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诚信为本 失信可耻违法必究

2022-06-16 01:29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23期
关键词:何某林某徐某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藐视法庭、恶意违约、不守诚信、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依然存在。

保管不善密码泄露 儿子透支母亲还债

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载在本子上,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王某的儿子得知该信用卡后,背着母亲王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并产生相应的利息。

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而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王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王某,即便信用卡被王某的儿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王某的儿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王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某银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刷卡套现高利转贷 扰乱秩序责任自担

徐某发现许多信用卡都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再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发现“商机”的徐某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短期出借7万元给何某。然而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因此,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庭审中,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依法释明,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徐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徐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对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最终,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处理。

事故造成海鲜受损 未经定损仍可获赔

2021年8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准备将一车价值179900元的螃蟹从舟山运至宁德出售,途中与邱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林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造成螃蟹洒落路面并引发大部分死亡。

林某担心天气炎热导致螃蟹腐烂变质,遂未经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就托人将剩余的螃蟹转运至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场低价批发出售,售得13804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系因邱某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过错无责任。但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林某未经定损便清理车上货物,无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随后,林某将邱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某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故对其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货物损失及该部分损失共计17549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对于林某主张的运费、搬运费、吊车费、施救费等费用,根据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險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部分损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担。

(摘自《法治周末》)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缺席判决还本付息

2015年3月,某银行与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秦某提供名下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此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尚欠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后竟一去不复返。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返还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秦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摘自《法治日报》)ECE7DC96-ADFE-40F1-B4FC-F8B4CBEA30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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