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平台对用户的赋能作用

2022-05-30 10:48宋建武樊向宇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22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赋能赋权

宋建武?樊向宇

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力、权利、能力三者的辨析,从传播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的视角对“赋能”与“赋权”的概念进行学理性界定,把确认基本权利和授予权力的过程称为“赋权”,把提供实现权利的物质性条件称为“赋能”。互联网的“平台赋能”是指互联网平台通过技术应用,提供用户实现包括公共参与在内的多种权利的物质条件,通过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帮助用户实现信息选择、信息生产、信息交互等信息权利,并且能够使用户具备主动建立个人与社会其他成员、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条件。平台赋能的过程,对用户而言,客观上是一个从“拥有权利到实现权利”、“认知自我到建构自我”、“从可以表达到可以被听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包含着用户向平台让渡权利、提供数据的反向赋权及赋能的过程。

关键词:赋能 赋权 互联网平台

引言

随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上聚集了越来越多的用户。许多研究者以“赋权(增权)”或“赋能”等概念,来描述互联网平台对社会传播关系的改变,及其对社会传播格局的重塑。然而,在赋权(增权)、赋能的概念常常混用的背后,反映出有些研究者将“权力”、“权利”、“能力”等概念混为一谈,致使这方面的研究存在概念泛化、言不及义、理论与实际脱节等问题。

因此,对权力、权利、能力等概念加以辨析,有助于更准确地阐释用户在接受平台服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个人能力提升、人际交往增多、社会参与增强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同时亦可更好地解释互联网平台使社会大多数成员得以从“拥有权利到实现权利”、“可以表达到可以被听到”、“认知自我到建构自我”的过程。

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多学科的视角,对“赋能”与“赋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互联网传播中“权”与“能”的赋予过程进行阐释,并解释“平台赋能”作用何以可能和何以可为,以便能更好把握其背后深层的传播逻辑。

一、文献综述

(一)赋权概念在各学科中的应用

“赋权”(empowerment)概念广泛应用于多个学科,但在不同学科语境和研究范式中,其内涵和外延上存在着差异。

在社会学领域的中文文献中,“赋权”常被写作“增权”,是指增强个人、人际或集体的政治力量,使个人、团体或社区有权力和能力采取行动,以改变现状的过程。[1]其对象是那些无权(powerless)的群体,所谓“无权”是指一种主观感受,也是相对概念。尽管对增权的定义存在争议,但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公民的能力”、“社会政治修养”、“政治能力或参与能力”是构成增权的三个要素。[2]

在心理学研究中,被译为中文“赋权”的“empowerment”的意义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效能”(self-efficiency)。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是指个体对自己面对环境中的挑战能否采取适应性行为的知觉或信念,它源于个体对自主(self-determination)的内在需求。他认为“empowerment”不是通过法令(edict)赋予的,它是通过个人效能感的发展而获得的,使人们能够利用机会,去消除那些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人所建构的环境约束。[3]这种“能做什么”的认知反映了个体对环境的控制感。因此,自我效能感是以自信理论看待个体处理生活中各种压力的能力。[4]在一项探讨教育参与活动对老年人心理“赋权”和生活质量的影响机制研究中,心理“赋权”被定义为“通过提升强烈的个人效能意识,令个体不断挖掘自身潜力,从而不断增强个体达成目标的动机并逐渐完成自己控制命运的过程”。[5]在考察英文文献对“empowerment”一词的使用过程中,我们发现,其所指实际上是没有通过法律授权形式的能力提升过程,其意义更近于“赋能”。

传播学研究中,罗杰斯(Everett M.Rogers)最早使用“empowerment”一词,他指出“empowerment是个体感知到自己控制情境的过程”。[6]他对该词的使用也是基于“赋能”角度的考量。2008年,有学者将“增权”的概念引入到国内传播学研究中,将其定义为主体“能够进行自我控制”的一種能力,它“不是法令赠予的,而是通过发展人的效能获得的”,[7]其核心是“使拥有能力”。[8]

随着“赋权(能)与传播”研究的不断深入,“赋权(能)”所具有的社会互动的“过程性”和“实践性”得到了研究者们的关注,这些特性被用来阐释其与信息传播和人际沟通不可分割的关系。[9]有学者提出,“新媒介赋权”就是互联网的社会交往为个人、群体或组织在种种方面提供了可能性……强调多元主体在传播中的统治与支配能力的变化。[10]从传播技术对社会成员表达权的影响角度,有学者指出互联网使得普通社会成员的表达权得到了更多实现的条件,获得了更多“积极的自由”,这也是“自媒体”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基础。[11]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始赋予个体与组织在日常行为中增强自我控制与自我选择的能力,以期实现技术赋权。”[12]有学者在研究微博赋权的过程中,提出从“个体”的视角出发,赋权就是使“个人有能力、有机会为自己的生活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13]还有学者分析了公众“自我赋权”的现象,指出公众可以通过与媒介和政府的互动,参与到新闻报道之中,以此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改善自身处境、争取社会公正和平等待遇。[14]在这个视角上,有学者以农民工为研究群体,探究他们利用新媒体进行自我赋权的过程,认为从个体层面,农民工的信息赋权聚焦于个体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从群体层面,农民工的自我赋权着眼于个体影响他人的能力。[15]还有学者关注老年人的媒介活动,认为赋权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无力感”,增强弱势群体人际交往的技能。[16]

经过文献梳理发现,由于传播学研究传统上受到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影响,其“赋权”概念也多来自这些学科中的相关定义。而当前传播学赋权研究较大程度地聚焦于互联网带来的“赋权”作用,这一概念被用来指代社会成员借助互联网的工具,在发布信息和言论方面的能力增强,以及在开展多种社会活动中具有更大的行为能力。

(二)赋能概念在各学科中的应用

“赋能”概念同“赋权”概念一样,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前文已经提到,在心理学研究中,“Psychological Empowerment”这一概念通常与“自我效能感”紧密相关,它指的是从个体层面而言,人们有能力做决定并控制自己的生活、对生活抱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以及对社会政治环境具有批判性的理解。[17]这个过程用“赋能”加以概括更为准确。有学者结合中国的研究背景,使用了“心理赋能”概念,将之定义为“个人在特定环境中对自我能力的认知及对社会政治环境的分析理解、对环境施加控制和影响社会政策的努力、明确完成目标的成功因素并付出行动努力实现目标。”[18]

在法学研究中,围绕“Legal Empowerment”这个概念也存在着权、能之辩。有学者主张译做“法律赋权”,认为它是指“以法律为工具,以权利促进为基本工作领域,以广泛参与为主要特征的、面向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的法律制定和实施工作。”[19]但也有研究者认为,“Legal Empowerment”不应译为“法律赋权”,因为“法律赋权”的内涵较为狭窄,只是书面文字上对权利的确认,仅仅是对权利的静态描述;而“法律赋能”的含义更为宽泛,是指“通过法律创建一种机制,确认弱势主体的权利,并促进弱势主体认识并积极地自我实现这种权利”,它更关注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着眼于动态的能力提升和发展。[20]在经济学文献中,有学者提出,分享经济时代,“赋能”是指“大型的组织或平台,通过创造互动场景、开放平台接口和技术转移转化等手段,赋予利益相关者创新、生产和竞争的能力,以实现资源的高度整合与高效利用,达到同外部组织或个人共生、共享、共赢的理想状态,是未来组织最重要的职能之一”。[21]有研究者对国内外数字赋能的相关文献作了定性分析,认为“数字赋能”意味着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数字化工具,使被赋能者拥有更多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由发展空间,间接地使被赋能者获得相应的生活技能和能力,帮助其从最初的“无能或弱能”变成“有能”,他们从中得到的满足感和幸福感是永久的。[22]

传播学领域中对赋能的研究与新传播技术联系甚密。有学者认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予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实现精准传播的更多可能性”。[23]也有学者指出,赋能体现在新媒体内容生产过程各个要素的变化之中,“持续互动的消费场景,赋予了消费者介入内容生产的能力;以大数据形式呈现的流量,促成了内容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新媒体平台的技术属性,与内容产品形态演进有着内在关联。”[24]还有学者认为,未来媒体发展的核心逻辑以及赋能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技术、经济、人性化等赋能手段,构建完善的生态系统,通过人与媒介的融合、内容与关系的融合深度嵌套市场和生活,从而形成以价值共创为目标的融合生态。”[25]

经过上述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在各学科的中文文献中,将“empowerment”译作“赋权”存在着对这一过程的误解:有些研究者把“赋能”的过程理解为“赋权”,还有些研究者将“权力”和“权利”不加区分地应用。对于“赋能”概念亦是如此,部分文献虽对“赋能”进行了简单的界定,但缺乏在本学科视阈内的系统阐释。很多研究直接对赋能的现象进行描述,少有对“赋能”作为一个概念本身的深入考察,更少有对“赋权”与“赋能”二者之间关系的讨论。

二、概念的界定

(一)权力与权利

“权利”和“权力”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都属于最为基本的研究范畴。这两个概念具有各自丰富的意涵,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辨析“权利”和“权力”,通常是对其行使主体、处置方式、推定形式、社会功能进行区分。目前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共识是:权利(right)的行使主体是普通民众,而权力(power)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利的处置方式是可放弃可转让的,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得放弃。权利的推定形式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而权力是法无授权皆禁止。权利需要积极争取,而权力需要有效约束。[26]

肯尼斯·阿罗认为,权力是实现组织各成员的活动互相协调所必需的,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建立组织,从而形成人格化权力和制度性权力。他指出,“命令的发出和接受可被称为个人权力;而非人格性权力的分配模式是通过行为准则来规范组织成员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所作所为”。[27]法律是非人格性权力的典型表现。由此来看,“权力”是需要授予的。从最小的社会组织为例,缔结婚姻关系,成立家庭实际上也是一个夫妻双方相互授权的过程。而“权利”是得到人們自然而然普遍承认的,有研究者将“权利”定义为“被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28]它不需要程序和制度确认,不需要其他人赋予,但会被他人剥夺。这里的权利包括权力和能力(capability),从权力角度,这种自然而然获得普遍认可的权利是不容许遭受无端侵犯的;从能力角度,权利行使的主体需要具备可以实现其权利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更重视“承认权利”的正当性,而忽视了“具备实现权利的条件”的必要性。赋权与赋能的研究,就是围绕上述两方面展开的。

(二)赋权与赋能

《韦氏大词典》中对赋权(empower)与赋能(enable)分别作了词条释义。Empower有三种意义阐释:第一个是赋予官方权威(officialauthority)或合法权力(legalpower)。第二个是使能(enable)。第三个是促升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或影响力(influence of)。Enable有两种释义:第一个是提供手段方法(means)或机会(opportunity);使成为可能的(possible)、实际的(practical)、简单的(easy);引起运行、使操作发生(operate)。第二个是赋予合法权力(legal power)、能力(capacity)或认可(sanction)。二者在一定意义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上述两个词条的释义来看,“赋权”和“赋能”的定义各有侧重,而且赋权不等于赋能。“承认权利”、“授予权力”和“给予实现权利的条件”也大不相同。因此,用“empower”一词表述“赋权”和“赋能”两个概念,显然有失精当。一般而言,“赋权”偏重于程序化的授予过程,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建立组织,形成人格化权力和制度性权力。而“赋能”侧重于提供工具使权利的实现得以可能。“赋能”就是使权利得以具体实现的过程,它能更多解决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可以使用户的某些权利能够真正实现的“基础设施”等条件,社会科学研究提到的“可供性”,“物质性转向”等,亦可作为赋能问题的扩展和延伸。

结合上述释义,本文尝试将互联网传播中的“平台赋能”定义为: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及其应用,使用户得到实现其信息选择、信息生产、信息交互等信息权利的物质条件,帮助用户实现包括公共参与在内的多种权利,并且使用户能够具备主动建立个人与社会其他成员、组织之间关系的条件。

这一认识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以赛亚·柏林的两种自由论以及阿马蒂亚·森提出的“可行能力”理论。以赛亚·柏林的两种自由论重点阐释了“积极自由”(free to)和“消极自由”(free from)的概念和区别。柏林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摆脱干预的自由,强调人们不想做某事就可以不做且不受干预、强迫和惩罚;而积极的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同时意味着以某种行为方式的权力和能力,每个人可以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控制自己的命运”。[29]积极自由强调人们能做某事的自我导向与自我支配以及实在的参与途径,这为“赋能”的本质——使能为,提供了一种理论视角。而阿马蒂亚·森提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为“赋能”概念提供了又一个理论视角。森认为,自由应该是实质(substantive)意义上的。“实质自由”强调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他提出,有五种类型的“工具性自由”可以直接或间接提供条件,使人们“按照自己合意的方式来生活”——即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30]。这与“赋能”定义中的“提供物质条件、机会、工具;使可行”暗合。

这一认识的实践基础来自1919年3月在列宁指导下制定并收入《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8卷第417—446页的《俄国共产党(布)纲领》,纲领指出,“无产阶级民主首先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在实际上将这些权利和自由给予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各阶级的居民,即无产者和农民。为此,苏维埃政府要从资产阶级手里没收建筑物、印刷所和储存的纸张等,把他们完全交给劳动者及其组织。俄国共产党的任务就在于使广大劳动居民群众越来越多地使用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改善这方面的物质条件”。

上述这些理论及实践,在一定意义上都在强调通过对社会资源的调配和社会机会的赋予为个体提供可行的能力、方法与路径,从而促使个体能够更大程度按照自己想要的方式生活。

三、平台上的双向赋能及用户向平台运营方的赋权

区分两个不同概念后,我们发现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方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包含着用户与平台双向赋能以及用户向平台赋权的双重过程。第一个层面是平台运营方以平台技术能力对用户赋能(允许用户注册账号,使用平台各项功能),同时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的形式,获得用户对平台的权利让渡(如同意遵守平台的规则,接受运营方的管理);另外更为隐秘的一层关系是用户向平台运营方赋能,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为平台运营方提供了海量的行为数据,并使其获得了巨大的用户连接力和社会及商业领域的影响力,这些成为了平台运营方维持平台运转的条件。

(一)平台向用户赋能

1.平台的技术赋能:从拥有权利到行使权利

平台的技术赋能,是指平台运营方通过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術,不断对平台的工具性进行升级,以此赋予用户简单、快速、高效、便捷进行信息交互的能力。技术赋能作为平台赋能的底层逻辑,是其他赋能作用得以产生的基础。

平台的技术赋能,某种意义上是利用技术来扩大媒介使用的普遍性,为弱能、失能或自我感到无能的个体降低技术门槛;平台使用智能化内容生产和分发技术,为用户定制和分发个性化的内容产品与服务,客观上提高了用户媒介使用效率,有利于弥合数字鸿沟。这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推动的传播革命。平台通过技术赋能,使用户提升了信息选择和大规模调用信息资源的能力,也使他们能用可以忽略不计的成本和前所未有的效率来进行内容创作和信息交互,为用户带来了媒介使用方面的效能感。平台的技术赋能赋予用户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展现个体特性、获取社会资本的实际能力。这是对互联网用户作为人的主体性的唤醒和激发。

2.平台的身份赋能:从自我认知到自我建构

平台的身份赋能,是指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用户自我定义、自我建构身份的能力。这种赋能为实现自我认同和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提供了前提条件。通常表现为用户可以基于手机号或关联账户在平台上形成属于个人的ID昵称、用户名、头像、自定义介绍。有些是与线下身份截然不同的自我建构,有些是线下身份在线上的真实展现,这都是用以进行网络社会中的身份定义和鉴别的重要手段。

对在乡村生活的用户而言,平台下沉为他们提供了参与成本较低且可以尽情言说和随意表现的“前台”,他们得以在更大程度上以现实中的主体身份进入社会主流信息交互空间,其线下身份在原有的大众传播体系中的“边缘性”,在互联网平台上或许可以因为其线上身份的独特性而引起普遍关注,从而成为“网红”而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借助平台,生活在乡村的用户可以建构出符合自身特质的身份,甚至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对主流社会关于乡村生活的认知进行再造与重塑。一些互联网平台为农民用户提供了表达其对乡土文化、乡村生活、乡村民俗的认知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城乡二元对立产生的身份歧视和文化隔阂。还有一些互联网平台为农村用户提供的技术培训课程和流量支持,使贫困地区的新生代农民有了生产内容、实现广泛连接并销售产品的技能与渠道。在移动传播时代,短视频这种低技术门槛的信息模态和基于这种模态的短视频社交平台所具有的创新扩散性强、场景适应性广的特点,大大促进了乡村地区的信息流通,客观上也使农民群体拥有了以其现实身份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社会资本,并进而变现为经济资本的可能性。

3.平台的关系赋能:从可以表达到可以被听到

平台的关系赋能,是指平台通过依托大数据,运用算法技术,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交互过程中,赋予用户可以寻找关系、定位关系、建立关系、将线下关系转移到线上的种种能力,使用户不仅能够基于血缘、地缘、学缘、业缘等传统关系,还能够按照趣缘、场景、准社会关系等新型网络社会关系,来建立自己的社交圈,从而获得社会资本。这种赋能作用,本质上是通过平台的“连接力”得以实现的。

这种赋能所实现的关系的联结,使作为表达者的用户的声音更好地被圈层内外的听众获知。在直播平台上,准社会关系[31]是最为典型的一种虚拟社交关系,用户通过对特定主播的持续关注和与之互动,逐渐对其产生出一种接近于现实关系的“依恋”,这表现在某些用户产生极端的“打赏”行为和情感投入上。用户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人际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拥有共通的意义空间、长期的情感陪伴以及被他人认可与理解的热望。直播平台建构准社会关系的机制已较为成熟,表现为这种关系的可持续和可变现。

此外,网络趣缘社区也呈现出独特的“关系”结构。这种社区具有社会交往、兴趣讨论、知识分享等多种功能。一方面,社区成员的异质性构成了趣缘社区中弱关系的存在,“弱关系链接充当了将个体与不同的社会圈子连接起来的信息桥梁”;另一方面,趣缘社区内部各个群落的频繁互动,具有高度的情感卷入、隐私边界的模糊、强烈的社交与分享意愿,展现出明显的强关系结构。[32]

(二)用户向平台赋权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平台的同时,也需要让渡自己一部分的权利,从而可以接受平台的各种服务。就目前国内外的各大互联网平台而言,基本上是以签订用户协议的方式对用户的数据进行获取、对用户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推特《用户协定》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户同意与推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时,用户才能使用服务。”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微博服务,“用户同意微博运营方可以对用户数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脸书的《用户协议》中写明,用户之所以可以免费使用脸书及其提供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是因为其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是向平台投放广告的商业和组织,脸书需要对用户的个人数据进行收集,以便广告主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受众。可以说,当用户与平台的协议生效,也就意味着用户同意将部分个人权利让渡给平台,同意平台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

此外,用户向平台“交付”个人数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著作权、知情权、隐私权、被遗忘权等让渡给平台。这意味着,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既被用户赋能(如获得大数据),也被赋权(如对用户行为的管理权及其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让渡的权利过多过大,且成为普遍现象,将使得平台运营方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拥有了在某一方面可以控制和支配社会成员的权力和能力,尽管在法律上平台运营方并不应该拥有这种权力。

结语

平台赋能以技术赋能为底层逻辑,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互联网传播中实现了从“拥有权利到实现权利”、从“认知自我到建构自我”、“从可以表达到可以被听到”的跨越。赋予某种权利的实现条件,就意味着赋予了用户实际运用权利的更大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源于平台本身物质性的基础设施建构,以及平台运营方的利益动机,还源于用户在内容消费、社会交往、商业变现等种种方面释放出的强大需求。在平台向用户赋能的同时,用户也在为平台创造着其赖以生存的大数据。

我们必须看到,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不仅为平台积累大数据,对平台运营方赋能,还伴生着对平台运营方的权利让渡这一赋权过程。平台运营方所拥有的数据资源将成為其垄断的数据资产,从而导致平台资本主义的兴盛。某些垄断了海量用户数据的平台运营方已经开始构筑网络空间的“围墙花园”,并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广泛的渗透,其欲要打造“互联网帝国”的勃勃野心昭然若揭。脸书发起的加密货币Libra项目,就是平台以“破坏性”创新的方式向公权力挑战的实例。[33]这一举措牵涉到一些更为重要的议题:平台运营方作为私营企业,其是否有权主导经济资源的分配和市场规则的建构?怎样防止平台运营方的“私权”逾越政府的“公权”?平台运营方在网络话语空间中的权力边界应如何设置?互联网平台应该受到怎样的约束以遏止其野蛮生长,从而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只有将上述种种问题审慎处理,互联网平台才会朝着更为开放、自由、有序的方向发展。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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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建武,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向宇,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媒体融合、新媒体传播与社会发展。)

宋建武: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媒介经济与管理、媒介制度与政策、媒体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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