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集聚与农民收入增长
——基于地区异质性的实证检验

2022-06-17 10:34
农业与技术 2022年11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农业产业经济区

杨 萧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重庆 401331)

引言

农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农业经济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增长绩效,但与此同时,农民增收一直以来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在我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并向缓解相对贫困这一转化过程中,如何保证农民收入增长,减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是时刻牵动着各级政府、各界学者的心。就农民增收的讨论,李子联[1]研究发现,城镇化伴随的农村土地改革和政府支农政策调整可促进农民增收;曾亿武等[2]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法,研究得出采用电子商务新模式可以促进农户增收的结论;郭军等[3]以三产融合为起点,认为三产融合能为农民增收提供新思路;张志新等[4]基于中国14个农业大省2000—2017年的面板数据,发现农业技术进步的农民增收效应显著。

由此可见,围绕农民增收问题的讨论来自不同角度,究其根本,大体上都是从广义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技术、信息等)这个逻辑点进行切入。以传统投入产出函数为依据,若以农民收入表示产出,那么各要素的投入将是影响农民收入的关键。从此内涵出发,不禁要问,作为农业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并伴随各生产要素流动、聚集和重新配置的农业产业集聚现象是否也会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仍具丰富的政策蕴含。源于这一背景,本文基于2008—2020年中国除西藏、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0个省级样本面板数据,将农业产业集聚纳入农民收入分析框架,实证检验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此外,考虑到各地区实际生产力、农业资源禀赋等的不同,本研究将进一步从东中西地区以及全国八大经济区域讨论其间的异质性。

1 理论分析

农业产业集聚是农业产业或关联企业在特定地理范围内相对集中的空间组织形式,集聚伴随的资源要素流动再配置以及集聚区内学习共享效应有利于产生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和加强各经营主体间的联系。从此要义出发,本文从要素优化配置效应、成本控制效应以及竞争淘汰效应3个维度来阐释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1.1 要素优化配置效应

经济活动中,各要素的流动规律大体表现为低效率→高效率或低收益→高收益部门。土地和劳动作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两大生产要素,产业集聚在加速土地流转,缓解土地经营权过于分散的同时,扩大了单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对于家庭农场以及专业大户来说,生产规模的扩大可直接增加收益。魏巍等[5]认为,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吸纳资本的投入,促进技术进步与扩散,同时降低人地比例关系,提高劳均土地占有量,进而促进产出水平提高。另外,产业的集聚必将引起劳动力在空间上的聚集,原因在于,产业集聚能为农民带来更多就业岗位,并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形成“劳动力池”的同时,市场机制也会促使劳动力自发地努力提升人力资本,如通过职业技术教育、“干中学”以及在职培训等方式学习知识、积累经验。一般而言,人力资本的提高能够增进收入[6]。

1.2 成本控制效应

生产规模的扩大促使农户批量采购生产资料、大量使用农业机械,进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各经营主体共享集聚区内的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进行面对面的经验分享、知识交流而形成溢出效应,这种共享聚集经济的溢出,能够降低生产中的成本;农业产业集聚带动了产业集群的发展,进而把市场、农户、农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有机联系起来,农户和农业企业“纵向”共享产业链,特别是拥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农户可以通过劳动分工镶嵌进农业产业集群的某一环节,提高了农户生产决策的科学性,并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7];集聚也会使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在契约关系的约束引导下,整合为一个整体,提升相互间信任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1.3 竞争强化效应

集聚带来分工协作的同时,也会带来相互竞争。对于农业企业来说,竞争主要表现为高端稀缺要素和熟练劳动力的争夺、相对有限市场份额获取等。在有效的市场机制下,竞争效应将迫使相关企业研发新的技术、优化业务流程以及提高管理效率。与此同时,以小农户为代表的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集聚过程中,若不能及时转型升级,必将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尤其是与讨价还价能力更强、占据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交易主导权的龙头企业相比,传统小农户优势甚微,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收益。

2 模型设定、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2.1 模型设定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构建如下基准模型:

FIit=α+β1LQit+β2Xit+μi+λt+εit

(1)

式中,农民收入(FIit)为被解释变量;农业产业集聚(LQit)为解释变量;Xi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用以控制各省份特征;μi、λt分别表示地区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i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对此模型,本文采用双向固定效应进行参数估计。

2.2 变量选取

2.2.1 被解释变量:农民收入

通常来说,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但以上更多从纯收入视角进行分析,近年来,可支配收入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数据之一,因其更能衡量居民收入和生活的真实水平,使用更为广泛。因此,本文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指标来表征农民收入。表1报告了各省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3的分别是上海、浙江和北京,排名靠后的为青海、贵州和甘肃。

表1 2008—2020年我国30个省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

2.2.2 解释变量:农业产业集聚

2.2.2.1 测度方法

本文中农业产业集聚参考大多数学者的做法,采用区位商表示,区位商是指一个地区某种产业在全国(全省)的产业中所占的比重与该地区某项指标(产业)占全国(全省)该项指标比重之比[8]。计算公式:

(2)

2.2.2.2 农业产业集聚数据

限于篇幅,表2仅报告了2008年、2012年、2016年和2020年各省份农业产业集聚水平,同时计算了各省份在统计时期内(2008—2020年)的平均值、当年平均值。就统计时期平均值而言,黑龙江与新疆位居前2位,上海、北京较低,可能与各省份在产业结构、政策扶持和资源要素构成等的不同密不可分。另外,各省份农业产业集聚水平随着时间推移,表现出逐步增加、逐步递减和基本维持不变3种不同态势。

表2 我国30个省份部分年份农业产业集聚水平

2.2.2.3 农业产业集聚演进趋势

为了更好把握我国农业产业集聚的变化趋势,本文从全国层面,东部、中部和西部3个地区层面进行时间演进态势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全国层面来看,农业产业集聚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而东部地区略微有下降趋势,中部地区在2009年下降后,2010年开始又表现为上升趋势,西部地区则在统计年份内一直保持增长态势。相比而言,东部地区农业产业集聚水平低于全国平均值,西部地区农业产业集聚程度高于全国平均值以及中部。

图1 2008—2020年我国30个省份农业产业集聚

2.2.3 控制变量

参考相应文献,本文控制如下变量。农业机械化(am),用人均农业机械总动力(kW/人)表示;土地流转(lc),用人均有效灌溉面积(hm2/人)表示;政府支农(afe),用地方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亿元)表示;产业结构(is23),用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占当年GDP比重表示;人力资本(hum),用农村居民文教娱乐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交通通讯支出相加后取对数表示。

2.3 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30个省份作为样本,样本区间设定为2008—2020年。以上分析的基础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以及各省份统计年鉴。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描述性统计

3 回归结果与分析

回归前,为避免模型存在异方差性而导致参数估计量不是有效估计量,本文采用怀特检验方法进行异方差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异方差检验结果

结果显示,p值等于0.0000,故强烈拒绝同方差的原假设,认为存在异方差。为使所有参数估计、假设检验均可照常进行,本文使用稳健标准误。

此外,为了剔除多重共线性影响到农业产业集聚的显著性,本文采用“方差膨胀因子”(VIF)方法进行检验。定义第k个解释变量xk的“方差膨胀因子”:

(3)

VIF越大则说明多重共线性问题越严重,一个经验规则是,最大的VIF不超过10。结果如表5所示。由于最大的VIF为7.30,小于10,故本文不必担心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5 方差膨胀因子结果

3.1 基准回归

为检验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本文运用双向固定效应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基准回归结果如表6列(3)所示,列(1)、列(2)分别为只控制时间效应或地区效应的回归结果。

表6 基准回归结果

分析表6列(3)的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农业产业集聚(lq)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民收入(fi)将会下降0.243个百分点,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农业产业集聚水平的增加,会抑制农民收入的提升。仅控制时间效应时,同样呈现农业产业集聚显著抑制农民收入的增加,只控制地区效应时,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显著,但依然表现为抑制现象。

3.2 分位数回归

传统的回归大多属于均值回归,主要侧重考察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条件期望的影响,为了探讨农民收入进行概率分布时,其在不同范围是否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本文引用分位数进行再次回归。本文估计3个分位数点,分别为0.25、0.50、0.75。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分位数回归结果

可见,在选取0.25、0.50、0.75作为分位点估计时,其在不同显著性水平下均呈现出负相关关系,这与前文基准回归结果基本吻合。但分位数回归系数(-0.160→-0.129→-0.141)以及显著性水平的变化,未见有明显逐步变大或变小的连续性趋势,因此可以判定,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存在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农业产业集聚对其影响作用强度明显变化的现象。

3.3 异质性分析

3.3.1 东中西

本文将30个样本省份一同进行分析,但我国地域辽阔,若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进行划分,东中西3地区在农业资源禀赋、地区生产力和农村劳动力素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那么,这种差异是否也会导致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存在差异,由此,分别从东部、中部和西部讨论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回归结果报告见表8。

表8 东中西地区回归结果

结果显示,3个地区仅东部有显著影响,东部地区农业产业集聚增加1个百分点,其农民收入将会降低0.599个百分点;而中部表现为促进作用,但不显著,说明目前农业产业集聚的优势还未能完全发挥;西部地区微弱抑制,同样不显著。

3.3.2 八大经济区

与此同时,从八大经济区这一视角进行异质性分析近年来较为普遍。八大经济区在产业结构、产业特色优势和工农业基础等方面均有不同,因而,进一步探讨八大经济区农业产业集聚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八大经济区的具体划分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表的报告为依据,具体如表9所示。

表9 八大经济区域划分

表10报告了八大经济区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表10中,列(1)~(8)分别对应经济区域一到经济区域八。可以发现,八大经济区只有经济区域一(东北综合经济区)以及经济区域八(大西北综合经济区)表现出农业产业集聚显著促进农民收入提升。回顾前文,农业产业集聚水平最高的2个省份(黑龙江与新疆)正好分别位于这2大经济区域内,由此可能的解释是,东北综合经济区作为全国性的专业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大西北综合经济区作为全国最大的综合性优质棉、果、粮、畜产品深加工的基地,两区域产业集聚程度相对较高,集聚经济优势得以发挥,其中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为当地农户提供了就业岗位,拓宽了农户增收渠道,农业企业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带动当地农民的增收,而农户也会逐步嵌入到这种集聚市场的各个环节,结合自身优势,成为市场的一类主体。

表10 八大经济区域回归结果

针对其他经济区域,表现为抑制作用,本文猜测,在经济水平发展较高的区域,如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等,更多以工业、研发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等为主要发展动力,其农业相关的产业链、价值链以及供应链相比于以农为主的区域来说不是那么完备,且其农业产业集聚程度相对较低,就目前来看,难以发挥出集聚经济优势。另外,该区域农业经营主体以传统小农户居多,而如专业大户、大型农场和农业企业等以农业作为首要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组织较少,一旦农业产业在这些区域内聚集,可能会对乡镇的传统“集市买卖”等产生影响,挤占以小农户为主要供给者的乡镇市场,进而对传统小农户的相关利益造成影响。

此外,针对八大经济区域,本文绘制了农业产业集聚与农民收入之间的散点图,以线性拟合回归直线来直观解读其间的关系走向。如图2所示。除了经济区域五与上述表格回归结果有差异外,其余经济区域回归直线走向和前文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图2 八大经济区域散点图和线性回归线

4 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实证检验了农业产业集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结果显示,就目前全国来看,农业产业集聚抑制农民收入的提升;从东中西3地区分析发现,东部地区农业产业集聚显著抑制农民收入增加,中部地区农业产业集聚促进农民增收,但目前农业产业集聚的促进优势还未完全凸显,西部地区表现为微弱抑制,但不显著;进一步从八大经济区域探讨发现,只有东北综合经济区以及大西北综合经济区表现出农业产业集聚显著促进农民收入提高。

对此,本文建议:具有农业产业特色的区域,如东北综合经济区以及大西北综合经济区,继续发挥本土农业产业优势,做大做强做优特色产业集群,进而形成农业产业高水平集聚经济,进一步挖掘发挥出集聚效应对经济以及农户增收的带动作用;以非农产业为主要经济增长动力的区域,注重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有机结合、有效衔接,进一步促进三产融合,促使农业多功能发展,如农业与旅游的结合、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的发展,有序处理好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转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结合本土资源禀赋,逐步形成农业产业集聚区,并引导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集聚经济;继续探索农户收入增长点,拓宽农户增收渠道,尝试新商业、新模式和新业态,结合各经营主体特点,通过政策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回流”农村或农业部门,为农村地区发展与农民增收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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