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消费者视角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模式

2022-05-30 09:38王芬
今日财富 2022年27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权益金融机构

王芬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在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也有了显著提升,但从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中能够了解到,仍有许多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金融市场监督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直接造成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失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正在不断提高,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更加关注市场风险和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新形势背景下,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通常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为中心,但侧重点通常为金融产品,常常忽略市场的切实需求,因此消费者仍然面临较大的利益受损风险。对此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的视角下进一步改进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运作,加强监管体系的金融消费处理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失利问题及成因

(一)信息不对称

在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普遍,消费者难以对产品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可能引发利益受损的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成因大多在于金融市场消费者和供给者两方并非对等关系,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来说,一般技术性与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这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必备要素之一,许多消费者难以掌握产品的真实信息,或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同时还可能因金融知识及时间因素的影响,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并没有充分掌握产品价值变化情况,当金融产品亏损后,也没能及时找到原因。

(二)市场不规范

金融市场发展中,消费者保护原则也存在一些漏洞与缺陷,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与其他消费形式不同,金融消费本身较为特殊,若根据一般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制度规定来执行市场监管,并不能起到预想中的效果,金融市场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关系无法得到明显改善。在当前的金融技术和市场监管过程中,金融产品消费者所选择的产品及服务价值评估根据大多为金融机构所披露的数据信息。为实现金融机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目标,应当持续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若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选择隐藏信息的方式,从而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正确判断,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会损害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誉,目前沿用的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隐藏信息制定健全的处罚机制,这也会从侧面提高金融监管机构收集信息以及执行监管工作所需要的经济投入。

(三)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缺位

当前金融市场所沿用的纠纷处理机制也无法迎合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若消费活动中产生了纠纷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有关金融消费争议的事件通常难以在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中进行协调。虽然我国针对保险业、证券协会、中国银行的多方引导下创办了金融消费者争议调解机构,并且也在金融消费争议事件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大多为行业内部的调解,金融消费纠纷的调解主体为行业协会,银行行业协会等为多种金融机构联合创办,职能作用便是帮助各行业的参与者进行纠纷的调解,工作目标便是维护行业利益。从这里就能够了解到问题的所在,行业协会为首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公平性其实并不能说完全可靠,所维护的是行业整体利益而非金融消费者利益,出发方向不同,若过程中某些因素出现偏差那么结果也可能截然不同。

二、消费者视角下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优化模式

(一)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1.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纳入金融立法与监管中

需要全方位把握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目的便是助推金融行业与市场的稳定长远发展,因此产业发展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在原则上并不沖突。可以适当参考澳大利亚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保险、证券、银行业统一通过一个整体的监管机构进行综合性监管,在金融监管中重点强调消费者保护。1998年澳大利亚正式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原本经由央行担任的对吸收存款机构、养老金机构、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并且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一部分移交到证监会,之后证监会便正式更名为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职能构成也进行了拓展,大大提高了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提升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ASIC承担着金融行为的监管职能,由两个主体构成,职能作用上实现了互补,其中一个主体负责对金融领域中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而另一个主体则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通过两个主体多个方面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这一模式也被叫做“双峰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具有多种优势,如打破了金融机构监管边界的局限,规避了综合监管模式下没有补充余地的现象,而且在双峰监管中也明确规定了,若金融稳定目标与消费者保护目标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审慎监管机构会在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性的条件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这也是传统综合监管模式无法达到的一个效果。

2.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

不少学者都倾向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其实并不太现实,首先我国金融业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分业模式下做出对于有混经营现状出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很可能会在立法层面就出现严重的混乱甚至是冲突问题。同时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步比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较晚,虽然发展过程较为迅速,但目前仍有许多地方尚需完善,例如专项立法可能会对金融创新带来约束,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从我国当下的国情来看,各种意见仍然难以统一,并且短时间内这一现状很难得到有效的改进。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另外增设规定,也可以在中央层次上进行专门立法。

(二)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1.构建合格消费者制度

合格消费者制度的建设目的在于灵活保护不同风险承担能力消费者,让消费者权益保障需求得到全方位的满足。合格消费者制度可以按照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差别及金融产品属性的差异,明确界定交易风险禁区,即便金融消费者的专业知识与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在进入高风险领域时也能避免利益损失,同时也有助于政府机构充分运用公共资源,对一般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保障。

2.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

为进一步平衡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地位关系,最直接的手段便是提升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力度,从根本上强化消费者自身的风险承担和规避能力,例如学习金融领域知识,掌握金融产品属性信息、金融风险、虚假宣传现象等。对此需要利用金融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利用普及教育或项目培训、素质测试等路径实现金融教育。

3.推广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制度是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既定时间期限中不需要提供理由或其他证据,也不需要承担违约成本就可以单方面实现合同解除的制度体系。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接受合同解除带来的后果,将双方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从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根据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冷静期制度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局限,为避免经营者的各种销售手段对消费者带来欺瞒甚至是胁迫而造成权益损失,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签订后的一次重新思考的机会,冷静期制度的推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失误问题。

(三)改进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的改进主旨在于解决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关机构需要建立科学可行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利用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来规范商业金融机构对外披露信息的质量,提高金融机构业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规避监管机构金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让金融产品交易过程更加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执行,实现公平交易的目的。其中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要求金融机构按时提供相关的日常经营运作信息,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借此来了解金融机构经营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了解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问题的原因,提出可靠的改进与解决策略,促进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发展,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护。同时还要合理调节金融信息披露及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自身的部分商业机密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也要予以保护,隐私信息是消费者自身的一种资源,若隐私泄漏可能会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在金融系统信用平台中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在市场价格导向下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通过授信或征信数据等方式,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非法使用问题进行控制,并且立法机构也要与金融监管机构达成合作关系,一同参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治理工作,合理区分金融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共享消费者的信息。

(四)优化产品监管

1.改进金融产品监管体制

消费者作为企业利益创造的根本动力来源,无论处于何种经济活动之中,都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消费者的视角进行考量,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金融市场需要对产品监管体系进行优化改进,建立事先干预机制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保证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可靠性。金融机构需要对金融产品进行不断创新,同时也要对销售行为方式进行干预,改进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系统,强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的备案稽核制度,定期执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纠正等。金融监管部门还要提出默认条款要求,对于影响甚至是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对购买行为设立默认冷静期,禁止出现金融机构滥用消极默认条款等问题,消极默认条款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应当综合研究,探索积极默认方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与责任的重视,避免消费者由于关注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金融产品风险。

2.规范金融产品,完善金融衍生商品规章制度

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复杂多变,金融产品也在探索创新,对此应当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金融产品进行规范,特别是一些新开发的金融衍生品,更要采取合理可行的配套制度进行规范,不仅要求金融产品经营方履行法律制度与披露义务等,若条件允许还可以落实资产担保证券化商品的债权抵押制,指出金融产品经营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需要事前将债券的5%存放在开户银行中作为资产抵押,这一部分的资产抵押便是为金融消费者所提供的一道权益保障屏障。

(五)多監管机构合作,强化金融市场监管

在经历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为,由分业分机构监管模式转变为跨业跨机构监管,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构建独立的机构强化“一行三会”的协调性,在金融市场出现突发事件之后,“一行三会”管理层能够快速协调各方力量,在目标与方法高度统一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可行的解决策略。各监管机构之间也要建立通畅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选调本机构监管人员前往其他机构进行交流与学习,在了解其他监管机构日常工作程序、监管目标与方法的基础上也能提供一些具有价值的建议。

(六)完善内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所有的金融交易活动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会遭遇消费纠纷问题,而如何有效解决消费纠纷问题便是金融机构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金融市场也要根据消费纠纷问题建立对应的解决或改进制度。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仅要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改进自身的信息披露机制,实现产品和服务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水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较差也会造成金融消费纠纷问题,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消费纠纷处理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金融机构还要在监管机构的引导下不断改进金融争议处理模式,建立争议投诉、受理、解决等全过程的服务模式,还要全面执行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内部争议机制来解决各种金融争议,尽可能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快速解决争议问题,从消费者的角度审视并解决问题,避免金融消费者产生负面情绪。

(七)持续优化投诉管理机制

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共享与利用也是优化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一大要点,构建程序简便且有效地投诉管理制度,包含投诉的分类、处理、纠纷解决等内容,以地方协调机制与监管部门结合的方式,根据投诉热点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解决,探索联合通报、联合约谈、联合调查等机制。还要注重投诉信息的研究与应用,改进监管部门投诉案例会商会审体系,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投诉案例需要通过联合机制来解决,制定对应的处理方案,避免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还要做好投诉典型案例库建设工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管理、投诉指导、投诉调解等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结 语

社会经济的腾飞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但也要重视金融机构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对市场监管机制进行优化改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在保证消费者权益不会遭受侵害的前提下开展金融活动,才能保证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助推金融市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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