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护航安全运输

2022-06-14 05:0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风云 2022年11期
关键词:闵行区化学品被告人

安全运输问题值得深度思考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发出的第八号检察建议。其中,如何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及加大交通运输监管力度值得深度思考。

2019年,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闵行区院)审查起诉的唐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闵行区院办理中发现此案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对此,闵行区院加强引导侦查取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并结合案件办理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案件准确定性,为“安全运输”保驾护航。

唐某某案的争议

2019年10月底,经被告单位上海H公司股东合意,指派H公司股东,被告人唐某某至合作方浙江省嘉善Y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Y公司)挑选化学原料并运回上海。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至Y公司选材、打包包括硫酸二甲酯、对溴苯酚、对氨基苯磺酸等危险化学品在内的9种化学原料10桶共计224千克,通过嘉善县S物流公司员工张某某,以寄送普通快递的方式运往上海市。其间,被告人唐某某未如实告知托运物品系危险化学品及相关注意事项。后因正值2019年上海进口博览会期间,无法托运大件物品而拖延。2019年11月12日,张某某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委托上门收取上述物品,后经多次中转,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上述物品从浙江省嘉善县跨省运输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S公司浦江镇中转场,S公司外包员工,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进入集装箱内分拣快递物品时,发现上述物品部分包装桶的底部有液体泄漏,车厢内有液体流出,并伴有刺激性气味。经S公司对破损包装桶重新包装后继续托运,涉案物品又经多次中转运送至闵行区都庄路H公司。至21时、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先后产生身体不适症状并被紧急送医、抢救。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吸入有毒气体致呼吸功能障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马某某吸入有毒气体致呼吸道灼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硫酸二甲酯具有较高的急性毒性,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伤害的危险化学品为硫酸二甲酯。

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H公司内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传唤,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事发后,S公司和被告人唐某某已分别赔偿两被害人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5月7日,闵行公安分局以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闵行区院审查起诉。

闵行区院经审查,发现本案证据尚不完善,运输物品中的具体泄漏物不明,被告人唐某某辩称泄漏物系低浓度双氧水,但根据双氧水的特性,低浓度双氧水没有明显的毒害性,且鉴定意见书未查明致两被害人受伤的具体物质和原因。对案件的法律定性存在一定争议。对此,闵行区院加强引导侦查取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并结合案件办理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首先,闵行区院引导完善取证思路。检察官听取了侦查人员的案情介绍及案件办理情况,认真研究了涉案危化品的化学特性并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系统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证据收集、固定、补强等方面向侦查人员提出了具體建议:一是对案发现场及车辆进行补充勘查,查证现场环境及人员情况;二是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询问证人孙某某,并调取托运单、收货单,查证唐某某托运的物品种类、重量以及最终收到的物品种类、重量,以确定实际泄漏物的种类和泄漏数量;三是对两名被害人的致伤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泄漏物与致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向相关部门调取涉案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规范。

其次,闵行区院引入专家资源,准确为案件定性。闵行区院邀请法学专家、化学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剖析涉案危化品特性并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充分论证本案法律定性及适用问题,改变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最终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再次,闵行区院追诉单位犯罪,切实防错防漏。通过认真细致地审查,查明相关事项是经单位股东合意并由单位指派,且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而非唐某某自行决定,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公安机关移送唐某某涉嫌犯罪的基础上追诉被告单位。

最后,闵行区院开展社会治理。一是实地走访涉事企业。通过实地走访浙江省嘉善县、上海市闵行区S公司多个网点、中转场,发现作为快递行业知名企业的S公司在公司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二是以检察建议引领行业规范。针对走访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现象,闵行区院通过公开宣告方式分别向S公司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就行业治理提供了具体建议。三是督促被建议单位切实整改。针对社会综合治理初期,相关单位,尤其是行业监管部门表现出明显的不理解、不配合的态度,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与案发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释法说理,消除被建议单位的顾虑,争取理解和配合。最终,S公司消除了思想顾虑,表示全部接受检察建议的内容,彻底进行整改并重新回函。

2020年7月31日,闵行区院以被告单位上海H公司、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简称闵行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5日,闵行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H公司罚金3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告单位已依法缴纳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庭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唐某某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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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精准适用刑法罪名。对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由于部分司法解释采取了限缩解释,涉案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存在一定争议。闵行区院充分研究论证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立法本意及司法解释的适用环境,认为该罪中的危险物质不应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劇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明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物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项,专门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构成本罪作了数量规定,那么与之并列的其他几项就应当是对于其他“危险物质”定罪标准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是特定时期为了配合公安部、农业部专门打击滥用毒鼠强等剧毒农药而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已经不再将危险物质限定为该司法解释列明的五种物质。因此,本案中的硫酸二甲酯等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物质”,应当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第二,针对问题开展治理,提升检察建议刚性。闵行区院在办案和实地走访中发现,负责收派件的S公司收取邮寄物品未开箱验视,负责运输的物流公司未对运送物品进行过机安全检查,是本案危险化学品能够通过快递运输,并因泄漏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遂分别向S公司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针对被建议单位不理解、不配合,检察建议难以落实的问题,在建议制发前,分管副检察长主动上门沟通,检察长出面约谈被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讲明检察建议的目的和意义。在建议方式上,采取了公开宣告方式,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宣告送达,进一步做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在整改落实环节,针对S公司初次回复未全部接受检察建议内容,整改不到位的情况,闵行区院再一次主动联系被建议单位,了解未彻底整改的原因和实际困难,重申检察建议的意义和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及时回访被建议单位,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第三,延伸案件治理成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在案件审理阶段,精心组织公开庭审,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庭评议,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办案效果,提升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在案后治理环节,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十余家知名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情,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检察建议,进一步扩大案件办理和案后治理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3757B235-4F36-429D-B320-B77E07B3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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