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等5则

2022-06-22 03:51
中国食品 2022年10期
关键词:奶业市场监管食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第六条: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络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网络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网络经济产业规模,或者网络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第七条:创建对象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并将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每年6月底前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八条: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用于示范区创建的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条件成熟的,创建对象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创建对象的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得出评估分值,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和其评估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当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主体活力,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條: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推进智慧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示范区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平台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网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化服务格局,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

第十八条:示范区应当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力度,每年3月底前将示范区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示范区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示范区探索开展与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与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或者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工作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十四五”奶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和《山东省加快推进奶业振兴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0号),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提升山东奶业竞争力,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成效及问题

“十三五”时期,山东奶业发展成效显著。2020年,我省生鲜乳产量241万吨,百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730余家,规模化饲养比重近90%,生鲜乳产量和规模饲养比重分别比2015年提高8%和20个百分点。泌乳牛年均单产达8.5吨,比2015年提高1.9吨。规模场生鲜乳乳蛋白和乳脂肪等指标达奶业发达国家水平,生鲜乳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9.5%以上。总体来看,我省奶业生产水平明显提升。但是,奶业发展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生鲜乳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养殖加工利益联结不紧密、优质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弱等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解决,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抓新时代发展机遇,实现我省奶业高质量发展。以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为契机,以奶业大县和规模奶畜养殖场为重点,以降成本、强联结、优结构、促消费为目标,提升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持续提高我省奶业质量效益和整体竞争力。

(二)主要原则

统筹兼顾,抓主抓重。围绕奶业重点地区提质增效,推进牧场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提升,提高草畜配套比例和资源化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奶源布局,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育种企业、奶畜养殖场(合作社)、乳品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引导,鼓励地方资金配套,吸引金融、社会资本投入,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围绕奶畜育种、疫病防控等关键环节,整合育种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团队等力量,强化奶业科技支撑能力,创新思路、机制和方法,加快培植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供需适配,消费带动。发挥消费带动发展的引擎作用,加强公益宣传和科普教育,展示本土奶源“新鲜”优势,促进乳品消费多元化、本土化。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奶类总产量达330万吨,百头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95%左右,规模场草畜配套、种养结合比例明显提高,饲草料投入成本进一步降低,养殖场现代化设施装备水平大幅提升,泌乳牛年均单产达9.5吨左右。养殖加工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形式更加多样,奶业竞争力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奶源区域布局。重点培育胶东半岛东部沿海优质奶源基地、济南都市圈中部奶业隆起带和沿黄地区奶业优势产区。稳定发展荷斯坦奶牛,因地制宜引导乳肉兼用牛、奶山羊生产。以乳品加工为引领,以奶业大县为重点,支持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打造我省奶业发展新的增长引擎。

(二)提高自主育种能力。推动建设奶牛优秀种质自主培育与高效扩繁示范基地。扩大实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提升测定数据的实际应用水平。建立种子母牛群,利用全基因组选择等技术,开展奶牛育种工作。推进体外胚胎生产、奶牛核心群构建等技术的产业化应用。落实《山东省奶牛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遴选奶牛核心育种场。加强崂山奶山羊和文登奶山羊持续选育,提高羊奶產量和品质。

(三)提高优质饲草料供给保障能力。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优质苜蓿基地建设,提高苜蓿饲草供应能力。引导种养配套衔接,扩大“粮改饲”面积,丰富优质青贮种类,因地制宜发展玉米、燕麦、高粱等全株青贮。总结推广粗饲料就地就近供应典型技术模式,推动饲草本地化、多样化发展,降低饲草料投入成本。

(四)加快发展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养殖。培育壮大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等适度规模养殖主体,支持养殖场开展“智慧牧场”建设,对关键环节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推进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终端在奶牛养殖中的应用,推进精准饲喂管理,实现养殖管理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

(五)推进养加一体化发展。密切养殖加工利益联结,鼓励乳品企业自建、收购奶源基地,提高自有奶源比例,通过与奶农相互持股、二次分红、溢价收购等方式,稳固奶源基地。推进实施“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有奶源有序发展乳制品加工,推动奶畜养殖向乳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提升奶农市场地位。

(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奶畜健康养殖,加强疫病防控,做好布病、结核等人畜共患病净化,严格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奶业信息化监管,推进在线出证,管理全覆盖。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重点环节监管和抽样监测,推进“山东省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实际应用。鼓励奶业大县、企业和有条件的奶农自建乳品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奶业大市探索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验检测试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违法添加行为,依法取缔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全面保障乳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七)培育提升乳品加工品牌。用好本土奶源“新鲜”“品质”优势,鼓励发展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等产品,培育本土低温品牌。开发羊奶、驴奶等特色乳制品,培育地域特色品牌。引导省内乳企战略转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本土乳品品牌影响力。支持国内外知名乳企在山东扩规模、提档次。鼓励地方及行业协会注册区域公用品牌或申请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八)加强消费宣传引导。加大奶业公益宣传,通过举办奶业文化节、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等活动,树立奶业良好形象,普及乳品营养知识,引导科学健康消费,展示国产奶业发展成效,深化消费者对奶业生产的科学认知。做好舆情监测,研判供需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学生饮用奶宣传推广,培育多样化、本土化的消费习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要根据当地奶业发展实际,制定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方案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抓好奶业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省局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并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情况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要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支持政策,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金融资本、实施主体自筹资金等多渠道支持奶业发展。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积极引导金融、社会资本等参与项目实施,积极争取信贷资金、产业基金等支持,形成多元投入格局。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养殖场活体抵押贷款,引导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奶畜养殖、饲草料生产、奶农办加工等。强化保险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奶业大市开展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合理安排奶畜养殖用地用电保障,将牧场购置符合条件的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夯实支撑服务。各级要建立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整合产业创新团队、科研及技术推广单位、行业协会等专家资源,加强奶业技术指导服务,围绕种、料、管、病等关键环节开展协作攻关,加强技术储备,破解技术瓶颈。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奶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奶业生产技术水平。健全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定期发布交易参考价。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市要广泛发动,做好奶业有关政策项目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宣传项目实施对推动奶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总结项目实施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奶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典型。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适度宣传报道奶业发展成效和推进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公安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

为持续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供销合作社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21号)和全省推进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保障食品安全“全域全年”稳定,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商务厅、省供销社现就推进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完善農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将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作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坚持“四个最严”,持续加大专项打击力度,深入推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化建设,巩固整治行动成效,防止问题反弹。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穿透式”监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全环节、全链条两个维度,开展“穿透式”排查,堵漏洞、补短板,从问题根源上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省级侧重以乡镇为单元,遵循“四个最严”,对属地政府及部门、生产经营者、社会各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及该区域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开展系统、全面的检查评估,对系统性、共性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制定监管举措。市(州)侧重以重点业态、重点品种或重点企业为单元,聚焦日常监管、抽检监测、舆情监测、稽查办案等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开展系统、全面检查,针对问题追根溯源,对症施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以乡镇为单元开展“穿透式”监管。

(二)实施“监检联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同步开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单位的成品或在售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重点对1年内3批次和连续3年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和品种开展整治,提升联动效应。

(三)推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心镇加强农贸市场建设,改善市场环境。以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为抓手,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督促指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积极参与等级评定,推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将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纳入“菜篮子”工程、乡村振兴统筹规划建设,积极研究制定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切实推动解决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落后、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等“老大难”问题。

(四)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监管。严格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要加快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网格化管理;完善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分级指导、现场检查指导制度,严密防控农村集体聚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大力推行农村集体聚餐在线监管,建立流动厨师和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数字档案,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五)深化农村地区食品虚假夸大宣传整治。对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压片糖果和代用茶等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借防疫之名虚假宣称食品(含保健食品)具有新冠肺炎预防和消灭新冠病毒功效等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夸大宣传保健食品保健功效、欺诈消费的行为,多部门协同发力,实施严格监管,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禁止以培训讲座、会议营销等任何方式组织保健食品线下销售活动”的相关规定。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对行政部门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的案件及时查处。

(六)持续推进食品经营示范创建。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肉菜超市、数字农贸市场建设。推动开展县域商业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改造提升县乡村三级商贸设施,鼓励发展农村地区示范连锁小超市、连锁便利店,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供应链下沉,开展集采集配,带动引领提档升级;出台制度规范、支持鼓励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七)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督促生产经营者学法、守法;积极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试点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市监函〔2021〕885号)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努力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

(八)推行智慧监管。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关键环节,在成都等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打通源头到市场终端溯源信息堵点,倒逼落实农产品经营索票索证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完成全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数据归集、数据核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清除僵尸数据。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线抽查考核,完成食品销售者全项目检查覆盖率达到50%,食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抽查考核覆盖率达到50%,实现精准监管。

(九)强化监管执法。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监测等方式,对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食品批发市场、农村学校及校园周边、“三小”等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检查,从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省级组织专业化队伍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十)以立法促进治理能力提升。加快推进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调研,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的监管盲区,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农村集体聚餐误食误用醇基燃料、亚硝酸盐等法律空白问题,通过立法补齐短板,健全体制机制、压实责任、提升能力。

(十一)发动社会共治。推行食品经营者经营放心食品“信用承诺”活动,强化食品经营主体自律意识;推行集中统一发布农村食品安全整治重要信息发布制度,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查”直播活动,发动社会监督,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强食品安全科普下乡宣传活动,宣讲食品安全知识,重点加强醇基燃料、亚硝酸盐、野生有毒菌类等安全常识的宣讲,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切实防范误饮误食突发事件。对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协同开展隐患排查,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归口、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举一反三,及时复盘,引以为戒,不断提升防范能力。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各单位要圍绕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结合属地实际,因地制宜细化整治措施,全面安排部署2022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底线思维,严密组织,落实监管责任。统筹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实施“清单化”监管,全面组织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三)督查检查阶段(6月1日-10月30日)。省、市(州)有关单位可根据各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查检查,建立问题隐患台账,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治工作组织不到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本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成效评估,整改消除风险隐患,梳理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因地制宜完善具体措施,切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纳入各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各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狠抓落地落实。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成效不显著的,省级有关部门将严格考核,予以扣分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汇总本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成效、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形成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及时报送;各地相关部门对口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省级相关部门工作总结请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汇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自动现制现售设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无人值守的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如现制果汁、现制咖啡、现制冰淇淋、现制小面等)的经营行为,不包括对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进行简单复热的经营活动。同一台自动机器设备同时具备食品现制现售和食品销售功能的,按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管理。

二、监管基本原则

(一)严格审慎监管。要立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坚决落实好“四个最严”要求,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规范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等新兴业态有序发展;要积极顺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及时研究响应新兴业态行业诉求,解决对此类新业态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在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为合法经营企业发展打造便利的市场环境。

(二)经营许可与设备报告分离。食品自动现制现售经营许可按照“主体办证、机器报告”的方式进行,实行“一证通行”的模式,即拟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全市范围内有效;获证经营者投放自动制售设备时逐台进行报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在其获证经营场所内自行投放自动现制现售设备开展经营的,无需再单独办证和报告。

(三)全链条监管。要运用系统思维,对食品自动现制现售经营行为的各个流程实施全链条监管,要从原材料采购、储存、设备日常维护、设备食材放置、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内产品清理等环节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实现隐患排查无遗漏。

(四)属地监管。食品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经营者注册地、食品原料仓储和设施清洗消毒场所地以及自动设备摆放地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做好辖区内涉及食品自动现制现售经营行为相关监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尽责、免责。

三、经营许可

(一)申请受理。拟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经营者,可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递交许可申请,由区县局注册科室负责受理并由餐饮科室负责办理。

(二)申请需提交资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线上获取的无需提供)。3.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及清洗消毒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置简图。4.设备资质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简介、设备合格证明(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证明或说明)、制售品种、工艺流程、关键参数(如温度、加工时间)等。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原材料运输与投放管理制度、设备内食品定期清理处置制度、设备清洗和消毒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6.首批设备拟放置具体地点。

(三)现场核查。1.检查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提交资料一致。2.检查清洗消毒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提交资料一致。3.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由经营者现场介绍每类机器设备概况及自动制售工艺流程;进行现制现售操作,现场演示制作成品是否与书面介绍的工艺流程、温度等关键数据一致,以及设备是否密闭能有效防蝇防鼠防虫等。现场审查人员根据具体审查项目开展审查。

(四)风险评估。对涉及风险较高或专业性较强的制售项目,区县局要以专题会议的方式邀请食品安全、工程机械、预防医学等方面专家参与风险评估并形成作出准予许可的建议意见,对于不予许可建议的应就相关风险作出专业解释。评估会议可以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应对评估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存入许可档案。对涉及肉类冷食、生食、裱花糕点等高风险类项目自动制售的,要报市局组织评估。

(五)许可决定。区县局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结果及风险会商评估会议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证填写。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经营项目:自动现制现售。备注(许可证副本):经营者在其注册地址以外地方设置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和设备清洗、消毒场所以及设备**型号(**制售)信息。

四、设备后续投放

(一)报告时间。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首批投放设备。2.经营者后续投放设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3.经营者拟投放原有许可证中未包含的新型设备时,应当在投放前向注册地区县局申请对新型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方可投放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4.经营者收回自动设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

(二)报告方式。经营者通过下载注册“重庆阳光食品”APP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每台设备编号。同时,报告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其发证机关和各设备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报告内容。经营者应在“重庆阳光食品”APP中录入设备摆放地址、设备管理人员健康证信息并上传场地租赁合同(或允许摆放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和现场摆放照片。

信息系统将自动对机器实行统一编号,格式为:(**)自动制售备字(***)第****号。其中,“**”为区县(自治县)简称;“***”为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的类型编号;“****”为同类型设备的顺序编号。如:(渝中区)自动制售备字(001)第0001号。

五、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食品安全自查、原材料采购查验、原材料运输与投放管理、设备内食品清理处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设备清洗和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控制,着重履行好如下責任: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内部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设备摆放地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选址要求,与污染源保持合理距离,确保机器设备周边卫生整洁。

(三)每台设备显著位置应当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备编号、设备管理联系电话,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

(四)强化对原材料查验运输、加工部件清洗消毒等环节管理;明确专人管理每台设备,认真履行设备原料投放、贮存条件检查、设备内部消毒、设备内食品定期清理及回收、成品品质检查等管理责任。鼓励运用信息化、物联网技术等对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五)履行好原材料溯源管理、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责任,依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食品经营活动相关数据信息。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作为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监管,要依据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日常检查要点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切实盯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发证区县局要对经营者主体资质和设备报告情况、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原料储存及前端加工、原料运输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等开展检查,对限期未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处置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和设备清洗、消毒场所检查。其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要对涉及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设备清洗消毒场所的食品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原料储存是否合规、定期清洗和消毒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相关记录是否齐全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由所属区县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报发证区县局。

(三)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监督检查。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应当在收到报告推送消息30日内对已摆放的设备开展首次检查。要对单台设备食品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摆放地址及型号是否与许可一致、公示信息是否齐全、原料是否变质、场所卫生环境是否合格、设备维护是否按要求进行并留有记录;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督促场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上报所属区县局,由所属区县局实施行政处罚并通报发证区县局。

(四)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发证区县局,经营者所属的仓储和清洗、消毒场所所在地区县局,自动设备所在地区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三合一”监管工作模式。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违法查处、投诉举报等方面加强信息互通、风险预警,提高监管效能。重点要加强对食品自动现制现售设备实际运行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对涉及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的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信息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判,及时分析相关食品抽检结果,查找问题所涉及的经营者、设备型号、品种、工艺等。要倡导经营者使用“重庆阳光食品”APP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将其作为接受风险预警的重要渠道,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涉及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真正体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对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情形的,要依法“处罚到人”。对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经营者已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2023年湖北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节选)

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持续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新修改种子法及《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 号) 、《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农办种发〔2022〕1号)等有关要求,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强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有效激励原始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质量稳定在较高水平,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全省组织开展1-2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国家级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涉种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市(州)级目标:明确种业日常监管责任部门。对地市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100%;市场检查和地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蓋;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市、区)级目标:明确种业日常监管责任部门。对县级发证的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新修改种子法,实施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加快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推动制修订种业地方法规。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强化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加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品种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推动省级标准与国家审定标准衔接。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和自主DUS 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加强品种登记审核,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为重点,依法查处重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推进审定、登记和保护样品统一管理。(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三)加强种子基地监管。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加强对国家级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繁基地的检查,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產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为重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推动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强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真实性等,春夏播期间主要抽查玉米和水稻种子,秋冬播期间主要抽查小麦和油菜种子。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诚实守信、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诚实守信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近3年来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当地主栽品种和生产上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品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储备项目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围绕储备任务落实、种子质量、资金使用、储备期日常监管等情况开展检查。(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五)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加强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网络销售平台及其销售种子的检查。春夏播重点抽查水稻、玉米、棉花和蔬菜种子,秋播重点抽查小麦和油菜种子。一是检查标签,看销售的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及其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能否实现等;二是检查档案,看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账,是否齐全、规范等;三是检查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备案信息是否齐全等;四是检查品种审定情况,看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五是检查登记情况,看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种畜禽市场方面,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厅种业管理处、厅农安处,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六)严查种业违法案件。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不合格种子,要按照“检打联动”原则,及时督促企业退市,并依法处理,防止假劣种子入市下田,提高监控的实效性。充分利用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违法线索,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涉及跨区域、重大案件,各地要做好协同配合,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各地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积极报送种业违法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我厅将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年度典型案件。(厅法规处,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猜你喜欢
奶业市场监管食品
山西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奶业发展规划》
农业农村部:培育奶业知名品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重拳打击“傍名牌”
全国首个市场监管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在杭州上线
奶业:亏损面已经超过50%
奶业:亏损面已经超过50%
竟然被“健康食品”调戏了这么多年
第六届(2015)中国奶业大会暨中国奶业展览会
危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