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3月,我与丈夫吕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4岁的儿子随我生活,吕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吕某每周可以探望儿子一次,节假日可适当延长滞留时间。最近我发现,吕某经常带儿子出入游戏厅、夜店,严重影响儿子的身心健康,还对儿子说我的坏话,挑拨我们的母子关系。请问,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能否改变,能否取消吕某的探望权?
舒女士(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有获得未直接抚养其的父亲或母亲对其探望的权利和情感需求,亦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这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您与吕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吕某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执行过程中出現了诸多问题,已经给双方造成了困扰,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有必要进行变更。法院会在调查核实之后,酌情对吕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