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股在”的财产分割

2022-06-14 06:08易刚
检察风云 2022年11期
关键词:继承人遗嘱遗产

易刚

没有遗嘱,股票何去何从

覃某建是资深股民,生前买了不少股票,意外离世后,由于其未立遗嘱,这部分资产将何去何从?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却逐渐走低。因此,一些人士宁可把闲钱投入变幻莫测的证券市场,甘冒风险,也不愿意存入银行领取利息。故此,作为一种有价证券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不少市民持有的常见理财产品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中年男子覃某建也不甘人后,很早就加入证券队伍的行列,成为一名铁杆股民……

一场意外的发生,让没有立下遗嘱的覃某建撒手人寰。祸不单行,福无双至。覃某建的父亲(覃父)因承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不久也离开了人世。

这样一来,就存在一个转继承的问题(覃父有两个儿子)。那么,覃某建留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呢?

读不懂k线,看不懂大盘,却在家人离世后,继承了多只股票。对于不会炒股的人而言,继承股票之难并不在于如何办理复杂的手续,后续的管理问题更让人头疼。

覃某建比较有经济头脑,刚结婚不久,就利用家里的闲钱尝试投资股票。渐渐地,他把炒股当成了兴趣,经常和弟弟覃某平一起研究炒股技巧。

在女儿覃某秀出生后,覃某建每年都会购买一只自认为可以做长线投资的股票,并和妻子韦某萍开玩笑说:“我精心挑选的这些股票,就是将来送给女儿的嫁妆。”然而,还没等到女儿出嫁,这个家庭就发生了变故——2018年的一天,覃某建因意外不幸去世。

由于覃某建生前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所以一家人便打算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覃某建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均享有继承权,大伙商量后,一致同意将所有遗产分为4份。存款和房产都好说,让他们为难的是,那些股票该如何分割和继承呢?

覃某建的父母曾表示:“我们年纪大了,不懂炒股,这些股票就留给韦某萍和覃某秀,他们适当给我们一些补偿就行了。”可韦某萍表示,她和女儿也不懂炒股。

怎么办呢?大伙为此犯了愁。覃母曾提议,让小儿子覃某平帮助韦某萍母女打理这些股票。可是,股市盈亏谁都不敢保证,覃某平担心万一打理后亏损了,自己没法向父母、大嫂和侄女交代。故此,便婉言谢绝了。

可令覃某平没想到的是,就在哥哥去世几个月后,父亲由于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也离开了人世。

陷入悲痛的一家老小,暂时没有心情处理覃某建留下的股票问题。

直到半年后,覃家人才渐渐从悲痛中走了出来,大伙开始考虑如何处理股票的事宜。

然而,这个问题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得到解决,反而变得更复杂。因为在覃父去世前,股票没有分割,如今覃某平代位继承了父亲该分得的遗产——成了覃某建尚未分割遗产的继承人。

那么,覃某建留下的股票究竟该如何处理才让各方满意呢?是现价出售,还是做长线投资?

覃某建的女儿覃某秀毫无炒股经验,不知道如何估算股票价值,更不懂得如何管理和买卖。因此,覃某秀希望现价抛售——清仓了结。覃某平则表示,由于市场不景气,那些待分割的股票刚好波动到了低谷,如果现在就卖出去,无疑要亏损一大笔钱!因而,覃某平建议由他来操作,择机再作打算。

韦某萍和覃母各有心思,覃母支持小儿子的想法,韦某萍却不放心将股票账户交给覃某平操作。毕竟,股市风云莫测……

一家人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们便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由法院来帮助他们解决这一难题。

2021年9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过程中,覃母、覃某平与韦某萍、覃某秀针对由谁来管理股票依旧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

覃某平告诉法官,哥哥覃某建之前常和他研究股票,在哥哥去世后,他看到股票因为无人操作而日渐亏损,虽然内心也挺着急,但是他又不能保证自己接手后股票一定能盈利,所以,这就是他之前谢绝管理股票的原因。但如今情况不一样了,他也是合法继承人之一,如果他不用心操作股票,随意抛售,同样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覃某平希望嫂子和侄女能像覃母一样相信他,也希望法院能通过判决,明确由他来操作股票账户,嫂子和侄女来监督。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个案子的症结就是缺少遗产管理人来管理有争议的股票账户。很多案例都表明,如果不及时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继承纠纷后又引发索赔官司的连环诉讼也比较常见。故此,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法律规定。

最终,双方均同意由法庭指定所有继承人来共同担任覃某建的遗产管理人。

在法官的指导下,覃母和覃某平、韦某萍、覃某秀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制作了遗产清单,并在清单上写明了所持股票的代码,覃某平还在每只股票旁标明了自己的分析结论。4人共同约定,为了保证所有遗产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需要全体继承人共同签字认可,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2021年10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覃母、覃某平与韦某萍、覃某秀为遗产管理人。

案件宣判后,4人均无异议,判决随即生效。

法官表示,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实施前,法律缺乏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前,其遗产很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导致出现部分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部分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遗产债权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开始的情形,使共同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为此,《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等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如这个案子中,法院指定了全部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能够及时保护遗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遗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维护了亲人之间的和睦。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按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由于逝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却意外去世了,而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上又遇到了问题,这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孤例。

数年前,有一篇《父亲突然去世,股票账户里有229万元独子为何拿不到》的文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文讲述的是独子要继承已故父亲账户里的现金及股票,却在已经公证了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的情况下,仍然取不出来……由于手续非常繁琐,所以让该文的作者苦不堪言。

因此,要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最好事先立下遗嘱,确认财产由谁继承。切不可迷信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人的寿命长短与立遗嘱没有因果关系。反之,未立遗嘱者一旦发生不测,后患较多,比如容易导致亲人之间闹不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只有先立下遗嘱,才有可能避免一些麻烦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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