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门卫室建筑类别探讨

2022-06-16 18:10杨永勋
大科技 2022年23期
关键词:防火间距门卫室厂房

杨永勋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安徽 芜湖 241005)

0 引言

在工业企业中,都会在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的出入口处设置门卫室,且多数为建筑面积是十余平方米至几十平方米的单层建筑,除了具有安防、监控以及门禁功能之外,往往还会将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设置在门卫室内。然而,就是这个小小的门卫室,往往很多工业企业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之初,就可能为其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而争论不休。因为将门卫室定性为不同的建筑类别,其防火间距相关的要求上大不相同,而在现实中也定性不当,难免导致对已建工程进行拆除返工,或者对宝贵的土地资源造成大量的浪费。因此,所以对于一般工业企业门卫室建筑类别的定性,可以说对企业规划设计及建造施工有着深远的影响。那么,作为工业企业的门卫室,到底该如何定性其建筑类别呢?本文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部分专家的意见,对工业企业门卫室的建筑类别做进一步的判定和分析。

1 常见的建筑分类及其组成

通常所说的建筑,即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按照建筑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等。

工业建筑一般是指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叫厂房类建筑,按照使用功能通常包括有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用房以及运输用房等等。民用建筑,在最新版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按使用功能将其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其中包括:行政办公建筑、文教建筑、托教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观览建筑、体育建筑、旅馆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广播建筑、园林建筑、纪念性的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类(如监狱、派出所、消防站)。农业建筑则指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因此,从当前的相关国家标准可以看出,对于建筑物的分类宏观上还是很清晰的,然而由于具体的建筑涉及的种类繁多,因此类似于工业企业的门卫室,不会也不可能在国家规范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民用建筑的功能和分类,或为居住建筑,或为公共建筑,都很难将工业企业的门卫室纳入其中。

作为工业企业的构建筑物分类,往往是依据其使用性质进行分为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多为行政办公楼、研发楼、员工公寓、员工食堂或综合楼等,为辅助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配套建筑,且多为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并根据生产工艺及使用或储存的原辅材料或半成品、成品的危险等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和戊类厂房或仓库(各类储罐、堆场等界定明显的构筑物这里暂不做研究)。当判定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时,建筑物之间与周边的安全间距或防火间距的要求就有着明显的不同,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3.4.1 条款规定,一般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与丙丁戊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即可,甚至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即可;而工业建筑之间,其安全间距或防火间距就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及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时,例如,甲、乙厂房与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因此,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性质对工业企业内部平面布局等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下文将做详细论述。

2 工业企业门卫室的使用性质

工业企业门卫室一般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使用功能一般作为安防控制室,室内往往设置有安防、消防等操控系统,存放有常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由专业人员值守或通过人工或相关设备,对工业企业内部的安防、消防、应急等相关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也有少数部分工业企业的门卫室是贴邻企业的综合楼建造或为设置在企业的综合楼内部,但是主要使用性质基本与前者相似。因此,究其门卫室的使用性质,区别并不是很大,最终还是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1]。

正如前文所言,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按使用功能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因此,原则上在工业企业内部的行政办公楼、研发楼、员工公寓、员工食堂或综合楼等,原则上也是配套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服务的,亦不属于不是居住类民用建筑,也不属于供人们用于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但是考虑到其与民用建筑有很多共性,且目前无单独的规范,因此一般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设计,甚至可以按照更高的标准设计、建造;而决定工业企业内部的行政办公楼、研发楼、员工公寓等参考民用建筑进行管理,也是根据其使用性质,因此,作为较为特殊的门卫室,判定其建筑类别,亦应根据其使用性质来决定。

3 工业企业门卫室建筑类别判定现状及相关依据

据了解,当前多数设计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门卫室的建筑类别存在如下观点,一是会将其认定为民用建筑,也有部分简单的将其定性为围墙的一部分,或是所幸视而不见。

3.1 判定为一般民用建筑

在多数情况下,设计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会将工业企业的门卫室判定为民用建筑,究其缘由如下:①企业的门卫室一般会安排1~2 人进行24h 的值守值班,类比于宿舍考虑;②将其认定为民用建筑,往往在防火间距上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往往远大于工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此将门卫室判定为民用建筑,也更多程度的降低了设计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风险。

作为民用建筑,现行的有关国家规范都对其防火间距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民用建筑与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要远大于工业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以民用建筑与甲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为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民用建筑与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注:高层民用建筑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则不应小于50m),而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不应小于12m,甲类厂房与耐火等级为四级的丁、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也只要求不小应于16m,且当甲类厂房之间或甲类厂房与其他工业建筑采用防火墙等措施,防火间距还可适当的缩减,但是民用建筑与甲类厂房防火间距则无缩减措施(注:民用建筑与甲、乙类厂房以及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均无缩减措施)。通过类比,民用建筑与一些常用的公辅设施诸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较之工业建筑与其防火间距也是有着更严格要求,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总之,在寸土寸金的工业用地中,若一概将门卫室判定为民用建筑,虽然降低了设计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风险,但是这种做法有待商讨,因为门卫室主要的功能并非员工宿舍,所以既不能纳入住宅建筑,也不属于公共建筑,而且将其定性为民用建筑,动辄可能需要满足25m 甚至更远的防火间距要求,着实让建设单位为难,也造成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的浪费,也给企业日常管理增加很大的负担[2]。

3.2 对工业企业门卫室简单忽视

针对将门卫室作为围墙的一部分判定,往往则是从门禁功能上进行考虑,认为不必过多的对工业企业的门卫室予以考虑。那么,考虑到现实中工业企业门卫室的具备使用功能,或设置有安防、消防监控,甚至也有少数企业将部分生产设备的远程操作系统设置于门卫室内(当然这是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做法),因此,对于将门卫室简单的认定工业企业围墙的一部分,笔者认为,既无相应的规范依据,而且也忽视了门卫室的可能拥有的其他功能,更可能降低了因此产生的诸多风险和危害因素,必须予以整改。

面对存在的争议,可能出于缺乏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或是为了规避相关安全生产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在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中,时而会对工业企业的门卫室避而不见,有意无意的忽略其存在。当然,作为仅有门禁功能甚至无人值守的门卫室来说,确实风险不大,但是对于集聚消防、安防等监控功能、甚至作为应急物资和器材的存储区域,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和应急救援等有着必不可少功能的门卫室,简单的进行忽略,就确实不乏有些牵强了。

例如,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中明确规定,“入侵报警系统宜沿石油库围墙布设,报警主机宜设在门卫值班室或保卫办公室内”;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也有明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现实中往往设置在工业企业的门卫室,甚至还存在与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由此可见,此类功能的门卫室,不仅是简单的门禁功能,很多时候兼具其他多种使用功能,甚至对工业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以及应急救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化工企业或使用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如果忽略了门卫室的平面布置,可能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因为防火间距不足,对门卫室及内部的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特别是对存在火灾自动报警主机或应急救援物资的损坏,因而导致不能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或进一步导致事态的蔓延扩大。

4 判定工业企业门卫室建筑类别的相关建议

在查阅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时候,笔者偶然发现在《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第9.3 条“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有关规定如下:“水泥工厂的生产辅助用室宜包括值班室、控制室及存衣室、卫生间和浴室等生活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可包括厂前区的办公楼或综合服务楼(行政中心)、食堂、浴室、员工宿舍、招待所、卫生所(急救站)、门卫室等。”由此可见,在水泥工厂设计中,门卫室则同办公楼、综合楼等划为同一类别,也就是直接纳入生产管理或生活建筑一类,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参照民用建筑执行,然而,此依据仅适用于水泥工厂,除了对相近行业企业有参照意义,在其他行业企业门卫室的建筑类别判定还有待商榷。

另外,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年版)》(GB 50028—2006)第七章“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中有关于“门卫室”的表述,且将其与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及值班室纳入一类,考虑到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等应纳入工业建筑的动力用房或辅助车间,因此笔者也认为在涉及城镇燃气设计相关场合,门卫室应该按照其使用性质,或纳入工业建筑类别,然而在修改版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第七章已经废止,被《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取代,且取代后的规范里却忽略了相关的论述,不知是有意避免争议,还是忽视了相关的要求。

然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年版)》(GB 50028—2006)原来有关“门卫室”和“值班室”的论述也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的提示,一言以蔽之,至少表明不应将工业企业的门卫室粗略的作为围墙的一部分,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民用建筑,考虑到工业企业的门卫室多为辅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中有“值班室等辅助建筑”的表述,笔者认为门卫室可看做辅助建筑,笔者认为将其定性为工业建筑的生产性辅助建筑更为合适,至少对于工业企业门卫室的建筑类别的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判定,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而具体对待。

5 结语

针对工业企业的门卫室,判定其建筑类别时,笔者认为,需要结合实际,考虑其使用性质,并且根据其使用性质作出判定,不能简单的直接纳入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同样,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评价、评估中,可能会遇到类似“门卫室”的难以直接判定的建构筑物,特别是当前很多行业企业增添一些环保设施或构建筑物时,对其建筑类别无规范可依时,也应从其使用性质作为切入点进行判定。这样,既不会无故地扩大或增加安全风险,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会刻意地减少或疏漏安全风险,甚至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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