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中的用益物权确权问题的研究探讨

2022-06-06 05:32于慧萍
科学与财富 2022年2期
关键词:确权城市更新

于慧萍

摘 要:用益物確权是我国城市更新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关乎着城市更新的顺利情况,但是在实际进行确权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研究简要介绍了城市更新与土地确权的概念,并从制度格局、可行性、配套机制以及其他相关细节等方面,针对当前城市更新中的用益物权确权问题展开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解决建议。

关键词:城市更新;用益物;确权

引言:基于我国多年来土地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复杂,而且就我国现存的制度政策而言,涉及到土地确权问题的制度也相对较多,内容复杂。此外,由于不同土地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使得在实际进行用益物确权的过程中,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对于城市更新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加强对于城市更新中用益物权确权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城市更新与土地确权

(一)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主要就是指在政府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相关部门的主导之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方向,对城市区域范围内的低效用地进行改造的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资源紧缺问题逐渐加剧,在此情况之下,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城市更新逐渐成为了未来我国大部分城市发展建设的主要方向。

(二)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就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等,针对土地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确定,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权利的公示和登记等。因此,土地确权可以说是土地制度的基础,在确定土地权力归属的前提之下,才能够执行相应权力,土地权力的制定才具有意义。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想要对城市低效土地进行规划改造,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土地确权[1]。

二、城市更新中的用益物权确权问题分析

第一,制度格局不对等,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平等,以及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弱化两个方面,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多,严重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导致确权困难。第二,制度设计可操作性弱,相关制度更新缓慢,传统制度法规等无法满足当前复杂的土地用益物确权问题,而且很多制度规范之间还存在较大冲突,相关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不同土地类型其用益物确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本身就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使得用益物确权更加困难。第三,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用益物确权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配套制度的缺乏导致用益物权发挥困难。第四,确权的其他细节问题,由于不同土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其确权过程中所需要应对的问题也存在较大差异,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为例,存在届满回收、违约回收以及征收回收三种情况,其中届满回收时,地上建筑物处置、归属、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等都存在问题,对于违约回收而言,土地是否闲置以及如何回收等都需要确定,对于征收回收而言,则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三、城市更新中用益物权确权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促进城市更新中用益物权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完善,结合当前我国用益物权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针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主体进行重新规定,并明确不同类型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民事权利等,同时健全我国相关部门的土地行政权力以及各级政府的土地所有权范围。第二,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相关法律法规、内涵性质以及操作流程等进行完善健全,统一征地时返还用地的数量标准等。第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权利等进行更新,确保其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间有着平等的地位。

(二)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及可行性,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此为用益物权确权提供有效参考,以及实际操作指导,进一步针对不同类型土地用益物权的相关范围界定、权利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物权法》相关疏漏问题进行补充,以此进一步提升《物权法》的可行性,为城市更新下的用益物权确权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促使用益物权确权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三)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城市更新背景之下,用益物权确权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和问题相对较多,单纯依靠《物权法》是难以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性以及可靠性的,必然会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因此,还需要对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进行完善,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户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以此更好地为用益物权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确保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能够有据可依。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发展,当前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已经逐渐向着规范化方向不断发展,但是基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土地权利用需求的不断变化,在实际进行用益物确权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对此,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过程中,政府给原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当中的城市化转地而言,通常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留用地补偿的方式,以此帮助解决农村居民的发展问题,而在实际确权过程中,则需要分别解决使用权法律定位、地位等相关问题[2]。

结束语: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土地确权问题积压已久,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发展,在实际面对用益物权确权问题时,不仅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为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可操作性,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健全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机制等,最后,在实际进行用益物确权的过程中,必须要在相应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展开问题分析,并逐步解决相应问题,以此确保用益物确权的合理性以及可靠性。相信随着对城市更新中用益物权确权问题的深入探索和实践研究,我国城市更新脚步将会不断加快。

参考文献:

[1]张凡.从利用到受益:论《民法典》用益物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04):1-6.

[2]冯银东,包欢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困境及实现路径[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20,35(06):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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