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常态化时期探望权执行问题探究

2022-06-25 22:38闫冬冬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14期
关键词:产生原因解决对策

闫冬冬

摘要:现阶段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只属于夫妻中的一方,由此产生的探望权纠纷也随之不断攀升。目前,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探望权执行问题的规定数量较少且具体化程度低,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另一方面,新冠疫情的常态化趋势也给探望权执行带来诸多不便。本文将对现阶段探望权执行问题进行探究,结合目前疫情防控需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探望权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产生原因;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4.065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家庭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或离婚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的自愿选择。现代多元社会价值观对离婚给予更合理的包容,离婚问题不再让百姓避而不谈、难以启齿,离婚现象成为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平平常常的事情,是人性自由解放的天赋人权。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面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他们如何抚养等问题。当事人之间往往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在协商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如何合理有效解决,经常成为处理离婚问题过程中最重要、最棘手、最易发生分歧的环节之一,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方式、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夫妻共有财产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部分的处置等方面问题。

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亲属权关系,亲属权属于身份权,亲父母和未成年亲子女的血缘关系和情感是无法割裂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监护义务和最自然的依赖亲近优势。对于有意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依法保护保障他们合法行使探望权。另外,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应积极促进父母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教育。对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探望,应坚决制止、纠正。正确履行探望权,有利于弥补因离婚带来的亲情损失,保护家庭弱势群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给全球带来极大影响,至今疫情仍在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严重冲击,外贸、进出口加工、旅游、教育等产业影响较大,部分群众工资收入明显减少,对家庭关系紧密度和离婚当事人抚养费给付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全国各地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实施一定地域隔离,人口异地流动受到极大限制。在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阻抗疫情的形势下,离婚家庭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疫情环境下探望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1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的意愿较低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探望权的法律文书的查询发现,近两年来在涉及探望权的离婚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微乎其微,绝大多数都以判决形式结案,这说明在探望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合意。而在执行裁定中,申请执行人大多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在具体案情中,由于离异双方大多积怨深、矛盾大。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视未成年子女为自己私有,同时也担心他方将孩子带走不送回,通过把未成年子女送往外地、找借口拖延、隐藏行踪等方式阻挠探望权的执行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在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一方迨于履行义务甚至百般阻挠,探望权很难实现

1.2疫情常态化时期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客观限制较多

探望权执行问题毕竟属于家庭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心理咨询师、区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区妇联同志、执法监督员等多种执行程序参与人相互配合工作。而自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以来,国内外防控形势一直都很严峻,各机关单位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会对探望权执行造成困难;其次,在权利位阶上,疫情防控涉及当事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与探望权相比,生命权和健康权明显占优先位置,因此法院必然不可能以被探望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人员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为代价来优先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再者,由于局部疫情防控需要,一些小区临时采取封闭式管理,车站机场也有诸多限制,也使得探望权执行难度加大。

2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

2.1现行法律法规中探望权执行立法较少且具体化程度低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民法典》中唯一规定探望权的法条是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该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具体如何协助并无明确详尽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仅仅要求法院对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多数判决对探望权具体执行方式规定不够详细全面,使得当事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加诉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对合种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在裁判是缺乏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2探望权执行具有长期性和不固定性

就探望权案件而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前要长期行使探望權。这期间由于子女上学或抚养方工作地点变化等原因会使得判决所依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而法院在最初作判决时不可能预测未来情势的变更,最初的判决也就难以执行。

对于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探望权人每隔一段时间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对方不配合,便要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这一次顺利执行到位,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也是造成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

2.3缺乏对疫情期间探望权执行的指导性文件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不断的情形下,司法机关的很多执行措施受到限制。在人员流动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想要完成探望权的实现也受到诸多阻挠,但国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案例对疫情防控下探望权的具体执行问题作出指导,各地区采取的方式和严格程度不一,导致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指导,造成执行困难。

3探望权执行问题解决措施

3.1加强对探望权立法的完善

3.1.1对探望权执行方式判决的具体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应尽可能对探望权执行的方式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包括探望的频次、期日与时间;形式与场所;节假日、未成年人生日等特殊日期的探望;直接抚养人或其他人员是否在场;参加幼儿园或学校的重要活动;探望方式的变更情形;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等方面,为法院的裁判做出指导,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当事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3.1.2完善不履行协助义务一方的法律责任规定

侵害探望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能否适用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样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侵害探望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损害赔偿方法进行救济。应当遵循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求,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精神赔偿,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3.1.3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中止探望权不仅会给探望权人带来很大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法院在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决定时必须慎重且有法可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没有规定具体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现象明显;有些地区制订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上海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20条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第一,因疾病可能威胁未成年子女健康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第二,不履行抚养义务以及故意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第三,道德层面上: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但该意见毕竟法律位阶较低且只能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适用,因此并不能完全填补法律漏洞,还需要《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作出规范性、权威性的指导。

3.1.4完善疫情形势下探望权执行的临时措施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各种针对性措施,不断加强防控,减少人员聚集,也给探望权执行带来不便。针对疫情常态化趋势,应有具体的临时性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便各地区法院结合防疫情形采取恰当的方式执行探望权。

3.2加强探望形式的创新

法院与当事人均应采取变通手段,实现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3.2.1法院应创新执行理念,化被动为主动

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社会大环境发生了短暂的变化,而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又使其无法紧跟时代的步伐,产生诸多法律空白。这就要求法院转变执行理念,不能坐等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出台再改变执行措施,而是应以“司法为民”为指导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保障探望权执行的效率。

3.2.2法院应创新执行模式,保障探望权执行效率

效率是民事执行程序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的执行程序十分讲究效率原则。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院应突破传统执行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线上会议、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与当事人沟通,保障探望权执行程序参与人顺利开展执行工作。

3.2.3法院应依法精简执行流程,适应防控形势需要

在疫情期间,人员与交通管控极大影响了常规流程的高效性。对此,法院应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探望权执行程序,能通过线上形式的就不必线下进行,对于非必要环节可以适当作出精简。

3.2.4当事人应当改变探望形式,依法行使探望权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不断,防控形式变化无常,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服从疫情防控管理不能如期探望子女,此时原裁判文书中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已无法或难以实现。而探望权又具有持续性、长期性,若每次客观情形的变化都需要法院重新作出裁判无意会增添许多诉累。此时便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协商,寻找变通的探望方式。例如可以采用微信视频、电话等非直接探望方式,也可以委托社区志愿者帮忙转送衣物食品等,以行使部分探望权利、履行抚养义务。但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子女一方是否具备相应设施和时间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

3.3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功能

3.3.1有效利用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促进实现探望权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平安中国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效果,各地基层司法所在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处理离婚案件探望权纠纷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和法治教育功能。基层司法所应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离婚案件探望权纠纷解决,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法制宣传,协调各方利益,促使当事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指引下妥善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3.3.2充分保护探望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合法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专章的方式专门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职责和抚养义务,明确规定未尽职责和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基层司法所和社会调解机构在处理探望权纠纷过程中慎防由民事转为刑事案件,要妥善依法合理解决问题,避免在参与处理过程中矛盾激化升级,发生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事件。注重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宣扬中华传统美德,以亲情为切入点,调解分歧,化解矛盾。

3.3.3各机构协同助力落实探望权的行使

民政部门在离婚登记环节做好政策宣讲和制度把关,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方面达成自愿协议,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预防诉争。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离婚案件过程中,注重调解,充分考虑民风民俗,权衡各方合法利益,在个案中就未成年子女探望权作出有利于执行的具体规定。妥善处理隔代探望权案件。幼教机构和学校履行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监护职能,对探望权的落实具有一定延伸作用。幼教机构和学校应加强来自单亲家庭幼儿和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特别要注重这类孩子人身安全在园在校期间的保护,避免未经指定监护人的同意被他人擅自接领。

4结语

疫情防控局势具有易变性和难以预测性,疫情对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对大部分家庭工资收入和支配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人们的交流交往方式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也同样影响着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执行过程中会涉及诸多家庭经济因素和情感因素,而其执行标的又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目前长达两年多的疫情特殊时期,很难通过立法确定一套适合所有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方式。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机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人民为中心,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服务人民,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双方当事人以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相互谅解,以此来达到探望权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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