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离职文书时,劳动者该如何“避坑”?

2022-06-25 22:21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2年6期
关键词:旷工文书合同法

案例

2021年5月,哈尔滨市某私企员工杨靖因5年未涨工资而决定离职。她根据网上下载的模板写了一份辞职报告,文末写有“请批示”字样,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2021年6月21日,楊靖离开该企业。可意想不到的是,在7月13日,杨靖收到了法院传票:该企业状告她旷工,并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赔偿要求有法律依据吗?杨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支招

根据这一案例,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辞职报告、辞职申请书、离职通知书、离职协议……我们在网络检索时不难发现,网上关于离职文书的模板,名称五花八门,内容也不尽相同。

劳动者离职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主动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协商一致离职;三是被迫离职。

通常情况下,若劳动者主动离职,应提交“辞职(离职)通知书”,原因勾选“个人原因”,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若协商一致离职,应提交“离职(辞职)协议书”,写明离职时间、补偿形式及金额;若被迫离职,应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被迫离职原因及补偿金额,如未及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不同公司对离职文书的要求不尽相同,并没有统一模板之说,而网上的离职文书模板缺乏权威性和针对性。看上去“差不多”的模板内容,在劳动者维权时却会出现“差很多”的结果。

本案中,杨靖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三个字,确实有经企业批准同意才能离职的意思,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单方告知企业就可以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杨靖的行为的确属于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确因杨靖“旷工”导致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承担起风险提示的责任,主动告知劳动者对离职文书的要求,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刻意“套路”员工的问题企业予以处罚。

而劳动者辞职时要认真对待离职文书,学会“避坑”,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于不确定的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条款,可以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复印留下证据。若无法鉴别离职文书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签字,可向工会、人社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

本案中,杨靖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收集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确定性证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杨靖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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