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保护探析

2022-05-30 10:00王天亮
传播与版权 2022年1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王天亮

[摘要]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保护是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利益的要求,也是推动资源建设和传播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章针对当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和传播服务面临的版权保护意识不足、侵权手段隐蔽、保护过度、技术和合同约定对版权保护的弊端等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构建版权保护系统、加强版权审查并注重版权声明、采取合适的开放传播方式等对策。

[关键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保护;数字版权

自2000年以来,我国实施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等文化惠民工程构建了众多数字资源库。2019年,为适应新形势,国家将这几大工程融合创新合并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这些由政府投入,经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各类数字化的文化信息资源统称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1]。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是为了保存知识信息、传承文化记忆,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无线通信网等新型传播载体,随时随地向公众传播数字文化资源,从而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虽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传播和使用给公共文化机构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数字资源容易被非法复制和广泛传播,使得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版权制度是一种对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制衡,其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知识的传播。公共文化机构作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者和传播者,在内容、技术和与外购资源商的合同约定等方面均承担着版权责任主体的风险。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赋予了公共文化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数字文化服务的职能,但是我国版权法律并未明确保障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或数字图書馆因公益性而产生特殊的版权例外规定。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版权法律法规,从而履行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服务职责。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是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和传播服务的核心,是满足公众数字文化阅读需求的基础。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因具有使用免费、受众广泛、阅读便捷和传播媒介多样等特点,导致公众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不在少数,这加大了公共文化机构对数字资源的监管、跟踪管理和侵权追究的难度。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传播的目的是让公众免费合理使用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则是达到该目的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公共文化机构只有做到有效保护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才能防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规避自身作为建设者和传播者所承担的版权风险,确保资源传播服务活动的开展,满足公众的阅读需求。

二、版权保护的方式

(一)法律保护

版权法律保护指当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行使诉讼权或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的请求权[2]。我国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另外,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版权法律保护还要遵循包括数字版权保护条约—《WIPO版权条约》在内的一系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虽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传播使用具有免费公益性,但是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和传播使用提出特殊的版权豁免。因此,公共文化机构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进行版权保护需要遵循现有的版权法律法规,通过有力的法律手段来防范和打击侵权行为。我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制定了一些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的指南,如《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数字图书馆安全管理指南》《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等。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明了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传播使用同版权保护之间需要协调的地方。这些政策和意见是在遵循现有的版权法规基础上制定的,可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保护提供重要的操作指南。

(二)技术保护

版权技术保护指通过技术跟踪、监控、测量、控制数字资源的传播和使用,从而保护著作权,防止侵权。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技术措施包括数字内容信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字签名版权保护控制技术等。信息加密技术是一种事先防护技术,通过变换信息的表现形式来防止信息在网络传输和使用时被拦截和窃取。而为了事后追惩或举证版权侵权行为,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字签名等技术则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将版权信息直接嵌入数字资源或通过修改特定区域结构来间接表示标识信息,可用于证明著作权主体对资源享有的著作权,以此作为鉴定、诉讼非法侵权的证据。数字水印技术具有操作简单、功能强大的特点,是目前被广泛应用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技术之一[3]。数字指纹通过内容提取数字资源,其独特性在于能对非法传播者进行确认和指控。数字签名技术通过信息加密和生成数字摘要信息来防止数字资源信息被伪造、冒用,同时还能用于检验信息真伪。版权保护控制技术最常用的有访问控制技术、使用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主要是让用户从不同的授权访问渠道获取资源,通过设定不同用户对数字资源的使用权限,有效地阻止外来用户对资源的恶意破坏、非法复制等行径。控制保护技术有数字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两种。数字加密技术可筛查用户资质,防止黑客非法获取资源;认证技术通过审核用户的身份信息,能有效防止恶意破坏和无法识别的用户进入数字资源系统。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数字资源传播服务时较多采用用户认证技术。

为了实现版权保护控制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一种结合软硬件工具,融合技术、法律和权限管理等要素的版权保护系统—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在各种数字资源传播使用的版权保护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它是一种在网络中交易、传播并在使用时对所涉及的各方权利进行定义、描述、保护和监控的整体机制,集权限设置、在线传播、使用跟踪、限制使用设备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版权保护系统。DRM系统首先通过加密技术对数字资源内容进行保护,并根据预先设定的使用条件鉴别用户是否符合规定,然后通过操作系统进行规则管理控制,用户最后通过认证授权才能使用数字资源,从技术上防止数字资源的过度复制、篡改、假冒[4]。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应用DRM系统加强了对数字资源的管理,尤其在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构建了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使用业务相配套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为数字资源在授权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基本的版权保障。另外,一些基于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系统也处于探索研究和应用阶段,其在实践应用中也起到了良好的版权保护作用。

三、目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版权保护意识不足,版权保护机制不完善

当前,公共文化机构因缺乏数字版权专业人员,往往对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不够重视,版权保护工作机制也不够完善;缺少基本的自有知识产权资源加密、水印以及版权信息标识等版权保护技术,导致用户非法复制、非法下载和传播的现象严重;还存在数字资源版权登记数量不足、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在版权保护系统应用方面,目前仅有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中心网、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等部分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具有用户认证功能,还有部分公共文化机构需要利用外购资源库的版权保护管理系统。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融合创新设立了构建资源统一标识符系统的建设目标,其也能对国家中心统筹建设的资源传播和使用过程进行版权保护,但是大量分布于各文化机构的数字资源却未能引入版权管理系统。公共文化机构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与传播服务的版权保护意识不足、机制不完善,是其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侵权手段隐蔽,增加版权保护的难度

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服务的效率,但数字资源复制时间的缩短和成本的下降,又造成侵权、盗版等问题。任何版权保护技术都不是完美的,黑客技术使得版权保护技术被避开,或可通过破解保护技术来非法获取和复制数字资源,严重破坏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生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处于随时可能失灵的危险状态,非法用户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也增加了侵权的取证难度。数字资源版权侵权与公众、公共文化机构、数字资源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有关,若发生侵权,侵权证据容易被侵权网站或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和屏蔽,加大收集侵权证据的烦琐度和难度,其中也存在赔偿损失证据、侵权者收益证据难以举证的问题。

(三)版权保护过度,不利于资源的传播使用

运用技术保护和控制措施来管理、跟踪用户的使用行为,无疑是防止数字资源侵权的有效办法。技术保护措施能有效地增强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效果,但过度强调版权保护的规则,也会对数字资源的传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共文化机构因为对维权畏难而过度依赖技术保护,或采取过于严苛的版权收紧管理办法,容易损害公众获取数字资源的正当权益。这不仅会对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传播和版权保护带来影响,也容易打击公众获取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兴趣和热情,违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传播的初衷。

(四)数字资源获取交易中的技术和合同约定对版权保护的弊端

外购数字资源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用户侵权,数字资源商主要依赖技术保护措施和合同条款来限制数字资源的传播使用。数字资源商要求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播和使用其数字资源时严格遵循技术保护措施与合同条款,不合规定的使用行为将构成违约。因此,资源商会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做出限定,并依托数字资源传播平台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IP范围限定、登录认证等方式对资源传播使用的范围、数量以及用户使用行为加以控制管理[5]。这种模式对公共文化机构来说,虽然可以加强对数字资源传播使用的版权保护程度,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还导致公共文化机构需要承担数字资源商口中因“用户非法使用”而造成侵权的附带版权法律风险。

四、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明确版权保护的岗位管理职责

公共文化机构需要通过构建版权保护机制来确保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工作的秩序化和制度化。首先,要提升公共文化机构工作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水平和素质。公共文化机构要明确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版权知识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数字资源版权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增强其应对版权风险的能力;开展版权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其次,加强版权登记和审查力度。公共文化机构要在统一的版权登记机关进行自建数字资源版权登记,并审核外购数字资源的版权,避免版权纠纷。再次,完善版权保护管理机制。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制订资源建设和传播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版权保护管理规则,为数字资源的采购、建设、传播、使用、技术应用和平台管理等提供版权保护的规范标准,并通过使用须知和版权声明等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约束。最后,确立法律保护的解决机制。公共文化机构可通过聘用法律顾问,从合同签订、风险分析和版权赔偿等方面防范版权问题产生,明确侵权行为认定规则、证据收集、侵权赔偿规则、处理和侵权补救措施等内容[6]。版权保护机制是版权保护工作的制度基础,制度能否执行是版权保护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公共文化机构要明确版权保护的岗位管理职责和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

(二)加强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构建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数字版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将技术保护措施融入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使用等一系列流程中。一方面,公共文化机构要结合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引入实用性强、功能全的版权保护技术和设备,并应用符合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技术的措施,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机构要构建版权技术保护系统,与资源业务(建设和传播使用)系统紧密绑定,与资源内容、用户和版权管理信息等无缝对接,减少保护过程中的漏洞。版权技术保护系统包括内容管理、数字版权管理(DRM)、授权分发、内容分发和客户端等模块。版权保护技术系统与业务系统无缝融合,并被業务系统调用以完成相关的版权保护功能:实现数字资源的内容分发、使用过程中权利的管理和约束;控制资源的使用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法复制和非法传播的可能性;覆盖版权识别、传播、使用和监测等环节,实现对数字版权的跟踪和著作权人关系的管理等版权保护功能[7]。公共文化机构应用版权保护技术系统,可让公共文化机构掌握版权保护的主动管理权,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正当权益,确保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

(三)加强资源的版权审查力度,做好版权声明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合法性,是公共文化机构向公众提供正常、持续的资源传播服务和规避自身版权风险的重要基础。资源获取来源的版权审查、合同约定尤为重要。版权审查不仅明确了资源的版权期限和传播使用范围,还明确了服务的边界和传播者的免责情形。版权授权合同条款约定要明晰,避免合同纠纷。公共文化机构在签订版权合同时,面对资源存在版权归属不明、需承担责任条款不清晰的情况,要最大限度地规避附带的版权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了著作权人对侵犯其作品版权行为的警告权,即著作权人发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时,有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相关内容、断开侵权链接的权利[8]。对此,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提供邮箱、电话、详细地址等联系方式,及时删除或断开有侵权行为的资源的链接。公共文化机构还要注意,若未对明显的作品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则会被视为主观故意,即使满足避风港规则的其他条件,同样不受版权规则的保护,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公共文化机构提供数字资源传播服务时,应具备基本的检测技术,履行版权审查职责,并做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传播使用的版权声明。版权声明内容可结合版权法律的条款以及公共文化机构的特别要求,提示用户遵守版权法律法规,按许可方式使用数字资源。

(四)根据数字资源的版权状况和合同约定,采取合适的开放传播方式

数字版权保护系统将版权保护技术、版权管理信息、使用控制管理和资源采购合同条款结合起来,以实现版权保护,从而减少技术保护措施功能失灵、反规避规则等对用户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可有效地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特点、使用方式、公众利益等因素,利用版权保护系统管理各类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条件、范围和开放使用方式,降低版权保护的风险,如自建具备完全自有知识产权的资源开放存取系统;有合同约定的版权资源可借助相关的版权管理系统,通过设定读者认证方式做出相应的限制;一些有版权限制的数字资源则可在公共文化机构局域网内允许公众浏览使用。

最后,笔者认为寻求版权法律对公益性数字资源传播合理使用的认可,是一种解决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传播版权保护问题的可选途径。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认为,版权保护的目标是平衡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而实现版权平衡的唯一可靠机制要求版权保护应包含强有力的豁免和限制[4]。俄罗斯实施“国家图书馆资源(HBP)”的版权政策—AHO,通过国家信息政策成功解决了数字资源获取和向公众传播使用的版权问题[9]。由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公益性角度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通过立法构建数字资源的公共借阅权制度,扩展合理使用数字资源的版权范围。公共文化机构提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传播服务,向公众免费传播优秀的数字文化资源,担负着推广优秀文化和提高国民素质的责任,是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手段。版权法律要适应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修改或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使用条文,将公共文化机构提供公益性数字资源给社会公众后,群众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使用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的行为。

五、结语

版权保护贯穿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传播和使用的全过程。版权保护既是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也是推动数字资源传播使用和满足公众阅读需求的重要保障。因此,针对当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保护面临的诸多困境,公共文化机构应积极探索有效的版权保护对策,推动数字资源建设和传播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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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昳.数字资源版权的技术保护与限制[J].肇庆学院学报,2009(06):50-53.

[5]高峰.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中的数据库版权问题[J].图书馆,2015(09):11-16.

[6]韦景竹,李秋月.公共文化机构数字资源建设版权管理策略研究:以广州市的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5(1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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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鹰.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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