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的“版权大考”

2022-06-14 06:08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2年11期
关键词:网盘题库网课

张宏羽

版权保护是在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图/网络)

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线教育行业迎来空前的发展机遇。加之网络“云课堂”成为疫情防控期间广大中小学生网上学习的重要渠道,“停课不停学”为我国在线教育行业的发展按下了“加速键”。此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研究生考试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大学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也成为在线教育的“增长点”。

数据显示,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早已超过3亿,在线教育市场规模更是保持逐年增长态势。预计2025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将达到8000亿元,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将达11.4%。

尽管在线教育如火如荼,但优质课程的版权屡遭侵害,给权利人、平台方等都造成巨大损失。摆在在线教育面前的“版权大考”,关乎整个行业的兴衰荣辱。该“补课”的须“补课”,该“亮剑”时须“亮剑”,这一行业方能迈入健康有序的发展新阶段。

“10元打包购买网课”“一次购买,网盘无限更新”……在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上,时常能看见这样的广告,花几块钱就可以购买售价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网课资源,商家每日订单络绎不绝,而著作权人的权利面临被侵犯的危险。

面对在线教育领域的盗版侵权乱象,部分从业人员应补上法治之课。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沂培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司法实践中,存在倒卖线上课程的案件,比如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偷录的教学视频、盗版教材上传到网上,供他人下载,给网课著作权保护和在线教育市场的正常运转带来不良影响,这类行为在疫情期间更是整治的重点。

孙沂培表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针对网课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

若侵权行为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孙沂培告诉记者,部分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他人权益,还有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不少网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他人文字、音乐、图片等作品美化自己的课件,或未经许可剪辑他人网课视频,均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合理使用”范畴一般情况下仅限公益性质教学使用,并不适用于相关收费网课,侵权人无法援引该条款免除法律责任。

孙沂培建议,网课教师在开展线上教学时尤其应当注意著作权保护问题,针对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素材的转载、大量援引、剪辑等情况,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发生著作权侵权。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二手交易平台应补上法治之课。记者注意到,一些第三方平台存在商家未经授权售卖在线课程的情况,成为了盗版网课的常见交易平台。虽然平台会设置禁用词,但商家只要变化字形、字音,使用缩写、拼音等就能绕开禁用词。相关平台应积极履行版权监管责任和配合调查义务,建立健全处理侵权盗版的绿色通道。

部分网盘运营商应补上法治之课。从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盗版网课,常会被放置于各大网盘平台中。在极大方便用户间为个人研究或颀赏目的而使用相关作品的同时,网盘因其私密性、可分享、不易检索等特点,也成为盗版侵权内容的“藏身之所”。记者了解到,在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时,网盘运营商若被告知侵权,则有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义务。若网盘运营商在被告知侵权后,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分享,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线教育版权保护中,电子商务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运营商可以多重措施解决盗版侵权问题。比如,运用技术手段处理发现的盗版侵权现象;不断完善“通知—删除”机制,对于盗版侵权行为第一时间作出有效响应;增加用户举报入口,为权利人设立绿色通道,便于及时处理相关举报信息。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在线教育产品。“这考研英语系统班课程原价要几千元,可盗版的网课不到10元就能搞定。”价格低、资源全、传播易往往是盗版网课最大的“卖点”。一些消费者会因价格便宜选择使用盗版网课。客观上,这种行为纵容了盗版网课的“野蛮生长”。

可以说,版权保护是在线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线教育赛道上,一些企业为课程研发投入了大量费用,将在线课程的自研自创放在了首要战略位置。然而,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往往让权利人、企业蒙受严重损失,更破壞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于盗版课的监测及维权成本过高、取证留证难度较大等因素还导致了相关企业在维权路上困难重重。长此以往,会妨碍行业健康发展,不利于营造全社会尊重版权的氛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该“亮剑”时须“亮剑”。2019年,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在线教育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彼时,在线教育的版权保护正不断强化。

疫情之下,在线教育蓬勃发展,但盗版侵权现象也接踵而至。2021年,国家版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1”专项行动,着力规范重点领域版权秩序。“剑网2021”专项行动强化在线教育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制作电子教材、音像制品、课件视频以及通过公众账号、App、朋友圈等渠道传播教育培训侵权盗版作品等行为;巩固重点领域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对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监管。“剑网2021”专项行动期间,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066个,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031件。“剑网2022”专项行动预计于2022年下半年启动,将进一步强化网络重点领域的版权监管。

2017年,“侵犯沪江课件著作权案”落槌后,越来越多的在线教育版权司法保护案例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司法机关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突出问题、新业态和重点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权犯罪。

记者注意到,近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中,“张某、邱某侵犯著作权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上海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创作完成相关行业操作工网上培训平台题库,并于2018年7月25日完成作品登记。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邱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成立公司并注册一个名为“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的网站,在未经所在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所在公司相关行业操作工网上培训平台题库作为该网站后台题库,供购买其学习卡的用户登录使用。经审计,至案发为止,被告人张某、邱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12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均获刑。

据了解,该案犯罪對象为网络平台题库,属于著作权中的汇编作品,该案是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电子数据。针对题库作品产生方式和权利归属问题,依法调取题库历次修订稿,还原题库的创作过程,结合被告人聊天记录,有效还原侵权事实。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汇编作品独创性认定、犯罪金额计算等专业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司管理漏洞问题,向权利人上海君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帮助权利人堵漏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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