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业执法中的当场处罚

2022-06-16 23:42韩英
新农业 2022年11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

韩英

摘要:在农业执法活动中,当场处罚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其所需法律文书少,程序简单,在案情简单、罚则较轻的违法行为(比如农机案件)时被广泛运用。本文在阐述当场处罚的内涵、适用条件基础上,分析农业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探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当场处罚案件过程中极易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查处当场处罚案件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业执法;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

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在现阶段的应用确实表现出了多方面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优化,以更好提升当场处罚的应用价值。

农业执法中当场处罚的“当场”,包含时间和地点的双重含义,仅作狭义理解,特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当时、当地,即正在现場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场处罚要在违法行为地的现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合议、集体讨论等程序直接处罚,处罚决定书要当场送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当场发现农业行政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如果是他人举报的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则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方面,既需要达到“违法事实确凿”,又需要“有法定依据”,这就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拍照的拍照、该询问的询问、该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且证据要符合证据规范要求,并形成证据链,避免仅依据询问笔录孤证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发生;“有法定的依据”是指作出农业当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也是农业执法当场处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处罚种类方面,只能是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同时包括警告和罚款,且罚款数额对公民罚款是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以下。如果存在第三种处罚种类,比如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罚,否则就违反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亮证,表明身份;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证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现场制作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法》(2022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应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机关归档保存。

4.1 缺乏公正性

在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应用中,虽然其便捷性优势确实较为明显,但是也容易滋生一些问题和缺陷,其中公正性问题就不容忽视,这也是农业行政处罚对象最为关注的一个要点。如,虽然规定了被处罚对象享有申辩权以及陈述权,但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较好保障,执法人员未向被处罚对象明确其享有的陈述权以及申辩权,被处罚人不了解此方面内容,往往只能接受被处罚的结果,不能够利用这些权限来保障自身利益,公正性也就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在告知被处罚对象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同样流于形式,当事人权益不能够得到很好保障。

4.2 罚款收缴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场处罚就一定要当场收缴罚款,存在违反当场收缴的规定收缴罚款现象,即对不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实行当场收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是: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事后难以执行的;当事人难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这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以上3条满足之一即可,对于后两点,需要执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是否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这一事实按规定予以说明和记录,并保留证据。例如“经当事人提出”,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和说明等。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必须提供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4.3 缺乏证据制度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对证据的收集的要求是全面、客观、公正?。但是对于当场处罚的证据要求上,仅有“违法事实确凿”这一笼统的规定。这就导致农业执法人员对当场处罚时证据收集的重视程度不高,容易造成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更有甚者,在现有农机当场处罚中,存在仅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而未收集任何证据的情况,遭受复议、诉讼的风险较高。

4.4 缺少明确适用当场处罚的罚则

《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是农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做出处罚的主要依据,现有法条中的处罚数额范围很大,远高于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没有具体是否适用当场处罚对农业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导致农业执法无法当场进行处罚,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4.5 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不需要经历立案、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审批环节,缺乏处罚机关相应的制约,执法不公现象如不作为、乱作为等时有发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监督体系的缺乏对农业生产和乡村振兴造成不利影响。

5.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由于刚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分农业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农业执法、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在岗培训计划,通过自学、网络培训、集中授课、岗位练兵大家讲、科室内部组织学习、执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消除简易程序案件就是简单案件的错误思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违法办案、错误办案。着力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5.2 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当场处罚与普通程序相比程序有所简化,但在取证上不可随意,不得在没有取得或固定证据的情况下,即根据“眼见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基于此,应当从证据收集、种类以及分析应用等方面予以完善,确保证据的应用更为规范可靠,即要充分细化“违法事实确凿”,完善证据制度,对农业执法人员形成有效指导,确保相关程序更为规范有序。

5.3 明确农业执法当场处罚的标准

《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对处罚幅度比较宽泛,致使农业执法人员面对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建议修订完善农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当场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完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适用规则,统一规范农业当场处罚的标准,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

5.4 建立健全农业执法监督体系

梳理执法流程、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制定案卷评分细则,落实案卷评查制度,坚持案卷评查高标准,同时成立案审小组,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当场处罚案卷要定期抽查、评查,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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