate-scal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they should achieve integrated development.It will become the main way for farmers to participate in contract farming.(2) Innovative contract farming internalizes the simple commodity transaction contract into a service contract for each production stage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and the contract provider induces the contract taker to share the management authority of production in exchange for socialized service supply.(3) Provid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socialized service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helps optimize the order fulfillment environment.Finally,we propose targete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innovative contract farming;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commodity trading contracts;socialized services;performance environment

(责任编辑:董应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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